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 第四十四章
本章內容包括:一、將聖殿東門專歸王子使用(1-3節)。二、責備以色列家過去對上帝聖所的褻瀆,並吩咐他們未來要更加嚴謹(4-9節)。三、降級那些曾犯偶像崇拜之罪的利未人,並確立撒督家族的祭司職分,因他們持守了正直(10-16節)。四、關於祭司的各種律例和條例(17-31節)。
以色列家的信息(主前574年)
1 他帶我回到朝東的外院門,那門關閉了。 2 耶和華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不可敞開,也無人從其中進入,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已經從其中進入,所以必須關閉。 3 至於王子,他必坐在其中,在耶和華面前吃餅;他必從這門的廊子進入,也必從原路出去。」
先知在此被帶回,再次審視他先前已考察過的事物;因為,儘管我們已多次查考上帝的事,它們仍然值得再次審視,其中蘊含著如此豐富的內容。我們所學的功課應當不斷地向自己重複。每一次我們重新審視聖經中神聖事物的結構,我們總會發現一些以前未曾注意到的新事物。先知第三次被帶到東門,發現它關閉著,這暗示著其他門隨時向敬拜者敞開。然而,關於這門關閉的解釋,卻賦予了榮耀:
一、歸於以色列的上帝。內院的門,當祂的榮耀進入並佔有這殿時,祂從此門進入,此後這門便一直關閉,無人獲准從其中進入(2節),這乃是為了榮耀祂。這門與其他門之間此後所作的區別——當其他門敞開時,這門卻關閉——旨在:
1. 永遠紀念耶和華榮耀莊嚴地進入聖殿(這將作為其真實性的傳統證據)。 2. 使人心對神聖的威嚴產生敬畏,並對祂超越的榮耀產生極其敬畏的思想,這正是上帝在荊棘叢中吩咐摩西「把你腳上的鞋脫下來」時所要達成的目的。上帝必有祂自己的道路。
二、歸於以色列的王子(3節)。這對王子來說是一種榮耀,儘管他不能從這門進入,因為無人可以,然而:
1. 他必「坐在這門」中,在耶和華面前「吃」他那份平安祭的聖餅。 2. 他必「從這門的廊子進入」,透過門上或門旁的一個小門或小通道,這被稱為「廊子的路」。這表明上帝將祂的一部分榮耀賜予執政者,賜予祂百姓的王子,因為祂曾說:「你們是神。」有些人將此處的王子理解為大祭司,或是副祭司(sagan);並且只有他獲准從這門進入,因為他是上帝的代表。基督是我們所承認的大祭司,祂親自進入聖所,並「為所有信徒敞開了天國」。
利未人的偶像崇拜(主前574年)
4 他又帶我從北門來到殿前。我觀看,看哪,耶和華的榮耀充滿了耶和華的殿,我就俯伏在地。 5 耶和華對我說:「人子啊,你要留心,用眼看,用耳聽我對你所說關於耶和華殿的一切條例和一切律法;也要留心殿的入口和聖所的一切出口。」 6 你要對那悖逆的,就是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你們一切可憎的事已經夠了! 7 因為你們把心裡未受割禮、肉體也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帶進我的聖所,使他們在我的聖所中,玷污我的殿,就是我的家,當你們獻我的餅,就是脂油和血的時候,他們就因你們一切可憎的事破壞了我的聖約。 8 你們沒有看守我的聖物,卻為自己設立了看守我聖物的人在我的聖所中。』 9 主耶和華如此說:『心裡未受割禮、肉體也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是以色列人中任何外邦人,都不可進入我的聖所。』」
這段內容與第四十三章開頭的宗旨大致相同。先知必須再次審視他先前所見的,也必須再次被告知他先前所聽的。在此,他像以前一樣,看見聖殿「充滿了耶和華的榮耀」,這使他心生敬畏,以至於他一見就俯伏在地,這是最謙卑的敬拜姿勢,也是聖潔敬畏的表達:「我就俯伏在地」(4節)。
默想:我們越是看見上帝的榮耀,我們在自己眼中就越是謙卑。
現在,在此處:
一、上帝吩咐先知要特別留意他所看見的一切,以及對他所說的一切(5節):「你要用眼看」所「指示」你的,特別是「殿的入口」和「聖所的一切出口」,這些他必須特別留意。
默想:在認識神聖事物時,我們不應過於追求對事物本身的抽象思辨,而應著重於尋找與這些事物交流和相通的明確指定途徑,使我們得以「出入得草吃」。
2. 「用耳聽我對你所說關於殿的律法和條例」——他要教導百姓的。
默想:那些被任命為教師的人,需要非常勤奮和謹慎地學習,以免忘記所託付的任何事物,或對其產生誤解。
二、祂差遣他去向百姓傳達信息,「對那悖逆的,就是以色列家說」(6節)。想到以色列家竟會從那位完全認識他們的主那裡得到這樣的評價,真是令人悲哀——一個與上帝立約的百姓竟然悖逆祂。如果以色列家是叛逆者,那麼誰是祂的子民呢?然而,這卻是上帝豐盛恩惠的一個例證:儘管他們曾是「悖逆的」,但作為「以色列家」,祂並沒有拋棄他們,反而差遣一位使者給他們,邀請並鼓勵他們回歸效忠,如果祂樂意殺滅他們,祂就不會這樣做了。全人類都落入了此處對以色列家所描述的境況;但我們的主耶穌,當祂升到高天時,為世人領受了恩賜,「甚至為悖逆的人也領受了,為要使主上帝可以住在他們中間」(詩篇68:18)。
1. 他必須告訴他們他們的過犯,必須向他們指出他們的悖逆,必須向雅各家指出他們的罪。
默想:那些被差遣去安慰上帝百姓的人,必須首先使他們知罪,從而為安慰預備他們。
「你們一切可憎的事已經夠了」(6節)。
默想:那些長期犯罪的人,是時候認為這已經夠久了,太久了,並開始考慮及時停止,放棄他們的邪惡行徑。「你們一生過去的時間,行惡已經夠了,因為到了這個時候,你們對自己的可憎之事肯定已經厭倦,並且感到厭惡了」(彼得前書4:3)。
此處指控他們的罪行是:
(1) 他們允許那些無權享受聖所特權的人進入;然而上帝曾說:「那靠近的陌生人必被處死」,他們不僅默許陌生人闖入聖所,甚至親自引進他們(7節):「你們把肉體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帶進來」,因此在律法上沒有資格進入聖所,這乃是「破壞了割禮之約」,拆毀了他們獨特性的籬笆,使自己與世人混同。然而,如果這些外邦人是虔誠善良的,即使他們未受割禮,罪行也不會那麼嚴重;但他們也是「心裡未受割禮」的,未曾謙卑,未曾悔改,確實是上帝和一切良善的陌生人。當他們獻祭時,他們帶著這些人與他們一同分享祭物,因為他們喜歡他們的陪伴,這就是他們「玷污上帝聖所」的可憎之事之一;這乃是「把聖物給了狗」(馬太福音7:6)。
默想:允許那些公然邪惡和褻瀆的人參與特殊禮儀,乃是玷污上帝的聖所,並極大地激怒祂。
(2) 他們僱用那些不適合在聖所服務的人。儘管只有祭司和利未人才能在聖所供職,但我們可以推測,並非所有祭司和利未人都直接在那裡服事,而是從他們當中選出最合格、最智慧、最嚴肅、最認真、最有可能謹慎看守聖物的人;但在做出這個選擇時,他們卻沒有考慮工作的功績和資格:「你們卻為自己設立了看守我聖物的人在我的聖所中」,就是那些你們偏愛或喜愛的人,那些你們已經從中獲利或希望從中獲利的人,或者那些會順從你們的脾氣,並為取悅你們而放鬆聖所律法的人;「這樣,你們就沒有看守我的聖物。」
默想:那些有權選擇聖物看守者的人,如果為了某些世俗自私的目的,選擇了不稱職和不忠心的人,就理應被指責為將聖物託付給惡人而背叛了聖物。
2. 他必須告訴他們他們的職責(9節):「任何外邦人都不可進入我的聖所」,除非他首先順服聖所的律法。然而,為免有人認為這排除了悔改信主的非猶太人進入教會,此處所描述的外邦人是「心裡未受割禮」的,即不真誠地同意聖約,也不除去肉體的污穢;而信主的非猶太人則是「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禮」(歌羅西書2:11)。這種「心靈的割禮,在乎聖靈,不在乎儀文」,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所陌生且不關心的,然而他們卻熱衷於將未受割禮的非猶太人排除在聖所之外,這可從他們對保羅的憤怒中得到證明,當時他們只是懷疑他將「希臘人帶進了聖殿」(使徒行傳21:28)。
偶像崇拜的祭司被降級(主前574年)
10 「那些利未人,就是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遠離我,隨從他們的偶像走迷的,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1 然而,他們仍可在我的聖所中供職,看守殿門,並在殿中服事:他們必為百姓宰殺燔祭和祭牲,並站在百姓面前服事他們。 12 因為他們曾在偶像面前服事百姓,使以色列家陷於罪孽,所以我指著他們舉手起誓,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3 他們不可親近我,為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親近我的任何聖物,就是至聖之物;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羞辱,和他們所行的可憎之事。 14 但我必使他們看守殿的職責,管理殿的一切事務,和殿中一切當行的事。 15 惟有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當以色列人偏離我的時候,他們仍看守我的聖所,他們必親近我,為我供職,並站在我面前,將脂油和血獻給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16 他們必進入我的聖所,也必親近我的桌子,為我供職,並看守我的職責。」
這家的主人,正要重新建立家園,他清點了僕人祭司,查看誰適合被解職,誰適合留任,並據此處理他們。
一、那些曾背信棄義的人被降級,地位比那些利未人——或祭司——更低,他們曾隨以色列人過去的背道潮流而下,他們「遠離上帝,隨從他們的偶像走迷」(10節),他們曾順從以色列或猶大那些行偶像崇拜的君王,他們「曾在偶像面前服事百姓」(12節),與他們一同在臨門廟屈膝,或為他們設立祭壇,就像烏利亞為亞哈斯所做的那樣,因此「使以色列家陷於罪孽」,引導他們犯罪,並使他們在罪中剛硬;因為,如果祭司走迷,許多人就會跟隨「他們的敗壞之路」。或許在巴比倫,有些猶太祭司曾順從當地的偶像崇拜者,極大地玷污了他們的信仰。現在,這些曾如此背信棄義的祭司,理所當然地被標記為上帝不悅的對象;或者,如果他們已經死了(如果罪行發生在被擄之前,這很可能),罪孽就歸到他們的子孫身上。或者,這可能是亞比亞他全家所犯的過犯,現在正為此受審。
1. 他們被判處部分剝奪其職位,從祭司的尊貴地位降為普通利未人的身份。上帝「指著他們舉手起誓」,祂已說過並起誓,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12節);他們必確實為此受苦,必因此蒙羞;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羞辱」(13節),因為儘管他們(我們慈善地希望)已經悔改,但他們「仍不可親近我,為我供祭司的職分」,也就是說,那些祭司特有的職分,他們「不可親近我的任何聖物」,就是至聖之物(13節)。
默想:那些曾奪取上帝榮耀的人,理所當然地會被剝奪他們的榮耀。被禁止親近上帝,確實是一種巨大的懲罰;那些曾經遠離祂的人,理所當然地會被拒絕,不配再親近祂,並被永遠隔絕。
2. 然而,這判決中也摻雜著憐憫。上帝並沒有對那些曾背叛祂的人施以祂本可以施加的嚴厲懲罰,而是減輕了判決(11、14節)。他們只是部分被剝奪了「職務」(ab officio),而且似乎完全沒有被剝奪「俸祿」(à beneficio)。他們將協助「宰殺祭牲」,這是利未人被允許做的,而且在這聖殿中,這是在「桌子」旁進行的,而不是在祭壇旁(以西結書40:29)。他們將成為「殿門的守衛」,他們將「看守殿的職責,管理殿的一切事務」。
默想:那些可能不適合某種服事的人,或許仍然適合另一種服事;即使是那些犯過錯的人,仍然可以被使用,而不是完全被拋棄,更不是被毀滅。
二、那些忠心的人受到尊榮和確立(15、16節)。這些人與其他人明顯區分開來:「惟有撒督的子孫,他們在普遍背道的時代持守了正直,當其他人走迷時,他們沒有走迷,他們必親近我,必親近我的桌子。」
默想:上帝必尊榮那些在動盪考驗時期證明對祂忠誠和堅定的人,並將那些在他人背棄和退縮時仍緊守祂服事的人,委任於祂的服事。在職責上堅定不移,應被視為一種真實而巨大的獎賞。如果我們緊守上帝,上帝也必使我們緊守祂。
關於祭司的指示(主前574年)
17 「他們進入內院的門時,必穿上細麻布衣服;他們在內院的門內和殿內供職的時候,不可穿羊毛衣服。 18 他們頭上必戴細麻布頭巾,腰間必穿細麻布褲子;他們不可束腰,免得流汗。 19 當他們出去到外院,就是到百姓那裡的時候,他們必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聖屋裡,換上別的衣服,免得他們的衣服使百姓成聖。 20 他們不可剃頭,也不可讓頭髮長長,只可剪短頭髮。 21 任何祭司進入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 22 他們不可娶寡婦,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只可娶以色列家後裔中的處女,或是曾為祭司之妻的寡婦。 23 他們必教導我的百姓分辨聖與俗,使他們辨別潔淨與不潔淨。 24 在爭訟的事上,他們必站立判斷;他們必照我的判斷審判。在我的所有聚會中,他們必遵守我的律法和我的條例;他們必使我的安息日為聖。 25 他們不可挨近死人,使自己玷污;但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或未出嫁的姊妹,他們可以玷污自己。 26 他潔淨之後,必為他計算七天。 27 當他進入聖所,到內院,在聖所中供職的那日,他必獻上他的贖罪祭,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28 他們必有產業:我就是他們的產業;你們在以色列中不可給他們產業:我就是他們的產業。 29 他們必吃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以色列中一切歸我的物都必歸他們。 30 一切初熟之物中最好的,和你們一切獻上的供物中最好的,都必歸祭司;你們也要將初熟的麵團給祭司,好使福氣臨到你的家。 31 祭司不可吃任何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鳥獸。」
上帝的祭司必須是「正規的」,而非「世俗的」;因此,此處為他們制定了行為準則,並給予他們適當的鼓勵,使他們能遵行這些準則。此處給出的指示是:
一、關於他們的衣服;他們在「進入內院或聖所供職」時,必須穿「細麻布衣服」,不可穿「羊毛衣服」,因為那會「使流汗」(17、18節)。他們必須穿著涼爽,以便更輕快地工作;他們更需要這樣做,因為他們要服事祭壇,祭壇上常有火。他們必須穿著潔淨芬芳,避免一切流汗和污穢之物,以表明服事上帝時心靈的純潔。汗水是隨著罪而來的,是咒詛的一部分:「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衣服也是隨著罪而來的,皮衣就是如此;因此,祭司必須盡可能穿著少而輕的衣服,而不是那些會使流汗的衣服。當他們完成服事後,他們必須再次更換衣服,將細麻布衣服存放在為此目的而設的聖屋裡(19節),如前所述(以西結書42:14)。他們不可穿著聖服到百姓中間,免得百姓以為觸摸聖服就能使自己成聖;或者,「他們必使百姓成聖」,也就是說(如以西結書42:14所解釋的),他們必「穿著平常的衣服,親近那些為百姓預備的物」。
二、關於他們的頭髮;在這方面,他們必須避免兩個極端(20節):他們「不可剃頭」,效法外邦祭司,以及羅馬教會的祭司;另一方面,他們也「不可讓頭髮長長」,像那些花花公子一樣,或者讓人以為他們是拿細耳人,而實際上並不是;但他們必須莊重謙遜,必須「剪短頭髮」,保持頭髮短。如果一個男人,特別是傳道人,留「長髮」,那是不合宜的(哥林多前書11:14);那是女性化的。
三、關於他們的飲食;他們在「進入內院供職」時,務必「不可喝酒」,免得他們過量飲酒,喝醉而忘記律法(21節)。「君王喝酒」不宜過量,祭司更不宜。參利未記10:9;箴言31:4-5。
四、關於他們的婚姻(22節)。在此,他們必須顧及他們職位的聲譽,不可娶「被休的婦人」,她至少有不貞的嫌疑,也不可娶「寡婦」,除非她是祭司的寡婦,習慣了祭司家庭的規矩。其他人可以做的事,傳道人可能不能做,為了他們的身份,他們必須在這些事上克制自己。他們的妻子和他們自己一樣,必須有好名聲。
五、關於他們的講道和教會治理。
1. 教導百姓是他們職責的一部分;在這方面,他們必須證明自己既有技巧又忠心(23節):「他們必教導我的百姓分辨聖與俗」,分辨善與惡,合法與非法,使他們既不對合法的事物產生疑慮,也不冒險行非法的事物,使他們不玷污聖潔之物,也不用不潔之物玷污自己。傳道人必須努力使「百姓辨別潔淨與不潔淨」,使他們不混淆是非的區別,也不對其產生誤解,以至於「把黑暗當作光明,把光明當作黑暗」,而是對自己的行為有良好的判斷力。
2. 審判上訴是他們職責的一部分(申命記17:8-9);「在爭訟的事上,他們必站立判斷」(24節)。他們必須誠實地為正義站出來,當他們做出正確的判斷後,必須有勇氣堅持並維護它。他們必須判斷,不是根據自己的想像、傾向或世俗利益,而是「照我的判斷」;那必須是他們的準則和標準。
默想:傳道人必須根據上帝的話語,「根據律法和見證」來解決爭議。「讓法官公正無私。」他們的職責是以上帝的名義主持法庭,主持祂百姓的聚會。在這方面,他們必須遵循法典:他們「在我的所有聚會中,必遵守我的律法」。上帝稱祂百姓的聚會為「祂的」聚會,因為這些聚會是以祂的名義,為祂的榮耀而舉行。傳道人是這些聚會的主人,要主持這些聚會,並在他們的一切行為中緊守上帝的律法。他們作為教會治理者的另一部分工作是「使上帝的安息日為聖」,以應有的謹慎和敬畏來完成那日的公共工作,如同聖日的工作應當完成的那樣,並確保上帝的百姓也使那日為聖,不做任何玷污它的事。
六、關於他們為已故親屬哀悼;此處的規定與摩西律法(利未記21:1, 11)相符。祭司不可挨近任何「死屍」(因為他們必須從「死的行為」中潔淨),除了他的近親(25節)。對已故親屬表達虔誠哀傷的得體方式,與傳道人的身份並不衝突。然而,透過這種親近親屬的屍體,他們會沾染禮儀上的不潔,必須透過「贖罪祭」潔淨後才能再次進入供職(26、27節)。
默想:儘管為死者哀傷是完全允許和值得稱讚的,但其中存在犯罪的危險,無論是過度還是虛偽;而那些眼淚常常需要「再次流下」。
七、關於他們的供養;他們必須靠他們所服事的祭壇生活,並且生活舒適(28節):「你們在以色列中不可給他們產業,不可給他們土地或房產,免得他們被今生的事務纏累」;因為上帝曾說:「我就是他們的產業」,他們不需要其他儲備;「我就是他們的產業」,他們不需要其他現有的。他們被允許擁有一些土地(以西結書48:10),但他們主要的生計來自他們的職位。上帝為自己所專有的,他們是領受者,為他們自己的正當使用和利益;他們靠聖物生活,因此上帝自己就是他們產業和杯中的份。
默想:那些以上帝為產業和所有的人,可以滿足於少許,不應貪圖世上大量的產業和繼承物。如果我們擁有上帝,我們就擁有了「一切」;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認為我們已經足夠了。
請注意:
1. 祭司從百姓那裡得到什麼,作為他們的供養和鼓勵。
(1) 他們必須得到許多祭物的肉,即「贖罪祭和贖愆祭」,這將為他們和他們的家人提供肉食,以及「素祭」,這將為他們提供餅。我們獻給上帝的,將會歸於我們自己的益處。
(2) 他們必須得到以色列中「一切歸我的物」,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物要變賣成錢,然後給祭司。這在20節有解釋。你們「一切獻上的供物中最好的」,或甘心獻的祭(在改革和虔誠的時代會有很多且可觀),「都必歸祭司」。我們有關於這些的律法(利未記27章)。
(3) 他們要得到「初熟的麵團」,當它要進烤箱時,就像他們要進穀倉時得到初熟的果子一樣。上帝是首先的,必須得到首先的;如果它屬於祂,祂的祭司就必須得到它。當我們將一部分首先分別出來用於敬虔和慈善的工作時,我們就能舒適地享受我們所擁有的。使徒的規則與此有些相似,即「每週的第一日」為敬虔的用途預備捐項(哥林多前書16:2)。祭司既然得到如此好的供養,如果他們(違反每個以色列人都必須遵守的律法)「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那將是不可原諒的(31節)。那些缺乏必要食物的人,或許會期望在這種情況下得到豁免。貧困有其誘惑,但祭司得到如此好的供養,他們就沒有任何藉口了。
2. 百姓可以從祭司那裡得到什麼作為他們的報酬。那些善待先知、善待祭司的人,將得到先知、祭司的獎賞:「好使福氣臨到你的家」(30節),就是上帝藉著命令使福氣臨到,祭司藉著禱告使福氣臨到;而為百姓「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不僅是他們的會眾,也是他們的家庭,是祭司工作的一部分。
默想:對於任何家庭的舒適而言,最重要的是有上帝的祝福臨到,並讓祝福常駐其中,與我們同住,並將其傳承給我們的後代。而使上帝的祝福常駐我們產業的方法,就是用我們的產業尊榮上帝,將祂和祂的僕人,祂和祂的窮人,從中分得一份。上帝必祝福,祂必確實祝福那些如此公義之人的居所(箴言3:33)。而傳道人,藉著教導和為善待他們的家庭禱告,應當盡他們的力量,使祝福常駐在那裡。
願平安歸於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