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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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十七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十七章

利未記 第十七章

在高階祭司於會幕中,用公牛和公山羊的血為全以色列人贖罪的律法之後,本章有兩項禁令,對於維護贖罪的尊榮至關重要。一、除了祭司以外,任何人都不得獻祭,且獻祭地點必須在會幕門口,違者處死(第1-9節)。二、不得吃血,違者處以同樣的刑罰(第10節及以下)。

關於獻祭的指示(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你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是這樣: 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無論是在營內宰牛、宰羊、宰山羊,或是在營外宰, 4 卻不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在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祭,流血的罪就要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5 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將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物,帶到耶和華那裡,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 6 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肪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7 他們不可再向鬼魔獻祭,他們曾隨從鬼魔行淫。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8 「你又要對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人,獻燔祭或獻祭, 9 卻不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這條律例要求所有以色列人將他們所有的祭物帶到上帝的祭壇獻上。關於這件事,我們必須思考:

一、這條律例頒布前的狀況。 1. 過去,所有人都被允許在他們喜歡的地方築壇獻祭給上帝。亞伯拉罕無論在哪裡搭帳篷,就在哪裡築壇,每個家族的家長都是自己家族的祭司,如同Job i. 5所記載的。 2. 這種自由曾導致偶像崇拜。當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祭司,有自己的祭壇時,他們漸漸地在思想上變得虛妄,就為自己創造了神,並「向鬼魔獻祭」(v. 7)。「鬼魔」這個詞指的是「粗毛的山羊」,因為邪靈很可能常以這種形狀向他們顯現,引誘他們獻祭,並表示接受他們的祭物。因為魔鬼自從背叛上帝、反叛上帝以來,就一直與上帝為敵,渴望得到神聖的尊崇:他甚至厚顏無恥地誘惑我們蒙福的救主「俯伏敬拜他」。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學會了向鬼魔獻祭。而且,其中一些人似乎甚至在以色列的上帝如此榮耀地為他們、與他們同在之後,仍然實行這種行為。他們被稱為「隨從鬼魔行淫」;因為這對他們與上帝的聖約來說,就像姦淫之於婚姻聖約一樣,是一種嚴重的破壞:他們對偶像崇拜的熱衷,以及難以從中回轉的程度,就像那些沉溺於淫亂,「貪行各樣污穢」的人一樣;因此,上帝稱自己為「忌邪的上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

二、這條律法如何確立了這件事。 1. 有些人認為,以色列人在曠野時,這條律法禁止他們宰殺任何牛、羊、小牛、羔羊或山羊,即使是為了日常食用,也必須在「會幕門口」進行,在那裡,血和脂肪要獻給上帝在祭壇上,肉則歸還給獻祭者,按照律法作為平安祭食用。這條律例的措辭(v. 3, 4)支持這種觀點,因為它普遍地談到宰殺任何牛、羊或山羊。博學的庫德沃斯博士(Dr. Cudworth)持此解釋,並認為當會幕如此靠近他們營地中央時,他們所吃的肉都必須先獻給上帝,但當他們進入迦南時,這項規定就改變了(Deut. xii. 21),他們被允許在家中宰殺他們的牛羊,就像宰殺羚羊和鹿一樣;只是每年三次他們必須在會幕中見上帝,並在那裡吃喝。而且,很可能在曠野中,他們除了平安祭的肉以外,並沒有吃太多肉,而是為了進入迦南而保留他們的牲畜以供繁殖;因此,他們因厭倦嗎哪而抱怨沒有肉吃;摩西在那次事件中說話,似乎他們對「牛羊」非常節省(Num. xi. 4, 22)。然而,很難將這解釋為一條暫時性的律法,因為它明確地說是一條「永遠的定例」(v. 7);因此, 2. 這條律法似乎更傾向於只禁止在上帝祭壇以外的任何地方宰殺牲畜獻祭。他們不可像以前那樣「在田野裡」獻祭(v. 5),即使是獻給真神也不行,而必須帶到祭司那裡,在耶和華的祭壇上獻上:他們最近親眼目睹了祭司和祭壇的奉獻禮,這將成為一個很好的理由,說明他們為何必須遵守上帝如此明確指定和認可的這兩項規定。這條律法不僅約束以色列人自己,也約束那些受割禮並寄居在他們中間的歸信者或外人,他們有保留舊有敬拜方式的危險。如果有人違犯這條律法,在會幕以外的任何地方獻祭, (1) 罪過是重大的:「流血的罪就要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v. 4)。雖然他只是宰殺了一隻牲畜,但由於他以非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宰殺,他被視為一個殺人犯。我們有宰殺低等生物的自由是出於神聖的恩賜,除非我們服從其限制,否則我們無權享有這項益處,這些限制是:不可殘忍,也不可迷信(Gen. ix. 3, 4)。對低等生物最大的濫用莫過於將它們變成假神或獻給假神的祭物,使徒在談到受造物服在虛空和敗壞的轄制之下時,或許特別指的就是這件事(Rom. viii. 20, 21),並比較ch. i. 23, 25。偶像崇拜的獻祭不僅被視為姦淫,也被視為謀殺:「獻祭的人,如同殺人」(Isa. lxvi. 3)。 (2) 懲罰將是嚴厲的:「那人必從民中剪除。」這意味著,如果罪行明顯且眾所周知,則由官長執行;如果不明顯,上帝將親自處理,犯罪者將受到神聖公義的直接打擊而被剪除。上帝如此嚴格地命令他們所有的祭物必須在一個地方獻上,其原因在於: [1] 為了防止偶像崇拜和迷信。為了使祭物獻給上帝,並按照規定,沒有任何創新,它們必須始終由祭司之手獻上,祭司是上帝家中的僕人,在高階祭司的監督之下,高階祭司負責確保一切都按照上帝的條例進行。 [2] 為了確保上帝聖殿和祭壇的榮譽,如果他們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獻祭,那麼聖殿和祭壇的特殊尊嚴就會受到威脅。 [3] 為了維護以色列人之間的合一和弟兄之愛,他們都聚集在一個祭壇前,就像一家人每天聚集在一個餐桌前一樣,他們可以像弟兄一樣生活和相愛,並在主裡同心合意,合而為一。

三、這條律法是如何被遵守的。 1. 當以色列人保持正直時,他們對這條律法懷有溫柔而極其警惕的敬意,這從他們對兩個半支派所築祭壇的熱心反對中可見一斑,如果他們不確信那祭壇從未打算用於獻祭,也永遠不會用於獻祭,他們絕不會讓它存留(Josh. xxii. 12及以下)。 2. 違反這條律法在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是猶太教會可恥且無法治癒的腐敗,即使是好君王的歷史中也經常出現這樣的抱怨:「然而,邱壇沒有廢去」;這也成為最嚴重的偶像崇拜的入口。 3. 然而,這條律法在特殊情況下會被豁免。基甸的獻祭(Judg. vi. 26)、瑪挪亞的獻祭(Judg. xiii. 19)、撒母耳的獻祭(1 Sam. vii. 9; ix. 13; xi. 15)、大衛的獻祭(2 Sam. xxiv. 18)和以利亞的獻祭(1 Kings xviii. 23)都被接受了,儘管它們不是在通常的地方獻上的:但這些都是由天使命令的,或由先知獻上的;有些人認為,在示羅被毀之後,聖殿建造之前,當約櫃和祭壇不穩定時,在其他地方獻祭是更被允許的。

四、現在的情況如何,以及我們應如何應用這條律法。 1. 肯定的是,我們現在要獻的屬靈祭物不受任何一個地方的限制。我們的救主已經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John iv. 21),使徒也說明了這一點(1 Tim. ii. 8),正如預言所說,「在各處獻上香」(Mal. i. 11)。我們現在沒有聖殿或祭壇能使禮物成聖,福音的合一也不在於一個地方,而在於一顆心,以及「聖靈的合一」。 2. 基督是我們的祭壇,是「真會幕」(Heb. viii. 2; xiii. 10);在祂裡面,上帝住在我們中間,我們的祭物唯獨在祂裡面才能蒙上帝悅納(1 Pet. ii. 5)。設立其他的居間者、其他的祭壇或其他的贖罪祭,實際上就是設立其他的神。祂是合一的中心,上帝所有的以色列民都在祂裡面相會。 3. 然而,我們仍應尊重上帝的公開敬拜,不可「停止聚會」(Heb. x. 25)。主愛「錫安的門,勝於雅各一切的住處」,我們也應如此;參Ezek. xx. 40。雖然上帝會恩慈地悅納我們的家庭獻祭,但我們絕不可因此忽略會幕的門。

禁止吃血(主前1490年) 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人,若吃任何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將他從民中剪除。 11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血是為生命贖罪的。 12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無論何人,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13 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野獸或飛鳥,他必將血倒出來,用土掩蓋。 14 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血就是牠的生命;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吃任何活物的血;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凡吃血的,必被剪除。 15 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或是外人,他必洗衣服,用水洗身,不潔淨到晚上,然後才潔淨。 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他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在此,我們有: 一、重申並確認禁止吃血的律法。在利未記中,我們之前已經兩次遇到這項禁令(ch. iii. 17; vii. 26),此外,它也出現在挪亞的誡命中(Gen. ix. 4)。但在此, 1. 這項禁令一再重複,並提及先前關於此目的的律法(v. 12):「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無論何人,都不可吃血」;又說(v. 14):「你們不可吃任何活物的血。」這項律法被極其強調,因為它比初看之下所想的更具深意。 2. 它不僅約束「以色列家」,也約束「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v. 10),這或許是當時認為暫時禁止外邦歸信者吃血是明智之舉的原因之一(Acts xv. 29)。 3. 附帶於這條律法的刑罰非常嚴厲(v. 10):「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如果他膽大妄為地吃血,「將他從民中剪除」;又說(v. 14):「他必被剪除。」請注意,上帝的憤怒將是罪人的毀滅。宣告那人是毀滅的,永遠毀滅的,因為上帝向他變臉;因為有什麼受造物能夠面對造物主呢? 4. 這條律法給出了一個理由(v. 11):因為「血是為生命贖罪的」;因此,它被指定用來贖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罪人該死;因此祭物必須死。現在,血既然是生命,通常宰殺牲畜供人食用是藉由將所有血放出,上帝就指定將祭物的血灑在或倒在祭壇上,以表明祭物的生命是代替罪人的生命獻給上帝,作為贖價或等價物;因此,「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Heb. ix. 22)。因此,他們不可吃血, (1) 這在當時是一個非常好的理由;因為上帝藉此方式維護他所設立的贖罪方式的榮譽,並在百姓心中保持對它的敬畏。當時聖約的血是可感知的實體,任何血都不可被吃或被踐踏為尋常之物,就像他們不可有任何像上帝命令他們為自己製作的膏油或香料一樣。 (2) 然而,這個理由現在已經被取代了,這暗示這條律法本身是儀式性的,現在已不再有效:基督的血(我們不應期待其他)是唯一為靈魂贖罪的,而祭物的血只是其不完美的預表:實體的到來取代了影子。牲畜的血不再是贖價,唯有基督的血是;因此,現在沒有當時那樣禁食血的理由了,我們不能認為上帝的旨意是讓律法在理由消失後仍然存在。血,只要經過適當的處理,不致有害健康,現在被允許作為我們身體的滋養,因為它不再被指定為靈魂贖罪。 (3) 然而,它仍然具有有益的意義。生命在血中;它是動物精神的載體,上帝希望他的子民尊重甚至他們牲畜的生命,不要殘忍和鐵石心腸,不要以任何殘暴的事為樂。他們不可成為嗜血的民族。血當時是象徵性地贖罪,現在基督的血是真實有效地贖罪;因此,我們必須對此懷有敬畏之心,不可將其視為「尋常之物」,因為上帝必向那些這樣做的人變臉,他們將被剪除(Heb. x. 29)。

二、這裡還給出了一些其他誡命,作為這條律法的附屬品和圍籬。 1. 他們必須掩蓋他們「打獵所得」的血(v. 13)。他們不僅不可吃血,還必須將其妥善埋葬,以表明他們必須相信這項規定中隱藏著某種奧秘。猶太人認為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誡命,並規定在掩蓋血時說這些話:「願那以其誡命使我們成聖,並命令我們掩蓋血的,蒙福。」 2. 他們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v. 15),因為血要麼完全沒有,要麼沒有按規定放出。上帝希望他們在飲食上講究,不是為了滿足感官慾望的講究,而是為了抑制和約束感官慾望的講究。上帝不希望他的兒女貪婪地吃掉他們遇到的所有東西,而是要仔細思考擺在他們面前的是什麼,以便他們在其他事情上也能為了良心的緣故而提問。那些「撲向掠物」的人犯了罪(1 Sam. xiv. 32, 33)。如果一個人因無知或不經意而吃了未經適當宰殺的牲畜的肉,他必須「洗衣服,用水洗身」,否則他「必擔當他的罪孽」(v. 15, 16)。污穢是儀式性的,潔淨也是儀式性的;但如果一個人輕視所規定的潔淨方法,或不願順從,他就會因此招致道德上的罪責。請看補救律法的性質:遵守它的人會得到它的益處;不遵守的人,不僅仍然處於原來的罪責之下,而且還增加了輕視神聖恩典為他提供的補救措施的罪責,並違背了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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