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第三十章 本章記載了關於許願的律法,這在上一章的結尾已經提及。一、這裡提出了一條總則:所有許願都必須謹慎履行(第1-2節)。二、這條總則的一些特殊例外。1. 女兒的許願除非得到父親的允許,否則不具約束力(第3-5節)。2. 妻子的許願除非得到丈夫的允許,否則不具約束力(第6節等)。 關於許願(主前1452年) 1 摩西吩咐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凡從他口中所出的,都要照著行。」 這條律法是傳達給各支派的首領,好讓他們教導所管轄的人,向他們解釋律法,給予必要的提醒,並在必要時追究他們違背誓言的責任。或許各支派的首領曾因某種緊急情況諮詢摩西,希望藉由他得知上帝的心意,而這裡就是上帝的指示: 「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關於許願,這條命令至今仍然有效。 1. 這裡假設的情況是,一個人向耶和華許願,使上帝成為應許的一方,並旨在榮耀祂。所許之願的內容應當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應許而受約束去行上帝誡命所禁止的事。然而,這裡也假設所許之願在某些程度和範圍內,並非在許願之前就已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一個人可以許願在特定時間獻上某些祭物,捐獻某筆款項或某個比例的施捨,禁戒律法所允許的某些飲食,或在贖罪日之外的其他時間禁食和刻苦己心(第13節有提及)。許多類似的許願可能是在聖潔熱情的非凡激動中,為所犯的罪悔改,或為預防犯罪,為追求所渴望的恩典,或為感謝所領受的恩典而許的。謹慎真誠地許下這些願,是極有益處的。猶太拉比說,許願是「分別的籬笆」,也就是宗教的屏障。這裡說許願的人是「約束自己」。這是向靈性的上帝許願,因此靈魂及其所有能力都必須受約束。向人許諾是對財產的約束,但向上帝許諾是對靈魂的約束。我們的聖禮之願,所約束的不過是我們本已應盡的本分,且無論父親或丈夫都不能廢止,這些都是對靈魂的約束,藉此我們必須感到自己被約束,遠離一切罪惡,並順服上帝的全部旨意。我們偶爾所許的願,關於那些先前「在我們權下」(徒5:4)的事,一旦許下,同樣是對靈魂的約束。2. 所給予的命令是,這些願必須憑良心履行:「他不可食言」,即使事後他可能改變心意,但他必須照他所說的去行。 旁註:「他不可褻瀆他的話。」 許願是上帝的命令;如果我們虛偽地許願,我們就褻瀆了這命令:經文清楚地指出:「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5:5)。 「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 祂對我們的應許是「是」和「阿們」,願我們對祂的應許不要是「是」和「不是」。 3 女子若向耶和華許願,或約束自己,在父親家裡,還在年幼的時候, 4 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她約束自己的誓言,卻向她默默不言,她一切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誓言,也都要成立。 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誓言,就都不得成立;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許她。 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7 丈夫聽見了,當日卻向她默默不言,她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誓言,也都要成立。 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就使她所許的願和口中出的冒失話都沒有效力;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誓言,都要成立。 10 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是起誓約束自己, 11 丈夫聽見了,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許她,她一切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誓言,也都要成立。 12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使這些願都歸於無效,那麼,她口中所出的,無論是關於她的願,或是關於她約束自己的誓言,都不得成立;她丈夫使它們歸於無效,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13 凡許願和一切約束自己刻苦己心的誓言,她丈夫可以使它成立,也可以使它歸於無效。 14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默默不言,那麼,他就是使她一切的願和一切約束自己的誓言都成立了;他使它們成立,因為他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 15 但他若在聽見之後,任何時候使它們歸於無效,他就必擔當她的罪孽。 16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律例,是關於丈夫和妻子之間,以及父親和女兒之間,女兒在年幼時仍在父親家裡的情況。 這裡假設所有「自主」(sui juris)且心智健全的人,都必須履行他們所許的合法且可能實現的願;但如果許願者受制於他人,情況就不同了。這裡提出了兩種相似的情況並加以裁定: 一、女兒在父親家中的情況:有些人認為,這可能也適用於兒子,只要他還在家中與父親同住,並受監護人管轄。這種例外是否可以如此延伸,我無法斷言。 「法律未區分之處,我們不應區分。」 規則是普遍的:如果一個人許願,他就必須償還。但對於女兒,則有明確規定:她的願在父親知曉之前是無效或懸而未決的(假設是她告知父親的);因為一旦父親知曉,他就有權批准或廢止。然而,為了有利於所許之願,1. 即使父親的沉默也足以批准:「如果他默默不言,她的願就都要成立」(第4節)。 「沉默即表示同意。」 藉此,他允許女兒所採取的自由,只要他沒有反對她的願,她就必須受其約束。2. 但父親的反對將完全廢止她的願,因為這樣的願可能對家庭事務造成損害,打亂父親的計畫,如果願與飲食有關,可能會使他的餐桌供應陷入困境,或者如果願的開銷超出他的財力,可能會減少為子女預備的供應;無論如何,這都侵犯了他對子女的權威,因此,如果他不同意,她就被解除約束, 「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也就是說,她不會因違背誓言而受罪責;她在許願時表現出善意,如果她的意圖是真誠的,她將被視為比獻祭更好。這表明子女對父母應當何等尊重,何等孝敬順從。維護父母的權威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因為當子女的不順從得到縱容時(如長老們的遺傳所為,太15:5-6),他們很快就會在其他事情上成為 「彼列的兒女」 。如果這條律法不應延伸到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以至於賦予父母廢止婚姻和解除義務的權力(如有些人所認為的),那麼它肯定證明了這種行為的罪惡性,並要求那些如此愚昧行事的子女在上帝和父母面前悔改自卑。 二、妻子的情況大致相同。至於寡婦或被休的婦人,她們既無父親也無丈夫管轄,因此,無論她們許下什麼願來約束自己,都將「對她們成立」(第9節),如果她們反悔,後果自負;但妻子,除了丈夫的允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嚴格地稱為自己的,因此,沒有丈夫的允許,她不能許下任何這樣的願。1. 關於妻子在許願後仍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律法是明確的。如果丈夫允許她的願,即使只是沉默,也必須成立(第6-7節)。如果他不同意,由於她所許之願的義務純粹來自她自己的行為,而非來自上帝的任何先前命令,她對丈夫的義務將優先於此,因為她應當「順服他,如同順服主」;現在,履行她的願不僅不是她的本分,反而會是她不順從丈夫的罪,她或許在許願之前就應該徵求丈夫的同意;因此她需要「赦免」(第8節)。2. 關於妻子在許願後不久成為寡婦或被休的情況,律法也是一樣的。雖然她回到父親家後,並不會因此再次受父親權威管轄,以至於父親有權廢止她的願(第9節),但如果願是在她丈夫家中所許,且丈夫不同意,那麼這個願就永遠無效,當她脫離丈夫的律法時,她也不會再受她所許之願的律法約束。這似乎是第10-14節的明確含義,否則它就只是第6-8節的重複。但經文補充說(第15節),如果丈夫使妻子的願歸於無效,他將「擔當她的罪孽」;也就是說,如果她所許之願確實是好的,為了榮耀上帝和她自己靈魂的興盛,而丈夫卻出於貪婪、脾氣或為了顯示權威而不同意,那麼雖然她被解除誓言的義務,但他將有許多責任要承擔。現在,這裡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神聖的律法如何仔細地顧及家庭的良好秩序,維護上級親屬的權力,以及下級親屬的本分和敬意。每個人都應當「管理自己的家」,使妻子兒女都順服,凡事端莊;為了不破壞這條偉大的規則,或不鼓勵下級親屬掙脫這些束縛,上帝自己甚至會放棄祂的權利,解除莊嚴誓言的義務;宗教如此加強所有關係的紐帶,確保所有社會的福祉,以至於在其中,「地上的萬族都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