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的標題可借用瑪拉基書二章1節:「現在,你們這些祭司啊,這誡命是為你們的。」這是一條律法,要求祭司們以極大的謹慎和警惕來維護他們祭司職分的尊嚴。一、這裡對下級祭司的規定,包括他們的哀悼、婚姻和子女(1-9節)。二、大祭司受到的限制比任何人都多(10-15節)。三、無論是下級祭司還是大祭司,都不可有任何殘疾(16節等)。
關於祭司的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們,對他們說:『他們不可因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2但為他至近的親屬,就是他的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兄弟,3以及未出嫁、與他至近的處女姊妹,他可以為她玷污自己。4他不可玷污自己,因為他是他民中的首領,不可使自己受褻瀆。5他們頭上不可剃光,鬍鬚的邊緣不可剃除,身上也不可劃傷。6他們要歸他們的上帝為聖,不可褻瀆他們上帝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他們上帝的食物,是他們獻上的,所以他們要聖潔。7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婦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因為祭司是歸他的上帝為聖的。8所以你要使他聖潔,因為他獻上你上帝的食物;他要歸你為聖,因為我耶和華使你們聖潔,我是聖潔的。9祭司的女兒若自賣為娼,玷污自己,就是玷污了她的父親;她必被火焚燒。』」
先前已規定祭司要教導百姓上帝所賜關於潔淨與不潔淨之區別的律例(利10:10-11)。現在這裡又規定,他們自己必須遵守他們所要教導百姓的。默想:那些負有教導職責的人,不僅要用教訓,也要用榜樣來教導(提前4:12)。祭司要比任何百姓更親近上帝,更深入地接觸聖物,因此要求他們比其他人更遠離一切會玷污自己並可能損害其祭司職分尊榮的事物。
一、他們必須謹慎,不可因哀悼死者而貶低自己。所有哀悼死者的人都被認為會靠近屍體,甚至觸摸屍體;猶太人說:「靠近屍體六英尺之內,就會使人禮儀上不潔淨。」甚至民數記十九章14節也宣告,所有進入有死屍的帳棚的人,都將不潔淨七天。因此,所有參加葬禮的哀悼者都不可避免地會玷污自己,以致七天內不適合進入聖所。為此,規定: 1. 祭司絕不可使自己處於這種無法進入聖所的狀態,除非是為了他們至近的親屬(1-3節)。祭司被允許為父母、子女、兄弟或未婚姊妹這樣做,因此,毫無疑問(儘管未提及),也為他的妻子這樣做;因為以西結作為祭司,若非特別禁止,也會為他的妻子哀悼(結24:17)。藉著這項允許,上帝尊榮了天倫之情,並給予恩惠,允許他的僕人七天不執行職務,讓他們為親愛之人的離世而悲傷;但過了這段時間,哀哭不可阻礙播種,他們對親屬的感情也不可使他們脫離聖所的服事。對於其他人的離世,則完全不允許,甚至不允許為「民中的首領」(有些人如此解讀,4節)哀悼。他們不可玷污自己,甚至不可為大祭司本人哀悼,除非是與他們有親屬關係。雖然「有朋友比弟兄更親密」,但祭司不可對他們最好的朋友表示這種敬意,除非他是親屬,以免若允許一人,其他人也會期望,這樣他們就會頻繁地脫離工作:這也暗示,對與我們如此親近的親屬,應保留一份特殊的感情;當這樣的人離世時,我們應當為此感到悲傷,並銘記於心,視為死亡臨近我們自己,並警醒我們預備追隨。 2. 他們在表達哀悼時不可過度,即使是為他們最親愛的親屬(5節)。他們的哀悼不可: (1) 迷信,如同外邦人的方式,他們剪髮、劃傷身體,以尊榮他們想像中掌管死者聚會的神祇,以為這樣可以使這些神祇對他們已故的朋友施恩。即使是古時葬禮中使用的迷信儀式,也表明了古人對靈魂不朽及其獨立存在的信仰:雖然這些儀式本身因其是獻給假神的而被神聖律法禁止,但自然教導的、律法允許的對已故朋友遺體的得體尊重,表明我們不應將他們視為失落。 (2) 也不可過於熱情或過度。默想:上帝的僕人必須在苦難中,特別是在觸及非常敏感之處——親屬離世的苦難中,成為他人忍耐的榜樣。他們被認為比其他人更了解我們「不可像那些沒有指望的人一樣憂傷」(帖前4:13)的原因,因此他們應當格外平靜和鎮定,以便能用上帝安慰他們自己的安慰去安慰別人。百姓被禁止用迷信儀式哀悼死者(利19:27-28),對他們來說不合法的,對祭司來說更是如此。他們特別謹慎不玷污自己的原因在6節:「因為他們獻上他們上帝的食物,就是耶和華的火祭」,這些是上帝殿和餐桌上的供應。他們受到極大的尊榮,因此不可因成為自己情感的奴隸而玷污他們的尊榮;他們不斷地從事神聖的服事,因此不可被分散注意力或不適合他們蒙召的服事。如果他們玷污自己,他們就褻瀆了他們所服事的上帝的名:如果僕人粗魯、行為不端,這就反映在主人身上,好像他管理著一個鬆散、混亂的家。默想:所有獻上或吃我們上帝食物的人,都必須在一切行為上聖潔,否則他們就褻瀆了他們聲稱要尊崇的名。
二、他們必須謹慎,不可因婚姻而貶低自己(7節)。祭司不可娶名聲不好的婦人為妻,無論她是否曾犯過不潔淨的罪,或被懷疑犯過。他不僅不可娶妓女,即使她為以前的淫行悔改得再徹底也不行,而且他不可娶被玷污的婦人,即行為輕浮或舉止不端的婦人。甚至他不可娶被休棄的婦人,因為有理由認為她被休棄是因某些過錯。祭司被禁止藉著這些對其他人允許的婚姻來貶低自己, 1. 免得這會給他們的職事帶來即時的羞辱,使褻瀆者在他們的褻瀆中更加剛硬,並使認真的人心裡憂傷:新約對牧師的妻子有規定(提前3:11),她們必須「莊重、清醒」,以免「職事受毀謗」。 2. 免得這會給他們的家庭帶來羞辱;因為祭司職分的職責和尊榮要作為產業傳給他們的後代。那些不謹慎娶名聲良好、品格端正的妻子的人,沒有像他們應當的那樣為後代的益處著想。那些尋求「敬虔的後裔」(瑪2:15)的人,必須首先尋求敬虔的妻子,並謹防血統的敗壞。這裡又補充說(8節):「你要使他聖潔,他要歸你為聖。」「不僅是你,摩西啊,要確保這些律法被遵守,而且你,以色列啊,要盡一切可能努力維護祭司職分的聲譽,祭司自己絕不可做任何會暴露或喪失這聲譽的事。他歸他的上帝為聖(7節),因此他要歸你為聖。」默想:我們必須尊榮我們的上帝所尊榮的人。根據這條規則,福音的傳道人應當「因他們的工作,在愛中格外尊重他們」(帖前5:13),每個基督徒都必須將自己視為他們尊榮的守護者。
三、他們的子女必須害怕做任何會貶低他們的事(9節):如果祭司的女兒自賣為娼,她的罪是大的;她不僅玷污自己,而且「褻瀆自己」:其他婦人沒有她那樣的尊榮可失去,她作為祭司家庭的一員,吃過聖物,並被認為受過比其他人更好的教育。甚至「她玷污了她的父親」;他受到牽連,每個人都會問:「他為什麼沒有好好教導她?」錫安的罪人會嘲諷說:「這是你們祭司的女兒。」因此,她的懲罰必須是特別的:「她必被火焚燒」,以警誡所有祭司的女兒。默想:傳道人的子女,比其他人更應當謹防做任何可恥的事,因為在他們身上,這是雙重的可恥,並將受到那位「忌邪」之名的上帝相應的懲罰。
10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的,頭上倒了膏油,又受膏穿聖衣的,不可披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11他不可走近任何死屍,也不可為他的父親或母親玷污自己。12他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他上帝的聖所,因為他上帝的膏油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13他要娶處女為妻。14寡婦、被休棄的婦人、被玷污的婦人或妓女,這些他都不可娶;他要娶自己民中的處女為妻。15他不可在民中玷污他的後裔,因為我耶和華使他聖潔。
對祭司的要求比對一般百姓多,但對大祭司的要求比對其他祭司更多,因為「膏油倒在他頭上,他又受膏穿聖衣」(10節),這兩者都預表了主耶穌被聖靈的恩賜和恩典所膏抹和裝飾,他領受聖靈是沒有限量的。這被稱為「他上帝的膏油冠冕」(12節);因為聖靈的膏抹,對所有領受的人來說,都是「榮耀的冠冕」和「華美的冠冕」。大祭司既然如此尊貴,
一、他絕不可為死者玷污自己,甚至不可為他至近的親屬,他的「父親或母親」,更不用說他的子女或兄弟(11節)。 1. 他不可在這些場合使用常見的悲傷表達方式,例如「披頭散髮,撕裂衣服」(10節),他必須在今生的一切苦樂中表現得如此超然:即使他的天倫之情也必須被對無知者的憐憫、對他們軟弱的體恤,以及對上帝家中的溫柔關懷所吞噬,因為他是上帝家中的管理者。因此,作為被託付「烏陵和土明」的聖者,他不可「認識父親或母親」(申33:8-9)。 2. 他不可「走近任何死屍」(11節)。如果下級祭司處於禮儀上的不潔淨狀態,還有其他祭司可以代替他們;但如果大祭司被玷污,對他的需求會更大。禁止他進入任何哀悼之家或參加任何葬禮,將向百姓表明他所晉升的尊貴地位是何等崇高。我們的大祭司主耶穌,曾觸摸睚魯女兒的屍體、寡婦兒子的棺木和拉撒路的墳墓,以表明他來是要改變死亡的性質,並藉著打破死亡的權勢來消除死亡的恐怖。現在死亡既不能毀滅,也就不再玷污。 3. 他不可「出聖所」(12節);也就是說,無論何時他在聖所中服事或執行職務(他通常整天都待在自己的住所),他都不可因任何原因出去,也不可縮短他對永生上帝的服事,即使是為了向垂死的親屬表達最後的敬意。在需要他 присутствие 的時候離開聖所,是褻瀆聖所的行為,因為他因此將其他事務置於上帝的服事和他職責之前,而他應當讓一切都為此讓路。因此,我們的主耶穌也不會為了「與他的母親和弟兄說話」而停止講道(太12:48)。
二、他不可娶寡婦(像其他祭司可以),更不可娶被休棄的婦人或妓女(13、14節)。這樣做的原因是要在這件事上區分他與其他祭司;並且(有些人認為)他可能是基督的預表,教會要作為「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11:2)。參見以西結書四十四章22節。基督必須擁有我們起初的愛、純潔的愛、完全的愛;因此「眾童女都愛你」(歌1:3),也只有這樣的人才配「跟隨羔羊」(啟14:4)。
三、他不可「在民中玷污他的後裔」(15節)。有些人將此理解為禁止他娶地位較低的人,這會貶低他的家族。耶何耶大確實娶了自己支派的人,但那是王室家族(代下22:11)。這不是要教導他驕傲,而是要教導他純潔,不做任何不符合他職責和他所蒙召的尊貴名號的事。或者這可能是對他處理子女婚姻的警告;他不可藉著不合適的婚姻來玷污他的後裔。傳道人的子女若與不信者不均等結合,就是被玷污了。
16耶和華對摩西說:17「你告訴亞倫說:『你後裔中,世世代代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18因為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扁鼻子的、肢體不全的,19或是腳折的、手折的,20或是駝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生疥癬的、長癬的,或是睪丸受傷的。21凡亞倫祭司後裔中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耶和華的火祭;他有殘疾,就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22他可以吃他上帝的食物,無論是至聖的,還是聖的。23只是他不可進到幔子內,也不可近前到壇旁,因為他有殘疾,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因為我耶和華使它們聖潔。』」24摩西就告訴了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以及以色列所有的子孫。
祭司職分被限定在一個特定的家族,並傳給該家族世世代代所有的男性後裔,因此很可能在後來的世代中,有些生來就擁有祭司職分的人會有天生的殘疾和畸形:祭司職分的尊榮並不能使他們免於人類常見的任何災難。這裡列舉了各種殘疾;有些是終身的,如失明;有些可能是暫時的,如疥癬或癬,當它們消失後,這種無能也就解除了。現在,
一、關於有殘疾的祭司的律法是: 1. 他們可以「靠壇為生」(22節):他可以與其他祭司一同吃祭物,甚至「至聖之物」,如陳設餅和贖罪祭,以及「聖物」,如什一奉獻、初熟之物和平安祭中祭司應得的部分。這些殘疾是他們無法避免的,因此,雖然他們不能工作,但他們不可挨餓。默想:任何人都不可因其天生的缺陷而受虐待。即使是家庭中畸形的孩子,也必須有他應得的一份。 2. 然而,他們不可「在壇旁服事」,無論是哪個壇,也不可被允許協助其他祭司獻祭或燒香(17、21、23節)。偉人喜歡有外表端莊的僕人服事他們,而當時偉大的上帝也應當在他的家中擁有這樣的人,因為他樂意藉著外在的表徵來彰顯他的榮耀。但尤其需要選擇端莊的人來服事聖物,這是為了百姓的緣故,他們容易以外貌判斷,並輕視服事,無論其因神聖設立而多麼尊貴,如果執行者看起來卑微或笨拙。這是上帝為維護他祭壇的聲譽所做的規定,使它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受到輕視。聖所的榮譽在於,任何因天生或意外而有任何殘缺的人都不應出現在那裡。
二、在福音之下, 1. 那些身患此類殘疾的人有理由感謝上帝,因為他們並未因此被排除在向上帝獻上屬靈祭物之外;如果他們在其他方面符合資格,也未被排除在聖職之外。許多健康美麗的靈魂寄居在脆弱畸形的身體中。 2. 然而,我們應當由此推斷,那些心靈因任何盛行的惡習而有殘疾和畸形的人,是多麼不適合以蒙悅納的方式服事上帝。那些在靈性上瞎眼、瘸腿、彎曲,其罪惡使他們聲名狼藉、醜陋,以致耶和華的祭物因他們而被憎惡的人,不配被稱為基督徒,也不適合被聘為傳道人。何弗尼和非尼哈的畸形比這裡提到的任何殘疾都更嚴重。因此,那些公然邪惡的人應當被逐出祭司職分,視為被玷污的人;所有被我們的上帝立為屬靈祭司的人,都應當在他面前「聖潔無瑕」,並以此安慰自己:雖然在這個不完全的狀態下,他們有上帝兒女的斑點,但他們很快就會「沒有斑點、皺紋或任何類似的東西」出現在上帝的寶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