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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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十八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十八章

利未記 第十八章

本章內容: 一、 普遍性律法,禁止效法異教的敗壞習俗(第1-5節)。 二、 特定律法: 1. 禁止亂倫(第6-18節)。 2. 禁止獸行與殘酷的偶像崇拜(第19-23節)。 三、 這些律法的強制執行,因迦南人的毀滅而得到強化(第24-30節)。

警惕偶像崇拜行為(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他們所行的,你們不可效法;我領你們到的迦南地,他們所行的,你們也不可效法;也不可遵行他們的條例。 4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我是耶和華。」

在頒布了各種禮儀性條例之後,神在此回歸到道德誡命的強化。前者對我們而言仍有其功用,作為預表;後者則作為律法,對我們仍具約束力。在此我們看到:

1. 這些律法所依據的神聖權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第1、4、30節),以及「我是耶和華」(第5、6、21節)。「耶和華,祂有權柄統治萬有;你們的神,祂對你們有獨特的權柄。」耶和華是存在的源頭,因此也是權能的源頭,我們屬於祂,我們有義務事奉祂,祂也能懲罰一切的不順從。「你們的神,你們已經同意歸屬祂,你們在祂裡面得享福樂,你們對祂負有最大的義務,並且你們要向祂交帳。」

2. 嚴格的警誡,要他們謹防保留在埃及居住時所沾染的偶像崇拜殘餘,並避免感染他們即將進入的迦南地的偶像崇拜(第3節)。現在神藉著摩西教導他們祂的律例,他們需要「有所捨棄」(aliquid dediscendum),即捨棄他們在埃及這個以偶像崇拜聞名的國家從小耳濡目染的習俗:「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他們所行的,你們不可效法。」若他們對為奴之地仍懷有如此深厚的感情,以至於在敬拜上仍受其習俗支配,這將是極大的荒謬;對神而言,這也是極大的忘恩負義,因祂曾如此奇妙而恩慈地拯救他們。不僅如此,他們甚至可能在領受了神的律例之後,仍受一種矛盾精神的驅使,接納迦南人的邪惡習俗,並在繼承其土地的同時繼承其惡行。他們在此受到警告,要防範這種危險:「你們也不可遵行他們的條例。」習俗是如此的暴君,以至於他們的行為被稱為「條例」,甚至與神的律例相抗衡,而神的選民也面臨著從這些習俗中領受律法的危險。

3. 莊嚴的吩咐,要他們「謹守神的典章、律例和條例」(第4、5節)。大衛在詩篇119篇中許多關於神律法的禱告和宣告,似乎都與此吩咐及許多類似的吩咐有關。在此請注意: (1) 我們順服的偉大準則——神的律例典章。我們必須「謹守,按此而行」。我們必須將它們存於書中,持於手中,以便在心中和生活中實踐它們。「記念耶和華的命令而遵行」(詩篇103:18)。我們必須將它們視為我們行走的道路,視為我們工作的準則,視為我們的寶藏,如同眼中的瞳仁,以最大的謹慎和珍視來保守它們。 (2) 我們順服的巨大益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也就是說,「他今生和來世都必蒙福」。我們有理由感謝神: [1] 這仍作為一個應許而有效,並且對其條件有非常寬厚的解釋。如果我們真誠地遵守神的誡命,即使我們未能達到無罪的完全,我們也會發現盡職的道路就是安慰的道路,也將是通往幸福的道路。敬虔「有今生和來生的應許」(提摩太前書4:8)。智慧曾說:「遵守我的誡命就必存活」;並且「如果我們藉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這些惡行對我們而言,就像埃及的習俗對以色列人一樣),「我們就必存活」。 [2] 這並非以聖約的性質如此有效,以至於最小的過犯就永遠將我們排除在這生命之外。使徒兩次引用此處經文,以對比福音所啟示的信心。這是對「律法之義」的描述:「行這些事的人就必活在其中」(羅馬書10:5),並被用來證明「律法不是本於信」(加拉太書3:12)。福音所做的改變在於最後一個詞:行這些事的人仍必存活,但不是「活在其中」;因為律法不能賜生命,因為我們無法完全遵守它;它是「因肉體軟弱」(不是律法本身軟弱);但現在「行這些事的人」將「因神兒子的信而活」。他將把自己的生命歸因於基督的恩惠,而不是自己行為的功勞;參見加拉太書3:21-22。義人必存活,但他們必「因信」存活,藉著他們與基督的聯合而存活,基督是他們的生命。

亂倫的定義與禁止;禁止與近親結婚(主前1490年) 6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揭露他們的赤身;我是耶和華。 7 你父親的赤身,或你母親的赤身,你不可揭露;她是你的母親,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8 你父親妻子的赤身,你不可揭露;那是你父親的赤身。 9 你姐妹的赤身,無論是你父親的女兒,或你母親的女兒,無論是在家裡生的,或是在外邊生的,她們的赤身你都不可揭露。 10 你孫女的赤身,或你外孫女的赤身,你都不可揭露;因為她們是你的赤身。 11 你父親妻子的女兒,是你父親所生的,她是你的姐妹,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12 你父親姐妹的赤身,你不可揭露;她是你的父親的骨肉之親。 13 你母親姐妹的赤身,你不可揭露;因為她是你的母親的骨肉之親。 14 你父親兄弟的赤身,你不可揭露;你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伯母。 15 你兒媳婦的赤身,你不可揭露;她是你的兒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16 你弟兄妻子的赤身,你不可揭露;那是你弟兄的赤身。 17 你不可揭露婦人與她女兒的赤身;也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揭露她們的赤身;因為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這是邪惡。 18 你也不可娶一個婦人,又娶她的姐妹,與她作對,在她活著的時候,揭露她的赤身。

這些律法與第七條誡命有關,毫無疑問,在福音之下對我們仍有約束力,因為它們與自然之光和自然律完全一致:其中一條,即人與父親的妻子同房,使徒稱之為「連外邦人中也沒有聽說過」的罪(哥林多前書5:1)。雖然這裡禁止的一些亂倫行為在異教徒中曾有某些人實行,但它們通常是被不允許和厭惡的,除非是在那些已經變得野蠻、完全沉溺於卑劣情慾的民族中。請注意:

一、 對於這裡所列出的親屬關係,所禁止的是「親近他們,揭露他們的赤身」(第6節)。 1. 這主要是為了禁止與這些親屬結婚。婚姻是神聖的制度;它與安息日一樣,是所有制度中最古老的,與人類在地球上的存在時間相同:它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生活的舒適,以及人類以體面和榮譽的方式繁衍後代,這符合人類高於野獸的尊嚴。婚姻「在各人看為尊貴」,而這些律法是為了維護婚姻的尊榮。神聖的制度必須服從神聖的規則和限制,這是必要的,特別是因為它涉及人類墮落本性中最容易任性、衝動和不耐約束的事情。然而,這些禁令除了由無可爭議的權柄頒布之外,本身也是高度合理和公平的。 (1) 藉著婚姻,兩人要成為一體;因此,那些先前在某種意義上因自然而成為一體的人,若再藉著制度成為一體,將是極大的荒謬;因為這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聯合那些先前未聯合的人。 (2) 婚姻使夫妻之間平等。「她豈不是從你肋旁取出的伴侶嗎?」因此,如果先前有尊卑之分的人(這在大多數這裡列出的情況中都是如此)互相通婚,自然的秩序就會被一個積極的制度所取代,這是絕對不允許的。主人與僕人、貴族與平民之間的不平等是基於同意和習俗,如果這種不平等被婚姻的平等所取代,並無害處;但父母與子女、叔伯與侄女、姑姨與侄子之間的不平等,無論是血緣還是姻親,都是基於自然,因此是永久的,不能在不造成混亂的情況下被婚姻的平等所取代,因為婚姻的制度雖然古老,卻晚於自然的秩序。 (3) 除了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姻親的兄弟姐妹之外,沒有禁止任何平等的親屬關係;在這方面,沒有像前者那樣的自然荒謬,因為亞當的兒子們必然要娶自己的姐妹;但有必要藉著一條積極的律法使其成為非法和可憎的,以防止那些在年輕時被認為同住一屋的人之間發生罪惡的親密關係,而這種通婚會破壞婚姻的一個目的,即擴大友誼和利益。如果每個人都娶自己的姐妹(如果合法,他們世世代代都會如此),每個家庭都將自成一世界,而「我們是互相為肢體」的觀念就會被遺忘。可以肯定的是,這一直被較為嚴謹的異教徒視為最可恥和可憎的事情;那些沒有這條律法的人,在這方面卻是自己的律法。利用婚姻制度來庇護亂倫的結合,不僅不能為其辯護或減輕其罪責,反而增加了褻瀆神聖制度的罪責,將原本為最高尚目的設立的制度,貶低為最卑劣的用途。然而, 2. 與這些親屬在婚姻之外發生不潔行為,毫無疑問也在此處被禁止,其意圖不亞於前者:同樣,所有淫蕩的舉止、輕浮的調情,以及一切看似邪惡的行為,也都在禁止之列。親屬之間必須彼此相愛,並且可以自由親密地交往,但必須保持純潔;而且,越是不被他人懷疑有邪惡,當事人就越應該小心,以免「撒但佔了他們的便宜」,因為撒但是一個非常狡猾的敵人,會尋找一切機會攻擊我們。

二、 所禁止的親屬關係大多描述得很清楚;一般來說,所訂立的規則是:一個人被禁止與自己的哪些親屬結婚,同樣也被禁止與他妻子的哪些親屬結婚,因為他們二人是一體。那條禁止娶兄弟妻子的律法(第16節)有一個猶太國家特有的例外,即如果一個人沒有後代就死了,他的兄弟或最近的親屬應該娶寡婦,為死者立後(申命記25:5),其原因僅在該國有效;因此,現在這些原因已經消失,例外也隨之消失,這條律法仍然有效,即一個人絕不能娶他兄弟的寡婦。第18節中禁止一個人「娶一個婦人,又娶她的姐妹」的條款,暗示了對多妻制的默許,正如當時其他一些律法所做的(出埃及記21:10;申命記21:15),但禁止一個人娶兩個姐妹,就像雅各一樣,因為在先前平等的姐妹之間,更容易產生比非近親的妻子之間更大的嫉妒和敵意。如果妻子的姐妹被納為妾或次妻,在她活著的時候,沒有什麼比這更令人煩惱的了。

禁止不義的律法(主前1490年) 19 你不可親近婦人,揭露她的赤身,在她不潔淨的時候。 20 你不可與你鄰舍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 21 你不可使你的任何後裔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22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可憎惡的。 23 你不可與任何獸類交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交合;這是混亂。 24 你們不可因這些事玷污自己;因為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列國,都因這些事玷污了自己。 25 地也因此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她的居民。 26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不可行這些可憎惡的事;無論是你們本國的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 (因為在你們以前的這地居民,都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免得你們玷污這地的時候,地也把你們吐出去,像吐出在你們以前的列國一樣。 29 因為凡行這些可憎惡之事的,那行事的人必從民中剪除。 30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命令,不可行在你們以前所行的任何可憎惡的風俗,也不可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在此有: 一、 一條律法,旨在維護婚姻床的尊榮,使其不被不合時宜地使用(第19節),也不被姦夫侵犯(第20節)。

二、 一條律法,禁止最不自然的偶像崇拜,即使他們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第21節)。摩洛(有人認為)是他們用來崇拜太陽的偶像,太陽是世界的大火;因此,在崇拜它時,他們讓自己的兒女成為這個偶像的祭品,在它面前將他們燒死,或者成為它的奉獻者,讓他們從兩堆火之間經過(有人認為),或者被扔過一堆火,以尊崇這個虛假的偶像,想像以這種方式將他們的一個孩子獻給摩洛,就能為他們其餘的孩子帶來好運。如果偶像崇拜者如此將自己的孩子獻給假神,我們豈能認為有任何東西太過寶貴,不能獻給真神,或不能為真神捨棄呢?看哪,以色列人後來犯下的這罪(儘管有這條律法),因著他們和他們的兒女與神的關係而更加嚴重。以西結書16:20說:「你將你所生的兒女,就是你為我所生的,獻給他們為祭。」因此,這裡稱之為「褻瀆他們神的名」;因為這看起來好像他們認為自己對摩洛的義務比對耶和華的義務更大;因為他們只將牲畜獻給耶和華,卻將兒女獻給摩洛。

三、 一條律法,禁止不自然的淫慾,即雞姦和獸姦,這些罪惡是不可提及、不可想像的,必須以最大的厭惡來對待(第22、23節)。其他罪惡使人與野獸同等,但這些罪惡卻使人沉淪得更低。竟然有必要制定這些律法,而且自從頒布以來,它們竟然會被違犯,這是人類本性的永久恥辱和醜聞;而將人交給這些卑劣的情慾,常常是他們偶像崇拜的懲罰;使徒在羅馬書1:24中如此闡明。

四、 反對這些及類似可憎惡罪行的論證。那位擁有無可爭辯的權利來命令我們的主,卻因為祂要待我們如人,並「用人的繩索牽引我們」,而屈尊與我們講理。 1. 罪人因這些可憎惡的事玷污自己:「你們不可因這些事玷污自己」(第24節)。所有的罪都玷污良心,但這些罪有其獨特的醜惡。我們天父出於對我們的慈愛,要求我們保持潔淨,不要在污穢中打滾。 2. 「那行事的人必從民中剪除」(第29節)。這是公正的;因為「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哥林多前書3:17)。肉體的情慾與靈魂爭戰,如果神的憐憫和恩惠不加以阻止,這些情慾必會毀滅靈魂。 3. 「地也因此玷污了」(第25節)。如果這些邪惡行為被實行並被縱容,那地就會因此變得不適合有神的會幕在其中,而純潔聖潔的神將會從那地收回祂恩慈同在的記號。那地也會對居民造成不健康的影響,他們因此被罪感染,並暴露於瘟疫之中;而且,那地對其中所有良善的人來說,確實是令人作嘔和厭惡的,就像所多瑪的邪惡對義人羅得的靈魂一樣。 4. 這些是先前居民的可憎惡之事(第24、27節)。因此,有必要制定這些律法,作為進入感染區時所需的解毒劑和預防措施。因此,他們不應該實行任何此類事情,因為那些實行這些事情的國家現在正處於神的咒詛之下,並將很快被以色列的刀劍所滅。他們不能不意識到那些沉溺於這種污穢的人是如何使自己變得可憎,以及他們在所有良善的人眼中是如何發臭的;而像以色列這樣被分別為聖和尊榮的民族,豈能使自己如此卑劣呢?當我們觀察到罪在他人身上顯得如此醜惡時,我們應該以此作為論據,以最大的謹慎和小心來維護我們的純潔。 5. 迦南人因這些及類似的罪惡而被毀滅;這些罪惡填滿了亞摩利人的罪孽(創世記15:16),並帶來了許多人口眾多的王國的毀滅,以色列人很快就要成為這些毀滅的見證者和執行者:「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第25節)。請注意,神對那些膽大妄為、褻瀆神明和無神論者所施行的可怕審判,旨在警告那些自稱信奉宗教的人,要謹防一切哪怕是最小的褻瀆或無神論的表現或傾向。即使是迦南人的毀滅,也是對以色列人的一個告誡,不要效法他們。不僅如此,為了表明不僅創造主被激怒,連受造物也因這些可憎惡的事而受累,經文補充說(第25節):「地也吐出她的居民。」他們所踏的土地,彷彿在他們之下呻吟,對他們感到厭惡,直到將這些「耶和華的仇敵」(以賽亞書1:24)吐出才得以安寧。這表明罪惡的極端可憎;罪惡的人確實「喝罪孽如水」,但無害的受造物卻對此感到反胃,並起來反對它。許多房屋和城鎮都曾厭惡地吐出邪惡的居民,彷彿「啟示錄3:16」。因此,神說:「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玷污這地的時候,地也把你們吐出去」(第28節)。這地是賜給他們並傳給他們的,但他們必須預期,如果他們效法迦南人的惡行,他們的命運也將與迦南人相同。請注意,邪惡的以色列人對神而言,與邪惡的迦南人一樣可憎,甚至更甚,也將同樣快地被吐出,甚至更快。使徒對外邦歸信者發出類似於此處給以色列人的警告,針對被棄絕的猶太人,他們取代了猶太人的位置(羅馬書11:19等);他們必須謹防「重蹈不信的覆轍」(希伯來書4:11)。更廣泛地應用此原則;讓我們有效地避免一切罪惡的行徑,思考有多少人因此而毀滅。用信心的耳朵傾聽無底坑的門,聽那些被地吐出、被地獄吞噬的受咒詛罪人悲慘的尖叫和哀號,他們發現自己因罪而毀滅,永遠毀滅;並戰兢,以免這最終成為你的份。神的威脅和審判應該使我們遠離罪惡。

五、 本章以一個對抗這種感染的萬靈藥作結:「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命令,不可行在你們以前所行的任何可憎惡的風俗,也不可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第30節)。這是所開出的藥方。請注意: 1. 罪惡的習俗是可憎惡的習俗,它們的普遍性和時尚性絲毫不會減輕其可憎性,我們也不應因此而減少對它們的厭惡,反而應當更加厭惡;因為它們越是普遍,就越是危險。 2. 接受和容許任何一種罪惡的習俗,其後果是極其有害的,因為一種習俗會為許多習俗開路,「一旦接受一個荒謬,就會接踵而來一千個。」罪惡的道路是下坡路。 3. 緊密而持續地遵守神的律例,是防止嚴重罪惡感染最有效的防護措施。我們越是品嚐聖潔律例的甘甜,感受其能力,我們就越不會傾向於罪人可憎習俗的禁忌之樂。唯有神的恩惠才能保守我們,而這恩惠唯有在運用恩典的途徑中才能期待。神從不將任何人交給他們自己的心願,除非他們首先離棄了祂和祂的制度。

第19章_1

利未記 第十九章

本章中有些是禮儀性的誡命,但大多數是道德性的。令人驚訝的是,當律法中一些較輕微的事項被大大擴展時(例如關於痲瘋病的兩長章),許多更重要的事項卻被濃縮在很小的篇幅中:本章中許多單一的經文包含了關於判斷和憐憫的完整律法;因為這些事在每個人的良心裡都是顯明的;人們自己的思想就能解釋這些,並對它們進行注釋。

一、本章中以色列人獨有的律法有: 1. 關於平安祭的,第5-8節。 2. 關於田地拾穗的,第9-10節。 3. 禁止牲畜、種子和布料混雜的,第19節。 4. 關於樹木的,第23-25節。 5. 禁止某些迷信習俗的,第26-28節。

二、然而,這些誡命中的大多數對我們也具有約束力,因為它們是對十誡大部分內容的闡釋。 1. 這裡有十誡的序言:「我是耶和華」,重複了十五次。 2. 十誡的總綱。所有第一條誡命都包含在「你們要聖潔」(第2節)中。所有第二條誡命都包含在「要愛你的鄰舍」(第18節)中,並回答了「誰是我的鄰舍?」這個問題(第33-34節)。 3. 每條誡命的一些內容。  (1) 第一條誡命暗示在經常重複的「我是你們的神」中。這裡禁止行邪術(第26節)和巫術(第31節),這些都是將魔鬼當作神。  (2) 拜偶像,違反第二條誡命,是被禁止的,第4節。  (3) 褻瀆神的名,違反第三條誡命,第12節。  (4) 遵守安息日被強調,第3、30節。  (5) 要求兒女孝敬父母(第3節),並尊敬老人(第32節)。  (6) 這裡禁止仇恨和報復,違反第六條誡命,第17-18節。  (7) 姦淫(第20-22節)和淫亂(第29節)。  (8) 這裡要求審判公正(第15節),禁止偷竊(第11節),欺詐和拖欠工資(第13節),以及使用不準確的法碼(第35-36節)。  (9) 說謊(第11節)。誹謗(第14節)。搬弄是非和作假見證(第16節)。  (10) 第十條誡命約束人心,同樣地(第17節):「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這裡還有一個莊嚴的命令,要求遵守所有這些律例(第37節)。

現在,這些事情不需要太多幫助來理解,但需要持續的謹慎和警醒來遵守。「凡遵行這些誡命的,都是有智慧的。」

禮儀律與道德律。(主前1490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要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3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4你們不可偏向偶像,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要獻得蒙悅納。 6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下到第三天,就要用火焚燒。 7第三天若再吃,就為可憎惡的,不蒙悅納。 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9「你們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摩西奉命將這些律法的總綱傳達給「以色列全會眾」(第2節);不僅是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而是所有百姓,因為他們都關心知道自己的職責。即使在律法較為晦暗的時代,那種以無知為母的宗教也不可能是出於神的。摩西必須將神的律例曉諭全會眾,並在營中宣告。這些律法,很可能他親自向所有能同時聽到的人傳達,然後分幾次逐步傳達給所有人。這裡給出的許多誡命他們以前已經領受過,但有必要重複,以便他們能記住。誡命必須是誡命上加誡命,律例上加律例,這一切都還不夠。

在這些經文中, 一、要求以色列人成為聖潔的百姓,因為以色列的神是聖潔的神,第2節。他們被獨特的律法和習俗與所有其他民族區分開來,旨在教導他們真正地與世界和肉體分離,並完全奉獻給神。這也是現在基督的律法(願主使我們內心每個意念都順服這律法!),「你們要聖潔,因為我(主)是聖潔的」(彼前1:15-16)。我們是聖潔耶穌的跟隨者,因此必須按照我們的能力,被分別為聖歸於神的榮耀,並效法祂的本性和旨意。以色列人藉著預表和影兒得以成聖(利20:8),但我們是「藉著真理」,或所有這些影兒的實質得以成聖(約17:17;多2:14)。

二、兒女要順服父母:「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第3節)。 1. 這裡所要求的「孝敬」與第五條誡命所吩咐的「尊敬」是相同的;參瑪1:6。它包括內心的敬畏和尊重,外在的尊敬表達,順服父母合法的命令,努力取悅他們並使他們安樂,避免一切可能冒犯、使他們憂傷並招致他們不悅的事。猶太拉比問:「對父親應有的這種孝敬是什麼?」他們回答說:「就是不要擋他的路,不要坐在他的位子上,不要反駁他的話,也不要挑剔他的話,不要直呼他的名字,無論是生前還是死後,而要稱『我的父親』或『先生』;如果他貧困,就要供養他,諸如此類。」 2. 兒女長大成人後,不可認為自己就免除了這項職責:每個人,即使是智者和偉人,仍然必須尊敬父母,因為他們是他的父母。 3. 母親被放在前面,這是不尋常的,表明這職責對父母雙方都同樣重要;如果母親在父親之後仍然健在,她仍然必須受到尊敬和順服。 4. 補充說:「也要守我的安息日。」如果神藉著祂的律法來維護父母的尊榮,那麼父母就必須運用他們對兒女的權柄來維護神的尊榮,特別是祂安息日的尊榮,安息日的看守在很大程度上是藉著第四條誡命託付給父母的:「你和你的兒女。」年輕人的墮落常常始於輕視父母和褻瀆安息日。因此,這兩條誡命被恰當地放在這律例摘要的開頭:「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那些敬畏父母並守安息日為聖的兒女,是有希望的,很可能會做得很好。 5. 這兩條誡命的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安息日的主,也是你們父母的神。

三、只敬拜神,不可用偶像(第4節):「你們不可偏向偶像,偏向『以利林』(Elilim),就是虛無之物,沒有能力,沒有價值,不是神的假神。不可從真神轉向假神,從全能的神轉向無能的神,從那使你們聖潔和幸福的神轉向那些會欺騙你們、敗壞你們、毀滅你們,並使你們永遠悲慘的假神。不可將你們的眼睛轉向它們,更不可將你們的心轉向它們。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就是你們自己幻想的產物,也不可想藉著鑄造的神像來敬拜創造主。你們是神手所造的,不可荒謬到去敬拜你們自己手所造的神。」這裡特別提到鑄造的神像,是為了提醒他們鑄造金牛犢的事。

四、平安祭的獻祭和食用必須始終按照律法進行,第5-8節。很可能重複這條律法而非其他與祭物相關的律法有其特殊原因。平安祭的食用是百姓的部分,是在祭司的視線之外進行的,或許有些人像他們保存嗎哪一樣(出16:20),將平安祭的冷肉保存得比規定時間更長,這才引起了這項警告;參閱之前的律法本身,利7:16-18。神要祂自己的工作在祂自己的時間內完成。即使祭物是按照律法獻上的,如果沒有按照律法食用,就不蒙悅納。即使傳道人盡了他們的職責,如果百姓不盡他們的職責,又有什麼益處呢?在我們的屬靈祭物之後,還有工作要做,就是適當地運用它們;如果這被忽略了,一切都是徒勞的。

五、他們應將收割和葡萄園的拾穗留給窮人,第9-10節。 注:敬虔的行為必須始終伴隨著慈善的行為,量力而行。當他們收割莊稼時,必須在田角留一些未割的;猶太拉比說:「應該是田地的六十分之一」;他們也必須留下拾穗和最初被忽略的小串葡萄。這條律法,雖然現在在字面上沒有約束力,但它教導我們: 1. 我們不可貪婪和吝嗇,對任何我們能聲稱擁有的東西都貪得無厭;也不可在細微瑣碎的事情上堅持自己的權利。 2. 我們必須樂於看見窮人得到我們勞動的果實的供應和滋養。我們不可認為任何超出我們自己的東西都是損失,也不可認為任何給予窮人的東西都是浪費。 3. 喜樂的時刻,例如收穫時節,是行善的適當時機;這樣,當我們歡樂時,窮人也能與我們一同歡樂,當我們的心稱頌神時,他們的腰也能稱頌我們。

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他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1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我是耶和華。 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出你鄰舍的過失,免得你因他擔罪。 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這裡教導我們: 一、在我們所有的交易中都要誠實和真實,第11節。神藉著祂的護理為每個人指定了財產,藉著祂的律法禁止侵犯這項指定,無論是直接的偷竊:「你們不可偷盜」,還是欺詐性的交易:「你們不可欺騙,也不可弄虛作假。」我們在世上擁有的一切,都必須確保是誠實得來的,因為不誠實得來的財富,我們無法真正富有,也無法長久富有。真理的神,要求內心有真理(詩51:6),也要求口舌有真理:「也不可彼此說謊」,無論是在交易中還是在日常交談中。這是基督教的律法之一(西3:9):「不要彼此說謊。」那些不說真話的人不配被告知真話;那些因說謊而犯罪的人,理所當然地因此受苦;因此我們被禁止「彼此說謊」;因為如果我們對別人說謊,我們就教導他們對我們說謊。

二、對神聖的名保持極其敬畏的態度(第12節),不可呼喚祂作證: 1. 為了謊言:「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說謊是壞事,但起誓說謊更糟。 2. 為了瑣事和一切不相干的事:「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藉著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目的,而非其應當被虔誠使用的目的。

三、不可奪取或扣留任何人的權利,第13節。我們不可藉著欺詐或搶奪奪取不屬於我們自己的東西;也不可扣留屬於他人的東西,特別是「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他那裡過夜」。日工應當在完成一天工作後,如果他要求,就立即得到工資。拒絕支付工資,甚至延遲支付,對他造成損害,都是極大的罪,是向天呼求報復的罪(雅5:4)。

四、要特別關心那些無法自救的人的名譽和安全,第14節。 1. 聾子的名譽:「不可咒罵聾子」;這不僅指那些天生耳聾,完全聽不見的人,也指那些不在場,目前聽不到咒罵的人,因此無法表達他們的不滿、回敬侮辱或為自己伸冤的人,以及那些有耐心的人,他們似乎聽不見,不願注意,就像大衛一樣(詩38:13)。不要因為他們不願或不能為自己報仇而傷害任何人,因為神看見也聽見,即使他們看不見也聽不見。 2. 我們也必須關心瞎子的安全,不可將絆腳石放在他們面前;因為這是對受苦者加添苦難,並使神的護理成為我們惡意的工具。這項禁令暗示了一條誡命,就是要幫助瞎子,並將絆腳石從他們路上移開。猶太作家認為,任何人都無法如此殘忍地「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因此他們將其理解為比喻,禁止向那些單純易受騙的人提供壞建議,使他們可能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我們應當小心,不要做任何可能導致我們軟弱的弟兄跌倒的事情(羅14:13;林前8:9)。這裡補充說,作為這些罪的防範:「只要敬畏你的神。」「你不用懼怕聾子和瞎子,他們無法為自己伸冤;但要記住,幫助無助者是神的榮耀,祂會為他們伸冤。」 注:敬畏神會約束我們不做那些不會招致人類反感的事情。

五、這裡命令審判官和所有掌權者要公正地作出判決和裁決(第15節);無論他們是受委任的審判官,還是經雙方同意在特定案件中擔任仲裁人,他們都不可對任何一方行不義,而必須盡其所能,按照公平的原則行事,純粹考慮案件的實質,而不考慮當事人的身份。公義絕不可被扭曲,無論是: 1. 出於對窮人的憐憫:「不可偏護窮人」(出23:3)。無論可以給窮人什麼作為施捨,但除了他合法應得的權利之外,不可判給他任何東西,也不可因他的貧困而免除他應受的任何公正懲罰。 2. 出於對有勢力者的尊敬或懼怕,審判官最常因此而偏袒。猶太人說:「審判官受這條律法的約束,必須如此公正,以至於不可讓爭訟雙方中的一方坐著而另一方站著,也不可允許一方隨意發言而命令另一方簡短;參雅2:1-4。」

六、我們都被禁止做任何傷害鄰舍名譽的事(第16節),無論是: 1. 在日常交談中:「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一個人能擔任的最糟糕的職務,就是到處宣揚每個人的過失,洩露秘密,誇大罪行,將一切不對的事情說得最糟,目的是為了毀壞和破壞人們的名譽,並在鄰舍之間播撒不和。搬弄是非這個詞的意思是「小販」或「小商人」,是貿易中的闖入者;因為搬弄是非者在一家收集惡意的故事,然後在另一家傳播,通常以交換的方式進行誹謗。參箴11:13;20:19;耶9:4-5;結22:9對這種罪的譴責。 2. 在作證時:「也不可站著作證,反對你鄰舍的血」,如果他的血是無辜的,也不可與那些像箴1:11-12所描述的嗜血之人結夥。猶太拉比對此有更深一層的解釋:「你不可袖手旁觀,看著你的弟兄身處危險,而必須前來幫助和救援,即使這會危及你自己的生命或肢體。」他們補充說:「凡能藉著他的證詞為被控告者洗清罪名的人,都受這條律法的約束必須這樣做」;參箴24:11-12。

七、我們被命令要以愛心責備鄰舍(第17節):「總要指出你鄰舍的過失。」 1. 寧可責備他,也不要因他對你造成的傷害而恨他。如果我們認為鄰舍以任何方式冤枉了我們,我們不可對他懷恨在心,與他疏遠,不與他說好話也不說壞話,就像有些人那樣,他們善於隱藏自己的不滿,直到有機會徹底報復(撒下13:22);但我們寧可帶著智慧的溫柔表達我們的不滿,努力使我們的弟兄認識到傷害,與他公平地討論事情,從而消除所懷的嫌隙:這是我們救主在這種情況下給出的規則(路17:3)。 2. 因此,要為他對神所犯的罪責備他,因為你愛他;努力使他悔改,使他的罪得赦免,他可以轉離罪惡,罪就不會「留在他身上」。 注:友善的責備是我們彼此應盡的職責,我們應當以愛心給予和接受。願義人擊打我,這必是恩惠(詩141:5)。「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卻是可信賴和有益的」(箴27:5-6)。這裡嚴格命令:「你務必這樣做,不可藉任何藉口省略。」考慮:  (1) 我們不責備所招致的罪咎:這裡被解釋為恨我們的弟兄。我們很容易這樣推論:「某某是我所愛的朋友,所以我不會因指出他的過失而使他不舒服」;但我們應該說:「因此我會善意地指出他的過失。」愛遮蓋別人的罪,但不能遮蓋犯罪者自己的罪。  (2) 我們不責備所造成的傷害:我們「容許罪在他身上」。我們必須幫助敵人倒在重擔下的驢子,難道我們不應該幫助朋友的靈魂嗎?(出23:5)。藉著「容許罪在他身上」,我們就有「為他擔罪」的危險,正如邊註所讀。如果我們不責備「那不結果子的黑暗作為」,我們就與它們有份,並成為「事後」的幫兇(弗5:11)。這是你的弟兄,你的鄰舍所關心的;而該隱說:「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

八、這裡要求我們除去一切惡意,穿上弟兄之愛(第18節)。 1. 我們不可對任何人懷有惡意:「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這與第17節的「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意思相同;因為惡意是謀殺的開始。如果我們的弟兄傷害了我們,我們不可報復他,那是報仇;我們不可在每個場合都以此責備他,那是懷恨;但我們必須既饒恕又忘記,因為我們就是這樣蒙神饒恕的。懷恨在心,記住侮辱和傷害,讓那「話語永遠吞噬」,是最惡毒的事情,也是友誼的毒藥。 2. 我們必須對所有人懷有善意:「卻要愛人如己。」我們常常傷害自己,但我們很快就饒恕自己這些傷害,它們絲毫不會減少我們對自己的愛;同樣地,我們也應該愛我們的鄰舍。我們的救主將這條律法定為第二條最大的誡命(太22:39),使徒保羅也指出它是第二條誡命的總綱(羅13:9-10;加5:14)。我們必須像愛自己一樣真實地愛我們的鄰舍,不虛偽;我們必須以我們愛自己的方式來證明我們對鄰舍的愛,盡我們所能地預防他的傷害,並為他謀求益處。我們必須對鄰舍做我們希望別人對我們做的事(太7:12),將「我們的靈魂置於他的靈魂的地位」(伯16:4-5)。甚至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必須為鄰舍的益處而捨己,就像保羅一樣(林前9:19等)。在這方面,福音甚至超越了律法中那條卓越的誡命;因為基督為我們捨命,教導我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為弟兄捨命」(約壹3:16),從而愛鄰舍勝過愛自己。

19「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不可用兩樣種子種你的田;也不可穿雜絲雜麻的衣服。 20無論何人與婢女行淫,這婢女是已經許配丈夫,還沒有蒙贖,也沒有得自由的,他們二人要受刑罰,卻不可處死,因為她還沒有得自由。 21那人要將他的贖罪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 22祭司要用那贖罪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 23你們進入那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為未受割禮的。三年之久,你們要以為是未受割禮的,不可吃。 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都要成為聖的,用以讚美耶和華。 25第五年你們就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多結果子。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行邪術,也不可觀兆。 27頭的周圍不可剃光,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29不可使你的女兒賣淫,使她成為妓女,免得那地陷入淫亂,遍地充滿邪惡。」

這裡有: 一、一條禁止混雜的律法,第19節。神起初創造牲畜「各從其類」(創1:25),我們必須順從神所建立的自然秩序,相信那是最好和足夠的,不可貪求怪物。「你不可加添祂的作為,免得祂責備你」;因為神工作的卓越之處在於,任何東西,若不使其變壞,都不能加添或減少(傳3:14)。正如神所結合的我們不可分離,祂所分離的我們也不可結合。禁止播種混雜的穀物和穿雜絲雜麻的衣服,要麼是異教徒的迷信習俗,要麼是暗示他們應當多麼小心,不可與異教徒混雜,也不可將外邦人的任何習俗編織到神的條例中。艾恩斯沃思(Ainsworth)認為,這是為了引導以色列人進入宗教的簡樸和真誠,以及律法和福音所有部分和教義的獨特種類。正如信心是必要的,善行也是必要的,但將這些混雜在一起作為我們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被禁止的(加2:16)。

二、一條懲罰與已許配的婢女通姦的律法,第20-22節。如果她沒有許配,律法根本不規定任何懲罰;如果她已許配,但不是婢女,懲罰將不亞於死刑:但由於她仍然是婢女(儘管在完成許配之前她必須獲得自由),死刑被免除,他們兩人都要受鞭打;或者,有些人認為,只有婦女受鞭打,而男人則要獻祭。這是為了婚姻的榮譽,即使只是藉著許配開始,罪行也應受懲罰;但這是為了自由的榮譽,不應像姦污自由婦女那樣受懲罰,當時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區別是如此之大(加4:30);但基督的福音不承認這種區別(西3:11)。

三、一條關於果樹的律法,在栽種後的頭三年,如果它們碰巧在這段時間內結果,也不可食用其果實,第23-25節。因此,猶太人的做法是,一旦發現幼樹結果,就立即摘掉,就像園丁有時那樣,因為過早結果會阻礙它們生長。如果任何果實成熟了,也不可用於神或人的服事;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實要歸耶和華為聖,要麼獻給祭司,要麼像他們的第二個什一奉獻一樣,在耶和華面前歡樂地吃,從此以後,所有果實都歸他們自己。現在, 1. 有些人認為這教導他們不可效法異教徒的習俗,據說異教徒將果樹的最初產物獻給他們的偶像,聲稱否則所有果實都會枯萎。 2. 這條關於果樹的律法似乎與關於動物的律法相似,即任何動物在八天大之前都不可作為祭物接受,兒童在八天之前也不可受割禮;參利22:27。神要他們樹木的初熟果子,但因為頭三年它們微不足道,就像八天以下的小羊或小牛一樣,所以神不要它們,因為祂理應得到最好的;然而祂也不允許它們被使用,因為祂的初熟果子尚未獻上:因此它們必須被視為未受割禮的,也就是說,像八天以下的動物一樣,不適合任何用途。 3. 我們藉此被教導不可過於急切地追求任何安慰,而要願意耐心等待享受它的時機,特別是要承認我們不配得地上的出產,我們對其果實的權利因我們始祖吃了禁果而喪失,我們只是「藉著神的道和禱告」才得以恢復(提前4:5)。

四、一條禁止異教徒迷信習俗的律法,第26-28節。 1. 吃帶血的物,就像外邦人那樣,他們將祭物的血收集到一個器皿中,供他們的鬼魔(他們幻想的)飲用,然後圍坐著吃肉,藉著與鬼魔一同宴樂來表示他們與鬼魔的交通。這種習俗不可使用,因為神祭物的血要灑在祭壇上,然後倒在祭壇腳下,並被清除。 2. 邪術和占卜,以及迷信地觀察時辰,有些日子和時辰是吉利的,有些是不吉利的。這種奇特的技藝,很可能最近是由埃及祭司發明的,用來迷惑百姓,並維持他們自己的聲譽。以色列人曾見過他們實行這些,但絕不可模仿。對於那些「蒙神託付聖言」的人來說,向魔鬼求問是不可饒恕的,對於基督徒來說更是如此,因為「神的兒子已經顯現」,祂「毀滅了魔鬼的作為」。基督徒去算命、看手相,使用符咒和符水來治療疾病和驅趕邪靈,因鹽灑落、野兔過路、不吉利的日子等而受影響,是對主耶穌的不可容忍的侮辱,是對異教和偶像崇拜的支持,也是對他們自己和他們所稱的尊貴之名的羞辱:那些問「這些事情有什麼害處?」的人,必然對律法和福音都極其無知。那些與基督有交通的人,與魔鬼有交通,或學習那些有魔鬼的人的方式,難道沒有害處嗎?我們「斷乎沒有這樣學過基督」。 3. 異教徒甚至在修飾自己方面也有迷信,神的百姓不可模仿:「頭的周圍不可剃光。」那些敬拜天象的人,為了尊崇天象,將頭髮剪成使頭部像天球一樣;但這種習俗本身既愚蠢,又因對假神的尊敬而帶有偶像崇拜的性質。 4. 他們在葬禮上表達悲傷的儀式和習俗不可模仿,第28節。他們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因為異教徒這樣做是為了安撫他們所夢想的陰間神祇,並使他們對已故的朋友施恩。基督藉著祂的受苦改變了死亡的性質,使它成為每個真正以色列人的真朋友;現在,既然不需要任何東西來使死亡對我們施恩(因為如果神施恩,死亡自然也會施恩),所以我們不至於像那些沒有指望的人一樣悲傷。那些以色列的神為自己分別出來的人,不可接受這些糞堆神祇的形象和印記。

最後,這裡禁止「使你的女兒賣淫」(第29節),這似乎是異教徒在他們的偶像崇拜中實行的,因為那些他們所敬拜的不潔之靈,對這種可憎之事甚為喜悅。

第19章_2

當淫亂成為一種宗教儀式,並在他們的聖殿中行淫時,這片土地充滿了邪惡,也就不足為奇了。這種邪惡一旦從聖殿之門進入,便如洪流般氾濫全地,沖垮了所有美德與貞潔的藩籬。魔鬼本身若非先將這些可憎之事引入他們的敬拜中,也無法將其帶入他們的生活。那些離棄聖潔的上帝,將神聖的尊榮歸於不潔之靈的人,被交由卑劣的情慾所支配,這是何等公義的護理!那些羞辱上帝的人,也因此被允許羞辱自己和他們的家庭。

道德律法 (約公元前1490年)

30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也要敬畏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31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也不可求問行巫術的,免得被他們玷污。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2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33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的地上,你們不可欺壓他。 34 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待他如本地人一樣,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5 你們施行審判,或度量,或稱重,或計量,都不可行不義。 36 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法碼,公道的伊法,公道的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 37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典章,並且遵行。我是耶和華。

一、關於維護獻給上帝之時間與地點榮耀的律法 (v. 30)。 這將是確保他們免受異教偶像崇拜和迷信,以及免受一切不道德行為的手段。 1. 安息日必須虔誠遵守,而不是那些異教徒迷信地尊崇的時日 (v. 26)。 2. 聖所必須受敬畏:必須極其謹慎地以律法所要求的潔淨和預備來接近會幕,並以謙卑、端莊和專注的態度在那裡敬拜,這才符合他們在如此可畏的至高主權面前的身份。雖然現在沒有像當時會幕和聖殿那樣由神聖預旨設立的聖地,但這條律法要求我們尊重基督徒為宗教敬拜而舉行的莊嚴聚會,因為基督應許在其中有祂特別的同在,並且在這些聚會中,當我們參與聖禮的施行時,要保持應有的端莊 (傳道書 5:1)。

二、關於警惕與巫師和交鬼者一切交通的告誡。 「不可偏向他們,不可求問他們」,不要懼怕他們會帶來任何邪惡,也不要指望他們會帶來任何好處。不要理會他們的威脅、應許或預言;不要向他們尋求啟示或建議,因為如果你這樣做,你就會因此被玷污,在上帝和你的良心面前都變得可憎。這是掃羅罪惡的極致,他因此被上帝遺棄 (1 Chron. 10:13)。

三、對年輕人要尊敬長者的吩咐 (v. 32)。 年齡是可敬的,那亙古常在者要求人們尊敬它。白髮是榮耀的冠冕。那些上帝以長壽這普遍恩惠所尊榮的人,我們應當以特別的禮儀表達來尊榮他們;而那些年長且智慧良善的人,更值得雙倍的榮耀:對這些老人,所應給予的尊重不僅僅是起立致敬;他們的聲譽和安適必須仔細考量,他們的經驗和觀察必須加以善用,他們的忠告必須被徵詢和聽從 (Job 32:6, 7)。有些人將「老人」的「面容」或「在場」應受尊敬,理解為指職位上的長老,如同「白髮」指年齡上的長者;兩者都應當像父親一樣受到尊敬,並在敬畏上帝的心中,因為上帝已將祂的部分榮耀賦予了兩者。注: 實踐信仰教導良好的禮儀,並要求我們將榮耀歸給那些應得榮耀的人。當「孩童向老年人狂傲,卑賤人向尊貴人狂傲」時 (Isa. 3:5; Job 30:1, 12),這是一個國家極度墮落和混亂的表現。年長者接受這份榮耀是合宜的,年輕人給予這份榮耀也是合宜的;因為「謙卑恭敬地對待所有比自己尊貴的人」是他們青春的裝飾,也是他們的本分。

四、吩咐以色列人要非常善待寄居者 (v. 33, 34)。 上帝的律法和祂的護理已使以色列遠超其他民族,但他們不可因此認為自己有權踐踏所有非本國的人,並隨意侮辱他們;不,「你不可欺壓寄居的,卻要愛他如己,如同你本國的人一樣。」這裡假定這位寄居者不是偶像崇拜者,而是敬拜以色列上帝的人,儘管未受割禮,至少是「門徒歸信者」(proselyte of the gate),而非「義人歸信者」(proselyte of righteousness):如果這樣的人寄居在他們中間,他們不可欺壓他,也不可在交易中壓榨他,或利用他對他們律法和習俗的無知來佔他便宜;他們必須認為欺騙寄居者與欺騙以色列人一樣是嚴重的罪;「不」(猶太拉比說),「他們甚至不可因他是寄居的,或他以前是偶像崇拜者而責備他。」寄居者是上帝特別關顧的對象,如同寡婦和孤兒一樣,因為幫助無助者是祂的榮耀 (詩篇 146:9)。因此,如果我們對他們有任何不公或施加任何困難,我們將自負其責。寄居者將蒙上帝的恩惠,因此我們應盡力邀請他們歸向恩惠,並使他們對實踐信仰產生好感。善待寄居者,這表明一種慷慨的性情,以及對上帝作為共同父親的虔誠敬畏;因為不同國家、習俗和語言的人,都是由同一血脈所造。但這裡又加上一個以色列人特有的理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上帝當時恩待你們,所以你們現在也要恩待寄居者,並照你們當時所希望被對待的方式對待他們。你們曾是寄居的,如今卻如此高升;因此你們不知道這些你們輕視的寄居者將來會如何。」

五、這裡吩咐在度量衡上要公正。 不可有任何欺詐 (v. 35)。必須非常精確 (v. 36)。在稱重和度量時,我們聲稱的目的是要給予所有與我們交易的人應得之物;但如果度量衡不準確,這就像審判中的腐敗,它在公正的幌子下進行欺騙;這樣欺騙一個人使其受損,比扒竊或在路上搶劫更糟。賣方有義務提供足量的商品,買方有義務支付足額的議定價格,這沒有公道的天平、法碼和度量衡是無法做到的。不可有人越過或欺詐他的弟兄,因為,雖然這可能隱藏於人,但終將發現上帝是所有這類行為的報應者。

六、本章以一個總體命令作結 (v. 37): 「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典章,並且遵行。」注: 1. 我們若不以極大的謹慎和深思來遵守上帝的律例,就不可能遵行它們。 2. 然而,僅僅遵守上帝的誡命是不夠的,我們必須憑良心順服它們。如果我們在觀念上吹毛求疵,卻在行為上不負責任,那對我們有何益處呢? 3. 一顆正直的心尊重上帝所有的誡命 (詩篇 119:6)。雖然在許多情況下,手未能完成應做之事,但眼睛卻遵守上帝所有的律例。我們不被允許挑選我們的本分,而必須以完全遵行上帝一切的旨意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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