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十九章
本章中有些是禮儀性的誡命,但大多數是道德性的。令人驚訝的是,當律法中一些較輕微的事項被大大擴展時(例如關於痲瘋病的兩長章),許多更重要的事項卻被濃縮在很小的篇幅中:本章中許多單一的經文包含了關於判斷和憐憫的完整律法;因為這些事在每個人的良心裡都是顯明的;人們自己的思想就能解釋這些,並對它們進行注釋。
一、本章中以色列人獨有的律法有: 1. 關於平安祭的,第5-8節。 2. 關於田地拾穗的,第9-10節。 3. 禁止牲畜、種子和布料混雜的,第19節。 4. 關於樹木的,第23-25節。 5. 禁止某些迷信習俗的,第26-28節。
二、然而,這些誡命中的大多數對我們也具有約束力,因為它們是對十誡大部分內容的闡釋。 1. 這裡有十誡的序言:「我是耶和華」,重複了十五次。 2. 十誡的總綱。所有第一條誡命都包含在「你們要聖潔」(第2節)中。所有第二條誡命都包含在「要愛你的鄰舍」(第18節)中,並回答了「誰是我的鄰舍?」這個問題(第33-34節)。 3. 每條誡命的一些內容。 (1) 第一條誡命暗示在經常重複的「我是你們的神」中。這裡禁止行邪術(第26節)和巫術(第31節),這些都是將魔鬼當作神。 (2) 拜偶像,違反第二條誡命,是被禁止的,第4節。 (3) 褻瀆神的名,違反第三條誡命,第12節。 (4) 遵守安息日被強調,第3、30節。 (5) 要求兒女孝敬父母(第3節),並尊敬老人(第32節)。 (6) 這裡禁止仇恨和報復,違反第六條誡命,第17-18節。 (7) 姦淫(第20-22節)和淫亂(第29節)。 (8) 這裡要求審判公正(第15節),禁止偷竊(第11節),欺詐和拖欠工資(第13節),以及使用不準確的法碼(第35-36節)。 (9) 說謊(第11節)。誹謗(第14節)。搬弄是非和作假見證(第16節)。 (10) 第十條誡命約束人心,同樣地(第17節):「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這裡還有一個莊嚴的命令,要求遵守所有這些律例(第37節)。
現在,這些事情不需要太多幫助來理解,但需要持續的謹慎和警醒來遵守。「凡遵行這些誡命的,都是有智慧的。」
禮儀律與道德律。(主前1490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要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3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4你們不可偏向偶像,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要獻得蒙悅納。 6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下到第三天,就要用火焚燒。 7第三天若再吃,就為可憎惡的,不蒙悅納。 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9「你們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摩西奉命將這些律法的總綱傳達給「以色列全會眾」(第2節);不僅是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而是所有百姓,因為他們都關心知道自己的職責。即使在律法較為晦暗的時代,那種以無知為母的宗教也不可能是出於神的。摩西必須將神的律例曉諭全會眾,並在營中宣告。這些律法,很可能他親自向所有能同時聽到的人傳達,然後分幾次逐步傳達給所有人。這裡給出的許多誡命他們以前已經領受過,但有必要重複,以便他們能記住。誡命必須是誡命上加誡命,律例上加律例,這一切都還不夠。
在這些經文中, 一、要求以色列人成為聖潔的百姓,因為以色列的神是聖潔的神,第2節。他們被獨特的律法和習俗與所有其他民族區分開來,旨在教導他們真正地與世界和肉體分離,並完全奉獻給神。這也是現在基督的律法(願主使我們內心每個意念都順服這律法!),「你們要聖潔,因為我(主)是聖潔的」(彼前1:15-16)。我們是聖潔耶穌的跟隨者,因此必須按照我們的能力,被分別為聖歸於神的榮耀,並效法祂的本性和旨意。以色列人藉著預表和影兒得以成聖(利20:8),但我們是「藉著真理」,或所有這些影兒的實質得以成聖(約17:17;多2:14)。
二、兒女要順服父母:「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第3節)。 1. 這裡所要求的「孝敬」與第五條誡命所吩咐的「尊敬」是相同的;參瑪1:6。它包括內心的敬畏和尊重,外在的尊敬表達,順服父母合法的命令,努力取悅他們並使他們安樂,避免一切可能冒犯、使他們憂傷並招致他們不悅的事。猶太拉比問:「對父親應有的這種孝敬是什麼?」他們回答說:「就是不要擋他的路,不要坐在他的位子上,不要反駁他的話,也不要挑剔他的話,不要直呼他的名字,無論是生前還是死後,而要稱『我的父親』或『先生』;如果他貧困,就要供養他,諸如此類。」 2. 兒女長大成人後,不可認為自己就免除了這項職責:每個人,即使是智者和偉人,仍然必須尊敬父母,因為他們是他的父母。 3. 母親被放在前面,這是不尋常的,表明這職責對父母雙方都同樣重要;如果母親在父親之後仍然健在,她仍然必須受到尊敬和順服。 4. 補充說:「也要守我的安息日。」如果神藉著祂的律法來維護父母的尊榮,那麼父母就必須運用他們對兒女的權柄來維護神的尊榮,特別是祂安息日的尊榮,安息日的看守在很大程度上是藉著第四條誡命託付給父母的:「你和你的兒女。」年輕人的墮落常常始於輕視父母和褻瀆安息日。因此,這兩條誡命被恰當地放在這律例摘要的開頭:「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那些敬畏父母並守安息日為聖的兒女,是有希望的,很可能會做得很好。 5. 這兩條誡命的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安息日的主,也是你們父母的神。
三、只敬拜神,不可用偶像(第4節):「你們不可偏向偶像,偏向『以利林』(Elilim),就是虛無之物,沒有能力,沒有價值,不是神的假神。不可從真神轉向假神,從全能的神轉向無能的神,從那使你們聖潔和幸福的神轉向那些會欺騙你們、敗壞你們、毀滅你們,並使你們永遠悲慘的假神。不可將你們的眼睛轉向它們,更不可將你們的心轉向它們。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就是你們自己幻想的產物,也不可想藉著鑄造的神像來敬拜創造主。你們是神手所造的,不可荒謬到去敬拜你們自己手所造的神。」這裡特別提到鑄造的神像,是為了提醒他們鑄造金牛犢的事。
四、平安祭的獻祭和食用必須始終按照律法進行,第5-8節。很可能重複這條律法而非其他與祭物相關的律法有其特殊原因。平安祭的食用是百姓的部分,是在祭司的視線之外進行的,或許有些人像他們保存嗎哪一樣(出16:20),將平安祭的冷肉保存得比規定時間更長,這才引起了這項警告;參閱之前的律法本身,利7:16-18。神要祂自己的工作在祂自己的時間內完成。即使祭物是按照律法獻上的,如果沒有按照律法食用,就不蒙悅納。即使傳道人盡了他們的職責,如果百姓不盡他們的職責,又有什麼益處呢?在我們的屬靈祭物之後,還有工作要做,就是適當地運用它們;如果這被忽略了,一切都是徒勞的。
五、他們應將收割和葡萄園的拾穗留給窮人,第9-10節。 注:敬虔的行為必須始終伴隨著慈善的行為,量力而行。當他們收割莊稼時,必須在田角留一些未割的;猶太拉比說:「應該是田地的六十分之一」;他們也必須留下拾穗和最初被忽略的小串葡萄。這條律法,雖然現在在字面上沒有約束力,但它教導我們: 1. 我們不可貪婪和吝嗇,對任何我們能聲稱擁有的東西都貪得無厭;也不可在細微瑣碎的事情上堅持自己的權利。 2. 我們必須樂於看見窮人得到我們勞動的果實的供應和滋養。我們不可認為任何超出我們自己的東西都是損失,也不可認為任何給予窮人的東西都是浪費。 3. 喜樂的時刻,例如收穫時節,是行善的適當時機;這樣,當我們歡樂時,窮人也能與我們一同歡樂,當我們的心稱頌神時,他們的腰也能稱頌我們。
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他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1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我是耶和華。 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出你鄰舍的過失,免得你因他擔罪。 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這裡教導我們: 一、在我們所有的交易中都要誠實和真實,第11節。神藉著祂的護理為每個人指定了財產,藉著祂的律法禁止侵犯這項指定,無論是直接的偷竊:「你們不可偷盜」,還是欺詐性的交易:「你們不可欺騙,也不可弄虛作假。」我們在世上擁有的一切,都必須確保是誠實得來的,因為不誠實得來的財富,我們無法真正富有,也無法長久富有。真理的神,要求內心有真理(詩51:6),也要求口舌有真理:「也不可彼此說謊」,無論是在交易中還是在日常交談中。這是基督教的律法之一(西3:9):「不要彼此說謊。」那些不說真話的人不配被告知真話;那些因說謊而犯罪的人,理所當然地因此受苦;因此我們被禁止「彼此說謊」;因為如果我們對別人說謊,我們就教導他們對我們說謊。
二、對神聖的名保持極其敬畏的態度(第12節),不可呼喚祂作證: 1. 為了謊言:「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說謊是壞事,但起誓說謊更糟。 2. 為了瑣事和一切不相干的事:「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藉著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目的,而非其應當被虔誠使用的目的。
三、不可奪取或扣留任何人的權利,第13節。我們不可藉著欺詐或搶奪奪取不屬於我們自己的東西;也不可扣留屬於他人的東西,特別是「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他那裡過夜」。日工應當在完成一天工作後,如果他要求,就立即得到工資。拒絕支付工資,甚至延遲支付,對他造成損害,都是極大的罪,是向天呼求報復的罪(雅5:4)。
四、要特別關心那些無法自救的人的名譽和安全,第14節。 1. 聾子的名譽:「不可咒罵聾子」;這不僅指那些天生耳聾,完全聽不見的人,也指那些不在場,目前聽不到咒罵的人,因此無法表達他們的不滿、回敬侮辱或為自己伸冤的人,以及那些有耐心的人,他們似乎聽不見,不願注意,就像大衛一樣(詩38:13)。不要因為他們不願或不能為自己報仇而傷害任何人,因為神看見也聽見,即使他們看不見也聽不見。 2. 我們也必須關心瞎子的安全,不可將絆腳石放在他們面前;因為這是對受苦者加添苦難,並使神的護理成為我們惡意的工具。這項禁令暗示了一條誡命,就是要幫助瞎子,並將絆腳石從他們路上移開。猶太作家認為,任何人都無法如此殘忍地「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因此他們將其理解為比喻,禁止向那些單純易受騙的人提供壞建議,使他們可能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我們應當小心,不要做任何可能導致我們軟弱的弟兄跌倒的事情(羅14:13;林前8:9)。這裡補充說,作為這些罪的防範:「只要敬畏你的神。」「你不用懼怕聾子和瞎子,他們無法為自己伸冤;但要記住,幫助無助者是神的榮耀,祂會為他們伸冤。」 注:敬畏神會約束我們不做那些不會招致人類反感的事情。
五、這裡命令審判官和所有掌權者要公正地作出判決和裁決(第15節);無論他們是受委任的審判官,還是經雙方同意在特定案件中擔任仲裁人,他們都不可對任何一方行不義,而必須盡其所能,按照公平的原則行事,純粹考慮案件的實質,而不考慮當事人的身份。公義絕不可被扭曲,無論是: 1. 出於對窮人的憐憫:「不可偏護窮人」(出23:3)。無論可以給窮人什麼作為施捨,但除了他合法應得的權利之外,不可判給他任何東西,也不可因他的貧困而免除他應受的任何公正懲罰。 2. 出於對有勢力者的尊敬或懼怕,審判官最常因此而偏袒。猶太人說:「審判官受這條律法的約束,必須如此公正,以至於不可讓爭訟雙方中的一方坐著而另一方站著,也不可允許一方隨意發言而命令另一方簡短;參雅2:1-4。」
六、我們都被禁止做任何傷害鄰舍名譽的事(第16節),無論是: 1. 在日常交談中:「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一個人能擔任的最糟糕的職務,就是到處宣揚每個人的過失,洩露秘密,誇大罪行,將一切不對的事情說得最糟,目的是為了毀壞和破壞人們的名譽,並在鄰舍之間播撒不和。搬弄是非這個詞的意思是「小販」或「小商人」,是貿易中的闖入者;因為搬弄是非者在一家收集惡意的故事,然後在另一家傳播,通常以交換的方式進行誹謗。參箴11:13;20:19;耶9:4-5;結22:9對這種罪的譴責。 2. 在作證時:「也不可站著作證,反對你鄰舍的血」,如果他的血是無辜的,也不可與那些像箴1:11-12所描述的嗜血之人結夥。猶太拉比對此有更深一層的解釋:「你不可袖手旁觀,看著你的弟兄身處危險,而必須前來幫助和救援,即使這會危及你自己的生命或肢體。」他們補充說:「凡能藉著他的證詞為被控告者洗清罪名的人,都受這條律法的約束必須這樣做」;參箴24:11-12。
七、我們被命令要以愛心責備鄰舍(第17節):「總要指出你鄰舍的過失。」 1. 寧可責備他,也不要因他對你造成的傷害而恨他。如果我們認為鄰舍以任何方式冤枉了我們,我們不可對他懷恨在心,與他疏遠,不與他說好話也不說壞話,就像有些人那樣,他們善於隱藏自己的不滿,直到有機會徹底報復(撒下13:22);但我們寧可帶著智慧的溫柔表達我們的不滿,努力使我們的弟兄認識到傷害,與他公平地討論事情,從而消除所懷的嫌隙:這是我們救主在這種情況下給出的規則(路17:3)。 2. 因此,要為他對神所犯的罪責備他,因為你愛他;努力使他悔改,使他的罪得赦免,他可以轉離罪惡,罪就不會「留在他身上」。 注:友善的責備是我們彼此應盡的職責,我們應當以愛心給予和接受。願義人擊打我,這必是恩惠(詩141:5)。「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卻是可信賴和有益的」(箴27:5-6)。這裡嚴格命令:「你務必這樣做,不可藉任何藉口省略。」考慮: (1) 我們不責備所招致的罪咎:這裡被解釋為恨我們的弟兄。我們很容易這樣推論:「某某是我所愛的朋友,所以我不會因指出他的過失而使他不舒服」;但我們應該說:「因此我會善意地指出他的過失。」愛遮蓋別人的罪,但不能遮蓋犯罪者自己的罪。 (2) 我們不責備所造成的傷害:我們「容許罪在他身上」。我們必須幫助敵人倒在重擔下的驢子,難道我們不應該幫助朋友的靈魂嗎?(出23:5)。藉著「容許罪在他身上」,我們就有「為他擔罪」的危險,正如邊註所讀。如果我們不責備「那不結果子的黑暗作為」,我們就與它們有份,並成為「事後」的幫兇(弗5:11)。這是你的弟兄,你的鄰舍所關心的;而該隱說:「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
八、這裡要求我們除去一切惡意,穿上弟兄之愛(第18節)。 1. 我們不可對任何人懷有惡意:「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這與第17節的「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意思相同;因為惡意是謀殺的開始。如果我們的弟兄傷害了我們,我們不可報復他,那是報仇;我們不可在每個場合都以此責備他,那是懷恨;但我們必須既饒恕又忘記,因為我們就是這樣蒙神饒恕的。懷恨在心,記住侮辱和傷害,讓那「話語永遠吞噬」,是最惡毒的事情,也是友誼的毒藥。 2. 我們必須對所有人懷有善意:「卻要愛人如己。」我們常常傷害自己,但我們很快就饒恕自己這些傷害,它們絲毫不會減少我們對自己的愛;同樣地,我們也應該愛我們的鄰舍。我們的救主將這條律法定為第二條最大的誡命(太22:39),使徒保羅也指出它是第二條誡命的總綱(羅13:9-10;加5:14)。我們必須像愛自己一樣真實地愛我們的鄰舍,不虛偽;我們必須以我們愛自己的方式來證明我們對鄰舍的愛,盡我們所能地預防他的傷害,並為他謀求益處。我們必須對鄰舍做我們希望別人對我們做的事(太7:12),將「我們的靈魂置於他的靈魂的地位」(伯16:4-5)。甚至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必須為鄰舍的益處而捨己,就像保羅一樣(林前9:19等)。在這方面,福音甚至超越了律法中那條卓越的誡命;因為基督為我們捨命,教導我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為弟兄捨命」(約壹3:16),從而愛鄰舍勝過愛自己。
19「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不可用兩樣種子種你的田;也不可穿雜絲雜麻的衣服。 20無論何人與婢女行淫,這婢女是已經許配丈夫,還沒有蒙贖,也沒有得自由的,他們二人要受刑罰,卻不可處死,因為她還沒有得自由。 21那人要將他的贖罪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 22祭司要用那贖罪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 23你們進入那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為未受割禮的。三年之久,你們要以為是未受割禮的,不可吃。 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都要成為聖的,用以讚美耶和華。 25第五年你們就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多結果子。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行邪術,也不可觀兆。 27頭的周圍不可剃光,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29不可使你的女兒賣淫,使她成為妓女,免得那地陷入淫亂,遍地充滿邪惡。」
這裡有: 一、一條禁止混雜的律法,第19節。神起初創造牲畜「各從其類」(創1:25),我們必須順從神所建立的自然秩序,相信那是最好和足夠的,不可貪求怪物。「你不可加添祂的作為,免得祂責備你」;因為神工作的卓越之處在於,任何東西,若不使其變壞,都不能加添或減少(傳3:14)。正如神所結合的我們不可分離,祂所分離的我們也不可結合。禁止播種混雜的穀物和穿雜絲雜麻的衣服,要麼是異教徒的迷信習俗,要麼是暗示他們應當多麼小心,不可與異教徒混雜,也不可將外邦人的任何習俗編織到神的條例中。艾恩斯沃思(Ainsworth)認為,這是為了引導以色列人進入宗教的簡樸和真誠,以及律法和福音所有部分和教義的獨特種類。正如信心是必要的,善行也是必要的,但將這些混雜在一起作為我們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被禁止的(加2:16)。
二、一條懲罰與已許配的婢女通姦的律法,第20-22節。如果她沒有許配,律法根本不規定任何懲罰;如果她已許配,但不是婢女,懲罰將不亞於死刑:但由於她仍然是婢女(儘管在完成許配之前她必須獲得自由),死刑被免除,他們兩人都要受鞭打;或者,有些人認為,只有婦女受鞭打,而男人則要獻祭。這是為了婚姻的榮譽,即使只是藉著許配開始,罪行也應受懲罰;但這是為了自由的榮譽,不應像姦污自由婦女那樣受懲罰,當時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區別是如此之大(加4:30);但基督的福音不承認這種區別(西3:11)。
三、一條關於果樹的律法,在栽種後的頭三年,如果它們碰巧在這段時間內結果,也不可食用其果實,第23-25節。因此,猶太人的做法是,一旦發現幼樹結果,就立即摘掉,就像園丁有時那樣,因為過早結果會阻礙它們生長。如果任何果實成熟了,也不可用於神或人的服事;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實要歸耶和華為聖,要麼獻給祭司,要麼像他們的第二個什一奉獻一樣,在耶和華面前歡樂地吃,從此以後,所有果實都歸他們自己。現在, 1. 有些人認為這教導他們不可效法異教徒的習俗,據說異教徒將果樹的最初產物獻給他們的偶像,聲稱否則所有果實都會枯萎。 2. 這條關於果樹的律法似乎與關於動物的律法相似,即任何動物在八天大之前都不可作為祭物接受,兒童在八天之前也不可受割禮;參利22:27。神要他們樹木的初熟果子,但因為頭三年它們微不足道,就像八天以下的小羊或小牛一樣,所以神不要它們,因為祂理應得到最好的;然而祂也不允許它們被使用,因為祂的初熟果子尚未獻上:因此它們必須被視為未受割禮的,也就是說,像八天以下的動物一樣,不適合任何用途。 3. 我們藉此被教導不可過於急切地追求任何安慰,而要願意耐心等待享受它的時機,特別是要承認我們不配得地上的出產,我們對其果實的權利因我們始祖吃了禁果而喪失,我們只是「藉著神的道和禱告」才得以恢復(提前4:5)。
四、一條禁止異教徒迷信習俗的律法,第26-28節。 1. 吃帶血的物,就像外邦人那樣,他們將祭物的血收集到一個器皿中,供他們的鬼魔(他們幻想的)飲用,然後圍坐著吃肉,藉著與鬼魔一同宴樂來表示他們與鬼魔的交通。這種習俗不可使用,因為神祭物的血要灑在祭壇上,然後倒在祭壇腳下,並被清除。 2. 邪術和占卜,以及迷信地觀察時辰,有些日子和時辰是吉利的,有些是不吉利的。這種奇特的技藝,很可能最近是由埃及祭司發明的,用來迷惑百姓,並維持他們自己的聲譽。以色列人曾見過他們實行這些,但絕不可模仿。對於那些「蒙神託付聖言」的人來說,向魔鬼求問是不可饒恕的,對於基督徒來說更是如此,因為「神的兒子已經顯現」,祂「毀滅了魔鬼的作為」。基督徒去算命、看手相,使用符咒和符水來治療疾病和驅趕邪靈,因鹽灑落、野兔過路、不吉利的日子等而受影響,是對主耶穌的不可容忍的侮辱,是對異教和偶像崇拜的支持,也是對他們自己和他們所稱的尊貴之名的羞辱:那些問「這些事情有什麼害處?」的人,必然對律法和福音都極其無知。那些與基督有交通的人,與魔鬼有交通,或學習那些有魔鬼的人的方式,難道沒有害處嗎?我們「斷乎沒有這樣學過基督」。 3. 異教徒甚至在修飾自己方面也有迷信,神的百姓不可模仿:「頭的周圍不可剃光。」那些敬拜天象的人,為了尊崇天象,將頭髮剪成使頭部像天球一樣;但這種習俗本身既愚蠢,又因對假神的尊敬而帶有偶像崇拜的性質。 4. 他們在葬禮上表達悲傷的儀式和習俗不可模仿,第28節。他們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因為異教徒這樣做是為了安撫他們所夢想的陰間神祇,並使他們對已故的朋友施恩。基督藉著祂的受苦改變了死亡的性質,使它成為每個真正以色列人的真朋友;現在,既然不需要任何東西來使死亡對我們施恩(因為如果神施恩,死亡自然也會施恩),所以我們不至於像那些沒有指望的人一樣悲傷。那些以色列的神為自己分別出來的人,不可接受這些糞堆神祇的形象和印記。
最後,這裡禁止「使你的女兒賣淫」(第29節),這似乎是異教徒在他們的偶像崇拜中實行的,因為那些他們所敬拜的不潔之靈,對這種可憎之事甚為喜悅。
第19章_2
當淫亂成為一種宗教儀式,並在他們的聖殿中行淫時,這片土地充滿了邪惡,也就不足為奇了。這種邪惡一旦從聖殿之門進入,便如洪流般氾濫全地,沖垮了所有美德與貞潔的藩籬。魔鬼本身若非先將這些可憎之事引入他們的敬拜中,也無法將其帶入他們的生活。那些離棄聖潔的上帝,將神聖的尊榮歸於不潔之靈的人,被交由卑劣的情慾所支配,這是何等公義的護理!那些羞辱上帝的人,也因此被允許羞辱自己和他們的家庭。
道德律法 (約公元前1490年)
30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也要敬畏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31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也不可求問行巫術的,免得被他們玷污。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2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33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的地上,你們不可欺壓他。 34 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待他如本地人一樣,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5 你們施行審判,或度量,或稱重,或計量,都不可行不義。 36 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法碼,公道的伊法,公道的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 37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典章,並且遵行。我是耶和華。
一、關於維護獻給上帝之時間與地點榮耀的律法 (v. 30)。 這將是確保他們免受異教偶像崇拜和迷信,以及免受一切不道德行為的手段。 1. 安息日必須虔誠遵守,而不是那些異教徒迷信地尊崇的時日 (v. 26)。 2. 聖所必須受敬畏:必須極其謹慎地以律法所要求的潔淨和預備來接近會幕,並以謙卑、端莊和專注的態度在那裡敬拜,這才符合他們在如此可畏的至高主權面前的身份。雖然現在沒有像當時會幕和聖殿那樣由神聖預旨設立的聖地,但這條律法要求我們尊重基督徒為宗教敬拜而舉行的莊嚴聚會,因為基督應許在其中有祂特別的同在,並且在這些聚會中,當我們參與聖禮的施行時,要保持應有的端莊 (傳道書 5:1)。
二、關於警惕與巫師和交鬼者一切交通的告誡。 「不可偏向他們,不可求問他們」,不要懼怕他們會帶來任何邪惡,也不要指望他們會帶來任何好處。不要理會他們的威脅、應許或預言;不要向他們尋求啟示或建議,因為如果你這樣做,你就會因此被玷污,在上帝和你的良心面前都變得可憎。這是掃羅罪惡的極致,他因此被上帝遺棄 (1 Chron. 10:13)。
三、對年輕人要尊敬長者的吩咐 (v. 32)。 年齡是可敬的,那亙古常在者要求人們尊敬它。白髮是榮耀的冠冕。那些上帝以長壽這普遍恩惠所尊榮的人,我們應當以特別的禮儀表達來尊榮他們;而那些年長且智慧良善的人,更值得雙倍的榮耀:對這些老人,所應給予的尊重不僅僅是起立致敬;他們的聲譽和安適必須仔細考量,他們的經驗和觀察必須加以善用,他們的忠告必須被徵詢和聽從 (Job 32:6, 7)。有些人將「老人」的「面容」或「在場」應受尊敬,理解為指職位上的長老,如同「白髮」指年齡上的長者;兩者都應當像父親一樣受到尊敬,並在敬畏上帝的心中,因為上帝已將祂的部分榮耀賦予了兩者。注: 實踐信仰教導良好的禮儀,並要求我們將榮耀歸給那些應得榮耀的人。當「孩童向老年人狂傲,卑賤人向尊貴人狂傲」時 (Isa. 3:5; Job 30:1, 12),這是一個國家極度墮落和混亂的表現。年長者接受這份榮耀是合宜的,年輕人給予這份榮耀也是合宜的;因為「謙卑恭敬地對待所有比自己尊貴的人」是他們青春的裝飾,也是他們的本分。
四、吩咐以色列人要非常善待寄居者 (v. 33, 34)。 上帝的律法和祂的護理已使以色列遠超其他民族,但他們不可因此認為自己有權踐踏所有非本國的人,並隨意侮辱他們;不,「你不可欺壓寄居的,卻要愛他如己,如同你本國的人一樣。」這裡假定這位寄居者不是偶像崇拜者,而是敬拜以色列上帝的人,儘管未受割禮,至少是「門徒歸信者」(proselyte of the gate),而非「義人歸信者」(proselyte of righteousness):如果這樣的人寄居在他們中間,他們不可欺壓他,也不可在交易中壓榨他,或利用他對他們律法和習俗的無知來佔他便宜;他們必須認為欺騙寄居者與欺騙以色列人一樣是嚴重的罪;「不」(猶太拉比說),「他們甚至不可因他是寄居的,或他以前是偶像崇拜者而責備他。」寄居者是上帝特別關顧的對象,如同寡婦和孤兒一樣,因為幫助無助者是祂的榮耀 (詩篇 146:9)。因此,如果我們對他們有任何不公或施加任何困難,我們將自負其責。寄居者將蒙上帝的恩惠,因此我們應盡力邀請他們歸向恩惠,並使他們對實踐信仰產生好感。善待寄居者,這表明一種慷慨的性情,以及對上帝作為共同父親的虔誠敬畏;因為不同國家、習俗和語言的人,都是由同一血脈所造。但這裡又加上一個以色列人特有的理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上帝當時恩待你們,所以你們現在也要恩待寄居者,並照你們當時所希望被對待的方式對待他們。你們曾是寄居的,如今卻如此高升;因此你們不知道這些你們輕視的寄居者將來會如何。」
五、這裡吩咐在度量衡上要公正。 不可有任何欺詐 (v. 35)。必須非常精確 (v. 36)。在稱重和度量時,我們聲稱的目的是要給予所有與我們交易的人應得之物;但如果度量衡不準確,這就像審判中的腐敗,它在公正的幌子下進行欺騙;這樣欺騙一個人使其受損,比扒竊或在路上搶劫更糟。賣方有義務提供足量的商品,買方有義務支付足額的議定價格,這沒有公道的天平、法碼和度量衡是無法做到的。不可有人越過或欺詐他的弟兄,因為,雖然這可能隱藏於人,但終將發現上帝是所有這類行為的報應者。
六、本章以一個總體命令作結 (v. 37): 「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典章,並且遵行。」注: 1. 我們若不以極大的謹慎和深思來遵守上帝的律例,就不可能遵行它們。 2. 然而,僅僅遵守上帝的誡命是不夠的,我們必須憑良心順服它們。如果我們在觀念上吹毛求疵,卻在行為上不負責任,那對我們有何益處呢? 3. 一顆正直的心尊重上帝所有的誡命 (詩篇 119:6)。雖然在許多情況下,手未能完成應做之事,但眼睛卻遵守上帝所有的律例。我們不被允許挑選我們的本分,而必須以完全遵行上帝一切的旨意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