本章教導我們三項重要的功課。使徒在此處比前一章更詳盡地闡述他的訓誡,因為他認為這些訓誡更需要被充分強調。 一、順服合法權柄的功課(1-6節)。 二、對弟兄姊妹公義與愛的功課(7-10節)。 三、對自己節制與敬虔的功課(11節至末)。
順服掌權者 (主後58年) 1 每個人都當順服在上有權柄的。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 2 所以,凡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設立;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3 因為掌權的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要向作惡的施行忿怒。 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6 為此,你們也納糧,因為他們是神的用人,常常為這事盡忠。
在此,我們被教導如何對待官長和在我們之上的權柄,這裡稱他們為「在上有權柄的」。這暗示了他們的權柄(他們是權柄)和他們的尊嚴(他們是更高的權柄),不僅包括至高無上的君王,也包括在他之下所有較低的官長。然而,這裡所表達的不是掌權的個人,而是權柄本身的位置。無論這些個人本身可能多麼邪惡,甚至是被錫安的公民所輕視的卑賤之人(詩篇15:4),他們所擁有的正當權柄都必須被順服和遵從。使徒在前一章教導我們不要為自己伸冤,也不要以惡報惡;但為了避免這似乎取消了基督徒中民事官長的設立,他藉此機會強調其必要性,以及對作惡者施加應有懲罰的必要性,儘管這可能看起來像以惡報惡。
一、所吩咐的職責: 「每個人都當順服。」「每個人」——每一個人,不分彼此,不排除那些自稱為屬靈人士的教牧人員,儘管羅馬教會不僅免除他們對世俗權柄的順服,甚至將他們置於權柄之上,使最偉大的君王都順服教宗,教宗因此高舉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每個人」。這並非指我們的良心要順服任何人的意志。制定直接約束良心的律法是神的特權,我們必須將神的物歸給神。但這暗示我們的順服必須是自由、自願、真誠和發自內心的。「不可咒罵君王,連在你的意念中也不可」(傳道書10:20)。圖謀不軌和想像叛逆都是叛國的開始。這裡所要求的靈魂順服包括內在的尊崇(彼得前書2:17)和外在的敬畏與尊重,無論是與他們說話還是談論他們——在合法和正當的事情上服從他們的命令,在其他事情上則耐心順服刑罰而不抵抗——在一切事上符合臣民的地位和職責,使我們的心順服於這種關係、狀況、以及其下的從屬地位。「他們是『在上有權柄的』;要滿足於他們如此,並相應地順服他們。」
現在,強調順服民事官長這項職責有充分的理由: 1. 因為基督教在世上所受的羞辱,被視為公共和平、秩序和政府的敵人,被視為一個顛覆世界的教派,其信徒被視為凱撒的敵人,尤其因為其領袖是加利利人——這是一個古老的誹謗。耶路撒冷被描繪成一個「叛逆的城市,對君王和省份有害」(以斯拉記4:15-16)。我們的主耶穌也曾受此羞辱,儘管他告訴他們他的國不屬這世界:那麼,他的追隨者在各時代被冠以類似的誹謗,被稱為「好鬥的」、「煽動的」和「動亂的」,並被視為擾亂國家的人,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他們的敵人發現這些描述對於為他們殘酷的暴行辯護是必要的。因此,使徒為了消除這種羞辱並澄清基督教,表明順服民事官長是基督的律法之一,其宗教有助於使人成為好公民;將派系和叛亂歸咎於基督教是極不公正的,因為基督教的原則和規則與之直接相反。 2. 因為基督徒面臨著對民事官長產生不同情感的誘惑,其中一些人最初是猶太人,因此被一種原則所影響,認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不應順服異族人——他們的君王必須是他們的弟兄(申命記17:15)。此外,保羅曾教導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他們因基督而得自由。為了避免這種自由被轉化為放縱,並被誤解為縱容派系和叛亂,使徒吩咐順服民事政府,這在當時更需要強調,因為官長是異教徒和不信者,但這並未摧毀他們的民事權力和權柄。此外,民事權柄是迫害的權柄;法律的主體是反對他們的。
二、強調這項職責的理由。 我們為何必須順服? 1. 為了「刑罰」的緣故。 因為我們抵抗會使自己陷入危險。官長佩劍,反對他們就是危及我們在世上所珍愛的一切;因為與佩劍者爭鬥是徒勞無功的。在那個迫害時期,基督徒因其信仰而易受官長之劍的威脅,他們無需因叛亂而使自己更易受威脅。基督徒最輕微的抵抗或煽動行為都會很快被誇大和利用,並對整個社會造成極大損害;因此,他們比其他人更需要嚴格遵守順服,以便那些在神的事情上對他們有許多藉口的人,沒有其他藉口。 這個論點必須歸結到(第2節):「抗拒的必自取刑罰。」(krima lepsontai)他們將為此被追究責任。神會為此與他們算帳,因為抵抗是對神的冒犯。官長也會為此與他們算帳。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並會發現更高的權柄是不可踐踏的,所有民事政府對叛國和叛亂都理所當然地嚴格和嚴厲;因此接著說(第3節):「掌權的是叫人懼怕的。」這是一個很好的論點,但對基督徒來說層次較低。
2. 我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不是那麼多出於「刑罰的恐懼」(formidine poenae),而是出於「對美德的愛」(virtutis amore)。當這些普通的民事職責是「為了良心」而行,著眼於神,著眼於他的護理將我們置於這樣的關係中,以及著眼於他的誡命使順服成為這些關係的職責時,它們就蒙神悅納。因此,同一件事可以出於非常不同的原則而行。現在,為了使良心順服,他從以下幾點論證(1-4節,6節):
(1) 從官長的設立來看:「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神作為世界的統治者和治理者,設立了官長的制度,因此所有民事權柄都源於他,他是其根源,他藉著他的護理將行政權交給了那些擁有它的人,無論他們是誰。「君王藉我坐國位」(箴言8:15)。權力的篡奪和濫用並非出於神,因為他不是罪惡的作者;但權力本身是。正如我們的自然能力,儘管常被濫用並成為罪惡的工具,是來自神的創造大能,所以民事權柄是來自神的治理大能。世上最不公正和壓迫的君王,其權柄也無非是從上頭賜給他們的(約翰福音19:11),神的護理以特殊的方式關乎那些對國家、王國以及眾多個人和較小社群產生如此影響的政府變革和革命。或者,這可能指一般性的政府:這是神在管理人類方面智慧、能力和良善的一個例證,他將人類安排在這樣一種區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狀態中,並沒有讓他們像海裡的魚一樣,大魚吃小魚。他這樣做是為了他受造物的益處。——「凡掌權的」:無論政府的具體形式和方法如何——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無論治理權力歸於何處,它都是神的設立,並且應當相應地接受和順服;儘管直接是人的設立(彼得前書2:13),但其根源是神的設立。——「神所設立的」(tetagmenai):這是一個軍事術語,不僅指官長的設立,也指下級官長對上級的從屬關係,如同軍隊中一樣;因為官長之間有恩賜、職責和服務的多樣性。
因此接著說(第2節),凡「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設立。」還有其他來自神的事物是最大的災難;但官長是來自神的設立,也就是說,它是一項偉大的律法,也是一項巨大的祝福:因此,那些不願忍受政府軛的惡人,將被發現是違背律法和輕視祝福的。官長因此被稱為神(詩篇82:6),因為他們承載著神的權柄形象。那些蔑視他們權力的人,就是蔑視神自己。這完全不適用於君王和王國的特定權利,以及其憲法的分支;也無法從中得出任何確定的規則來塑造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原始契約;但其目的是指導私人以其私人身份,在神所安置他們的領域中,安靜和平地行事,並適當地尊重神在護理中設立在他們之上的民事權柄(提摩太前書2:1-2)。官長在此處一再被稱為神的用人。「他是神的用人」(第4、6節)。官長以更特殊的方式是神的僕人;他們所擁有的尊嚴要求他們盡職。儘管他們是我們的主,但他們是神的僕人,有為神做的工作,並要向他交帳。在執行公共正義、解決爭端、保護無辜者、糾正受冤者、懲罰犯罪者以及維護國家和平與秩序,使每個人不至於任意而行——在這些事情上,官長是作為神的用人行事。正如殺害一名下級官長,當他正在執行職務時,被視為對君主的叛國罪,同樣,抵抗任何官長履行其職責,就是抵抗神的設立。
(2) 從官長的意圖來看:「掌權的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等等。」官長制度的設計是: [1.] 對惡行和作惡者產生威懾。 他們佩劍;不僅是戰爭之劍,也是正義之劍。他們是「約束的繼承者」,使犯罪者蒙羞;拉億缺乏這樣的人(士師記18:7)。罪惡和敗壞的力量如此之大,以至於許多人不會因對神和自然律法或將來的忿怒的任何顧慮,而停止最嚴重的暴行,以及對人類社會最具破壞性的行為;而只會因懼怕暫時的懲罰,這是墮落人類的任性和悖逆所必需的。由此可見,在基督教國家中,必須制定針對不法和不順服者的帶有懲罰的法律(提摩太前書1:9),並且這些法律與福音是相符的,而非矛盾的。當人們彼此之間變得像野獸,像兇猛的野獸時,就必須相應地對待他們,將他們捕獲並毀滅,以「威懾他人」(in terrorem)。馬和騾子必須這樣用嚼環和韁繩勒住。在這項工作中,官長是「神的用人」(第4節)。他作為神的代理人行事,伸冤屬於神;因此必須小心,不要將任何個人的私怨注入他的判斷中。——「要向作惡的施行忿怒。」在這方面,最警惕忠誠的官長的司法程序,儘管是對大審判日審判的微弱模仿和預演,但仍遠不及神的審判:他們只觸及邪惡的行為,只能向「作惡的」施行忿怒:但神的審判延伸到邪惡的意念,並能辨明人心的意圖。——「他不是空空地佩劍。」神將這樣的權柄交在官長手中並非徒然;而是為了約束和壓制混亂。因此,「你若作惡」,即落在民事官長管轄和譴責範圍內的惡行,「卻當懼怕」;因為民事權柄有敏銳的眼睛和長臂。當對作惡者的懲罰被視為神所設立和命定的制度時,這是一件好事。 首先,作為一位恨惡罪惡的聖潔之神,對罪惡的顯現和抬頭,藉此公開作證。 其次,作為列國之王,和平與秩序之神,藉此得以維護。 第三,作為良善者的保護者,他們的個人、家庭、財產和名譽藉此受到保護。 第四,作為不願罪人永遠滅亡的神,而是藉著懲罰一些人來威懾其他人,從而防止類似的邪惡,使其他人可以聽見並懼怕,不再任意妄為。甚至,這也是對受懲罰者的一種恩慈,藉著肉體的毀滅,使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2.] 對行善者是一種稱讚。 那些遵守職責的人將得到民事權柄的稱讚和保護,以增進他們的榮譽和安慰。「只要行善」(第3節),你就不必「懼怕掌權的」,儘管它可怕,但只觸及那些因自己的罪而使自己受其制裁的人;火只燃燒可燃物:不,你將「得他的稱讚」。這是官長制度的意圖,因此我們必須為了良心的緣故順服它,將其視為為公共利益而設計的制度,所有私人利益都必須讓步。但可惜的是,這種恩慈的意圖竟然會被扭曲,那些佩劍的人,在縱容和默許罪惡的同時,卻成為行善者的恐懼。然而事實就是如此,當最卑劣的人被高舉時(詩篇12:1, 8);即便如此,普遍保護的祝福和益處,以及政府和秩序的表象,仍然是如此重要,以至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職責是寧願為行善而忍受迫害,並耐心承受,也不要藉著任何不正規和混亂的行為來試圖糾正。從未有君主像尼祿那樣扭曲政府的目的,然而保羅卻向他上訴,並在他之下多次得到法律和下級官長的保護。一個糟糕的政府總比沒有政府好。
(3) 從我們在其中的利益來看:「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從政府中獲得益處和好處,因此你必須盡力維護它,而不是擾亂它。保護帶來效忠。如果我們從政府得到保護,我們就欠它順服;藉著維護政府,我們就維護了自己的籬笆。這種順服也藉著我們所納的稅而得到同意(第6節):「為此,你們也納糧,作為你們順服的證明,並承認你們良心上認為這是應當的。你們藉著納稅,為支持權柄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因此,如果你們不順服,你們只是用一隻手拆毀你們用另一隻手支持的東西;這符合良心嗎?」
「你們藉著納稅,不僅承認官長的權柄,也承認那權柄對你們自己的祝福,你們藉此證明了對此的感受,將其作為對他在政府中辛勞的報酬;因為榮譽是一種負擔:如果他盡職,他就是『常常為這事盡忠』,因為這足以佔據一個人所有的思想和時間,考慮到這種辛勞,我們納稅,並且必須順服。」——「你們也納糧」(phorous teleite)。他沒有說:「你們把它當作施捨」,而是說:「你們把它當作應得的債務支付,或者借出,以換取公共政府的所有祝福和好處,你們從中受益。」這是使徒所教導的功課,所有基督徒都應當學習和實踐,使這地上的敬虔之人(無論其他人如何)都能被發現是這地上的安靜和平之人。
公義與愛 (主後58年) 7 所以,你們要將當得的給他們: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尊敬的,尊敬他。 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9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鄰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10 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在此,我們被教導公義與愛的功課。
一、關於公義(第7節): 「所以,你們要將當得的給他們」,特別是給官長,因為這與前文相關;也包括所有與我們有往來的人。公義就是將當得的給予所有人,將每個人的東西歸還給他。我們所擁有的,我們是作為管家擁有的;其他人對此有權益,必須得到他們應得的。
「首先將當得的歸給神,歸給你們自己,歸給你們的家庭、親屬,歸給國家,歸給教會,歸給窮人,歸給那些與你們有買賣、交易等往來的人。將當得的歸給所有人;並且要樂意、歡喜地歸還,不要等到法律強迫才做。」他具體說明:
1. 應繳的稅款:「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福音最初傳播的大部分國家當時都受羅馬統治,成為帝國的行省。保羅寫信給羅馬人,他們雖然富有,卻被稅收和徵稅所耗盡,使徒在此敦促他們公正誠實地繳納這些稅款。有些人區分「糧」和「稅」,前者指固定的常規稅,後者指偶爾徵收的稅,兩者都應在合法到期時忠實、憑良心繳納。我們的主出生時,他的母親正去報稅;他也吩咐向凱撒納稅。許多人在其他事情上似乎公正,卻不把這事放在心上,而是用一個錯誤的、不好的格言來搪塞,認為欺騙君王不是罪,這與保羅的規則「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直接相反。
2. 應有的尊重:「當懼怕的,懼怕他;當尊敬的,尊敬他。」這總結了我們不僅對官長,而且對所有上級、父母、主人,所有在主裡管理我們的人所應盡的職責,符合第五誡:「當孝敬父母。」比較利未記19:3,「你們各人總要孝敬父母」;不是驚恐的懼怕,而是充滿愛、敬畏、尊重和順從的懼怕。如果心中對上級沒有這種尊重,其他職責就無法正確履行。
3. 應償還的債務(第8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也就是說,只要你有能力償還,就不要持續欠任何人的債,除非至少得到債權人的默許。將每個人的東西歸還給他。不要將你欠別人的錢花在自己身上。「惡人借貸而不償還」(詩篇37:21)。許多人對欠債的麻煩很敏感,卻很少想到欠債的罪。
二、關於愛心: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opheilete)——「你們不虧欠任何人」;有些人這樣讀:「無論你欠任何親屬,或任何與你有往來的人,都顯著地總結並包含在這愛的債務中。但『彼此相愛』,這是一筆必須永遠償還,卻又永遠虧欠的債務。」愛是一種債務。神的律法和人類的利益使其如此。這不是我們可以隨意選擇的事情,而是被吩咐給我們的,作為彼此之間所有職責的原則和總結;因為愛「就完全了律法」;不是完美地,但這是邁向完美的一大步。它包含了第二塊法版的所有職責,他在第9節中具體說明了這些,而這些都預設了對神的愛。參見約翰一書4:20。如果愛是真誠的,它就被接納為「完全了律法」。我們確實服事一位好主人,他將我們所有的職責總結為一個詞,而且是一個簡短而甜美的詞——「愛」,它是宇宙的美麗與和諧。愛與被愛是智慧生命的一切樂趣、喜悅和幸福。神是愛(約翰一書4:16),愛是他在靈魂上的形象:當愛存在時,靈魂就被塑造得很好,心靈也為每一件善工預備好了。
現在,為了證明愛是完全了律法,他給我們: 1. 個別誡命的歸納(第9節)。 他具體說明了十誡中的後五條,他觀察到這些都總結在這一條王室律法中:「愛鄰如己」——這是一個品質上的「如」,而非平等上的「如」——「以你愛自己的同樣真誠,儘管不是以同樣的程度和程度。」愛鄰如己的人,會像關心自己的身體、財物和名譽一樣,渴望鄰舍的福祉。黃金法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建立在此基礎上。如果沒有人類法律在這些事情上的約束,沒有所招致的懲罰(這是人性惡毒所必需的),愛的律法本身就能有效地防止所有此類錯誤和傷害,並在我們中間維持和平與良好秩序。在列舉這些誡命時,使徒將第七誡放在第六誡之前,並首先提到這一條:「不可姦淫」;因為儘管這通常以愛的名稱出現(可惜這麼好的詞被如此濫用),但它實際上與殺人、偷盜一樣是對愛的極大侵犯,這表明真正的弟兄之愛首先是對我們弟兄靈魂的愛。那些引誘他人犯罪,玷污他們心靈和良心的人,儘管他們可能假裝最熱烈的愛(箴言7:15, 18),但實際上卻恨他們,就像魔鬼一樣,它與靈魂作戰。
2. 關於弟兄之愛本質的一般規則:「愛是不加害於人的」(第10節)——行在愛中,即被愛的原則所驅動和管轄的人,「不加害於人」;他既不實踐也不圖謀任何惡事「對他的鄰舍」,對任何與他有往來的人:「ouk ergazetai」。圖謀惡事實際上就是實行惡事。因此,在床上圖謀罪孽被稱為「在床上作惡」(彌迦書2:1)。愛不意圖也不設計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它完全反對做任何可能損害、冒犯或使人悲傷的事情。它「不加害於人」;也就是說,它禁止做任何惡事:言外之意更多;它不僅不加害於人,而且盡力行一切善事,籌劃慷慨的事。因為不僅圖謀惡事對你的鄰舍是罪,而且不將當得的善事給予應得之人也是罪;兩者都被禁止在一起(箴言3:27-29)。這證明愛是完全了律法,達到了律法的一切目的;因為律法除了約束我們不做惡事,並強迫我們行善事之外,還有什麼呢?愛是順服整個律法的一個活潑、積極的原則。如果愛的律法在心中,那麼整個律法就寫在心中了。
基督徒的指南 (主後58年) 11 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所以,我們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13 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14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在此,我們被教導關於我們自身節制與敬虔的功課。我們主要的關懷必須是看顧自己。這裡教導我們四件事,作為基督徒一日工作的指南:何時醒來,如何穿戴,如何行事,以及做何種預備。
一、何時醒來: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第11節),從罪的沉睡中醒來(因為罪惡的狀態就是沉睡的狀態),從肉體安全、懶惰和疏忽的沉睡中醒來,從屬靈死亡的沉睡中醒來,以及從屬靈遲鈍的沉睡中醒來;聰明的童女和愚拙的童女都打盹睡著了(馬太福音25:5)。我們需要經常被激勵和喚醒。對所有基督門徒的命令是:「警醒。」「醒來——關心你的靈魂和你的永恆利益;謹防罪惡,準備好並認真地行善,並活在對我們主降臨的持續期待中。考慮到:」
1. 「我們所處的時代:『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考慮我們現在是什麼時候,你就會看到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了。這是福音時代,這是蒙悅納的時代,這是工作的時候;這是一個比神所不追究的無知時代,當人們坐在黑暗中時,被期望更多的時候。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了;因為太陽已經升起很久,照在我們臉上。我們有這光卻用來睡覺嗎?參見帖撒羅尼迦前書5:5-6。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了;因為我們周圍的其他人已經醒來並起來了。要知道現在是一個忙碌的時代;我們有許多工作要做,我們的主一再呼喚我們去做。要知道現在是一個危險的時代。我們身處敵人與陷阱之中。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了,因為非利士人來了;我們鄰居的房子著火了,我們自己的房子也處於危險之中。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了,因為我們已經睡夠了(彼得前書4:3),確實是時候了,因為『看哪,新郎來了。』」
2. 「我們即將得到的救恩:『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比我們初次相信,並因此接受基督教信仰的時候更近了。我們選擇作為我們份的永恆幸福,現在比我們成為基督徒時更近了。讓我們留意我們的道路,加快我們的步伐,因為我們現在比我們初戀時更接近旅程的終點。我們越接近我們的中心,我們的運動就應該越快。我們與天堂之間只有一步之遙,我們卻在基督徒的道路上如此緩慢和遲鈍,行動如此沉重嗎?日子越短,恩典越多,我們的救恩就越近,我們在屬靈的運動中就應該越迅速和有力。」
二、如何穿戴自己。 這是我們醒來並起床後的下一個關懷:「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所以,現在是該穿戴自己的時候了。福音恩典的更清晰啟示將很快顯明,就像光線逐漸增強一樣。猶太人的憤怒和殘酷的黑夜即將結束;他們迫害的權力即將終結;我們從他們那裡得蒙拯救的日子近了,就是基督所應許的救贖之日(路加福音21:28)。我們在天上榮耀中完全得救的日子也近了。那麼,請注意:」
1. 「我們必須脫去什麼;脫去我們的睡衣,穿著它出門是可恥的:『脫去暗昧的行為。』」 罪惡的行為是暗昧的行為;它們來自無知和錯誤的黑暗,它們渴望隱私和隱藏的黑暗,它們最終歸於地獄和毀滅的黑暗。「所以,我們這些屬白晝的人,當脫去它們;不僅停止實踐它們,而且憎惡和厭惡它們,不再與它們有任何瓜葛。因為永恆就在門口,讓我們小心,免得我們被發現做那些屆時會對我們不利的事情」(彼得後書3:11, 14)。
2. 「我們必須穿上什麼。」 我們的關懷必須是「我們將穿什麼」,我們如何裝扮我們的靈魂? (1) 「帶上光明的兵器。」 基督徒是身處敵人中的士兵,他們的生命是一場戰爭,因此他們的裝束必須是兵器,以便他們能夠自衛——「神的軍裝」,我們在以弗所書6:13等處被指示。如果一個基督徒沒有武裝,他就可以認為自己沒有穿戴整齊。聖靈的恩典就是這軍裝,用來保護靈魂免受撒旦的誘惑和現今邪惡世界的攻擊。這被稱為「光明的兵器」,有些人認為是暗指羅馬士兵常穿的閃亮盔甲;或者是指我們在白晝中應當穿戴的盔甲。聖靈的恩典是合適的華麗裝飾,在神眼中極為寶貴。 (2)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第14節)。 這與第13節中提到的許多卑劣私慾相對立。「荒宴醉酒」必須脫去:人們可能會認為接下來應該是「穿上節制、自律、貞潔」這些相反的美德:不,「披戴基督」,這包含了所有這些。
第13章_2
穿上基督的義,以得稱義;被發現於祂裡面(Phil. iii. 9),如同人被發現於其衣裳之中;穿上長兄的祭司袍,好使你藉此得著祝福。穿上基督的靈與恩惠,以得成聖;穿上新人(Eph. iv. 24);使恩惠的習慣得以堅固,其行動得以加速。耶穌基督是基督徒用以裝飾自己、武裝自己的最佳衣裳;它是得體的、獨特的、尊貴的、且具防禦性的。沒有基督,我們是赤身露體、醜陋不堪的;所有其他事物都是污穢的破布、無用的無花果葉,可憐的遮蔽物。上帝已為我們預備了皮衣——寬大、堅固、溫暖、耐用。藉著洗禮,我們在宣認上已穿上基督(Gal. iii. 27)。讓我們在真理和誠實中如此行。主耶穌基督。「穿上祂作主來統治你,作耶穌來拯救你,並在這兩方面都穿上祂作基督,是父所膏立和指派來執行這統治和拯救之工的。」
三、如何行事為人。當我們起床穿戴整齊後,我們不應像修道士和隱士那樣,刻意地閉門不出、隱居起來。我們穿好衣服是為了什麼?不就是為了在外面顯現嗎?——「讓我們行事為人。」基督教教導我們如何行事為人才能討上帝喜悅,祂的眼目正注視著我們:1 Thess. iv. 1,「行事為人要端莊,如同在白晝。」比較 Eph. v. 8,「行事為人要像光明的子女。」我們的生活舉止必須與福音相稱。行事為人要端莊;euschemonos——得體合宜,好使你的信仰蒙受稱讚,並裝飾我們救主上帝的教義,將信仰的美麗推薦給他人。基督徒應當特別留意在那些人們注視他們的事情上,好好地約束自己,並努力追求那些可愛和有美名的事。特別是,這裡有三對罪惡是我們被警告要避免的:
1. 我們不可行在「荒宴醉酒」中;我們必須戒絕一切飲食上的過度。我們不可對狂歡作樂有絲毫縱容,也不可在任何私下的放縱中沉溺於感官的慾望。基督徒不可使他們的心被酒醉和放蕩所累(Luke xxi. 34)。這不是在白晝行事為人;因為那些「醉酒的人是在夜間醉酒」(1 Thess. v. 7)。
2. 不在「淫亂放蕩」中;不在任何肉體的私慾中,那些在第七條誡命中被禁止的黑暗行為。直接的姦淫和淫亂是被禁止的「淫亂」。淫蕩的思想和情感,淫蕩的眼神、言語、書籍、歌曲、姿態、舞蹈、調情,這些都導向並構成不潔的程度,是這裡所禁止的「放蕩」——凡是違背純潔和神聖的貞潔與端莊律法的。
3. 不在「爭競嫉妒」中。這些也是黑暗的行為;因為,儘管爭競和嫉妒的行為和事例非常普遍,但沒有人願意承認其原則,或承認自己是嫉妒和好爭競的。最好的聖徒也可能被嫉妒和爭競;但爭競和嫉妒不適合和平謙卑的耶穌的門徒和追隨者。有荒宴醉酒的地方,通常就有淫亂放蕩,以及爭競嫉妒。所羅門將它們都放在一起(Prov. xxiii. 29, &c.)。那些在酒上久留的人(v. 30)會有無故的爭競和傷痕(v. 29),他們的眼睛會看見奇怪的婦人(v. 33)。
四、作何預備(v. 14):「不要為肉體安排。」不要為身體憂慮。我們最大的關懷必須是為我們的靈魂作預備;但我們難道不應為我們的身體作任何關懷嗎?當它們需要時,我們難道不應為它們作預備嗎?是的,但這裡禁止了兩件事:
1. 以過度的憂慮使自己困擾,這在這些詞語中有所暗示:pronoian me poieisthe。「不要為身體的預備而焦慮;不要絞盡腦汁,也不要讓你的思想處於極度緊張的狀態來作這預備;不要為此憂慮和煩惱;不要『思慮』」(Matt. vi. 31)。它禁止了焦慮不安的憂慮。
2. 沉溺於不規則的慾望。我們並非被禁止單純地為身體作預備(它是一盞需要加油的燈),但我們被禁止滿足其私慾。身體的需要必須被考慮,但其私慾絕不可被滿足。自然的慾望必須得到回應,但放縱的食慾必須被抑制和拒絕。為我們的需要求食物是本分:我們被教導要祈求日用的飲食;但為我們的私慾求食物是惹怒上帝的(Ps. lxxviii. 18)。那些聲稱在聖靈裡行事為人的人,不可滿足肉體的私慾(Gal. v. 16)。
第14章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