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二十七章

內容 載入中…

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前一章的最後一節似乎已為律法書畫上句點;然而,本章作為附錄被增補進來。在頒布了關於既定禮儀的律法之後,這裡指示了關於許願和自願奉獻的規定,即他們口中的甘心祭。或許他們當中一些虔誠認真的人,因摩西在前一章所傳達的內容而深受感動,在一股熱忱的衝動下,將自己、子女或財產奉獻給神:這種奉獻,因其出於誠意,神會悅納;但由於人容易後悔所許的願,神為贖回這些已奉獻之物留下了餘地,並規定了贖回的價格。本章內容包括:一、關於奉獻給神的律法:人(第2-8節)、潔淨或不潔淨的牲畜(第9-13節)、房屋和土地(第15-25節),以及初生之物的例外規定(第26、27節)。二、關於全然奉獻之物的律法(第28、29節)。三、關於什一奉獻的律法(第30節及以後)。

關於許願的律法。(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若許特別的願,要按你所估的價,把所許的人歸給耶和華。 3 你估價,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子,要估銀五十舍客勒,按聖所的舍客勒。 4 若是女子,要估銀三十舍客勒。 5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的,男子要估銀二十舍客勒,女子要估銀十舍客勒。 6 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的,男子要估銀五舍客勒,女子要估銀三舍客勒。 7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的,男子要估銀十五舍客勒,女子要估銀十舍客勒。 8 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能力估定他的價。 9 人若許願,用牲畜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凡他所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10 不可更換,也不可好壞調換;若以牲畜更換牲畜,那牲畜和所更換的都要成為聖。 11 若是獻上不潔淨的牲畜,就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牽到祭司面前。 12 祭司要估定價值,無論是好是壞,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就要照樣。 13 他若要贖回,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上五分之一。

這是關於特別之願(extraordinary ones)的律法的一部分,雖然神沒有明確要求,但若這些願與普遍的誡命相符,祂會非常喜悅。請注意,我們不應只問:「我們必須做什麼?」而應問:「我們能為神的榮耀和尊貴做什麼?」正如「慷慨的人籌劃慷慨的事」(賽32:8),虔誠的人也籌劃虔誠的事,擴大的心靈樂意為神這位良善的主人做一些非凡的事。當我們領受或期待一些特別的恩惠時,以一些特別的願來尊榮神是好的。

一、這裡提出的是人因特別之願而奉獻給神的情況(第2節)。如果一個人將自己或孩子奉獻給會幕的事奉,在其中從事一些較低級的工作,例如掃地、倒灰、跑腿之類的,那麼這樣奉獻的人「要歸給耶和華」,意思是「神會恩慈地悅納這份善意」。正如「你心裡願意,這是好的」(代下6:8)。但由於神不需要他們在會幕中服務,因為有一個支派已被專門用於此目的,所以那些這樣許願的人必須被贖回,而贖回所支付的錢則用於修繕聖所或其其他用途,如列王紀下12:14所示,那裡在旁註中稱之為「估價銀」。因此,這裡提供了一份估價表,祭司們應按此表進行估價。這裡有: 1. 中年人的估價,即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的人,他們的估價最高,因為他們最有用;男子五十舍客勒,女子三十舍客勒(第3、4節)。當時女子較不受重視,但在基督裡則不然;因為「在基督耶穌裡,不分男或女」(加3:28)。請注意,那些處於黃金時期的人必須認為自己有義務在事奉神和他們的世代中做得更多,這比那些尚未達到有用之齡的未成年人,或那些已過了有用之齡的老年人所能期望的更多。 2. 五歲到二十歲的青年人估價較低,因為他們當時較不具備服務能力(第5節)。 3. 未滿五歲的嬰兒可以由父母奉獻給神,甚至在他們出生之前,就像撒母耳一樣,但要等到滿一個月才能獻上和贖回,這樣,正如一個安息日過去後他們才受割禮,一個新月過去後他們才被估價;他們的估價很低(第6節)。撒母耳就是這樣奉獻給神的,但他沒有被贖回,因為他是利未人,是特別蒙恩的,因此他在童年時期就被用於會幕的事奉。 4. 老年人估價比青年人低,但比兒童高(第7節)。希伯來人觀察到,老年婦女的估價是老年男子估價的三分之二,因此在這個年齡段,女性的價值最接近男性,這導致了(正如主教派翠克在此引述的)他們當中的一句話:「家裡有老婦人,家裡就有寶藏。」保羅高度重視老年婦女,稱她們為「教導善事的人」(多2:3)。 5. 窮人將按其能力估價(第8節)。他們必須支付一些費用,這樣他們才能學會不要輕率地向神許願,因為「祂不喜悅愚昧人」(傳5:4)。然而,不能超過他們的能力,而是「根據他們的財產」(secundum tenementum),這樣他們就不會因熱心而毀了自己和家人。請注意,神期望並要求人按他們所擁有的,而不是按他們所沒有的(路21:4)。

二、這裡提出的是奉獻給神的牲畜的情況。 1. 如果是潔淨的牲畜,就是可以獻為祭物的,就不可贖回,也不可用任何等價物代替:「這牲畜要成為聖」(第9、10節)。一旦許願,就不可用於任何普通用途,也不可因事後改變主意而更換;它必須獻在祭壇上,或者,如果因任何瑕疵而不適合獻祭,許願的人不應利用這一點,而應由祭司收為己用(因為他們是神的接收者),或者出售以供聖所使用。這教導我們在許願時要謹慎,在許願後要堅定不移;因為「人冒失說,這是聖物,後來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箴20:25)。慈善的原則似乎也暗示了這一點(林後9:7),「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 2. 如果是不潔淨的牲畜,則應按其價值歸祭司使用;但許願的人若願意,可以支付該價值,並加上五分之一,將其贖回(第11-13節)。人為其反覆無常付出代價是合宜的。神已讓我們知道祂對祂事奉的心意,如果我們不知道自己的心意,祂就不會喜悅。神期望那些與祂打交道的人要堅定不移,並堅持他們所說的話。

關於奉獻之物。(主前1490年) 14 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無論是好是壞,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就要照樣。 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上五分之一的銀子,房屋就歸他。 16 人若將他承受為業的田地,有一部分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就要按撒種的數量估定價值:大麥一賀梅珥的種子,要估銀五十舍客勒。 17 他若從禧年起將田地分別為聖,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 18 他若在禧年以後將田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所剩餘的年數,估定價值,直到禧年,並從你所估定的價值中扣除。 19 將田地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田地,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上五分之一的銀子,田地就歸他。 20 他若不贖回田地,或將田地賣給別人,就不可再贖回了。 21 但田地到禧年出去的時候,要歸耶和華為聖,像全然奉獻的田地一樣,歸祭司為業。 22 人若將他所買的田地,不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23 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直到禧年,他要在當日將你所估定的價值,作為聖物歸給耶和華。 24 到禧年,田地要歸還原賣主,就是那地原來的產業主。 25 凡你所估定的價值,都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這裡記載了關於以特別之願奉獻給神之不動產的律法。

一、假設一個人出於對神榮耀的熱心,將他的房屋「分別為聖歸給神」(第14節),這房屋必須由祭司估價,出售所得的錢財將轉為聖所使用,聖所因此逐漸因「奉獻之物」而大大富裕(王上15:15)。但如果屋主傾向於自己贖回,他就不應以與他人相同的低價購回,而必須在價格上加五分之一,因為他應在許願前就考慮清楚(第15節)。對於貧困的人,神會降低估價(第8節);但對於反覆無常、心血來潮,且其後來的想法更傾向於世俗和個人利益而非最初的熱心的人,神會提高價格。感謝神,我們有一種方法可以將我們的房屋分別為聖歸給主,而無需出售或購買。如果我們和我們的家事奉主,如果宗教在其中掌權,我們將不義遠離,並在家中設立教會,那麼「歸耶和華為聖」就寫在上面,它是祂的,祂將與我們同住其中。

二、假設一個人將他部分土地分別為聖歸給主,將其用於虔誠的用途,那麼必須區分捐贈者繼承的土地和購買的土地,情況也因此而異。 1. 如果是他的祖業,這裡稱為「他承受為業的田地」,即從迦南地首次分配以來就屬於他家族的土地,他不能將其全部奉獻,即使是獻給聖所也不行;神不允許這種會毀滅人家庭的熱心。但他可以只將其中一部分分別為聖或奉獻(第16節)。在這種情況下, (1) 土地要按大麥撒種的數量來估價(正如我們鄉下人通常計算土地的方式)。一賀梅珥(homer)或一科梅珥(chomer)大麥的種子所能撒的土地,即十伊法(ephah)的容量(結45:11)(不像有些人誤解為一俄梅珥,那只是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出16:36),估價為五十舍客勒,這是一個適中的價格(第16節),而且如果是在禧年之後立即奉獻的,則按此價(第17節)。但如果是在禧年之後若干年奉獻的,則應相應地從該價格中扣除(第18節)。 (2) 當價值確定後,捐贈者若願意,可以以每賀梅珥撒種六十舍客勒的價格贖回,這是在原價上加了五分之一:這筆錢歸聖所,土地則歸還給奉獻者(第19節)。但如果他不贖回,祭司將其賣給他人,那麼到禧年(超過此年限就不能出售),土地就歸祭司所有,永遠屬於他們(第20、21節)。請注意,奉獻給主的物不應附帶撤銷權;奉獻給主的物必須永遠屬於祂,是藉著永約。 2. 如果土地是他自己購買的,而不是從祖先那裡繼承的,那麼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其價值要歸給祭司用於虔誠的用途(第22、24節)。據推測,那些蒙神賜福而變得富有,能夠購買土地的人,會認為自己有義務出於感恩,將他們所購土地的一部分(這裡沒有限制,如果他們願意,可以將全部)奉獻給神的事奉。因為我們應當「照神所賜的昌盛」奉獻(林前16:2)。購買者尤其有義務行善。現在,由於根據先前的律法,購買的土地在禧年要歸還給原賣主的家族,神不希望這條律法及其意圖因將土地變為「各耳板」(Mark 7:11,即禮物)而失效。因此,必須計算從許願到禧年這段時間內土地的價值;因為土地只在這段時間內屬於他自己,而神「恨惡以搶奪為燔祭」。我們絕不能用我們虧欠鄰舍的財物來事奉神。他必須立即支付這筆錢,並將土地保留在自己手中,直到禧年,那時土地將歸還給原賣主,免除一切負擔,包括其奉獻給神的負擔。這裡確定了所有估價所依據的舍客勒的價值(第25節);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每季拉是十六粒大麥。這在之前已經確定(出30:13);而且,雖然曾有一些變動,但在以西結異象中的聖殿律法中再次確定(結45:12),這表明福音將使事物恢復到其古老的標準。

26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已經歸耶和華為頭生的,誰也不可將牠分別為聖;無論是牛是羊,都是耶和華的。 27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贖回,並在估價之外,加上五分之一;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掉。 28 然而,凡人所全然奉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全然奉獻的,都是至聖的,歸耶和華。 29 凡從人中全然奉獻的,都不可贖回,必被處死。 30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耶和華為聖的。 31 人若要贖回他什一之物的一點,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上五分之一。 32 凡牛群羊群中,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耶和華為聖。 33 不可察看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更換,那牲畜和所更換的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34 這些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誡命。

這裡有: 一、一個警告,就是人不可將任何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歸給主,因為那已經是祂的了(第26節)。雖然一般之願的內容可能是我們之前已經有義務履行的,例如我們的聖禮之約,但特別之願應該是我們在特定情況和比例下,先前沒有義務履行的。關於不潔淨牲畜頭生的律法(第27節)與之前的(第11、12節)相同。

二、這裡將全然奉獻之物或人與僅僅分別為聖之物或人區分開來。 1. 全然奉獻之物是歸耶和華為至聖的,既不可歸還,也不可轉讓(第28節)。它們的性質與那些被稱為至聖的祭物相同,除了祭司本人,任何人都不可觸摸。這些與其他分別為聖之物的區別在於許願的不同表達方式。如果一個人將任何東西奉獻給神,並以莊嚴的咒詛約束自己永不將其轉用於其他目的,那麼這就是全然奉獻之物。 2. 全然奉獻的人要被處死(第29節)。這並不是說任何父母或主人有權將子女或僕人這樣奉獻致死;這必須是指以色列的公敵,他們或因神的命令,或因會眾的判決而被全然奉獻,例如那七個民族,以色列人不可與他們立約。耶利哥城尤其如此被全然奉獻(書6:17)。基列雅比的居民因違反對那些沒有上米斯巴的人所發的咒詛而被處死(士21:9, 10)。有些人認為,耶弗他獻上他的女兒,將她視為全然奉獻而不可贖回,是因為他對這條律法的真正意圖和含義缺乏正確的理解。

三、關於什一奉獻的律法,這在律法頒布之前就已為神的事奉而支付,正如亞伯拉罕支付什一奉獻(創14:20)和雅各應許什一奉獻(創28:22)所顯示的。這裡規定: 1. 他們應當將所有增產的什一奉獻出來,包括他們的穀物、樹木和牲畜(第30、32節)。無論他們從何種生產中獲益,只要是可納什一的,都必須以什一奉獻來尊榮神。他們藉此承認神是他們土地的主人,是其果實的賜予者,而他們自己則是祂的佃戶和依賴者。他們藉此感謝神所賜的豐盛,並祈求祂繼續施恩。我們總體上被教導要「以財物尊榮耶和華」(箴3:9),特別是要支持和供養祂的僕人,並「樂意供給」他們(加6:6;林前9:11)。我看不出有什麼比神自己古時所定的十分之一更合適、更公平的比例來做到這一點。 2. 一旦被標記為什一奉獻的,就不可更改,即使是換成更好的也不行(第33節),因為護理引導了標記它的杖。神會悅納它,即使它不是最好的,他們也不可吝惜,即使它是最好的,因為它是從杖下經過的。 3. 它不可贖回,除非主人願意為其贖金多付五分之一(第31節)。如果人們好奇地偏愛被標記為什一奉獻的,而不是他們其他增產的一部分,那麼他們就應該為他們的好奇心付出代價。

四、最後一節似乎是指這整本書的結尾:「這些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誡命。」這些誡命中許多是道德性的,具有永久的約束力;其他那些屬於儀式性且為猶太經濟所特有的,卻具有屬靈的意義,對我們這些擁有鑰匙得以進入其中奧秘的人來說,仍具教導意義;因為「福音傳給我們,正如傳給他們一樣」(來4:2)。總而言之,我們有理由感謝神,「我們不是來到西奈山」(來12:18)。 1. 我們不在律法的「黑暗陰影」之下,而是享受福音的清晰光照,這光向我們顯明「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我們藉著中保與神和好的教義,不再被燃燒祭物的煙霧所遮蔽,而是藉著認識「基督和祂被釘十字架」而得以澄清。 2. 我們不在律法的「沉重軛」之下,以及其肉體的條例(使徒稱之為「肉體的條例」,來9:10),這些條例一直施加到改革時期,是一個「他們和他們的祖宗都不能負擔」的軛(徒15:10),而是在福音甜美而輕省的制度之下,這制度宣告那些「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父」的人才是真正的敬拜者,只藉著基督,並奉祂的名,祂是我們的祭司、聖殿、祭壇、祭物、潔淨,以及一切。因此,我們不要以為,因為我們不受儀式性的潔淨、節期和獻祭的約束,所以只需一點點的關懷、時間和花費就能尊榮神。不,我們的心反而應當更加擴大,以甘心祭來讚美祂,更加被聖潔的愛和喜樂所激勵,更加投入於思想的嚴肅和意圖的真誠。 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讓我們「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進前」,以更加歡樂和謙卑的信心敬拜神,仍然說:「感謝神,因著耶穌基督!」

保存重點並添加註釋。

版權聲明

信仰問答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