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書簡而言之,是耶穌「開始做和教導」的記錄。在前一章中,我們讀到祂的作為,而在本章中,則讀到祂的教導;這些教導可能不是在同一時間,以連續的講論形式發出,而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因著彼此密切相關而彙集於此。我們在此有:
一、關於謙卑的教導(第1-6節)。 二、關於普遍的冒犯(第7節),特別是我們所造成的冒犯: 1. 我們對自己造成的冒犯(第8-9節)。 2. 我們對他人造成的冒犯(第10-14節)。 3. 他人對我們造成的冒犯;這有兩種: (1) 令人震驚的罪,需要受責備(第15-20節)。 (2) 個人性的傷害,需要被饒恕(第21-35節)。
請看基督的講道是何等實用!祂本可以啟示奧秘,但祂卻強調明確的職責,特別是那些最不討肉體喜悅的職責。
謙卑的重要性
1 當時,門徒進前來問耶穌說:「天國裡誰是最大的?」 2 耶穌便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當中, 3 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 4 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 5 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 6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
世上從未有比基督更偉大的謙卑榜樣,也從未有比祂更偉大的謙卑傳道者;祂抓住一切機會向門徒和跟隨者命令並稱讚謙卑。
一、這段關於謙卑的講論,起因於門徒之間為爭奪首位而發生的不合宜爭執;他們「進前來問耶穌說」(因為他們不好意思直接問祂,Mark ix. 34),「天國裡誰是最大的?」他們並非指「誰在品格上是最大的」(若是如此,這問題本是好的,他們便可知道該在哪些恩典和職責上力求卓越),而是指「誰在名義上是最大的」。他們聽過許多、也傳講過許多關於天國,即彌賽亞的國度,祂在世上的教會;但他們對此仍缺乏清晰的認識,反而夢想著一個屬世的國度及其外在的榮華與權勢。基督最近預言了祂的受苦,以及隨之而來的榮耀,祂將會復活,門徒便從中期待祂的國度將要開始;現在他們認為是時候為自己在其中爭取一席之地了;在這種情況下,及早發言是好的。在基督其他類似的講論之後,也曾出現過這類爭論(ch. xx. 19, 20; Luke xxii. 22, 24);祂講了許多關於祂受苦的話,但只講了一句關於祂榮耀的話;然而他們卻抓住那一句,而忽略了其他的;他們沒有問如何才能獲得力量和恩典與祂一同受苦,反而問祂:「誰將與祂一同作王時居於最高位?」注:許多人喜歡聽和談論特權與榮耀,卻不願思想工作與苦難。他們過於注視冠冕,以致忘記了軛和十字架。門徒在此正是如此,當他們問:「天國裡誰是最大的?」
1. 他們假設所有在天國裡有份的人都是偉大的,因為那是一個祭司的國度。注:真正良善的人才是真正偉大的;當基督最終認他們為祂的子民時,他們將顯為偉大,儘管在世上可能卑微貧窮。 2. 他們假設這種偉大有程度之分。所有的聖徒都是尊貴的,但並非都同樣尊貴;「這星和那星的榮光不同」。大衛所有的官員並非都是勇士,也不是所有勇士都屬於前三名。 3. 他們假設其中必有人將成為首席大臣。耶穌君王會樂意將榮耀歸給誰呢?豈不是那些為祂捨棄一切,如今與祂一同忍耐和受苦的人嗎? 4. 他們爭論誰將是那一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彼得總是首席發言人,並且已經獲得了鑰匙;他期望成為大法官或宮廷總管,從而成為最大的。猶大掌管錢囊,因此他期望成為財政大臣,儘管現在他排在最後,他希望那時這會使他成為最大的。西門和猶大與基督有近親關係,他們希望超越所有大臣,如同王室成員。約翰是蒙愛的門徒,是君王的寵兒,因此希望成為最大的。安得烈是第一個蒙召的,為何他不應首先被提拔呢?注:我們非常容易沉迷於那些永遠不會實現的愚蠢幻想。
二、講論本身,是對「誰將是最大的?」這個問題的公正斥責。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基督曾打算讓彼得及其在羅馬的繼承者成為教會的元首,並在地上作祂的首席代表,祂在獲得如此好的機會時,現在就會讓門徒知道;但祂非但沒有這樣做,祂的回答反而否定並譴責了這件事本身。基督不會將這種權柄或至高無上的地位授予教會中的任何人;任何聲稱擁有此權柄的人都是篡位者;祂非但沒有確立任何門徒的尊貴地位,反而警告他們所有人不要爭取。基督在此教導他們要謙卑:
1. 藉著一個記號(v. 2);「祂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當中。」基督常藉著記號或可見的表象(視覺上的比喻)來教導,如同古時的先知一樣。注:謙卑是一個如此難學的功課,以致我們需要藉著各種方式和方法來學習它。當我們看見一個小孩子時,我們應當想起基督如何使用這個孩子。可見的事物必須被提升到屬靈的層面。祂使他站在他們當中;並非讓他們與他玩耍,而是讓他們從他身上學習。成年人,甚至偉人,不應輕視小孩子的陪伴,或認為注意他們有失身份。他們可以對孩子說話,給予教導;也可以觀察孩子,從他們身上領受教導。基督自己小時候也「在教師中間」(Luke ii. 46)。
2. 藉著對這個記號的講道;在其中祂向他們和我們展示:
(1) 謙卑的必要性(v. 3)。祂的開場白莊嚴,要求聽者專心並認同:「我實在告訴你們,我,那阿們,那忠信的見證者,說,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在此請注意:
[1] 祂要求並堅持的是什麼。首先,「你們必須回轉,你們必須改變心意,改變心境和性情,對自己和天國都必須有不同的想法,才能適合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你們身上所顯露的驕傲、野心和對榮譽與統治的渴望,必須悔改、治死、改正,你們必須清醒過來。」注:除了靈魂從自然狀態轉變為恩典狀態的初次歸正之外,還有從特定背道之路的回轉,這對於救恩同樣是必要的。每一步因罪而偏離正道,都必須是藉著悔改而重新踏上正道的一步。當彼得為他否認主而悔改時,他就是回轉了。其次,你們必須「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注:使人歸正的恩典使我們像小孩子,但不是像孩子那樣愚昧(1 Cor. xiv. 20),也不是反覆無常(Eph. iv. 14),也不是愛玩耍(ch. xi. 16);而是「像嬰孩愛慕那純淨的靈奶」(1 Pet. ii. 2);像孩子一樣,我們必須一無掛慮,將一切交給我們天父來照顧(ch. vi. 31);我們必須像孩子一樣,無害無惡,沒有惡意(1 Cor. xiv. 20),順服受管教(Gal. iv. 2);(這裡主要指的是)我們必須像小孩子一樣謙卑,不擺架子,不拘泥於榮譽的細節;紳士的孩子會和乞丐的孩子玩耍(Rom. xii. 16),穿著破爛的孩子,只要有奶吃,就心滿意足,不羨慕穿絲綢的孩子的光鮮;小孩子沒有遠大的目標,不追求高位,也不圖謀在世上提升自己;他們「不從事過於高深的事」;我們也應當照樣「平靜安穩」(Ps. cxxxi. 1, 2)。正如孩子身體矮小,身材不高,我們也必須在靈裡和對自己的看法上矮小卑微。這是一種引導至其他良好性情的氣質;童年是學習的年齡。
[2] 祂對此強調的程度;沒有這個,「你們斷不得進天國」。注:基督的門徒需要藉著威脅來保持敬畏,使他們「恐怕有人看來是達不到的」(Heb. iv. 1)。門徒在提出那個問題(v. 1)時,認為自己穩進天國;但基督喚醒他們要警惕自己。他們渴望在天國裡「作最大的」;基督告訴他們,除非他們改變心性,否則永遠無法進入天國。注:許多在教會中自命不凡的人,結果不僅微不足道,甚至一無所有,被發現「在這事上無分無業」。我們的主在此旨在顯示驕傲和野心的巨大危險;無論人作何種宣稱,如果他們容許自己犯這種罪,他們將被上帝的帳幕和祂的聖山所棄絕。驕傲使犯罪的天使從天上墜落,如果我們不從驕傲中回轉,驕傲也會使我們無法進入天國。那些因驕傲而自高的人,「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為了防止這種情況,我們必須變成小孩子的樣式,為了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重生,穿上新人」,必須像「聖潔的孩子耶穌」;即使在祂升天之後,祂仍被稱為如此(Acts iv. 27)。
(2) 祂展示了謙卑所帶來的榮譽和提升(v. 4),從而對他們的問題給出了一個直接但令人驚訝的答案。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儘管他可能擔心這樣會使自己變得卑微,如同那些膽怯的人,因此錯失晉升的機會,然而「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注:最謙卑的基督徒是最好的基督徒,最像基督,最蒙祂喜悅;他們最能領受神聖恩典的交通,最適合在今世事奉上帝,並在來世享受祂。他們是偉大的,因為上帝俯瞰天地,卻眷顧這樣的人;在教會中,最謙卑、最捨己的人,無疑是最受尊敬和尊榮的;因為儘管他們最不追求,卻最配得。
(3) 基督對謙卑之人的特別關懷;祂為他們辯護,保護他們,關心他們的事務,並會確保他們不受冤屈,得到伸張。那些如此謙卑自己的人會害怕:
[1] 沒有人會接待他們;但(v. 5),「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無論對這樣的人施予何種善意,基督都視為對祂自己所做的。凡接待一個溫柔謙卑的基督徒,支持他,不讓他因謙遜而吃虧,將他納入自己的愛、友誼、團契和關懷之中,並努力對他施恩;而且是「奉基督的名」這樣做,為祂的緣故,因為他帶有基督的形象,事奉基督,並且因為基督已經接納了他;這將被接納並報償,視為對基督的尊敬。請注意,即使只是「一個」這樣的小孩子奉基督的名被接待,也將被接納。注:基督對祂教會的溫柔關懷,延伸到每一個特定的成員,即使是最卑微的;不僅是整個家庭,而是家庭中的每一個孩子;我們對待那些越是卑微的人施予善意,其中對基督的善意就越多;越不是為他們自己的緣故,就越是為祂的緣故;祂也照樣接納。如果基督親自與我們同在,我們認為我們永遠無法足夠地歡迎祂;「貧窮的,心靈貧窮的,我們常與你們同在」,他們是祂的接待者。參見ch. xxv. 35-40。
[2] 他們會害怕每個人都會欺負他們;最卑劣的人喜歡踐踏謙卑的人;「Vexat censura columbas—責難攻擊鴿子。」祂在(v. 6)中消除了這個異議,祂警告所有人,若要承擔極大的危險,就不要傷害基督的任何一個小子。這句話在他們周圍築起一道火牆;觸摸他們的人,就是觸摸上帝眼中的瞳仁。請注意:
首先,所假設的罪行是:「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他們信基督,即使是小子,也使他們與基督聯合,使基督關心他們的事,因此,正如他們分享祂受苦的益處,祂也分享他們所受的傷害。即使是信主的小子,也與大人物享有同樣的特權,因為他們都得到了同樣寶貴的信心。有些人會使這些小子跌倒,藉著引誘他們犯罪(1 Cor. viii. 10, 11),使他們的義心憂傷煩惱,使他們灰心,利用他們的溫和,在他們的人身、家庭、財物或名譽上掠奪他們。因此,最好的人在世上常常遇到最惡劣的待遇。
其次,這種罪行的懲罰;暗示在「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這句話中。這罪是如此可憎,其毀滅也相應地如此巨大,以致他寧願遭受對最惡劣罪犯施加的最嚴厲懲罰,那只能殺死身體。注:1. 地獄比深海更糟;因為它是一個無底坑,是一個燃燒的湖。深海只會致死,但地獄卻是折磨。我們遇到一個在深海中得到安慰的人,那就是約拿(ch. ii. 2, 4, 9);但從未有人在地獄中得到絲毫安慰,也永遠不會。2. 偉大審判官那不可抗拒、不可撤銷的判決,將比「拴在頸項上的磨石」更快、更確定地沉淪,並更牢固地捆綁。它定下了一道深淵,永遠無法逾越(Luke xvi. 26)。使基督的小子跌倒,即使是因疏忽,也被視為那可怕判決「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的原因,這將最終成為驕傲迫害者的命運。
防範冒犯
7 「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有冒犯的事來;但那引人冒犯的人有禍了!」 8 「若是你的手或腳使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你瘸腿或殘廢進入永生,比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裡還好。」 9 「若是你的眼睛使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睛進入永生,比有兩隻眼睛被丟在地獄的火裡還好。」 10 「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常見我天父的面。」 11 「因為人子來,為要拯救失喪的人。」 12 「你們怎麼看?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其中一隻走迷了路,他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往山上去找那隻走迷的羊嗎?」 13 「若是找著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走迷的九十九隻歡喜更大。」 14 「這樣,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不願意這小子裡的一個滅亡。」
我們救主在此談論冒犯或絆腳石:
一、總體而言(v. 7)。祂提到使小子跌倒後,便藉機更普遍地談論冒犯。冒犯是指:1. 導致罪惡,藉著引誘或恐嚇,傾向於將人從善引向惡。2. 導致悲傷,使義人的心憂傷。現在,關於冒犯,基督在此告訴他們:
(1) 這些事是必然會發生的;「將有冒犯的事來」。當我們確定有危險時,我們就應該更好地武裝自己。這並非說基督的話語必然使任何人犯罪,而是基於對原因的預測;考慮到撒旦的狡猾和惡意,人心的軟弱和敗壞,以及其中所發現的愚昧,冒犯的發生在道德上是不可能避免的;上帝已決定允許它們發生,為的是智慧和聖潔的目的,使「那些完全的,和那些不完全的,都可以顯明出來」(1 Cor. xi. 19; Dan. xi. 35)。既然預先被告知將有引誘者、試探者、迫害者和許多壞榜樣,我們就當警惕(ch. xxiv. 24; Acts xx. 29, 30)。
(2) 這些事將是悲慘的,其後果是致命的。這裡有雙重禍患附於冒犯之上:
[1] 禍患臨到那些粗心大意、不設防的人,即那些被冒犯的人;「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有冒犯的事來。」在所有地方對信心和聖潔造成的阻礙和對抗,是人類的毒害和瘟疫,也是成千上萬人的毀滅。這個現今的世界是一個邪惡的世界,充滿了冒犯、罪惡、陷阱和悲傷;我們所走的道路是危險的,充滿了絆腳石、懸崖和錯誤的引導。這世界有禍了。至於那些上帝所揀選、從世界中呼召出來並從其中拯救出來的人,他們藉著上帝的大能得以免受這些冒犯的傷害,被幫助跨越所有這些絆腳石。那些愛上帝律法的人有極大的平安,沒有什麼能使他們跌倒(Ps. cxix. 165)。
[2] 禍患臨到那些故意造成冒犯的惡人;「但那引人冒犯的人有禍了!」儘管冒犯必然會來,這並不能成為冒犯者的藉口。注:儘管上帝使罪人的罪惡為祂的目的服務,這並不能使他們免於祂的憤怒;罪責將歸於那些造成冒犯的人,儘管那些接受冒犯的人也將落在禍患之下。注:那些以任何方式阻礙他人得救的人,將發現自己的定罪更加難以忍受,如同「耶羅波安,他犯了罪,又使以色列人犯罪」。這禍患是那條司法律法(Exod. xxi. 33, 34-22:6)的道德教訓,即開坑和點火的人,要為隨之而來的一切損害負責。那造成巨大冒犯的敵基督世代,將落在這禍患之下,因為他們迷惑罪人(2 Thess. ii. 11, 12),並迫害聖徒(Rev. xvii. 1, 2, 6);因為公義的上帝將與那些毀壞寶貴靈魂的永恆利益和寶貴聖徒的暫時利益的人算賬;因為「在耶和華眼中看為寶貴的」是靈魂的血和聖徒的血;人們將不僅為他們的行為負責,也為他們行為的果實,即他們所造成的傷害負責。
二、具體而言,基督在此談論我們所造成的冒犯:
1. 我們對自己造成的冒犯,這被比喻為我們的手或腳使我們跌倒;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砍下來」(v. 8, 9)。基督之前已經說過這話(ch. v. 29, 30),那裡特別指第七誡的罪;這裡則更普遍地理解。注:基督那些不討肉體喜悅的嚴厲話語,需要一再向我們重複,而且這還遠遠不夠。現在請注意:
(1) 這裡所吩咐的是什麼。我們必須捨棄一隻「眼睛」,或一隻「手」,或一隻「腳」,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只要對我們來說是寶貴的,當它不可避免地成為我們犯罪的機會時,我們就必須捨棄它。注:[1] 許多普遍的罪惡誘惑來自我們自己內部;我們自己的眼睛和手使我們跌倒;即使沒有魔鬼來試探我們,我們也會被自己的私慾所牽引:甚至那些本身是好的,可以用作行善工具的事物,也因我們內心的敗壞而成為我們的陷阱,使我們傾向於犯罪,並阻礙我們履行職責。[2]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在合法範圍內,捨棄那些我們無法保留而不被罪惡纏繞的事物。首先,內在的私慾必須被治死,即使它對我們來說像眼睛或手一樣寶貴。肉體及其情慾和私慾必須被治死(Gal. v. 24)。罪身必須被毀滅;腐敗的傾向和慾望必須被抑制和反對;那曾被舌頭視為甜美之物而含在口中的摯愛私慾,必須被厭惡地拋棄。其次,必須避免外在的犯罪機會,即使我們因此對自己施加的暴力,如同砍掉一隻手或剜掉一隻眼睛一樣。當亞伯拉罕離開他的故鄉,因為害怕被其偶像崇拜所纏繞時,以及當摩西離開法老宮廷,因為害怕被其罪惡的享樂所纏繞時,那就像砍掉了一隻右手。為了保守良心,我們必須認為沒有什麼是太寶貴而不能捨棄的。
(2) 要求這樣做的動機是什麼;「你瘸腿或殘廢進入永生,比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裡還好。」這個論證取自來世,取自天堂和地獄;從那裡引出最有說服力的勸阻,使人遠離罪惡。這個論證與使徒的論證相同(Rom. viii. 13)。[1] 「如果我們順從肉體而活,我們就會死」;有兩隻眼睛,罪身沒有任何破口,內在的敗壞像亞多尼雅一樣從未被不悅,我們將「被丟在永火裡」。[2] 「如果我們藉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我們就會活」;這就是我們「瘸腿進入永生」的意思,也就是說,罪身殘廢了;而且在我們活在世上時,它充其量也只是殘廢。如果舊人的右手被砍掉,右眼被剜出,其主要策略被破壞,權力被打破,那就好了;但仍然有一隻眼睛和一隻手,它會繼續掙扎。那些屬基督的人已經將肉體釘在十字架上,但它尚未死亡;它的生命被延長,但它的「權勢被奪去」(Dan. vii. 12),並受到致命的創傷,永不痊癒。
2. 關於我們對他人造成的冒犯,特別是基督的小子,我們在此被吩咐要小心,以遵行祂在(v. 6)中所說的話。請注意:
(1) 警告本身;「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這是對門徒說的。正如基督會對祂教會的敵人不悅,如果他們傷害了教會的任何成員,即使是最微小的,祂也會對教會中的大人物不悅,如果他們輕視教會中的小子。你們這些爭奪誰是最大的,要小心,免得在這場爭論中輕視了小子。我們可以按字面意思理解為小孩子;基督當時正在談論他們(v. 2, 4)。信徒的嬰孩屬於基督的家庭,不應被輕視。或者,比喻性地說;真正但軟弱的信徒就是這些小子,他們在外在條件或心靈狀態上像小孩子,是基督羊群中的羔羊。[1] 我們不可輕視他們,不可輕看他們,如同「被輕視的羔羊」(Job xii. 5)。我們不可嘲笑他們的軟弱,不可輕蔑地看待他們,不可對他們表現出輕蔑或傲慢的態度,彷彿我們不在乎他們會怎樣;我們不可說:「即使他們被冒犯、憂傷、跌倒,那與我們何干?」我們也不應輕視做那些會纏繞和困擾他們的事情。這種輕視小子是我們在(Rom. xiv. 3, 10, 15, 20, 21)中被廣泛警告的。我們不可強加於他人的良心,也不可使他們屈從於我們的脾氣,如同那些對人的靈魂說:「彎腰,讓我們過去」的人一樣。對每個顯得有良心的人的良心,都應當給予尊重。[2] 我們必須小心,不可輕視他們;我們必須懼怕這罪,並非常謹慎我們的言行,免得我們因疏忽而冒犯基督的小子,免得我們在不知不覺中輕視他們。有些人恨他們,把他們趕出去,卻說:「願耶和華得榮耀。」我們也必須懼怕懲罰;「小心輕視他們,因為如果你這樣做,後果自負。」
(2) 強調警告的理由。我們不可將這些小子視為可輕視的,因為他們實際上是重要的。地上的人不可輕視那些天上所尊重的;我們應當尊重他們,視他們為祂的寵兒。為了證明信基督的小子值得尊重,請考慮:
[1] 聖天使對他們的服事;「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常見我天父的面。」這是基督對我們說的,我們可以相信祂的話,祂從天上來,讓我們知道天使世界在那裡所做的事。祂讓我們知道兩件事:
首先,他們是小子的天使。上帝的天使是他們的;因為祂的一切都是我們的,如果我們屬基督的話(1 Cor. iii. 22)。他們是他們的;因為他們有責任關心他們,為他們的益處服事(Heb. i. 14),在他們周圍安營,並用手托住他們。有些人想像每個特定的聖徒都有一個守護天使;但既然我們確定每個特定的聖徒在有需要時都有一隊天使守護,我們為何要這樣假設呢?這裡特別應用於小子,因為他們最受輕視,也最容易受攻擊。他們擁有的很少,但他們可以憑信心仰望天上的眾軍,稱他們為自己的。當世上的大人物有尊貴的人作為隨從和護衛時,教會中的小子卻有榮耀的天使服侍;這不僅表明他們的尊嚴,也表明那些輕視和虐待他們的人所面臨的危險。與那些受如此保護的人為敵是糟糕的;以上帝為我們的上帝是好的,因為那時我們就有祂的天使為我們的天使。
其次,他們「常常見我天父的面」。這表明:1. 天使持續的福樂和榮譽。天堂的幸福在於看見上帝,面對面地看見祂的本相,瞻仰祂的美麗;天使毫無間斷地擁有這一切;當他們在地上服事我們時,即使那時他們也藉著默想看見上帝的面,因為他們「裡面滿了眼睛」(Rev. iv. 8; Luke i. 19)。加百列對撒迦利亞說話時,仍然站在上帝面前(Luke i. 19)。這個表達暗示,有些人認為,是小子天使的特殊尊嚴和榮譽;首席大臣被稱為「見王面」(Esth. i. 14),彷彿最強大的天使負責最軟弱的聖徒。2. 這表明他們持續準備好服事聖徒。他們看見上帝的面,期待從祂那裡領受命令,為聖徒的益處做什麼。正如僕人的眼睛注視主人的手,準備好隨時聽從最小的示意,天使的眼睛也注視上帝的面,等待祂旨意的暗示,這些有翅膀的使者迅速飛去執行;他們「往來如閃電」(Ezek. i. 14)。如果我們希望將來像天使一樣在榮耀中看見上帝的面(Luke xx. 36),我們現在就必須像他們一樣,在履行職責時準備好看見上帝的面(Acts ix. 6)。
[2] 基督對他們的恩慈旨意(v. 11);「因為人子來,為要拯救失喪的人。」這是一個理由:
首先,為什麼小子的天使對他們有這樣的責任,並服事他們;這是為了實現基督拯救他們的旨意。注:天使的服事是建立在基督的代求之上的;藉著祂,天使與我們和好;當他們頌揚上帝對人的善意時,他們也附上了自己的善意。
其次,為什麼他們不應被輕視;因為基督來拯救他們,拯救那些失喪的人,那些在自己眼中失喪的小子(Isa. lxvi. 3),那些在自己裡面感到迷失的人。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世人。注:1. 我們的靈魂本性是失喪的靈魂;就像一個迷路的旅行者,一個被定罪的囚犯一樣失喪。上帝失去了墮落之人的服事,失去了祂本應從他們那裡得到的榮耀。2. 基督來到世上的使命是「拯救失喪的人」,使我們歸順祂,恢復我們的工作,恢復我們的特權,從而使我們走上通往我們偉大目標的正確道路;拯救那些在靈性上失喪的人,使他們不致永遠失喪。3. 這是一個很好的理由,說明為什麼最微小和最軟弱的信徒不應被輕視或冒犯。如果基督如此看重他們,我們就不要輕視他們。如果祂為他們的救恩如此捨己,我們當然也應該為他們的造就和安慰而捨己。參見(Rom. xiv. 15; 1 Cor. viii. 11, 12)中強調的這一論點。不,如果基督來到世上是為了拯救靈魂,而且祂的心如此專注於這項工作,祂將嚴厲地對付那些阻礙和妨礙這項工作的人,藉著阻礙那些正朝著天堂前進的人的進程,從而阻撓祂的偉大旨意。
[3] 我們天父對這些小子的溫柔關懷,以及祂對他們福祉的關心。這藉著一個比喻來闡明(v. 12-14)。請注意論證的層次;上帝的天使是他們的僕人,上帝的兒子是他們的救主,為了完成他們的榮譽,上帝自己是他們的朋友。沒有人能把他們從我父手裡奪去(John x. 28)。這裡有:
首先,比喻(v. 12, 13)。
第18章_2
那失了一百隻羊中一隻的羊主,並不輕忽牠,反而殷勤尋找;當他找到時,便大大歡喜,所感受到的喜樂,比那九十九隻沒有迷失的羊更大。他因擔心失去那隻羊而產生的恐懼,以及找到牠時的驚喜,都增添了這份喜樂。現在,這可以應用於:
1. 普遍墮落人類的景況:人類如同迷失的羊,而那些站立不跌的天使,就像那九十九隻從未迷失的羊。迷失的人類在山上被尋找,基督為追尋他們,歷經極大的疲憊,最終找到了他們;這是一件值得歡喜的事。天上為一個回轉的罪人所發的喜樂,比為那些未曾迷失的天使更大。
2. 個別信徒的景況:他們因路上的絆腳石,或引誘他們偏離正道的詭計,而受到冒犯並偏離了正道。現在,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羊因此被驅散(羊很容易受驚),那隻羊仍會受到極大的關懷,牠的歸回也會受到極大的歡迎;因此,對牠所造成的傷害,無疑會受到極大的不悅。如果天上為找到這些「小子」中的一個而歡喜,那麼天上也會為冒犯他們而發怒。
注:上帝不僅關心祂的羊群整體,也關心其中每一隻羔羊或綿羊。雖然羊群眾多,但祂能輕易察覺少了一隻,因為祂是一位偉大的牧者;但祂卻不容易失去牠,因為祂是一位良善的牧者,對祂的羊群有著比任何人都更細緻的認識;因為祂「按著名叫自己的羊」(約翰福音 10:3)。關於這個比喻的完整闡釋,請參閱以西結書 34:2, 10, 16, 19。
其次,這個比喻的應用(14節): 「你們在天上的父,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這句話言外之意甚多。祂不願意任何一個失喪,但:
1. 祂的旨意是這些小子應當得救:這是祂的預旨和喜悅的旨意:祂已預定此事,並將心放在其上,祂必成就。這也是祂的誡命旨意,即所有人都應盡力促成此事,而非阻礙。
2. 這份關懷延伸到羊群中的每一個成員,即使是最微小的。我們可能認為,如果只有一兩個被冒犯和誘惑,那沒什麼大不了,我們不必在意;但上帝的愛和溫柔的思想遠超我們。
3. 這暗示那些做任何事導致這些小子有滅亡危險的人,是違背上帝旨意的,並極大地激怒祂。雖然他們無法得逞,但祂必與他們算帳;因為祂在聖徒身上,如同在其他事上,都對自己的榮耀充滿忌妒,不容許其被踐踏。參閱以賽亞書 3:15,「你們為何壓傷我的百姓?」詩篇 76:8-9。
默想:基督在19節稱上帝為「我在天上的父」;在14節稱祂為「你們在天上的父」;這暗示祂不以稱祂貧窮的門徒為「弟兄」為恥;因為祂和他們豈不是同有一位父嗎?「我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約翰福音 20:17);因此,祂的父也是我們的父。這也暗示了祂的小子們得享平安的基礎;因為上帝是他們的父,因此樂意幫助他們。父親會照顧所有的孩子,但對小孩子特別溫柔(創世記 33:13)。祂是他們在天上的父,那是一個能俯瞰一切的地方,因此祂看見所有加諸於他們的侮辱;那也是一個有權能的地方,因此祂能為他們伸冤。這安慰了那些受冒犯的小子們,因為他們的見證者在天上(約伯記 16:19),他們的審判者也在那裡(詩篇 68:5)。
除去冒犯 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19 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我的天父必為他們成全。20 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基督告誡門徒不要冒犯人之後,接著指示他們在受到冒犯時應當怎麼做;這可以理解為:
一、 個人傷害:這些指示旨在維護教會的平安。 二、 公開醜聞:這些指示旨在維護教會的純潔和美好。
讓我們從這兩個方面來思考。
一、 讓我們將其應用於基督徒之間因任何原因而發生的爭執。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藉著使你心裡憂傷(哥林多前書 8:12),藉著侮辱你,或對你施加輕蔑或虐待;如果他藉著虛假報告或搬弄是非來玷污你的好名聲;如果他侵犯你的權利,或以任何方式在你的財產上傷害你;如果他犯了利未記 6:2-3 中所列舉的任何過犯;如果他違背了公義、愛心或相對職責的律法;這些都是對我們的過犯,並且經常發生在基督的門徒之間,有時因缺乏智慧而造成非常有害的後果。現在,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所規定的規則:
1. 「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 這應與利未記 19:17 進行比較和解釋:「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也就是說,「如果你因弟兄對你造成的傷害而心生不悅,不要讓你的不滿演變成隱秘的惡意(如同內出血的傷口最危險),而是要以溫和莊重的勸誡來發洩,讓它們自行消散,這樣它們會更快平息;不要在背後誹謗他,而是『總要指責他』。如果他確實對你造成了相當大的傷害,要努力讓他意識到這一點,但指責必須是私下的,『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如果你想說服他,就不要公開羞辱他,因為那只會激怒他,使指責看起來像報復。」這與箴言 25:8-9 相符:「不可冒失出去爭訟」,而是「要與你的鄰舍自行辯論」,平靜友善地爭論;「他若聽你」,那就好,你「便得了你的弟兄」,爭執就此結束,而且是一個愉快的結局;不要再提此事,讓朋友之間的爭吵成為友誼的更新。
2. 「他若不聽,」 如果他不承認自己的過錯,也不願達成協議,但不要絕望,試試看如果你「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他會怎麼說;這不僅是為了讓他們作證,更是為了與他進一步討論此事;他會更可能聽從他們,因為他們是無私的;如果理性能夠說服他,那麼兩三個人的口所說的理性之言會更好地傳達給他(「眾目勝於一目」),他也會更重視,或許這會影響他承認錯誤,並說:「我悔改了。」
3. 「若是不聽他們,」 如果他不聽從他們,不願將事情交由他們仲裁,那麼「就告訴教會」,告訴你所屬會眾的牧師、長老或其他執事,或最有影響力的人,讓他們作為仲裁者來調解此事,不要立刻訴諸於地方官,或對他發出傳票。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對此有充分的解釋,他責備那些在不義的人面前打官司,而不是在聖徒面前(第1節),並希望聖徒判斷那些屬於今生的小事(第2節),第3節。如果你問:「誰是『教會』,必須告訴誰?」使徒在那裡指示(第5節),「你們中間難道沒有一個智慧人嗎?」教會中那些被認為最有能力裁決此類事情的人;他帶有諷刺意味地說(第4節),「就派教會中那最不為人所輕看的人去審斷。」那些人,如果沒有更好的人選,那些人,總比讓兩個教會成員之間發生不可調和的破裂要好。這條規則在當時尤其必要,因為當時的民政權力掌握在不僅是外邦人,而且是敵人手中。
4. 「若是不聽教會,」 如果他不聽從教會的裁決,堅持他對你所犯的錯誤,並繼續對你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你可以依法對付他,但這始終是最後的手段;在你嘗試所有其他方法來解決爭議之前,不要訴諸法庭。或者,如果你願意,你可以斷絕與他的友誼和往來;雖然你絕不能圖謀報復,但你可以選擇是否與他有任何往來,至少,不要以可能讓他再次做同樣事情的方式。你本想醫治他,本想維護他的友誼,但他不願意,因此他失去了這份友誼。如果一個人欺騙和虐待我一次,那是他的錯;如果兩次,那就是我自己的錯。
二、 讓我們將其應用於那些冒犯小子們的醜聞性罪惡: 這些罪惡對軟弱易受影響的人是壞榜樣,對軟弱膽怯的人是極大的悲傷。基督教導我們寬容弟兄的軟弱,這裡又告誡我們不要以寬容軟弱為藉口來縱容他們的邪惡。基督旨在世上為自己建立教會,在此處關心維護:
1. 教會的純潔:使它具有排斥能力,一種自我潔淨和清除的能力,如同活水泉源,只要福音的網捕到好魚和壞魚,這就是必要的。 2. 教會的平安與秩序:使每個成員都知道自己的位置和職責,並以正規而非混亂的方式維護其純潔。
現在讓我們看看:
(1) 假設的情況是什麼?「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 [1.] 「冒犯者是弟兄,一個在基督徒團契中的人,受過洗禮,聽道,與你一同禱告,你與他一同敬拜上帝,無論是定期或偶爾。」注:教會紀律是為教會成員而設的。「至於外人,有上帝審判他們」(哥林多前書 5:12-13)。當我們受到任何冒犯時,最好記住冒犯者是弟兄,這為我們提供了緩和的考量。 [2.] 「冒犯是對你的過犯;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你(原文如此),如果他做了任何對你作為基督徒而言是冒犯的事。」注:對上帝的嚴重罪惡,就是對祂子民的過犯,因為他們真正關心祂的榮耀。基督與信徒的利益是交織在一起的;對他們所做的,基督視為對自己所做的,而對祂所做的,他們不能不視為對自己所做的。「辱罵你的人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上」(詩篇 69:9)。
(2) 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做? 我們在這裡有:
[1.] 所規定的規則(15-17節)。請按此方法進行:
首先,「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不要等到他來找你,而是你去見他,如同醫生探望病人,牧羊人尋找迷失的羊。」 注:我們應當認為,為使罪人悔改而付出的任何努力都不算多。「指出他的錯來」,提醒他所做的事,以及其惡劣之處,「將他的可憎之處指給他看」。 注:人們不願看見自己的過錯,需要有人指出來。雖然事實清楚,過錯也明顯,但仍需將兩者結合起來應用。重大的罪惡常使良心困惑,暫時麻木和沉默;需要幫助來喚醒它。大衛割下掃羅的衣襟時,以及數點百姓時,他自己的心都責備他;但(非常奇怪的是)我們沒有發現他在烏利亞的事情上責備自己,直到拿單對他說:「你就是那人。」「指出他的錯來,」原文是「elenxon auton」——「與他辯論」(這個詞的意思);「並且要用理性與論證,而不是用情緒。」當過錯明顯且嚴重,當事人適合我們處理,我們有機會這樣做,並且沒有明顯的危險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時,我們必須溫柔而忠實地指出人們的過失。基督徒的責備是基督為使罪人悔改而設立的條例,必須像條例一樣執行。「責備要私下進行,趁著只有你和他在一處的時候;這樣才能顯出你不是要羞辱他,而是要他悔改。」 注:這是一個好規則,基督徒之間通常應當遵守:在我們沒有先對弟兄本人說出他們的過錯之前,不要對別人說。這會減少責罵,增加責備;也就是說,減少犯罪,增加盡職。當冒犯者看到責備者不僅關心他的救恩(指出他的過錯),也關心他的名譽(私下指出),他很可能會受到影響。「他若聽你」——也就是說,「聽從你——如果他因責備而有所改變,那就好了,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你幫助他脫離罪惡和毀滅,這將是你的榮耀和安慰」(雅各書 5:19-20)。 注:使一個靈魂歸主就是贏得那個靈魂(箴言 11:30);我們應當渴望並努力追求它,視之為我們的收穫;如果一個靈魂的失喪是巨大的損失,那麼一個靈魂的得著無疑是巨大的收穫。
其次,如果那樣不奏效,「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16節)。 注:我們不可因一時看不到好結果就厭倦行善。「他若不聽你,也不要將他視為絕望;不要說,再與他打交道也沒用;而是要繼續使用其他方法;即使是那些硬著頸項的人,也必須常常受責備,那些抵擋的人也必須溫柔地受教。」在這類工作中,我們必須「再次經歷生產之苦」(加拉太書 4:19);孩子是在經歷許多痛苦和陣痛之後才誕生的。「帶一兩個人同去;」 1. 協助你:他們可能會說出一些你沒想到的中肯而有說服力的話,並且可能比你更明智地處理事情。 注:基督徒應當看到自己在行善方面需要幫助,並彼此代禱;在其他事情上如此,在責備方面也如此,這樣才能盡職,並且盡得好。 2. 影響他:當他看到自己的過錯被「兩三個人」作證時,他會更可能為此謙卑(申命記 19:15)。 注:那些看到自己的不當行為成為普遍冒犯和醜聞的人,應當認為是時候悔改和改過自新了。雖然在這樣一個世界裡,很難找到一個「人人稱讚」的好人,但更難找到一個「人人說壞話」的好人。 3. 作為他行為的見證人:以防此事日後被提交給教會。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是頑固和不順從的,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教會的譴責。
第三,如果他「不聽他們」,不肯謙卑,「就告訴教會」(17節)。 有些頑固的靈魂,即使是最有效的說服方法也無濟於事;然而,這樣的人也不應被視為無可救藥,而應將此事公開,並尋求進一步的幫助。 注: 1. 私下勸誡必須始終先於公開譴責;如果溫和的方法能奏效,就不應使用更嚴厲的方法(提多書 3:10)。那些能被說服而放棄罪惡的人,不需要被羞辱而放棄。讓上帝的工作有效完成,但盡可能少聲張;祂的國度帶著能力降臨,但不是帶著顯著的跡象。 2. 然而,如果私下勸誡不奏效,就必須進行公開譴責。教會必須接受受冒犯者的投訴,責備冒犯者的罪惡,並在公正調查案情後,在他們之間作出判斷。「告訴教會。」令人萬分惋惜的是,基督的這項規定,本意是為了結束分歧和消除冒犯,卻因人心的敗壞,本身成為爭論的焦點,並引發分歧和冒犯。 「必須告訴哪個教會?」這是個大問題。有人說是地方官;有人說是當時的猶太公會;但從接下來的18節來看,很明顯祂指的是一個基督教會,雖然尚未形成,但當時已在萌芽。「告訴教會」,就是告訴冒犯者所屬的那個特定教會,將此事告知該會眾中經同意指定接收此類信息的人。告訴教會的引導者和管理者,即牧師或多位牧師、長老或執事,或者(如果社團的章程如此規定)告訴會眾的代表或領袖,或所有成員;讓他們審查此事,如果他們發現投訴瑣碎無根據,就責備投訴者;如果他們發現投訴公正,就責備冒犯者,並呼籲他悔改,這很可能會使責備更具鋒芒和效力,因為它是: 1. 「以更大的莊重性」給予的。 2. 「以更大的權威性」給予的。 從教會,從一位牧師,一位職責在身的責備者那裡接受責備,是一件令人敬畏的事;因此,那些尊重基督的制度和祂的使者的人,會更加重視它。
第四,「若是不聽教會,」 如果他輕視勸誡,既不為自己的過錯感到羞恥,也不改正,「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讓他被逐出教會團契,與特殊聖禮隔絕,從教會成員的尊嚴中降級,讓他蒙羞,並警告社團成員與他斷絕往來,好讓他為自己的罪感到羞恥,而他們也不會被感染,或因此承擔責任。那些輕視社團規章制度並給社團帶來羞辱的人,就喪失了社團的榮譽和特權,理應被擱置一旁,直到他們悔改、順服並與社團和好。基督設立這個方法是為了維護教會的榮譽,保持其純潔,並使那些行為不檢的人悔改和改過自新。但請注意,祂並沒有說:「讓他像魔鬼或被定罪的靈魂一樣,像一個絕望的人」,而是「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像一個有能力被恢復和重新接納的人。不要把他當作敵人,而是把他當作弟兄來勸誡。給哥林多教會關於亂倫者的指示,與這裡的規則相符;他必須「從他們中間除掉」(哥林多前書 5:2),必須「交給撒但」;因為如果他被逐出基督的國度,他就被視為屬於撒但的國度;他們不可與他來往(11, 13節)。但當他因此謙卑並改過自新時,就必須再次歡迎他進入團契,一切都會好起來。
[2.] 這裡有一份授權書,用於批准教會根據這些規則所做的一切程序(18節)。 先前對彼得說的話,這裡對所有門徒說,並藉著他們對教會中所有忠心的職事人員說,直到世界的末了。只要傳道人忠實地傳講基督的話語,並在治理教會時嚴格遵守祂的律法(「clave non errante」——鑰匙沒有轉錯方向),他們就可以確信祂會認可他們,支持他們,並批准他們所說所做的一切,使其被視為祂自己所說所做。祂會認可他們:
首先,在他們的暫停聖職判決中: 「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如果教會的譴責恰當地遵循基督的制度,祂的審判就會跟隨教會的譴責,祂的屬靈審判,這是所有審判中最嚴厲的,如同被棄絕的猶太人所遭受的(羅馬書 11:8),一種「沉睡的靈」;因為基督不會容許祂自己的條例被踐踏,而是會對教會對頑固冒犯者所作的公義判決說「阿們」。無論驕傲的嘲諷者如何輕視教會的譴責,讓他們知道這些譴責在天上的法庭已被確認;他們向那個法庭上訴是徒勞的,因為判決已經在那裡對他們作出。那些現在被排除在「義人的會眾」之外的人,在審判大日將「不能站立」(詩篇 1:5)。基督不會認那些被教會恰當地交給撒但的人為祂的,也不會接納他們;但如果教會的譴責因錯誤或嫉妒而不公,基督會恩慈地尋找那些被如此逐出的人(約翰福音 9:34-35)。
其次,在他們的赦免判決中: 「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注: 1. 沒有任何教會的譴責是如此牢固,以至於罪人悔改和改過自新後,它們不能也不必被解除。足以達到目的的懲罰就夠了,冒犯者此時必須被饒恕和安慰(哥林多後書 2:6)。除了地獄與天堂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 2. 那些因悔改而被教會重新接納進入團契的人,如果他們的心在上帝面前是正直的,就可以在天上得到赦免的安慰。正如暫停聖職是為了震懾頑固者,赦免則是為了鼓勵悔改者。聖保羅以基督的身份說:「你們饒恕誰,我也饒恕誰」(哥林多後書 2:10)。
現在,基督在此處給予教會極大的榮譽,祂不僅會屈尊審查他們的判決,還會確認它們;在接下來的經文中,我們有兩件事作為此事的基礎。
(1) 上帝樂意應允教會的禱告(19節): 「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我的天父必為他們成全。」將此應用於:
[1.] 一般而言,應用於雅各忠心禱告後裔的所有祈求;他們不會「徒然尋求上帝的面」。聖經中有許多應許,應許信心的禱告會得到恩慈的回應,但這特別鼓勵了聯合禱告;「你們兩個人同心合意的祈求,更何況是許多人同心合意的祈求。」天上的律法不限制祈求者的數量。 注:基督樂意賦予信徒聯合禱告和他們向神所作的共同祈求特殊的榮譽和效力。如果他們同心合意地禱告,如果他們按約定聚集到施恩寶座前,為某個特別的使命祈求,或者,即使相隔遙遠,也在某個特定的禱告事項上達成一致,他們都會成功。除了上帝對聖徒禱告的普遍關注之外,祂特別喜悅他們在這些禱告中的合一和團契。參閱歷代志下 5:13;使徒行傳 4:31。
[2.] 特別而言,應用於那些關於捆綁和釋放的祈求;這個應許似乎更特別地指這些。 默想: 首先,教會紀律的權柄並非在此處交給單一個人,而是至少有兩個人參與其中。當亂倫的哥林多人要被逐出時,教會是聚集在一起的(哥林多前書 5:4),而且這是「眾人」所施的懲罰(哥林多後書 2:6)。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兩個人總比一個人好」,而且「謀士多,人便安居」。 其次,看到那些負責教會紀律的人在其中達成一致是好的。那些負責消除冒犯的人之間的爭執和敵意,將是最大的冒犯。 第三,禱告必須始終伴隨著教會紀律。不要作出任何你無法憑信心祈求上帝確認的判決。前面(16:19)所說的捆綁和釋放是藉著傳道完成的,這裡則是藉著禱告。因此,福音事奉者的全部權柄都歸結為道和禱告,他們必須完全獻身於此。祂沒有說:「如果你們同意判決和決定一件事,那件事就會成就」(好像牧師是審判官和主宰);而是說:「如果你們同意向上帝祈求,你們就會從祂那裡得到。」禱告必須伴隨我們為罪人歸主所做的一切努力;參閱雅各書 5:16。 第四,上帝教會為確認其公正譴責而發出的同心合意的祈求,必在天上蒙垂聽並得到應允;「那件事就會成就」,它將在天上被捆綁和釋放;上帝會對你們向祂提出的上訴和申請蓋上印章。如果基督(在此處以有權柄者的身份說話)說:「那件事就會成就」,我們就可以確信它會成就,即使我們沒有以我們所期望的方式看到其效果。當我們為那些得罪了祂和我們的人禱告時,上帝尤其會認可和接納我們。耶和華使約伯從苦境轉回,不是在他為自己禱告的時候,而是在他為那些得罪了他的朋友禱告的時候。
(2) 基督在基督徒聚會中的同在(20節)。 每個信徒都有基督與他同在;但這裡的應許是指那些「奉我的名聚會」的兩三個人,不僅是為了紀律,也是為了宗教敬拜,或任何基督徒團契的行為。基督徒為聖潔目的而舉行的聚會,在此處得到設立、指導和鼓勵。 [1.] 它們在此處得到設立;基督在世上的教會最明顯地存在於宗教聚會中;這是基督的旨意,這些聚會應當被建立和維持,以榮耀上帝,造就世人,並在世上保持宗教的面貌。當上帝打算特別應允禱告時,祂會召集莊嚴的聚會(約珥書 2:15-16)。如果沒有自由和機會舉行大型聚會,那麼上帝的旨意仍然是兩三個人應當聚集在一起,以表達他們對大會眾的善意。 注:當我們在信仰上不能做我們想做的事時,我們必須盡力而為,上帝會接納我們。 [2.] 它們在此處得到指示,要「奉基督的名」聚集。在執行教會紀律時,他們必須「奉基督的名聚集」(哥林多前書 5:4)。這個名賦予他們所做之事在地上權柄,在天上蒙悅納。在聚會或敬拜中,我們必須仰望基督;必須憑藉祂的授權和任命聚集,作為我們與祂關係的標誌,宣認對祂的信心,並與所有在各地呼求祂名的人團契。當我們聚集在一起,依靠基督作為中保的聖靈和恩典來獲得幫助,依靠祂作為中保的功德和公義來獲得接納,實際地將祂視為我們通往父的道路,以及我們在父那裡的辯護者時,那時我們就是奉祂的名聚集。 [3.] 它們在此處得到鼓勵,並保證基督的同在:「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藉著祂普遍的同在,祂作為上帝無處不在;但這是一個關於祂特殊同在的應許。哪裡有祂的聖徒,哪裡就有祂的聖所,祂必在那裡居住;那是祂的安息之所(詩篇 132:14),那是祂的行蹤(啟示錄 2:1);祂在他們中間,以激勵和堅固他們,以更新和安慰他們,如同太陽在宇宙中心一樣。祂在他們中間,也就是在他們心中;這裡所指的是一種屬靈的同在,基督的靈與他們的靈同在。 「那裡就有我」,不僅是「我將在那裡」,而是「我在那裡」;彷彿祂先來,比他們更早準備好,他們會在那裡找到祂;祂在離別時重複了這個應許(28:20),「看哪,我常與你們同在。」 注:基督在基督徒聚會中的同在是應許的,並且可以憑信心祈求和依賴;「那裡就有我。」這等同於古時會幕和聖殿中上帝的榮光(Shechinah),或上帝的特殊同在(出埃及記 40:34;歷代志下 5:14)。即使只有兩三個人聚集,基督也在他們中間;這鼓勵了少數人的聚會,無論是: 首先,出於選擇。除了個人進行的秘密敬拜和整個會眾的公開事奉之外,有時可能需要兩三個人聚集在一起,無論是為了在交談中互相幫助,還是為了在禱告中共同幫助,這不是輕視公開敬拜,而是與之配合;基督將在那裡同在。 其次,出於限制;當沒有超過兩三個人可以聚集,或者即使有,他們也不敢,因為「怕猶太人」,然而基督仍將「在他們中間」,因為吸引基督同在的不是人數眾多,而是敬拜者的信心和真誠的虔誠;即使只有兩三個人,這是最小的數目,但如果基督成為他們中的一員,祂是主要的一員,他們的聚會就如同兩三千人一樣榮耀和舒適。
鼓勵基督徒敬拜者;殘酷的債主 21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22 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第18章_3
23 「因此,天國好比一個王,要和他的僕人算帳。24 剛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他一萬他連得銀子的來。25 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所以他主人吩咐把他和他的妻子兒女,以及他一切所有的都賣了來償還。26 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27 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28 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一百銀子,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29 他的同伴就俯伏在地,央求他,說:『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30 他卻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清了所欠的。31 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一切的事都告訴了他們的主人。32 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僕!你央求我,我就免了你一切的債;33 你不也該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34 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一切債。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這段關於冒犯的論述,無疑是指我們有能力饒恕的個人過犯。現在請注意:
一、彼得關於此事的提問(v. 21): 「主啊,我的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1. 他認為自己必須饒恕;基督先前已教導門徒這功課(ch. vi. 14, 15),彼得並未忘記。他知道自己不僅不可對弟兄懷恨或圖謀報復,反而要像從前一樣與他為友,忘記所受的傷害。2. 他認為饒恕七次已是大事;他指的不是基督所說的「一天七次」(Luke xvii. 4),而是他一生中七次;他認為如果一個人以任何方式冒犯了他七次,即使那人多麼渴望和好,他也可以從此斷絕與他的交往,不再與他有任何瓜葛。或許彼得是想到Prov. xxiv. 16:「義人雖七次跌倒」;或是想到神不再寬恕「三番四次」的過犯(Amos ii. 1)。注:我們墮落的本性傾向於在善事上自我設限,害怕在信仰上做得過多,特別是饒恕過多,儘管我們自己蒙受了如此多的饒恕。
二、基督對彼得問題的直接回答: 「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他從未打算設定這樣的界限),「乃是到七十個七次」;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數字,但卻是一個很大的數字。注:我們不應當計算弟兄對我們的冒犯次數。記錄我們所饒恕的傷害,彷彿一旦達到某個數量,我們就可以報復,這其中帶有惡意。神會記錄(Deut. xxxii. 34),因為他是審判者,伸冤在他;但我們不可如此,免得我們僭越他的寶座。為了維護內外和平,必須不計次數地寬恕傷害;要饒恕,也要忘記。神多多赦免,我們也當如此(Ps. lxxvii. 38, 40)。這暗示我們應當將饒恕傷害作為恆常的實踐,並習慣於此,直到成為我們的本性。
三、救主以比喻進一步論述,以表明饒恕他人對我們的傷害是何等必要。比喻不僅有助於強調基督徒的職責,因為它們能留下深刻的印象。這個比喻是對主禱文第五個祈求的註釋:「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唯有饒恕弟兄的人,才能期望蒙神的饒恕。這個比喻描繪了「天國」,也就是教會,以及福音在其中的施行。教會是神的家,是他的法庭;他在那裡居住,在那裡掌權。神是我們的主人;我們是他的僕人,至少在宣稱和義務上是如此。總體而言,這個比喻暗示了神從他在地上的家中受到了多少挑釁,以及他的僕人是何等不順服。比喻中有三點:
1. 主人對欠債僕人的奇妙寬仁;他出於純粹的憐憫,免了他一萬他連得的債(v. 23-27)。在此請注意: (1) 我們所犯的每一個罪都是欠神的債;不像欠同等之人的債,是透過買賣或借貸而產生,而是欠上級的債;如同欠君王的債,因違反法律或破壞和平而喪失保證金或招致罰款;如同僕人欠主人的債,因怠忽職守、浪費主人的財物、違反契約而招致罰款。我們都是債務人;我們虧欠了償還,並受法律程序的約束。 (2) 這些債務都有記錄,我們很快就要為此算帳。這位王「要和他的僕人算帳」。神現在透過我們的良心與我們算帳;良心是神在靈魂中的審計師,呼召我們算帳,並與我們算帳。一個被喚醒的基督徒首先會問的問題之一是:「你欠我主多少?」除非被賄賂,否則它會說實話,不會把一百寫成五十。另一個算帳的日子即將到來,那時這些帳目將被審查,或通過或不通過,除了基督的寶血,沒有什麼能平衡帳目。 (3) 罪債是極大的債務;有些人因罪而比其他人欠更多債。當他「剛算的時候」,第一個違約者被發現欠了「一萬他連得」。神的公義的追查是無法逃避的;你的罪必會找到你。這筆債是一萬他連得,一個巨大的數目,據估計約為一百八十七萬五千英鎊;這更像是一個君王的贖金或一個國家的稅款,而不是一個僕人的債務;看看我們的罪是什麼:[1] 就其性質的嚴重性而言;它們是他連得,是金錢或重量計算中使用的最大單位。每一個罪都是一他連得的重擔,「這就是罪惡」(Zec. v. 7, 8)。作為神恩典的管家,託付給我們的每一項職責都是一他連得(ch. xxv. 15),一他連得金子,而每埋藏一他連得,更不用說每浪費一他連得,我們就欠了一他連得的債,這就增加了帳目。[2] 就其數量的龐大而言;它們是一萬,一個無數,比「我們頭上的頭髮」還多(Ps. xl. 12)。誰能明白「他的錯誤有多少,或他犯了多少次罪」?(Ps. xix. 12)。 (4) 罪債如此之大,我們無力償還;「他沒有什麼償還」。罪人是無力償債的債務人;聖經「把所有人都圈在罪裡」,這是對我們所有人的破產宣告。金銀不能償還我們的債務(Ps. xlix. 6, 7)。祭物和供物也無濟於事;我們的善行不過是神在我們裡面所做的工作,不能滿足要求;我們無力自救。 (5) 如果神按著嚴格的公義待我們,我們將被定為無力償債的債務人,神可以藉著我們徹底的毀滅來榮耀自己,從而追討債務。公義要求償還,「Currat, lex—讓法律的判決執行」。這僕人因其揮霍和任性而欠下這筆債,因此理應被撇下承擔後果。他的主人吩咐「把他和他的妻子兒女,以及他一切所有的都賣了來償還」。在此看到每一個罪應得的報應;這就是「罪的工價」。[1] 被賣。那些「賣自己去行惡」的人,必須被賣,以作償還。罪的俘虜就是忿怒的俘虜。被賣為奴的人,被剝奪了一切的安慰,除了生命一無所有,為的是讓他能感受到自己的痛苦;這就是被定罪的罪人的處境。[2] 這樣他就會「償還」,也就是說,為此做些什麼;儘管一個如此無用的人的出售,不可能償還如此巨大的債務。藉著罪人的沉淪,神的公義將永遠得到滿足,但永不完全滿足。 (6) 被定罪的罪人不能不謙卑自己,在神面前祈求憐憫。這僕人「在這種指控和判決下,俯伏」在他君王般的主人腳下,「拜他」;或者,有些抄本讀作「他央求他」;他的懇求非常順從和懇切:「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v. 26)。這僕人先前就知道自己欠了這麼多債,卻毫不在意,直到被要求算帳。罪人通常對罪的赦免漫不經心,直到他們受到某些警醒的話語、某些驚人的護理,或臨近死亡的逮捕,那時他們才問:「我朝見耶和華,當獻上什麼呢?」(Mic. vi. 6)。神何等輕易、何等迅速地能使最驕傲的罪人俯伏在他腳下;亞哈穿上麻衣,瑪拿西禱告,法老認罪,猶大歸還,西門術士懇求,伯沙撒和腓力戰兢。當神將罪擺在最頑固的心面前時,它也會崩潰。這僕人沒有否認債務,也沒有尋找藉口,更沒有試圖潛逃。但是,[1] 他請求時間:「寬容我」。寬容和忍耐是極大的恩惠,但若認為僅憑這些就能拯救我們,那是愚蠢的;緩刑不是赦免。許多人蒙受寬容,卻沒有因此「悔改」(Rom. ii. 4),那麼他們的蒙受寬容對他們就沒有益處。[2] 他承諾償還:「寬容我」一會兒,「將來我都要還清」。注:許多在罪的定罪之下的人,愚蠢地以為他們可以為自己對神所犯的過錯作出補償;就像那些像破產和解者一樣,想藉著「將頭生的獻上,為自己的過犯」(Mic. vi. 7)來償還債務的人,他們「想要立自己的義」(Rom. x. 3)。那個「沒有什麼償還」的人(v. 25)卻幻想自己能「還清一切」。看驕傲如何緊緊抓住,即使是覺醒的罪人;他們被定罪,卻沒有謙卑。 (7) 無限憐憫的神非常樂意,出於純粹的憐憫,赦免那些在他面前謙卑之人的罪(v. 27);「那僕人的主人」,當他本可以公正地毀滅他時,卻仁慈地釋放了他;既然債務的償還不能滿足他,他就要藉著赦免來得榮耀。僕人的禱告是:「寬容我」;主人的恩賜是完全的赦免。注:[1] 罪的赦免歸因於神的憐憫,歸因於他溫柔的憐憫(Luke i. 77, 78);「他動了慈心」。神憐憫的理由來自他自己;他憐憫「因為他要憐憫」。神憐憫全人類,因為他們悲慘,並差遣他的兒子作他們的保證人;他憐憫個別的悔改者,因為他們意識到自己的悲慘(他們的心破碎而痛悔),並在蒙愛者中接納他們。[2] 即使是最大的罪,只要悔改,神也會赦免。儘管債務巨大,他卻「免了這一切的債」(v. 32)。儘管我們的罪非常多且非常嚴重,但只要符合福音的條件,它們就可以被赦免。[3] 赦免債務就是釋放債務人;「他釋放了他」。義務被取消,判決被撤銷;直到我們的罪被赦免,我們才能自由行走。但請注意,儘管他免除了他作為債務人的刑罰,但他並沒有免除他作為僕人的職責。罪的赦免並不會鬆懈,反而會加強我們順服的義務;我們應當認為這是一種恩惠,神樂意讓像我們這樣浪費的僕人繼續從事他那樣有益的服事,因此應當「拯救我們,使我們可以事奉他」(Luke i. 74)。我是你的僕人,因為你解開了我的捆綁。
2. 這僕人對他的同伴不合理的嚴酷,儘管他的主人對他寬仁(v. 28-30)。這代表了那些人的罪,他們雖然在要求屬於自己的東西上並非不義,但在要求屬於自己的東西上卻是嚴苛和無情的,甚至達到權利的極限,這有時會造成真正的傷害。「Summum jus summa injuria—將權利推到極致,就成了不義。」為傷害債務要求賠償,這既無助於修復,也無益於公共利益,純粹是為了報復,儘管法律可能允許,以「in terrorem—以儆效尤」,並因人心剛硬,但這不符合基督徒的精神。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卻起訴金錢債務,讓他死在獄中,這表明對金錢的愛大於對鄰舍的愛,這是我們不應有的(Neh. v. 7)。在此請看: (1) 債務何等微小,與他主人免去他的「一萬他連得」相比,何等微不足道;「他欠他一百銀子」,約合我們現在的三英鎊半克朗。注:對人所犯的過犯,與對神所犯的過犯相比,微不足道。對像我們一樣的人所犯的侮辱,不過是「和平、塵埃、蚊蚋」;但對神所犯的侮辱,卻是「他連得、樑木、駱駝」。這並不是說我們因此可以輕視傷害鄰舍,因為那也是對神的罪;而是說我們因此應該輕視鄰舍對我們的傷害,不要誇大其詞,也不要圖謀報復。大衛對加諸於他的侮辱毫不在意;「我像聾子不聽」;但他卻非常在意對神所犯的罪;為此,「我的眼淚如河水流下」。 (2) 要求何等嚴苛;「他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驕傲和憤怒的人認為,如果他們的要求是公正的,那麼即使方式再殘酷無情,也能為他們辯護;但這站不住腳。何必如此暴力?債務本可以在不掐住債務人喉嚨的情況下要求償還;無需發出傳票,也無需讓執達吏逮捕他。這個人的舉止何等傲慢,但他的心靈卻何等卑劣和奴性!如果他自己正因欠主人的債而要入獄,他的處境會如此緊迫,他或許有藉口在要求自己的債務時採取這種極端手段;但通常驕傲和惡意比最緊急的需要更能使人嚴苛。 (3) 債務人何等順從;「他的同伴」,雖然與他平等,但知道自己多麼受他擺佈,就「俯伏在他腳下」,為這點微不足道的債務向他謙卑,就像他為那筆巨額債務向他的主人謙卑一樣;因為「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Prov. xxii. 7)。注:那些無法償還債務的人,應當對債權人非常恭敬,不僅要說好話,還要盡可能地為他們做一切好事:他們不應對那些要求自己債務的人發怒,也不應因此說他們的壞話,即使他們以嚴苛的方式行事,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此事交給神來為他們辯護。窮人的請求是:「寬容我」;他誠實地承認債務,不讓債權人承擔證明債務的費用,只是請求時間。注:寬容,雖然不是免除債務,但有時是一種必要且值得稱讚的慈善行為。我們不應苛刻,也不應急於要求,而應思想神對我們忍耐了多久。 (4) 債權人何等無情和暴怒(v. 30);「他卻不肯寬容他」,不聽他的好言承諾,卻無情地「把他下在監裡」。他何等傲慢地踐踏一個與他一樣,卻向他屈服的人!他何等殘酷地對待一個沒有傷害他的人,儘管這對他自己沒有任何好處!在這面鏡子中,無情的債權人可以看到自己的面貌,他們最樂於吞噬和毀滅(2 Sam. xx. 19),並以擁有貧窮債務人的骨頭為榮。 (5) 其他僕人何等關心;「他們甚憂愁」(v. 31),為債權人的殘酷和債務人的不幸而憂愁。注:我們同伴的罪惡和苦難應當成為我們的悲傷和困擾。令人悲哀的是,我們的弟兄中有人因殘酷和野蠻而變成野獸,或因那些有權勢的人不人道的對待而變成奴役的野獸。看到一個同伴,或像熊一樣狂暴,或像蟲子一樣被踐踏,所有對自己本性或信仰榮耀有任何嫉妒的人,都不能不感到極大的遺憾。看看所羅門如何看待「受欺壓者的眼淚」和「欺壓者的權勢」(Eccl. iv. 1)。 (6) 如何將此事稟告主人;「他們去把這一切的事都告訴了他們的主人」。他們不敢責備他們的同伴,因為他如此不講理和暴怒(「寧可遇見丟崽子的母熊,不可遇見愚昧人行愚妄的事」);但他們去見他們的主人,懇求他為受欺壓者對抗欺壓者。注:那些讓我們悲傷的事情,也應當讓我們禱告。我們對惡人的邪惡和受苦者的苦難的抱怨,都應當帶到神面前,並交託給他。
3. 主人對僕人殘酷行為的公正憤怒。如果僕人們如此不滿,主人就更會如此,他的憐憫遠超我們。現在請注意: (1) 他如何責備僕人的殘酷(v. 32, 33);「你這惡僕!」注:不憐憫是邪惡,是極大的邪惡。[1] 他以僕人從他那裡得到的憐憫來責備他;「我免了你一切的債」。那些善用神恩惠的人,絕不會因此被責備,但那些濫用恩惠的人,則會受到責備(ch. xi. 20)。思考:那是「一切的債」,那筆巨額債務。注:罪的巨大彰顯了赦罪恩典的豐盛:我們應當思想「我們蒙赦免了多少」(Luke vii. 47)。[2] 他因此向他表明他有義務憐憫他的同伴;「你不也該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注:理所當然地,那些蒙受憐憫的人,應當施予憐憫。「Dat ille veniam facile, cui venia est opus—需要赦免的人,容易施予赦免。」(塞內卡,《阿伽門農》)他向他表明:首先,他應當對他同伴的困境更有同情心,因為他自己也經歷過同樣的困境。我們自己親身感受過的,更能與弟兄感同身受。以色列人知道寄居者的心,因為他們也曾是寄居者;這僕人本應更了解被捕債務人的心,而不應如此苛刻。其次,他應當更符合他主人溫柔的榜樣,因為他自己親身經歷過,對他大有益處。注:對赦罪恩典的舒適感受,極大地有助於使我們的心願意饒恕我們的弟兄。在贖罪日結束時,禧年號角吹響「免除債務」(Lev. xxv. 9);因為我們必須憐憫我們的弟兄,正如神憐憫我們一樣。 (2) 他如何撤銷赦免並取消免債書,以致對他的判決重新生效(v. 34);「他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一切債」。儘管這罪惡極大,他的主人卻沒有加諸他其他懲罰,只是要求他償還自己的債務。注:那些不願遵守福音條件的人,只需被置於律法之下,讓律法對他們執行,就已足夠悲慘。看這懲罰如何與罪相符;不肯饒恕的人,就不會蒙饒恕;「他把他交給掌刑的」。他對他的同伴所能做的,不過是把他下在監裡,但他自己卻被交給掌刑的。注:神忿怒毀滅我們的能力,遠遠超越任何受造物的力量和忿怒的極限。他自己良心的責備和恐懼將是他的掌刑者,因為那是一條不死的蟲;魔鬼,神忿怒的執行者,現在是罪人的試探者,將永遠是他們的掌刑者。他被送進監獄,直到他還清一切。注:我們對神的債務從不打折;要麼全部赦免,要麼全部追討;在天堂得榮耀的聖徒,藉著基督完全的滿足,蒙赦免一切;在地獄受刑的罪人,正在償還一切,也就是說,為一切受罰。罪對神所犯的過犯是關乎榮譽的,不能在不減損的情況下打折,而這種情況是絕不允許的,因此,無論如何,罪人或他的保證人,都必須償還。
最後,這是整個比喻的應用(v. 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基督在此給神的稱謂,在v. 19的安慰應許中被使用:「我天父在天上的事,必為他們成就」;在此卻被用於一個可怕的威脅。如果神的治理是父性的,那麼它就是公義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它不嚴厲,或者在他的治理下我們不必因懼怕神聖的忿怒而心存敬畏。當我們向神禱告「我們在天上的父」時,我們被教導要祈求「赦免我們的罪,如同我們赦免欠我們債的人」。在此請注意: 1. 饒恕的職責;我們必須「從心裡」饒恕。注:如果我們不是從心裡饒恕得罪我們的弟兄,我們的饒恕就不正確,也不蒙悅納;因為神看的是內心。心中不可懷有惡意,不可對任何人懷有惡意;心中不可滋生報復的計畫,也不可有報復的慾望,就像許多外表看似和平和好的人那樣。然而這還不夠;我們必須從心裡渴望並尋求那些得罪我們之人的福祉。 2. 不饒恕的危險;「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1) 這並非旨在教導我們神會撤銷對任何人的赦免,而是說他會拒絕赦免那些不符合福音條件的人;儘管他們看似謙卑,像亞哈一樣,他們自己和他人認為他們處於蒙赦免的狀態,並且他們大膽地享受其中的安慰。聖經中關於赦免被沒收的暗示足夠多,足以警惕那些自以為是的人;然而我們也有足夠的保障,確保赦免的持續,以安慰那些真誠卻膽怯的人;這樣,前者可以懼怕,後者可以希望。那些不「饒恕弟兄過犯」的人,從未真正悔改自己的罪,也從未真正相信福音;因此「被奪去」的只是他們「似乎有的」(Luke viii. 18)。(2) 這旨在教導我們,「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Jam. ii. 13)。對赦免與和平而言,我們不僅要「行公義」,還要「好憐憫」,這是不可或缺的。這是「在神我們的父面前,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的必要部分,也是「從上頭來的智慧」的必要部分,這智慧「溫柔,易於勸化」。那些雖然掛著基督徒的名,卻堅持以最嚴苛和無情的方式對待弟兄的人,彷彿基督最嚴格的律法可以為了滿足他們不受約束的激情而被免除,他們將如何在末日交帳呢?他們每次說主禱文時,都在咒詛自己。
第19章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