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徒譴責了對富人過度看重、對窮人輕視的罪行。他將此歸咎於偏袒和不公,並指出這與上帝的作為相悖,因為上帝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而富人卻常常逼迫祂的子民,褻瀆祂的名。 第1-7節。 他指出,整全的律法都應當遵守,並且應當追求憐憫,如同追求公義一樣。 第8-13節。 他揭露了那些誇耀沒有行為的信心之人的錯誤和愚昧,告訴我們這種信心是死的,是魔鬼所擁有的信心,而不是亞伯拉罕或喇合的信心。 第11節至末了。
對貧窮基督徒應有的尊重;偏袒受譴責。(主後61年)
1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2 因為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麗的衣服,進入你們的會堂,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來; 3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對他說:「請坐這裡的好位子。」卻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的腳凳下。」 4 這豈不是你們自己心裡偏袒,成了憑惡意判斷人的審判官嗎? 5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心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 6 你們卻輕看窮人。難道不是富足人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嗎? 7 難道不是他們褻瀆你們所蒙召的尊貴名嗎?
使徒在此責備一種非常敗壞的行為。他指出「按著外貌待人」(*prosopolepsia*)這種罪惡帶來多大的禍害。這似乎在基督的教會中,即使在早期,也是一種日益增長的邪惡,而在後來的時代,它嚴重地敗壞和分裂了基督徒的國家和社會。在此我們看到:
一、 對這罪的一般性警告: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第1節)。在此請注意: 1. 基督徒的特徵在此充分暗示:他們是那些「信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人;他們接受它;他們領受它;他們以此為準則管理自己;他們接受基督的教義,並順服基督的律法和治理;他們將其視為一種託付;他們將其視為一種寶藏。 2. 雅各如何尊榮地談論耶穌基督;他稱祂為「榮耀的主」;因為祂是「父榮耀的光輝,是祂本體的真像」。 3. 基督是榮耀的主,這應當教導我們,對待基督徒,不應當因任何事物而過於看重,唯獨因他們與基督的關係和與基督的相符。你們這些自稱相信我們主耶穌基督榮耀的人,這榮耀是貧窮的基督徒與富足的基督徒同樣能分享的,世上一切的榮耀與之相比都不過是虛空,你們不應當以人的外在和世俗優勢來衡量你們的尊重。在宣稱信奉我們主耶穌基督時,我們不應當按著外貌待人,以致遮蔽或貶低我們榮耀之主的榮耀:無論任何人如何看待,這確實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罪。
二、 這罪的描述和警告,透過一個實例(第2-3節): 「因為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麗的衣服,進入你們的會堂,等等。」這裡的「會堂」(*assembly*)是指為解決教會成員之間的爭議,或為決定何時對某人施以懲戒以及懲戒的內容而召開的聚會;因此,這裡使用的希臘詞 *synagoge* 指的是猶太會堂中為執行公義而召開的聚會。馬蒙尼德(Maimonides)說(我發現曼頓博士(Dr. Manton)引用了這段話):「猶太人的憲法明確規定,當一個窮人和一個富人一起辯論時,不應當讓富人坐下而窮人站著,或坐在較差的位置,而是兩者都坐下或兩者都站著。」使徒所用的詞語與此有最明顯的關聯,因此這裡所說的「會堂」必定是類似猶太會堂那樣,為審理案件和執行公義而召開的聚會:基督徒聚會中的仲裁和懲戒與此相比較。但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將這裡所說的應用於一般的敬拜聚會;因為在這些聚會中,根據個人的社會地位和情況,確實可以安排不同的座位,而這並非罪。那些將使徒的嚴厲批評固定於這種做法的人,是不理解使徒的意思;他們沒有考慮到「審判官」(第4節)這個詞,也沒有考慮到如果他們像這裡所說的那樣按著外貌待人,他們就會被定為犯法者(根據第9節)。因此,現在假設:「有一個人,衣著顯赫,引人注目,進入你們的會堂(性質與會堂的某些聚會相同),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來,而你們卻偏袒,做出錯誤的判斷,僅僅因為一個人外表更好,或境況更優越。」從中請注意: 1. 上帝在各類人中都有祂的餘民,在那些穿著柔軟華麗衣服的人中,也在那些穿著貧窮骯髒衣服的人中。 2. 在信仰事務上,富人和窮人是平等的;任何人的財富都不能使他更接近上帝,任何人的貧窮也不能使他遠離上帝。在至高者那裡,沒有按著外貌待人的事,因此在良心事務上,我們也不應當有。 3. 在基督徒團體中,尤其應當警惕一切不當尊崇世俗權勢和財富的行為。雅各在此並非鼓勵粗魯或無序。應當給予禮貌的尊重,對待不同社會地位的人,我們的舉止可以有所不同;但這種尊重絕不能影響基督徒團體在分配教會職務、執行教會懲戒或任何純粹屬於信仰事務上的決定;在此我們不應當憑外貌認識人。錫安公民的特徵是「他眼中藐視卑賤人,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如果一個窮人是好人,我們絕不能因他的貧窮而輕視他;如果一個富人是壞人(儘管他可能衣著華麗,言談高雅),我們也絕不能因他的財富而高看他。 4. 謹慎我們判斷人的準則何等重要;如果我們習慣於憑外貌判斷,這將過度影響我們在宗教聚會中的心靈和行為。有許多人,其邪惡使他卑鄙可恥,卻在世上顯赫一時;另一方面,有許多謙卑、屬天、良善的基督徒,衣著樸素;但無論是他還是他的基督教信仰,都不應因此而被輕視。
三、 這罪的嚴重性在第4-5節中闡明。 這是極大的偏袒,是不公義,是與上帝為敵,因為上帝揀選了貧窮人,並將尊榮和提升他們(如果他們是良善的),任憑誰輕視他們。 1. 在這罪中存在著可恥的偏袒:「這豈不是你們自己心裡偏袒嗎?」這個問題被提出,彷彿每個認真反省自己良心的人都無法不回答。根據原文的嚴格翻譯,這個問題是:「你們豈不是做了區別嗎?在這種區別中,你們豈不是憑著錯誤的準則判斷,並依據錯誤的標準行事嗎?難道律法所譴責的偏袒之罪,不是完全歸咎於你們嗎?難道你們自己的良心沒有告訴你們,你們有罪嗎?」當我們與那些自稱信主,即使已陷入非常敗壞境況的人打交道時,訴諸良心是極大的益處。 2. 這種按著外貌待人是源於思想的邪惡和不公。正如性情、行為和程序是偏袒的,所有這些的源頭——心和思想——也是邪惡的:「你們成了憑惡意判斷人的審判官」;也就是說,你們是根據你們自己所形成的那些不公義的估價和敗壞的意見來判斷的。追溯你們的偏袒,直到你們發現那些伴隨並支持它的隱藏思想,你們會發現那些思想是「極其邪惡的」。你們暗中偏愛外在的華麗勝過內在的恩典,偏愛看得見的事物勝過看不見的事物。罪的醜惡,除非我們思想的邪惡被揭露,否則永遠無法真正完全地被察覺:而這正是極大地加重我們性情和生活過犯的原因——「人心裡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世記6:5)。 3. 這種按著外貌待人是一種嚴重的罪,因為它直接與上帝為敵(第5節):「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心上富足,等等?你們卻輕看窮人」(第6節)。上帝使那些你們不看重的人成為國度的繼承者,並將極其豐盛和榮耀的應許賜給那些你們幾乎不願給予一句好話或一個尊重眼神的人。這對於你們這些自稱是上帝兒女並與祂相符的人來說,豈不是一種駭人聽聞的不義嗎?「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憑著我對你們所有的愛,以及你們對我所有的尊重,我懇求你們思考這些事。請注意,世上許多貧窮人是上帝所揀選的。他們是上帝所揀選的,這並不妨礙他們貧窮;他們貧窮,也絲毫不損害他們蒙揀選的證據。馬太福音11:5說:「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上帝旨在藉著其內在的價值和卓越,而非外在的華麗和排場,來推薦祂的聖潔信仰,因此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再者,請注意,世上許多貧窮人卻在信心上富足;因此,最貧窮的人也能變得富足;這正是他們尤其應當追求的。那些擁有財富和產業的人,期望他們在善行上富足,因為他們擁有的越多,能行善的機會就越多;但世上的貧窮人,期望他們在信心上富足,因為他們在此擁有的越少,就越能也越應當活在對更好世界中更好事物的信實盼望裡。再者,請注意,信主的基督徒在權利上是富足的,是國度的繼承者,儘管他們在現今的產業上可能非常貧窮。花費在他們身上的很少;為他們存留的卻是無比豐盛和偉大的。再者,請注意,凡在信心上富足的人,也必有神聖的愛;因愛心而發動的信心,必存在於所有榮耀的繼承者之中。最後,在此點下再注意一點,天堂是一個國度,是一個應許給那些愛上帝之人的國度。我們在前一章(第12節)讀到應許給那些愛上帝之人的冠冕;我們在此發現也有一個國度。正如冠冕是生命的冠冕,國度也將是永恆的國度。所有這些綜合起來,顯示了世上的貧窮人,若在信心上富足,現在是何等蒙上帝尊榮,將來又將何等蒙上帝提升;因此,輕視貧窮人是何等有罪的事。經過這些考量之後,這指控確實是切中要害:「你們卻輕看窮人」(第6節)。 4. 在此處的意義上,因著財富或外在形象而按著外貌待人,被證明是一種極大的罪,因為世俗的財富和權勢會帶來禍害,而且基督徒對那些對他們的上帝或他們自己都毫無尊重的人給予不當的看重,是何等愚昧:「難道不是富足人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嗎?難道不是他們褻瀆你們所蒙召的尊貴名嗎?」(第7節)。請思考財富如何普遍地激發罪惡和禍害,激發褻瀆和逼迫:請思考你們自己承受了多少災難,以及有多少財富、權勢和世俗顯赫之人對你們的信仰和你們的上帝投擲了巨大的羞辱;這將使你們的罪顯得極其有罪和愚昧,因為你們所建立的,卻傾向於將你們拉倒,摧毀你們所建立的一切,並羞辱你們所蒙召的尊貴名。基督的名是尊貴的名;它為那些佩戴它的人帶來榮譽和價值。
基督徒的律法。(主後61年)
8 你們若按著聖經所說「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至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 9 但你們若按著外貌待人,就是犯了罪,被律法指證為犯法者。 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11 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你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 所以,你們說話行事,總要像那將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的人。 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使徒譴責了那些按著外貌待人的罪,並提出了足以證明這罪嚴重性的論據之後,現在繼續指出如何改進這件事;福音事工的工作,不僅是責備和警告,更是教導和引導。「我們傳揚祂,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歌羅西書1:28)。在此:
一、 我們有一條總括性的律法,指導我們對待所有人的態度。 「你們若按著聖經所說『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至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第8節)。為免有人認為雅各是在為窮人辯護,以致輕視富人,他現在讓他們知道,他並非鼓勵對任何人有不當的行為;他們不可憎恨或粗魯對待富人,如同不可輕視窮人一樣;但正如聖經教導我們愛所有的鄰舍,無論貧富,如同自己一樣,所以,我們若堅定遵守這條準則,「我們就做得很好」。從中請注意: 1. 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已在聖經中確立:「若按著聖經所說,等等。」引導我們的,不是偉人,不是世俗財富,也不是信徒中敗壞的行為,而是真理的聖經。 2. 聖經將「愛鄰舍如同自己」作為一條律法賜給我們;它仍然完全有效,並且基督將其提升到更高更遠的層次,而非減輕其對我們的意義。 3. 這條律法是一條至尊的律法,它來自萬王之王。它本身的價值和尊嚴配得上這樣的尊榮;而所有基督徒現在所處的狀態,既是自由的狀態,而非奴役或壓迫的狀態,使得這條他們用來規範彼此所有行為的律法,成為一條至尊的律法。 4. 聲稱遵守這條至尊律法,卻以偏袒的方式解釋,並不能為任何不公義的行為開脫。這裡暗示有些人樂於奉承富人,偏袒他們,因為如果他們處於同樣的境況,他們也會期望得到這樣的對待;或者他們可能會辯稱,對那些上帝在祂的護理中以其社會地位和階級區分出來的人表示特別的尊重,只是做對的事;因此使徒承認,就他們遵守十誡第二塊法版上的義務而言,他們「做得很好」,因為「當將榮耀歸給當得榮耀的」;但這種看似合理的藉口並不能掩蓋他們所犯的「按著外貌待人」的罪;因為,
二、 這條總括性的律法必須與一條特定的律法一同考量: 「但你們若按著外貌待人,就是犯了罪,被律法指證為犯法者」(第9節)。儘管有「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律法中的律法,並對他們表現出你們在同樣境況下會期望得到的尊重,這並不能為你們根據人的外在條件來分配教會的恩惠或懲戒開脫;但在這裡,你們必須看一條特定的律法,就是上帝在賜予另一條律法時,也同時賜予你們的,藉著這條律法,你們將完全被定罪,犯了我所指控你們的罪。這條律法在利未記19: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看重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是的,即使是至尊的律法本身,若解釋得當,也足以定他們的罪,因為它教導他們要將自己置於窮人的位置,如同置於富人的位置一樣,因此要公平對待兩者。由此他繼續:
三、 闡明律法的廣度,以及必須遵守的程度。 他們必須遵守至尊的律法,對其各部分都予以重視,否則,當他們試圖將其作為某些特定行為的理由時,它將毫無益處:「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第10節)。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量: 1. 關於雅各一直在討論的案例:你們為自己尊重富人辯護,因為你們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嗎?那麼,也請對窮人表現出公平和應有的尊重,因為你們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否則,你們在一點上跌倒,就會破壞你們聲稱遵守那條律法的藉口。凡遵守全律法的,若在「一點上跌倒」,是「故意地、公然地、持續地」,並且認為他會因在其他方面的順服而得到某些事情的赦免,那麼「他就是犯了眾條」;也就是說,他將受到律法所規定的同樣懲罰,並承擔同樣的刑罰,如同他在其他方面也違犯了律法一樣。這並非說所有的罪都相等,而是說所有的罪都同樣藐視了立法者的權威,因此都應當受到違犯律法所威脅的懲罰。這向我們表明,認為我們的善行可以彌補我們的惡行是何等虛妄,並清楚地促使我們尋求其他的代贖。 2. 透過一個與前面提到的案例不同的例子,進一步闡明這一點(第11節):「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你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一個人可能對姦淫或導致肉體污穢的行為非常嚴厲,但對殺人或導致他人健康受損、心碎、生命毀滅的行為卻較少譴責:另一個人對殺人極度恐懼,但對姦淫卻有較為寬鬆的想法;然而,一個更看重立法者權威而非誡命內容的人,會發現譴責兩者有同樣的理由。順服是可蒙悅納的,當一切都以神的旨意為依歸時;而不順服,無論在哪方面,都應受譴責,因為它是對神權威的藐視;因此,如果我們在一點上跌倒,我們就藐視了頒布整條律法的神的權威,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犯了眾條。因此,如果你看舊約律法,你就會被定罪;因為「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3:10)。
四、 雅各指示基督徒更應當以基督的律法來規範和引導自己。 「所以,你們說話行事,總要像那將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的人」(第12節)。這將教導我們,不僅要公義和不偏不倚,而且要對窮人充滿憐憫和慈悲;它將使我們完全擺脫對富人一切卑劣和不當的看重。在此請注意: 1. 福音被稱為律法。它具備律法的一切要素:附帶獎賞和懲罰的誡命;它規定了責任,也施予安慰;基督是統治我們的君王,也是教導我們的先知,更是為我們獻祭和代求的祭司。我們在基督的律法之下。 2. 這是一條「自由的律法」,我們沒有理由抱怨它是一個軛或重擔;因為按照福音事奉上帝是完全的自由;它使我們擺脫了對世上的人或事的一切奴役般的看重。 3. 我們都將按這條自由的律法受審判。人的永恆境況將根據福音來決定;這本書將在我們站在審判台前時被打開;福音所定罪的人將無處可尋求幫助,福音所稱義的人也將無任何指控。 4. 因此,我們現在的言行舉止,應當符合那些不久將按這條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的人;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符合福音的要求,我們應當認真履行福音的義務,我們應當擁有福音的性情,我們的生活應當是福音的生活,因為我們將按這條準則受審判。 5. 考慮到我們將按福音受審判,應當特別促使我們在對待窮人時表現出憐憫(第13節):「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在此請注意: (1) 最終將對不悔改的罪人宣判的命運,將是「無憐憫的審判」;在他們必須飲盡的忿怒和顫抖之杯中,將沒有任何混合或緩和,只有杯底的渣滓。 (2) 那些現在不憐憫人的,在審判大日也將得不到憐憫。但我們也可以從另一方面注意到: (3) 將會有人成為憐憫得勝審判的例證,在他們身上「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在末日,所有世人要麼是忿怒的器皿,要麼是憐憫的器皿。每個人都應當思考自己將歸於哪一類;讓我們記住:「憐憫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憫。」
信心與行為。(主後61年)
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15 若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又缺少日用的飲食, 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 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獨自的。 18 卻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 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得很好;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 你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一同作用,而且信心是因行為才得以完全。 23 這就應驗了經上的話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 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行為,不是單因信心。 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豈不是也因行為稱義嗎? 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在本章的後半部分,使徒揭示了那些僅僅停留在口頭宣稱基督信仰,卻認為這足以拯救他們的人的錯誤,而他們的心思意念和生活方式卻與他們所宣稱的聖潔信仰完全不符。因此,為了讓他們看清他們所建立的盼望是何等脆弱的根基,這裡詳細證明了人稱義,不是單因信心,而是因行為。現在,
一、 關於保羅和雅各的調和,產生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似乎主張與雅各在此所闡述的完全相反的觀點,他常常強調說:「我們稱義是單因信心,而不是因律法的行為。」*Amicæ scripturarum lites, utinam et nostræ*——聖經各部分之間有著非常和諧的一致性,儘管表面上存在差異:如果基督徒之間的差異也能如此輕易地調和,那就好了。「沒有什麼,」巴克斯特先生說,「除了人們誤解了保羅書信的明確主旨和意義,才能讓這麼多人認為調和保羅和雅各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關於反律法主義者所堅持的觀點,可以在巴克斯特先生的釋義中看到一個概覽:許多學者也發明了許多方法來使使徒們的觀點一致;但只需注意以下幾點就足夠了: 1. 當保羅說「人稱義是因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3:28)時,他顯然指的是另一種行為,而不是雅各所說的行為,但不是另一種信心。保羅指的是在遵守摩西律法中,以及在人們接受福音信仰之前所行的行為;他所面對的是那些過於看重這些行為以致拒絕福音的人(正如羅馬書10章開頭所明確指出的);但雅各指的是在遵守福音中,以及作為對基督耶穌堅實信仰的適當和必要果效和產物而行的行為。兩位使徒都關心高舉福音的信心,認為唯有它能拯救我們並稱義我們;但保羅藉著指出在信心之前或與藉耶穌基督稱義的教義相對立的任何律法行為的不足來高舉信心;雅各則藉著指出信心真實和必要的產物和運作來高舉同樣的信心。 2. 保羅不僅談論與雅各所強調的不同行為,而且他談論的是對善行完全不同的運用,與這裡所強調和意圖的不同。保羅所面對的是那些依賴他們行為在上帝面前的功德的人,因此他可以完全不看重這些行為。雅各所面對的是那些高舉信心,卻不允許行為作為證據的人;他們依賴於單純的口頭宣稱,認為這足以稱義他們;因此他可以很好地強調善行的必要性和極其重要性。我們不可因撞擊律法的一塊法版而破壞另一塊,同樣也不可因使律法和福音相互衝突而將它們撕裂:那些高舉福音以致廢棄律法的人,以及那些高舉律法以致廢棄福音的人,兩者都錯了;因為我們必須按部就班地工作;必須既有對耶穌基督的信心,也有信心所結的善行。 3. 保羅所說的稱義與雅各所說的稱義不同;一位說的是我們的個人在上帝面前稱義,另一位說的是我們的信心在人面前稱義:「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各說,「讓你的信心在那些看見你的人眼中,藉著你的行為得以稱義」;但保羅說的是在上帝面前的稱義,上帝只稱義那些信耶穌的人,並且純粹是因著在祂裡面的救贖。因此我們看到,我們的個人在上帝面前是因信稱義,但我們的信心在人面前是因行為稱義。這正是使徒雅各的明確宗旨和意圖,他只是在證實保羅在其他地方所說的關於他的信心,即這是一種勞苦的信心,是一種因愛心而發動的信心(加拉太書5:6;帖撒羅尼迦前書1:3;提多書3:8;以及許多其他地方)。 4. 保羅可以被理解為談論那「開始的」稱義,雅各則談論那「完全的」稱義;我們是「單因信心」進入稱義的狀態,但善行則在最後的大日來「完成」我們的稱義;那時,「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等等。」
二、 既然我們已經將這段經文與聖經其他部分之間的任何矛盾都澄清了,現在讓我們看看從雅各這段卓越的經文中,我們還能學到什麼更具體的教導;我們被教導: 1.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益的,也不能拯救我們。「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在此請注意: (1) 那不能拯救的信心,對我們而言並無實益;單純的口頭宣稱有時似乎有益,能贏得真正良善之人的好感,在某些情況下也能獲得世俗的好處;但這有什麼益處呢?人若賺得全世界,卻喪失自己的靈魂,有什麼益處呢?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所有事物都應當被視為對我們有益或無益,取決於它們是促進還是阻礙我們靈魂的救恩。而最重要的是,我們應當如此看待信心,如果它不能拯救,就毫無益處,最終只會加重我們的定罪和毀滅。 (2) 一個人「有信心」和「說自己有信心」是兩回事;使徒並沒有說「若一個人有信心卻沒有行為」,因為這不是一個可以假設的情況;這段經文的主旨顯然是要表明,一種沒有行為的意見、推測或同意,並不是信心;而是這樣假設:「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等等。」人們可能會向他人誇耀,或在自己心中自以為擁有,而實際上卻是缺乏的。 2.
第2章_2
我們被教導,愛或仁慈是一種運作的原則,信心也是如此;若非如此,兩者都毫無益處。你可以試想一個人聲稱自己非常有愛心,卻從未行過任何慈善之事,這看起來是多麼荒謬。同樣地,你也可以判斷,聲稱有信心卻沒有其應有的、必要的果子,這說法有多麼不合理:「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v. 15-17)。這種僅止於口頭的慈善,對你或窮人有何益處?你難道要帶著這種空洞的慈善表演來到上帝面前嗎?你若以為愛心和慈善可以不經憐憫的行動而通過考驗,那麼你同樣可以認為,單單宣稱有信心,卻沒有敬虔和順服的行為,就能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照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獨自的,「v. 17」。我們太容易滿足於單單宣稱有信心,並以為這就能拯救我們;說「我們相信基督教信仰的條款」是一種廉價而輕省的宗教,但若以為這足以帶我們上天堂,那便是極大的欺騙。那些如此論證的人,既得罪了上帝,也欺騙了自己的靈魂;虛假的信心如同虛假的慈善一樣可憎,兩者都顯示出一個對一切真實敬虔都已死的心。你寧願從一具沒有靈魂、沒有知覺、沒有行動的屍體中尋得樂趣,上帝也寧願從一個沒有行為的死信心裡尋得樂趣。
3. 我們被教導要將沒有行為卻自誇的信心,與有行為為證的信心進行比較,將兩者並置,以觀察這種比較如何影響我們的心思。「再者,有人會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沒有行為,就把你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把我的信心指給你看。」(v. 18)。假設一個真信徒如此與一個自誇的偽君子辯論:「你宣稱你有信心;我沒有這樣的誇口,但我讓我的行為為我說話。現在,如果你能,就請你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你所宣稱的信心是沒有行為的;我很快就會讓你看到我的行為如何從信心流出,並成為其存在的確鑿證據。」這就是聖經一直以來教導人們判斷自己和他人所依據的證據。這也是基督在審判日將依據的證據。「死人是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Rev. xx. 12)。那些誇耀自己無法證明之事,或試圖以敬虔和憐憫的行為以外的任何事物來證明自己信心的人,屆時將如何被揭露呢!
4. 我們被教導要將單純的思辨和知識的信心視為魔鬼的信心:「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魔鬼也信,卻是戰驚。」(v. 19)。使徒在此選擇提及的信心例子,是所有宗教的首要原則。「你相信有一位上帝」,這是反對無神論者的;「並且只有一位上帝」,這是反對偶像崇拜者的;「你信的不錯」:到目前為止,一切都正確。但若僅止於此,並因此對自己或自己與上帝的關係抱持良好看法,這將使你悲慘:「魔鬼也信,卻是戰驚。」如果你滿足於單純地同意信仰條款,並對其進行一些思辨,那麼魔鬼也做到這一步。正如牠們的信心和知識只會激發恐懼,你的信心和知識在不久之後也會如此。戰驚這個詞通常被視為信心的良好效果;但在這裡,當應用於魔鬼的信心時,它可能更應被視為一種不良效果。牠們戰驚,不是出於敬畏,而是出於對牠們所信的那一位上帝的憎恨和敵對。因此,背誦我們信經中的那句話:「我信上帝,全能的父」,最終並不能將我們與魔鬼區分開來,除非我們現在按照福音的指示將自己獻給上帝,愛祂,以祂為樂,並事奉祂,而魔鬼不能,也無法做到這些。
5. 我們被教導,那些誇耀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目前應被視為愚蠢的、被定罪的人。「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v. 20)。「虛浮的人」——anthrope kene——這個詞,據觀察與「拉加」(Raca)一詞有相同的意義,後者絕不可用於私人之間,或作為憤怒的表達(Matt. v. 22),但可以像這裡一樣使用,以表示對那些缺乏善行卻又誇耀自己信心的人的公正憎惡。這清楚地宣告他們在上帝眼中是愚蠢和卑賤的。沒有行為的信心被稱為「死的」,不僅因為它缺乏所有證明屬靈生命的運作,也因為它對永生毫無益處:那些滿足於單純宣稱有信心的信徒,「活著的時候卻是死的」。
6. 我們被教導,稱義的信心不能沒有行為,這從亞伯拉罕和喇合這兩個例子中可見一斑。
(1) 第一個例子是亞伯拉罕,他是信心的父,也是稱義的首要典範,猶太人對他特別敬重(v. 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另一方面,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中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但這兩者可以很好地協調,只要我們留意希伯來書第十一章所說的,它表明亞伯拉罕和喇合的信心都能產生雅各所說的那些善行,而這些善行是不能與稱義和救贖的信心分開的。亞伯拉罕所行的,證明他確實相信。基於此,上帝自己的話語清楚地闡明了這件事:「創世記二十二章十六、十七節,『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必賜福給你。』」因此,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一種有行為的信心(v. 22),「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一同生效,又因行為才得成全。」藉此,你便能明白那句經文的真義:「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v. 23)。他也因此成為「上帝的朋友」。產生這些行為的信心使他蒙神喜悅,並使他與上帝建立起非常特殊的恩惠和親密關係。亞伯拉罕被稱為並被算為上帝的朋友,這是一個極大的榮譽。那麼你便看見(v. 24),「人稱義是因著行為」(進入與上帝的恩惠和友誼狀態),「不是單因著信心」;不是單憑一個意見、一個宣稱,或沒有順服的相信,而是藉著擁有能產生善行的信心。
現在,除了對這段經文和例子進行解釋,以闡明和支持雅各所論證的觀點之外,我們還可以從這裡關於亞伯拉罕的論述中學到許多其他有益的教訓。 [1] 那些想要亞伯拉罕祝福的人,必須謹慎效法他的信心:若不照他所信的去行,誇耀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毫無益處的。 [2] 那些證明真信心的行為,必須是捨己的行為,並且是上帝自己所命令的(正如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他獨生的兒子),而不是那些討肉體喜悅、可能服務於我們自身利益,或僅僅是我們自己想像和設計的行為。 [3] 我們虔誠地立志並真誠地決心為上帝所做的事,即使尚未實際執行,也被視為已完成而蒙悅納。因此,亞伯拉罕被視為獻上了他的兒子,儘管他並未實際進行獻祭。這在亞伯拉罕的心思、靈魂和決心中已是既成之事,上帝悅納它,如同已完全執行和成就。 [4] 信心的行動使其趨於完全,正如信心的真實性使其行動。 [5] 這種有行動的信心將使其他人,如同亞伯拉罕一樣,成為上帝的朋友。因此基督對他的門徒說:「我稱你們為朋友」(約翰福音十五:15)。上帝與真正相信的靈魂之間的一切往來都是輕鬆、愉快和令人喜悅的。有一致的意志和一致的心,並且有相互的喜悅。上帝因那些真正相信的人而歡喜,為要施恩於他們;他們也在祂裡面尋得喜樂。
(2) 第二個例子是喇合,她的信心藉著行為稱義,也使我們稱義:「照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v. 25)。前一個例子是亞伯拉罕,他一生都以信心聞名;而這個例子則是一位以罪聞名的人,她的信心較為微弱,程度也低得多;因此,最強的信心若沒有行為也無濟於事,最微弱的信心若沒有行為也不蒙允許。有人說,這裡譯為「妓女」的詞是喇合的專有名詞。另一些人告訴我們,它只表示「女店主」,或經營公共場所的人,因此探子們就住在她那裡。但她的名聲很可能是不好的;提到這樣一個例子,是為了表明信心在有適當行為證明時,能拯救最壞的人;若沒有上帝所要求的行為,它也無法拯救最好的人。這位喇合相信她所聽到的關於上帝與以色列同在的強大能力;但證明她信心真誠的是,她冒著生命危險「接待了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
在此請注意: [1] 信心在轉化和改變罪人方面的奇妙能力。 [2] 有行動的信心如何蒙上帝眷顧,以獲得祂的憐憫和恩惠。 [3] 在大罪蒙赦免之處,必須將上帝的榮耀和祂子民的益處置於保全自己國家之前。她必須拋棄舊識,完全放棄舊有的生活方式,並且在進入稱義狀態之前,必須給予明確的證明和證據;即使在她稱義之後,她的舊有身份仍須被記住;這並非為了羞辱她,而是為了榮耀上帝豐盛的恩典和憐憫。儘管稱義,她仍被稱為「妓女喇合」。
7. 總而言之,使徒得出這個結論:「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v. 26)。這些話有不同的讀法;有些人讀作:「身體沒有氣息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這樣就表明行為是信心的伴侶,如同呼吸是生命的伴侶。另一些人讀作:「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這樣就表明,正如身體在靈魂離開後就沒有行動、沒有美感,而變成一具令人厭惡的屍體,同樣,單單的宣稱若沒有行為也是無用的,甚至令人厭惡和反感。因此,我們必須警惕在這件事上走向極端。因為: (1) 最好的行為,若沒有信心,也是死的;它們缺乏根基和原則。我們所做的一切,若能以敬畏上帝的心、順服祂、並主要以蒙祂悅納為目標,那麼這些事才真正是好的,而這一切都是藉著信心完成的。 (2) 最看似合理的信心宣稱,若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如同根部若不產生任何綠色植物、任何果實,就是死的。信心是根,善行是果,我們必須確保兩者兼備。我們絕不可認為,兩者缺一,就能稱義和拯救我們。這就是我們所站立的上帝的恩惠,我們應當堅守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