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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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三十五章

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 在之前已頒布了將迦南地分給(我可稱之為)平民支派的命令後,此處則關心為聖職人員,即利未支派,提供充足的供應,他們在聖事上服事。一、要分給他們四十八座城邑及其郊野,每個支派中都有一些,第1-8節。二、其中六座城邑要作為逃城,供誤殺人的逃避,第9-15節。關於這些律法,請注意:1. 在何種情況下不允許庇護,即故意殺人,第16-21節。2. 在何種情況下允許庇護,第22-24節。3. 關於那些在這些逃城中尋求庇護者的律法,第25節及以後。 利未人的城邑。(主前1452年) 1 耶和華在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的摩押平原對摩西說: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他們所得為業之地中,分給利未人城邑居住;也要把城邑的郊野分給利未人。3 這些城邑是給他們居住的,城邑的郊野是給他們的牲畜、財物和一切走獸的。4 你們分給利未人的城邑郊野,要從城牆向外量一千肘,四圍都是。5 你們要從城外東邊量二千肘,南邊量二千肘,西邊量二千肘,北邊量二千肘;城邑要在中間:這就是他們的城邑郊野。6 你們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中,要有六座城邑作為逃城,供誤殺人的逃避;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邑。7 這樣,你們分給利未人的城邑,共計四十八座,連同它們的郊野。8 你們分給利未人的城邑,要從以色列人所得為業之地中分出:從多的要多給,從少的要少給;各人要照自己所得為業之地,分給利未人城邑。」

關於什一奉獻和供物的律法,已經為利未人的生計提供了非常充足的供應,但不能認為,也不利於公共利益,當他們來到迦南時,他們都應該像在曠野一樣住在會幕周圍,因此必須為他們提供住所,使他們可以舒適而有益地生活。這就是此處所關心的。

一、城邑及其郊野被分配給他們,第2節。他們沒有任何耕地;他們不需要「撒種、收割、或積聚在倉裡」,因為他們的護理之天父用其他人勞動所得的什一奉獻來供養他們,使他們可以更專心研讀律法,並有更多閒暇教導百姓;因為他們如此輕易地得到供養,並非為了閒懶度日,而是為了全身心投入他們的專業事務,不被今生的事務纏累。 1. 城邑被分配給他們,使他們可以住在一起,彼此交通律法,互相造就;在疑難案件中,他們可以互相諮詢,在所有案件中互相扶持。 2. 這些城邑附有郊野供他們的牲畜使用(第3節),從城牆向外一千肘是為他們存放牲畜的棚屋,然後再有兩千肘是為他們放牧牲畜的田地,第4、5節。因此,護理確保他們不僅能生活,而且能豐盛地生活,擁有所有可取的便利設施,使他們不被鄰居輕視。

二、這些城邑要從每個支派的產業中分配給他們,第8節。 1. 這樣,每個支派都可以從他們的動產和不動產中向神獻上感恩的承認(因為獻給利未人的被視為獻給耶和華),他們的產業也因此被聖化。 2. 這樣,每個支派都可以從利未人住在他們中間的益處中受益,以「教導他們認識耶和華的美好知識」;因此,這光被傳播到全國各地,沒有人被留在黑暗中,申命記33:10,「他們要將你的典章教訓雅各。」雅各對利未的怒氣所發的咒詛是:「我必使他們分散在以色列中」(創世記49:7)。但那咒詛變成了祝福,利未人藉著這樣的分散,得以有能力做更多的好事。一個國家若在各處都充滿忠心的傳道人,乃是極大的恩惠。

三、分配給他們的總數是四十八座城邑,平均每個十二支派中分出四座。從西緬和猶大聯合的支派中分出九座,從拿弗他利分出三座,其餘的每個支派分出四座,如約書亞記21章所示。因此,他們蒙福擁有良好的聖職事奉,並且這事奉也得到舒適的供養,不僅有什一奉獻,還有聖職人員的土地。雖然福音在這方面不像律法那樣詳細,但它明確規定「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美好的東西與施教的人分享」(加拉太書6:6)。

逃城。(主前1452年)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入迦南地的時候,11 就要為自己設立城邑,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12 這些城邑要作你們的逃城,使誤殺人的不致被報血仇的殺死,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13 你們所要分出的城邑,要有六座作為逃城。14 你們要在約旦河東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分出三座城,作為逃城。15 這六座城要作以色列人、外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之人的逃城,使一切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16 如果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殺人犯;殺人犯必被處死。17 如果人用能致死的石頭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殺人犯;殺人犯必被處死。18 如果人用能致死的木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殺人犯;殺人犯必被處死。19 報血仇的自己要殺那殺人犯;他遇見的時候,就可以殺他。20 如果人因仇恨推人,或埋伏擲物,以致人死;21 或因敵意用手打人,以致人死:那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殺人犯:報血仇的遇見殺人犯,就可以殺他。22 但如果人是忽然推人,並非出於仇恨;或無意中擲物,並非出於埋伏;23 或用任何能致死的石頭,在看不見對方的情況下,擲在對方身上,以致對方死亡,而他並非對方的仇敵,也無意加害對方:24 那麼,會眾就要照這些判例,在誤殺人的和報血仇的之間判斷。25 會眾要從報血仇的手中救出誤殺人的,並使他回到他所逃到的逃城;他要住在那城裡,直到受聖膏油膏抹的大祭司死了。26 但如果誤殺人的,在任何時候出了他所逃到的逃城的邊界;27 報血仇的在逃城的邊界之外遇見他,報血仇的殺了誤殺人的,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的罪。28 因為誤殺人的應該住在他的逃城裡,直到大祭司死了;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就可以回到他自己的產業之地。29 這些事要在你們世世代代一切的住處,作你們判斷的律例。30 凡殺人的,要憑兩個或兩個以上證人的口供,將殺人犯處死;但一個證人不能作證,使人致死。31 你們不可為殺人犯的性命收贖價,因為他犯了死罪;他必被處死。32 你們也不可為逃到逃城的人收贖價,使他可以在祭司未死之前回來住在自己的地業上。33 這樣,你們就不可玷污你們所住之地;因為血會玷污地,地若有血流在其中,除了流血之人的血,就不能得潔淨。34 所以,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要居住之地,就是我所住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此處記載了關於逃城的命令,與前文所述恰當地附在一起,因為它們都是利未人的城邑。在這項憲法中,既有許多良善的律法,也有純粹的福音。

一、此處有許多良善的律法,涉及謀殺和誤殺的案件,這是所有國家法律都特別關注的案件。此處所頒布和規定的,與自然公義相符: 1. 故意謀殺應處以死刑,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任何庇護,不接受任何贖金,也不接受任何刑罰的替代:殺人犯「必被處死」(第16節)。這被假定是「出於仇恨」(第20節),或「因敵意」(第21節),在突然的挑釁下(因為我們的救主將魯莽的憤怒,以及預謀的惡意,都視為謀殺,馬太福音5:21-22),無論是用鐵器(第16節)或木器(第18節)謀殺,或用石頭擲死(第17、20節);甚至如果他「因敵意用手打人,以致人死」,這也是謀殺(第21節);而且有一條古老的律法,與自然律相符:「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世記9:6)。若有不義之事發生,就必須作出賠償;既然殺人犯無法恢復他所不義奪去的生命,那麼他自己的生命就必須被索取以代替,這並非(如有些人所想像的)為了滿足被殺者的亡魂或鬼魂,而是為了滿足法律和國家的公義;並作為對所有其他人不要效法此類行為的警告。此處說,這非常值得所有君王和國家深思:「血會玷污」不僅是殺人犯的良心,他因此被證明「沒有永生住在他裡面」(約翰一書3:15),而且也玷污了流血之地;這對神和所有善良的人來說都是極其冒犯的,也是最惡劣的公害。並且補充說,「地若有血流在其中,除了流血之人的血,就不能得潔淨」(第33節)。如果殺人犯逃脫了人的懲罰,那些讓他們逃脫的人將要承擔很大的責任,而神也絕不會讓他們逃脫他公義的審判。基於同樣的原則,規定「不可為殺人犯的性命收贖價」(第31節):如果一個人「將他家裡所有的財物」給法官、給國家、或給報血仇的,以贖他的罪,這「必被完全藐視」。生命的救贖是如此寶貴,以至於「不能用許多財富」獲得(詩篇49:6-8),這或許暗示了這條律法。此處插入一條法律規則(這在我們的法律中僅適用於叛國罪),即任何人都不得僅憑一個證人的證詞被處死,但必須有兩個證人(第30節);這條律法在所有死刑案件中都已確立,申命記17:6;19:15。最後,不僅是起訴,而且是執行殺人犯的任務,都委託給最近的親屬,他既是贖回親屬抵押產業的人,也是「為親屬被謀殺而報血仇的人」(第19節):「報血仇的自己要殺那殺人犯」,如果他被「事實的明顯證據」定罪,他就不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訴諸法庭。但如果殺人犯身份不明,證據可疑,我們不能認為他單憑懷疑或猜測就有權做連法官都不能做的事,除非有兩個證人的證詞。只有當事實清楚時,被殺者的最近繼承人才能在義憤之下,在任何地方遇見殺人犯時將其殺死。有些人認為這必須理解為在法官的合法判決之後,迦勒底譯本也說:「他要殺他,當他被判決有罪時」;但從第24節來看,似乎法官只在可疑案件中介入,如果他所報復的人確實是殺人犯,而且是故意殺人犯,那麼報血仇者是無罪的(第27節),只是如果情況並非如此,他就要自負其責。我們的法律允許被謀殺者的寡婦或最近繼承人對殺人犯提起上訴,即使殺人犯已在起訴中被宣告無罪;如果殺人犯在上訴中被判有罪,將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執行,上訴人可以恰當地稱為「報血仇的」。

2. 但如果殺人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蓄意的,如果它是「沒有仇恨,或沒有埋伏」(第22節),「沒有看見」對方或「沒有尋求加害」(第23節),我們的法律稱之為意外殺人,或「因不幸」而殺人,在這種情況下,有逃城供誤殺人的逃避。根據我們的法律,這會導致財產沒收,但通常會根據特殊情況給予赦免。關於逃城的律法是: (1) 如果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在這些城邑中他是安全的,並受法律保護,直到他在「會眾」面前受審,即在公開法庭上由法官審判。如果他忽視這樣自首,他就要自負其責;如果報血仇的在其他地方遇見他,或在他前往逃城的路上追上他,並殺了他,他的血就歸到他自己頭上,因為他沒有利用神為他提供的保障。 (2) 如果經審判發現是故意謀殺,逃城就不再是他的庇護所;這已經決定了:「你要從我的祭壇那裡將他帶走,使他死亡」(出埃及記21:14)。 (3) 但如果發現是錯誤或意外,而且是在沒有任何意圖加害被殺者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造成的,那麼誤殺人的就應繼續安全地留在「逃城」中,報血仇的不得干涉他(第25節)。他必須在那裡被流放,離開自己的家園和產業,「直到大祭司死了」;如果他任何時候離開那城或其郊野,他就將自己置於法律保護之外,報血仇的如果遇見他,就可以殺他(第26-28節)。現在, [1] 藉著保存誤殺人的生命,神教導我們,人不應為那些是他們的不幸而非罪行,是護理的作為而非他們自己的作為而受苦,因為「神將他交在他手中」(出埃及記21:13)。 [2] 藉著將誤殺人的從自己的城邑流放,並將他限制在逃城中,他在某種程度上是個囚犯,神教導我們對流血的罪產生恐懼和憎惡,並要非常小心生命,時刻警惕以免因疏忽或過失而導致任何人的死亡。 [3] 藉著將罪犯流放的時間限制在大祭司死亡之時,這項神聖的職位得到了榮譽。大祭司應被視為對國家如此大的祝福,以至於當他去世時,因這事件而產生的悲傷應吞噬所有其他怨恨。逃城都是利未人的城邑,而大祭司是該支派的首領,因此對這些城邑擁有特殊的管轄權,那些被限制在其中的人可以恰當地被視為他的囚犯,因此他的死亡必須是他們的釋放;可以說,是因他的訴訟,罪犯才被監禁,因此在他死後,訴訟就終止了。訴訟隨當事人死亡而終止。安斯沃思對此有另一種看法,即大祭司在世時,藉著他們的服事和獻祭為罪贖罪,預表了基督的代贖,因此,在他們死後,那些因意外殺人而被流放的人得以釋放,這預表了以色列的救贖。 [4] 藉著將囚犯交給報血仇的,如果他任何時候離開逃城的界限,他們被教導要堅持無限智慧為他們的安全所規定的方法。一項補救性法律的榮譽在於它應如此嚴格遵守。如果我們忽視救恩,這確實是極大的救恩,我們怎能期望得救呢!

二、此處在逃城的類型和預表下,蘊含著許多美好的福音;使徒似乎在談到我們「逃往那擺在我們前頭的指望」(希伯來書6:18),並「在基督裡被發現」(腓立比書3:9)時,暗示了這些。我們在舊約歷史中從未讀到這些逃城被使用過,就像其他類似的制度一樣,然而,毫無疑問,它們在預定的場合中被使用了;我們只讀到那些在危險情況下抓住「祭壇的角」的人(列王紀上1:50;2:28);因為祭壇,無論它在哪裡,都可說是「逃城的首都」。但關於這些城邑的律法,旨在激發和鼓勵那些期待以色列救贖的人,這救贖對那些被罪定罪並因此感到恐懼的人來說,就像逃城對誤殺人的那樣。請注意: 1. 有幾座逃城,它們被指定在國家的不同地方,以便誤殺人的,無論他住在以色列地的何處,都可以在半天內到達其中一座;因此,雖然只有一位基督被指定為我們的避難所,但無論我們身在何處,他都是近在咫尺的避難所,是隨時的幫助,因為「道離我們不遠」,基督就在道中。 2. 誤殺人的在這些城邑中的任何一座都是安全的;同樣,在基督裡,那些逃到他那裡並安息在他裡面的人,都受到神的憤怒和律法咒詛的保護。「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就沒有定罪了」(羅馬書8:1)。誰能定那些如此受庇護的人的罪呢? 3. 它們都是利未人的城邑;這對可憐的囚犯來說是一種恩惠,雖然他不能去約櫃所在的地方,但他卻身處利未人中間,他們會教導他認識耶和華的美好知識,並指導他如何善用他現在所處的護理。也可以預期利未人會安慰和鼓勵他,並歡迎他;因此,福音傳道人的工作就是歡迎可憐的罪人歸向基督,並幫助和勸導那些因恩惠而在他裡面的人。 4. 即使是外人和寄居者,雖然他們不是以色列本地人,也可以利用這些逃城(第15節)。因此,在基督耶穌裡,希臘人和猶太人之間沒有區別;即使是「外邦人的兒子」,只要憑信心逃到基督那裡,在他裡面也會安全。 5. 即使是城邑的郊野或邊界,也足以保障罪犯的安全(第26、27節)。因此,即使是基督衣裳的邊緣,也有醫治和拯救可憐罪人的能力。如果我們無法達到完全的確據,我們也可以藉著恩惠在美好的盼望中安慰自己。 6. 誤殺人在逃城中得到的保護,並非歸因於城牆、城門或門閂的堅固,而純粹是出於神的預旨;同樣,是福音的話語使靈魂在基督裡得到安全,因為「父神已經印證了他」。 7. 如果罪犯被發現在任何時候掙扎著走出逃城的邊界,或偷偷回家,他就會失去保護的益處,並暴露在報血仇的面前;同樣,那些在基督裡的人必須住在基督裡,因為如果他們離棄他並偏離他,他們就要自負其責。 退後就是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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