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利未記 第四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四章

利未記 第四章

本章論及贖罪祭,其主要目的在於為無知所犯之罪行贖罪。 一、祭司本人所犯之罪(第1-12節)。 二、全會眾所犯之罪(第13-21節)。 三、官長所犯之罪(第22-26節)。 四、平民所犯之罪(第27節及以下)。

贖罪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誤犯了任何一條誡命,以致有罪: 3 若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於罪中,他就要為所犯的罪,獻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 他要把公牛犢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 祭司要把指頭蘸在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灑血七次。 7 祭司又要將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下。 8 他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肪都取下,就是蓋臟的脂肪,和臟上所有的脂肪, 9 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肪,就是靠腰兩旁的脂肪,以及肝上的網油,都要和腰子一同取下, 10 正如從平安祭公牛身上取下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壇上。 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連頭、腿、內臟、糞, 12 就是全牛,他都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處,用火在木柴上焚燒。倒灰之處,就是焚燒之處。」

前三章所載的律法似乎是摩西一次領受的。本章則開始了另一次聚會、另一天的條例。上帝從基路伯之間榮耀的寶座上頒布這些命令。祂現在所論及的主題,比之前更為嚴格地新穎。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似乎在西奈山頒布律法之前就已經獻過了;這些祭物是列祖所不陌生的(創8:20;出20:24),他們在其中也顧及到罪,為罪贖罪(伯1:5)。但律法如今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並且「律法本是為叫過犯顯多」(羅5:20),因此他們被引導以更特別的方式,藉著獻祭為罪贖罪。這比任何儀式性的制度都更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但實體是基督,祂藉著一次獻上自己,除去了罪,並「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一、我們在第2節看到所假定的普遍情況。在此請注意: 1. 關於罪的普遍定義,它被描述為「違背耶和華的任何誡命」;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即神聖的律法。人的智慧或意志,他們的發明或命令,不能使上帝律法未定為罪的事成為罪。經文也說「若有人犯罪」,因為若非靈魂以某種方式行動,就不是罪;因此它被稱為「靈魂的罪」(彌6:7),並且是靈魂因此受損(箴8:36)。 2. 關於這些祭物所指定的罪。(1)它們被假定為外顯的行為;因為如果要求他們為每一個罪惡的思想或言語獻祭,那任務將是無止境的。贖罪日每年一次為這些罪作總體贖罪;但這裡所說的是「違背誡命」所犯的罪。(2)它們被假定為行為上的罪,即「不應做的事」。疏忽也是罪,也必須受審判;但一時的疏忽可以在另一時補做,因此順服勝於獻祭:但行為上的罪則無法挽回。(3)它們被假定為「無知所犯的罪」。如果他們是故意犯的,並公然藐視律法和立法者,犯罪者就必須被剪除,並且「不再有贖罪的祭物」(來10:26-27;民15:30)。但如果犯罪者要麼對律法無知,正如我們在許多情況下可以假定許多人是如此(禁令如此之多且多樣),要麼是在不知不覺中被罪所困,情況表明他對罪的決心是真誠的,但他卻「被過犯所勝」(加6:1),在這種情況下,贖罪祭的補救律法提供了幫助。猶太人說:「只有那些無知所犯的罪,如果故意犯就會被剪除的罪行,才需要藉著獻祭來贖罪。」

二、律法從「受膏祭司」的情況開始,即大祭司,如果他因無知而犯罪;因為「律法所立的祭司都是有軟弱的人」。雖然他的無知是最不可原諒的,但他仍被允許獻祭。他的職位並不能完全免除他的罪,以致無需獻祭就能得到赦免;然而,它也沒有嚴重到使他獻祭後仍不能得到赦免。如果他「照著百姓的罪」犯罪(第3節如此描述),這假定他在這件事上與其他以色列人處於同等地位,完全沒有祭司的特權。現在關於大祭司贖罪祭的律法是: 1. 他必須獻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為贖罪祭(第3節),這與為全會眾獻的祭物一樣貴重(第14節);而對於任何其他官長或平民,「一隻公山羊」就足夠了(第23、28節)。這暗示了大祭司犯罪所帶來的罪咎之嚴重性。他崇高的地位,以及他與上帝和百姓的關係,都大大加重了他的罪行;參羅2:21。 2. 獻祭者必須「按手在祭物的頭上」(第4節),莊嚴地、悔罪地承認他所犯的罪,將罪歸到贖罪祭的頭上(利16:21)。沒有認罪就沒有赦免(詩32:5;箴28:13)。這也表示對這種贖罪方式的信心,作為將來更美好之事的預表,雖然他們無法清楚辨識。按手在牲畜頭上的人,藉此承認自己該死,而上帝的莫大護理恩惠,樂意接受這牲畜為他而死。猶太作家自己也說,贖罪祭和贖愆祭只有對那些悔改並相信其贖罪功效的人才有效。 3. 公牛必須被宰殺,並且在處理血方面必須有許多莊嚴的儀式;因為「血是贖罪的」,並且「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第5-7節)。大祭司贖罪祭的一些血要「在幔子前灑七次」,眼睛望向施恩座,儘管它被幔子遮蔽:一些血要抹在金香壇的角上,因為祭司本人是在那壇事奉;這就表示除去他因罪而沾染其事奉的污穢。這也說明了基督的代贖對祂代求功效的影響。祂祭物的血被抹在祂香壇上,並灑在耶和華面前。當這一切完成後,其餘的血則倒在銅祭壇的腳下。藉著這個儀式,罪人承認他自己該像這樣被倒出生命之血。這也表示在真實的悔改中,在上帝面前傾心吐意,並預表我們救主「傾倒生命,以至於死」。 4. 內臟的脂肪要燒在燔祭壇上(第8-10節)。藉此,獻祭和贖罪的目的指向了上帝的榮耀,祂的榮耀因罪受損,如今藉著獻祭而得榮耀。這預表了我們主耶穌在為我們成為罪(即贖罪祭)時所受的劇烈苦難,特別是祂靈魂的憂傷和內心的痛苦。這也教導我們,效法基督的死,治死肉體。 5. 牲畜的頭和身體,連皮帶肉,都要「搬到營外」,到指定的地方,在那裡燒成灰燼(第11-12節)。這非常有意義:(1)關於悔改的責任,就是將罪視為可憎之物而除去,是我們靈魂所恨惡的。真正的悔改者對他們的偶像說:「你們去吧;我們與偶像還有什麼關係呢?」贖罪祭被稱為「罪」。我們對贖罪祭所做的,我們也必須對我們的罪做;罪身必須被毀滅(羅6:6)。(2)關於赦免的特權。當上帝赦免罪時,祂完全廢除它,將它拋在腦後。「猶大的罪孽,雖尋找,卻尋不著。」使徒特別注意到這個儀式,並將其應用於基督(來13:11-13),祂在城門外,在髑髏地受苦,那裡倒出了死人的灰燼,就像祭壇的灰燼一樣。

13 「以色列全會眾若因無知而犯罪,事情向會眾隱藏,他們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行了任何一條,以致有罪; 14 他們所犯的罪一經發現,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 會眾的長老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 祭司要把指頭蘸在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灑血七次。 18 他又要將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下。 19 他要把牛所有的脂肪都取下,燒在壇上。 20 他要處理這牛,如同處理贖罪祭的公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 21 他要把公牛搬到營外焚燒,如同焚燒第一隻公牛一樣。這是為會眾獻的贖罪祭。」

這是藉著贖罪祭來贖國家之罪的律法。如果百姓的領袖因對律法的誤解而導致他們犯錯,當錯誤被發現時,就必須獻祭,以免憤怒臨到全會眾。請注意: 1. 教會可能犯錯,她的引導者也可能誤導她。這裡假定全會眾可能犯罪,並且是因無知而犯罪。上帝在地上總會有一個教會;但祂從未說過它會是無誤的,或在天堂之外完全沒有腐敗。 2. 當為全會眾獻祭時,長老們(至少三人)要按手在祭物的頭上,作為百姓的代表和代理人。我們假定所犯的罪是一些普遍的習俗,被大多數人採納和使用,因為他們假定它是合法的,但後來經過查考,發現並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普遍的習俗,也許是從他們的祖先那裡傳下來的,以及普遍認為它是合法的觀點,並不能完全免除他們的罪,他們仍然必須獻祭來贖罪。有許多不良的習俗和言談方式,被認為沒有害處,但卻可能給國家帶來罪咎和憤怒,因此長老們有責任加以改革,並為此向上帝代求赦免(珥2:16)。 3. 這贖罪祭的血,如同前一個一樣,要「在耶和華面前灑七次」(第17節)。它不是倒在那裡,而是只灑;因為基督寶血的潔淨功效,當時和現在都藉著灑血充分地表示和代表(賽52:15)。它要灑七次。七是完全的數字,因為上帝在六天內創造了世界,第七天安息;所以這表示基督所做的完全滿足,以及信徒靈魂藉此得到的完全潔淨;參來10:14。血也要抹在香壇的角上,這似乎與耶17:1有所暗示,其中猶大的罪被說成是「刻在他們祭壇的角上」。如果他們不離棄他們的罪,將贖罪祭的血抹在祭壇的角上,非但不能除去他們的罪咎,反而會使罪咎更牢固地綁在他們身上,使罪孽的記憶永存,並成為對他們的見證。這也與啟9:13有所暗示,那裡聽到「從金壇的四角有聲音」;也就是說,對聖徒的禱告給予了平安的回應,這些禱告只有藉著抹在祭壇角上的贖罪祭的血才能蒙悅納和有效;比較啟8:3。 4. 當獻祭完成時,經文說「贖罪就成了,罪就必蒙赦免」(第20節)。赦免的應許是建立在贖罪之上的。這裡說的是赦免全會眾的罪,也就是說,轉離那些罪所應得的國家審判。請注意:教會和國家免於毀滅,是歸因於基督的滿足和中保。

22 「官長若因無知而犯罪,在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行了任何一條,以致有罪; 23 或他所犯的罪一經發現,他就要獻一隻公山羊,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祭物。 24 他要按手在山羊的頭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在耶和華面前宰了。這是贖罪祭。 25 祭司要用指頭取些贖罪祭的血,抹在燔祭壇的角上,再把血都倒在燔祭壇的腳下。 26 他要把所有的脂肪都燒在壇上,如同平安祭的脂肪一樣。祭司要為他所犯的罪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在此請注意: 1. 上帝注意到官長的罪,並對此不悅。那些有權審問他人的人,自己也要向萬王之王負責;因為他們雖高,卻有比他們更高的。這暗示在所違犯的誡命中,這裡說的是「耶和華他上帝的誡命」(第22節)。他對他人是君王,但他要知道耶和華是他的上帝。 2. 官長因無知所犯的罪,假定後來會被他知道(第23節),這必須是藉著他自己良心的責備,或是藉著朋友的勸誡,這兩者我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好和最偉大的人,不僅應該順服,而且應該感恩。我們應該非常渴望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我所不見的,求你指教我;我若行了惡,求你指示我。」這些禱告我們每天都應該向上帝發出,使我們即使因無知而犯罪,也不會因無知而繼續沉溺其中。 3. 為官長獻的贖罪祭是「一隻公山羊」,而不是像為祭司和全會眾獻的公牛犢;他的贖罪祭的血也不必像其他兩種一樣帶入會幕,而是全部抹在銅祭壇上(第25節);它的肉也不必像其他兩種一樣在營外焚燒,這暗示官長的罪,雖然比平民的罪更嚴重,但卻不像大祭司或全會眾的罪那樣可憎,也沒有那麼惡劣的後果。一隻公山羊足以為官長獻祭,但為一個支派則需要一隻公牛犢,這暗示官長雖然「大於個人」(major singulis),卻「小於全體」(minor universis)。當偉人樹立壞榜樣時是糟糕的,但當所有人都跟隨他們時則更糟。 4. 應許贖罪將被接受,罪將被赦免(第26節),也就是說,如果他悔改並改過;否則上帝曾指著以色列的士師以利起誓,他的家罪孽永不得獻祭或供物贖清(撒上3:14)。

27 「若有平民因無知而犯罪,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行了任何一條,以致有罪; 28 或他所犯的罪一經發現,他就要為所犯的罪,獻一隻無殘疾的母山羊為祭物。 29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 祭司要用指頭取些血,抹在燔祭壇的角上,再把所有的血都倒在壇的腳下。 31 他要把所有的脂肪都取下,如同從平安祭牲取下脂肪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32 若他獻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他就要獻一隻無殘疾的母綿羊羔。 33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為贖罪祭。 34 祭司要用指頭取些贖罪祭的血,抹在燔祭壇的角上,再把所有的血都倒在壇的腳下。 35 他要把所有的脂肪都取下,如同從平安祭牲取下綿羊羔的脂肪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照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燒在壇上。祭司要為他所犯的罪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一、這是為平民設立的贖罪祭律法,它與為官長設立的律法僅有以下區別:平民可以獻一隻山羊或一隻綿羊羔,而官長只能獻一隻山羊;為官長獻的必須是公的,為平民獻的必須是母的:在獻祭處理的所有細節上,它們都是一致的。請注意: 1. 所假定的情況:「若有平民因無知而犯罪」(第27節)。先知假定他們不像大人物那樣容易「認識耶和華的道路,和他們上帝的典章」(耶5:4),然而,如果他們因無知而犯罪,他們也必須獻贖罪祭。請注意:即使是無知所犯的罪,也需要藉著獻祭來贖罪。當我們被指控犯罪時,能夠辯稱我們是無知所為,且因誘惑而一時失足,如果我們沒有那偉大的辯詞「基督已經死了」,並且沒有資格享受其益處,這將無法使我們脫罪。我們都需要像大衛(他是一位官長)一樣禱告,求上帝潔淨我們「隱而未現的過失」,那些我們自己不明白或未察覺的錯誤(詩19:12)。 2. 單獨一人,一個普通的無名小卒,因無知所犯的罪,確實需要獻祭;因為正如最偉大的人也無法超越神聖公義的審判,最卑微的人也無法逃脫其審視。任何犯錯的平民,都不會在人群中被忽視。 3. 贖罪祭不僅被允許,而且被接受,即使是來自平民,並且藉此完成了贖罪(第31、35節)。在這裡,富人與窮人,君王與農民,相遇在一起;他們都同樣歡迎基督,並以相同的條件分享祂的犧牲。參伯34:19。

二、從所有這些關於贖罪祭的律法中,我們可以學到: 1. 恨惡罪,並警惕罪。為了贖罪,這麼多無辜且有用的生物必須被宰殺和肢解,這無疑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 2. 珍視基督,這位偉大而真實的贖罪祭,祂的血潔淨一切罪,而「公牛和山羊的血」是不可能除去罪的。現在,「若有人犯罪」,基督就是「挽回祭」(約壹2:1-2),不僅為猶太人,也為外邦人。或許基督在獻上自己為祭時的禱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也暗示了這條關於無知之罪的獻祭律法。

信仰問答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