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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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六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六章

利未記 第六章

本章前七節本可適切地加在上一章,因為它們是贖愆祭律法的延續,並列舉了其他需要獻贖愆祭的情況;至此,上帝關於各類祭物的指示便告一段落。然後,在 第8節 (原文在此開始了律法的新段落),祂開始規定先前未曾提及的這些祭物的各種儀式和禮節。一、燔祭, 第8-13節 。二、素祭( 第14-18節 ),特別是祭司受膏時的素祭, 第19-23節 。三、贖罪祭, 第24節 等。

贖愆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保管的物上說謊,或在合夥的事上說謊,或搶奪鄰舍的物,或欺詐鄰舍; 3 或拾得遺失之物,卻對此說謊,並起假誓;凡人行這些事,犯了罪: 4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他所欺詐得來的,或交付他保管的,或他所拾得的遺失之物, 5 或他對此起假誓的一切。他要如數歸還,並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一,在獻贖愆祭的日子,將其歸還給物主。 6 他也要將他的贖愆祭,就是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照你所估定的價值,帶到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作贖愆祭。 7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所犯的一切過犯,都必蒙赦免。

這是贖愆祭律法的後半部分:前半部分涉及聖物方面的過犯,我們已在上一章末尾讀到;這部分則涉及日常事務中的過犯。在此請注意:

一、所假定的過犯, 第2、3節 。雖然所有例子都與我們的鄰舍有關,但它仍被稱為「干犯耶和華」,因為雖然傷害是直接施加於鄰舍,但這也冒犯了祂的創造主和我們的主。經上說,說人壞話的,就是說律法的壞話,因此也是說律法頒布者的壞話(Jam. 4:11)。即使受傷的人再卑微、再可鄙,各方面都比我們低劣,但這種傷害仍會反映在上帝身上,因為祂將愛鄰舍的誡命置於愛祂自己之後。所列舉的過犯包括: 1. 否認信託: 「若有人在鄰舍交付他保管的物上說謊」 ,或更糟的是,在借給他使用的物上說謊。如果我們將借來的、寄放的或託管的物據為己有,這就是 「干犯耶和華」 ,因為祂為了人類社會的益處,要求維護財產權和誠實。 2. 欺詐合夥人: 「若有人在合夥的事上說謊」 ,聲稱自己對共同利益擁有獨佔權。 3. 否認明顯的錯誤: 「若有人」 膽敢 「在搶奪的物上說謊」 ,這種事通常難以隱瞞。 4. 商業欺詐,或有些人認為是誣告;如果有人 「欺詐」 他的鄰舍,如有些人所讀,無論是扣留應得的,還是勒索不應得的。 5. 扣留拾得之物並否認( 第3節 );如果有人 「拾得遺失之物」 ,他不能立刻據為己有,而應努力尋找物主,並歸還給他;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但那 「對此說謊」 的人,就是虛假地說他一無所知,特別是如果他以假誓來支持這個謊言,就是 「干犯耶和華」 ,因為上帝是所說一切話的見證,但在起誓中,祂是被呼求的對象,當祂被召來為謊言作證時,祂就受到了極大的冒犯。

二、所規定的贖愆祭。 1. 「在獻贖愆祭的日子」 ,他必須向他的弟兄作出賠償。這必須首先完成, 「如果你的弟兄對你有什麼不滿」 :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 ( 第4、5節 ),也就是說,他的良心定他的罪,他為此感到懊悔;既然他在上帝面前有罪,就讓他忠實地歸還他藉欺詐或壓迫所得的一切,並加添五分之一,以彌補物主在此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和麻煩;讓他同時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 注:凡有過錯之處,必須作出賠償;除非我們盡力賠償,或受害人接受等價物,否則我們無法享受罪得赦免的安慰;因為保留不義之財,就等於承認其取得,兩者合起來構成一個持續的不義行為。悔改就是撤銷我們所做錯的事,無論我們如何聲稱,除非我們歸還因此所得之物,如撒該(Luke 19:8),並為所造成的傷害作出賠償,否則我們不能說我們已經悔改。 2. 他必須 「然後來獻上他的禮物」 ,必須 「將他的贖愆祭帶到耶和華面前」 ,就是他所冒犯的上帝;祭司必須為他贖罪, 第6、7節 。這贖愆祭本身不能為罪作出滿足,也不能在上帝與罪人之間達成和好,但它預表了我們主耶穌將要作出的代贖,當祂使自己的靈魂 「作贖罪祭」 ,一個 「贖愆祭」 ;這裡所用的詞與Isa. 53:10相同。這裡提到的過犯仍然是干犯基督律法的過犯,這律法對公義和真理的要求,一如自然律或摩西律法。雖然現在我們無需贖愆祭即可得蒙赦免,但這並非沒有真正的悔改、賠償、改過自新,以及對基督義行的謙卑信心:如果有人因為現在無需為這些罪付出贖愆祭的代價而更加大膽地犯罪,他們就是將上帝的恩惠變為放蕩,從而為自己帶來迅速的毀滅。主是所有這樣之人的報應者(1 Thess. 4:6)。

燔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8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9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說:這是燔祭的律法:燔祭因在壇上通宵焚燒直到早晨,壇上的火要常燃不熄。 10 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穿上細麻布褲子遮蓋身體,然後將火所燒盡的燔祭灰從壇上取去,放在壇旁。 11 他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將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2 壇上的火要常燃不熄,不可熄滅;祭司要每天早晨在上面燒柴,將燔祭擺列在上面,又要在上面焚燒平安祭的脂油。 13 火要在壇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到目前為止,我們所讀到的是摩西奉命向百姓傳達關於祭物的指示;但這裡開始的是他要向祭司傳達的指示;他必須 「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 ( 第9節 )。祭司是上帝家中的管理者,但這些管理者也必須受管理;那些指揮別人的人,自己也必須受指揮。願傳道人記住,不僅是委任,還有命令,都賜給了亞倫和他的兒子,他們必須順服這些命令。

在這些經文中,我們讀到燔祭的律法,就其作為祭司特別職責的部分而言。這裡主要指的是每天早晚為全會眾獻上的羔羊祭。

一、祭司必須處理燔祭的灰燼,使其妥善安置, 第10、11節 。他必須每天早晨清理祭壇上的灰燼,並將它們放在祭壇的東邊,那是離聖所最遠的地方;他必須穿著細麻布衣服做這件事,這是他每次在祭壇上服事時所穿的;然後他必須換下衣服,穿上別的衣服,無論是他的日常服裝,還是(有些人認為)其他較不尊貴的祭司服裝,並且必須 「將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現在, 1. 上帝要這樣做,是為了尊榮祂的祭壇和在其上焚燒的祭物。即使是祭物的灰燼也必須保存,以證明上帝對它的重視;藉著燔祭, 祂 得了尊榮,因此 它 也得了尊榮。有些人認為,對祭物灰燼的這種處理預表了我們救主的安葬;祂的屍體(祂祭物的灰燼)被小心地安放在一個園子裡,一個新墳墓中,那是一個 「潔淨之處」 。祭壇也必須盡可能保持潔淨;上面的火會燒得更好,而且家裡有乾淨的爐邊是體面的。 2. 上帝要祭司們自己保持潔淨,教導他們和我們為了上帝和祂祭壇的榮耀,要屈身從事最卑微的服事。祭司自己不僅要點火,還要清理爐膛,並將灰燼運出去。上帝的僕人除了罪以外,不應認為任何事是卑微的。

二、祭司必須看顧祭壇上的火,使其 「常常燒著」 。這裡對此強調甚多( 第9、12節 ),並頒布了這條明確的律法: 「火要在壇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 第13節 )。我們可以假設,沒有一天沒有一些額外的祭物,這些祭物總是在早晚獻羔羊之間獻上;因此,從早到晚,祭壇上的火自然會持續燃燒。但要使其 「通宵焚燒直到早晨」 ( 第9節 )則需要一些照料。那些經營良好家庭的人從不讓他們的廚房火熄滅;因此上帝也要以此作為祂良好家政的一個例子。祭壇上的第一把火是 「從天上」 降下的( ch. 9:24 ),因此藉著不斷供應燃料使其持續燃燒,他們世世代代所有的祭物都可以說是被那從天而降的火所焚燒,作為上帝悅納的記號。如果他們因疏忽而讓火熄滅,他們就不能指望它會再次被點燃。因此,猶太人告訴我們,祭壇上的火從未熄滅,直到巴比倫被擄。這在 Isa. 31:9 中有所提及,那裡說上帝 「在錫安有火,在耶路撒冷有爐」 。藉著這條律法,我們被教導要在心中保持對所有敬虔和虔誠行為的持續傾向,對神聖事物的習慣性情感,以便隨時準備好行各樣的善言善事。我們不僅不可 「消滅聖靈的感動」 ,而且必須 「將那在我們裡頭的恩賜再挑旺起來」 。雖然我們不總是獻祭,但我們必須讓聖愛的火常常燃燒;我們也必須如此常常禱告。

素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14 這是素祭的律法:亞倫的兒子要在耶和華面前,在壇前獻上。 15 祭司要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一把,和油,並素祭上所有的乳香,將其焚燒在壇上,作為馨香的火祭,作記念,獻給耶和華。 16 其餘的要歸亞倫和他的兒子吃:要在聖處,在會幕的院子裡,用無酵餅吃。 17 不可攙酵烤。我已將這分賜給他們,作為我火祭中的分;這是至聖的,如同贖罪祭和贖愆祭一樣。 18 亞倫子孫中所有的男丁都可以吃。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關於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凡摸著這些的,都要成為聖。 1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0 這是亞倫和他的兒子在受膏之日獻給耶和華的供物: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常獻的素祭,一半早晨獻,一半晚上獻。 21 要用油在鍋裡做成;烤熟了,你就要帶來;你要將素祭烤成的碎塊獻上,作為馨香之祭獻給耶和華。 22 他的兒子中,那受膏接替他作祭司的,也要獻這祭;這是獻給耶和華永遠的定例;要全然焚燒。 23 因為祭司所獻的素祭,都要全然焚燒,不可吃。

素祭要麼是百姓獻的,要麼是祭司在受膏時獻的。現在,

一、關於普通的素祭, 1. 只有一把要燒在壇上;其餘的都歸祭司作食物。燔祭的律法給祭司帶來了大量的照料和工作,但卻給他們很少的利潤;因為肉要全然焚燒,祭司除了皮以外什麼也沒有。但為了彌補他們,素祭的大部分都歸他們所有。將一把燒在壇上( 第15節 )的規定,之前已在 ch. 2:2, 9 中提及。這裡,其餘的部分則歸給祭司,就是上帝家中的僕人: 「我已將這分賜給他們,作為我火祭中的分」 ( 第17節 )。 注: (1) 上帝的旨意是,祂的僕人應當有充足的食物;如果他們以單純的心去做,祂就悅納獻給他們的一切,如同獻給祂自己一樣。 (2) 所有基督徒,作為屬靈的祭司,他們自己也分享他們所獻的屬靈祭物。上帝並非從中獲利;燒在壇上的一把,與祭司所得的分相比,不值一提;我們自己才是我們宗教服事中的獲利者。讓上帝得著所有的乳香,祭司則得著細麵和油;我們將讚美和榮耀歸給上帝,我們自己則可得著安慰和益處。 2. 關於吃素祭的律法是: (1) 必須 「用無酵餅吃」 ( 第16節 )。獻給上帝的物不可有酵,祭司必須像祭壇一樣,以無酵的方式吃。我們也必須如此,以 「誠實和真理的無酵餅」 守主的節期。 (2) 必須在 「會幕的院子裡」 (這裡稱為 「聖處」 )吃,在院子旁邊為此目的預備的房間裡吃。將任何部分帶出院子都是大罪。吃祭物本身就是一種神聖的儀式,藉此他們要尊榮上帝,因此必須以虔誠的方式,懷著聖潔的敬畏之心進行,這藉著將其限制在聖處而得以保持。 (3) 只有男丁可以吃( 第18節 )。至於較不聖潔的物,如初熟之物和什一奉獻,以及平安祭的肩和胸,祭司的 女兒 也可以吃,因為這些可以帶出院子;但這是至聖之物,只能在會幕中吃,所以只有亞倫的 兒子 可以吃。 (4) 只有潔淨的祭司才可以吃: 「凡摸著這些的,都要成為聖」 ( 第18節 )。聖物歸聖潔的人。有些人讀作: 「凡摸著它的,都要成為聖」 。擺放這些聖物的桌子上的所有器具都必須專用於此,以後不得再作普通之用。

二、關於受膏素祭,就是為祭司自己獻的,必須 「全然焚燒,不可吃」 ( 第23節 )。這作為對前述律法的一個例外而出現。看來這條關於受膏素祭的律法,不僅要求大祭司獻祭,而且只在他受膏的那一天獻,他的繼任者也在他們受膏的那一天獻;但猶太學者說,根據這條律法,每個祭司在他首次開始事奉的那一天,都必須獻這素祭——大祭司從他受膏之日起,每天都必須獻這祭——而且這祭物要獻在早晚獻祭所附帶的素祭之外,因為這裡說這是一個 「常獻的素祭」 ( 第20節 )。約瑟夫說:「大祭司每天自費獻祭兩次,這就是他的祭物。」 注:那些被上帝提升到比別人更高地位和權力的人,應當考慮到祂對他們的要求比對別人更多,並且應當留意祂對他們所要做的每一項服事的暗示。祭司的素祭要像要吃的一樣烤熟,但卻必須全然焚燒。雖然服事的祭司要為服事百姓而得報酬,但他沒有理由為服事大祭司而得報酬,因為大祭司是祭司家族的父親,因此任何祭司都應樂意免費服事他。祭司也不宜吃祭司的祭物;因為百姓的罪在預表上轉移到祭司身上,這藉著他們吃祭物來表示(Hos. 4:8),所以祭司的罪也必須在預表上轉移到祭壇上,因此祭壇必須吃掉他們所有的祭物。如果我們必須 「擔當自己的罪孽」 ,那麼我們所有人都將滅亡,無論是傳道人還是百姓;如果上帝沒有將我們所有人的罪孽都歸到祂親愛的兒子身上,而祂既是祭司又是祭壇,我們就無法得到任何安慰或希望。

贖罪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24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5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說:這是贖罪祭的律法:贖罪祭要在獻燔祭的地方,在耶和華面前宰殺;這是至聖的。 26 為罪獻祭的祭司要吃這祭肉:要在聖處,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27 凡摸著這肉的,都要成為聖:若有血濺在衣服上,你就要在聖處洗淨那濺血的地方。 28 煮肉的瓦器要打破;若是煮在銅鍋裡,就要擦淨,用水涮過。 29 祭司中所有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30 凡贖罪祭的血,若有帶入會幕,在聖處行贖罪之禮的,那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這裡我們讀到贖罪祭的律法中,特別與獻祭的祭司有關的部分。例如: 1. 必須在 「獻燔祭的地方」 宰殺( 第25節 ),也就是在祭壇的北邊( ch. 1:11 ),有些人認為這預表了基督在各各他山被釘十字架,那是在耶路撒冷的北邊。 2. 為罪人獻祭的祭司(與他的兒子或其他祭司, 第29節 )要在血和脂油獻給上帝之後,在 「會幕的院子裡」 吃祭肉( 第26節 )。藉此他們要 「擔當會眾的罪孽」 ,如 ch. 10:17 所解釋的。 3. 贖罪祭的血若不慎濺到衣服上,必須懷著極大的敬畏將其洗淨( 第27節 ),這表示我們應當對基督的血懷有敬畏之心,不可視為尋常之物;那血必須灑在良心上,而不是衣服上。 4. 煮贖罪祭肉的瓦器必須打破,如果是銅鍋,則必須擦淨,用水涮過( 第28節 )。這暗示著污穢並非藉著獻祭完全除去,而是反而附著其上,這就是那些祭物的軟弱和不足;但基督的血徹底潔淨一切罪惡,之後無需再潔淨。 5. 所有這些都必須理解為普通的贖罪祭,而不是為祭司或會眾整體獻的,無論是偶爾的,還是贖罪日所規定的;因為先前已規定,現在也已批准,如果祭物的血被帶入聖所,如在那些特殊情況下,祭肉就不可吃,而要在營外焚燒( 第30節 )。因此使徒推論,我們在福音之下比在律法之下有更大的優勢;因為雖然基督的血被 「帶入會幕,在聖處行贖罪之禮」 ,但我們藉著信心有權利 「吃祭壇上的物」 ( Heb. 13:10-12 ),從而享受大贖罪祭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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