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第二十二章
本章律法涉及:一、第八誡,關於偷竊(1-4節)、牲畜造成的損害(5節)、火災造成的損害(6節)、託管(7-13節)、借用牲畜(14-15節)或金錢(25-27節)。二、第七誡,禁止淫亂(16-17節)、獸姦(19節)。三、第一誡,禁止行巫術(18節)、拜偶像(20節),並命令獻上初熟之物(29-30節)。四、關於窮人(21-24節)。五、關於民事政府(28節)。六、關於猶太民族的獨特性(31節)。
司法律法。(主前1491年)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 賊若被發現挖窟窿,被擊打而死,就沒有流血的罪。3 若太陽已出,就有流血的罪;因為他必須完全賠償;他若一無所有,就要為他的偷竊被賣。4 若所偷的活物,無論是牛,是驢,是羊,確實在他手中被發現,他就要賠雙倍。5 人若讓田地或葡萄園被吃,把他的牲畜放進去,在別人的田裡吃草,他就要從自己田裡最好的,和自己葡萄園裡最好的,作出賠償。6 若有火發出,燒著荊棘,以致禾捆、或站著的莊稼、或田地被燒毀,那點火的就必賠償。
這裡的律法: 一、關於偷竊,如下: 1. 人若偷竊任何牲畜(當時的財富主要由牲畜構成),且被發現藏在他手中,他必須賠雙倍(4節)。如此,他既要為所犯的錯賠償,也要為所犯的罪受罰。但後來規定,若竊賊良心受責,在被發現或被查問之前自願認罪,則只需賠償所偷之物,並加添五分之一(利未記6:4-5)。 2. 若他宰殺或賣掉所偷的羊或牛,從而堅持其罪行,他必須「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1節)。牛的賠償多於羊,因為主人除了其他所有利益外,還損失了牛的日常勞動。這條律法教導我們,欺詐和不義非但不能使人致富,反而會使人貧窮:若我們不義地取得並佔有他人的財物,它不僅會自行耗盡,還會吞噬我們自己的財物。 3. 若他無法賠償,就必須被賣為奴(3節)。審判庭要執行此事,被搶劫的人很可能得到這筆錢。這與我們這裡的情況類似,在某些案件中,重罪犯被運送到殖民地,在那裡,只有英國人才知道奴隸制度是什麼。 4. 若竊賊在夜間闖入房屋,並在行竊時被殺,他的血就歸在他自己頭上,不應向殺他的人追討(2節)。正如行不法之事的人要為隨之而來的對他人的傷害負責,同樣也要為隨之而來的對自己的傷害負責。人的房屋是他的城堡,上帝的律法和人的律法都為其設防;攻擊房屋者自負其責。然而,若竊賊是在白天被殺,殺他的人必須為此負責(3節),除非是為了必要地自衛。注:我們應當愛惜生命,即使是惡人的生命;官長必須為我們提供補償,我們不可自行報復。
二、關於侵犯,5節。 人若故意將牲畜放入鄰居的田地,必須以自己最好的牲畜作出賠償。我們的律法對此與其他偷竊行為的區別,比摩西律法大得多。猶太人由此觀察到一條普遍原則:賠償必須總是最好的,而且任何人都不可飼養可能侵犯鄰居或對其造成損害的牲畜。我們應當更小心不作惡,而非不遭受惡,因為遭受惡只是苦難,而作惡卻是罪,罪總是比苦難更糟。
三、關於火災造成的損害,6節。 那原只打算燒荊棘的人,可能成為燒毀莊稼的幫兇,不應被視為無罪。性情急躁的人應當小心,免得他們在聲稱只拔除稗子時,也將麥子連根拔起。若火災造成損害,點火的人必須負責,即使無法證明他有意造成損害。人必須為自己的粗心大意受罰,正如為自己的惡意受罰一樣。我們必須小心不要挑起爭端;因為,即使它看起來很小,我們也不知道它會點燃多大的事端,若我們像瘋子一樣投擲火把、箭和死亡,卻聲稱無意傷害,我們就必須承擔其責任。若我們考慮到我們不僅要為自己造成的傷害負責,也要為因疏忽而造成的傷害負責,這將使我們非常小心。
7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交給鄰舍保管,而那物件從那人的家中被偷,若竊賊被找到,他就要賠雙倍。8 若竊賊未被找到,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審判官面前,看他是否將手伸向鄰舍的財物。9 無論是何種侵犯,無論是牛、驢、羊、衣服,或是任何失物,若有人聲稱是他的,雙方的案件都要呈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判誰有罪,誰就要賠雙倍給他的鄰舍。10 人若將驢、牛、羊,或任何牲畜交給鄰舍保管,而牠死了,或受傷,或被趕走,無人看見:11 那麼,他們雙方就要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證明他沒有將手伸向鄰舍的財物;物主就要接受,他就不必賠償。12 若牲畜從他那裡被偷,他就要賠償給物主。13 若牲畜被撕裂,他就應當將其帶來作證,他就不必賠償那被撕裂的。14 人若向鄰舍借用任何東西,而牠受傷或死了,物主不在場,他就要確實賠償。15 但若物主在場,他就不必賠償:若那是租賃之物,牠的損害是因租賃而來。
這些律法: 一、關於託管,7-13節。 若有人將貨物(例如交給承運人運輸,或交給倉庫保管員保存),或牲畜(交給農夫餵養),並支付了有價值的報酬,且對受託人寄予了特別的信任,若這些貨物被偷或遺失,損壞或受損,若證明並非受託人的過失,物主必須承擔損失;否則,那背信棄義的受託人必須被迫作出賠償。若案件沒有其他證據,受託人必須在審判官面前宣誓證明自己的清白,審判官則根據所呈現的事實作出裁決。這教導我們: 1. 我們應當非常小心地保管我們所受託的一切,即使是別人的東西,也要像保管自己的東西一樣小心。背叛信任是不義和卑鄙的,是全世界都唾棄的行為。 2. 世上普遍存在著真理和公義的失敗,以致於當人們有不誠實的利益時,我們有太多理由懷疑他們的誠實。 3. 「起誓為要定準,就了結了各樣的爭論」(希伯來書6:16)。這被稱為「向耶和華起誓」(11節),因為是向祂提出訴求,不僅是作為真理的見證,也是作為錯誤和虛假的報應者。那些因行不義之事而傷害鄰舍的人,或許仍可期望他們沒有敗壞良心到褻瀆耶和華的誓言,並呼喚真理的上帝為謊言作證:偽證罪是自然良心最為震驚的罪行之一。起誓的宗教性非常古老,清楚表明了對上帝、護理和未來審判的普遍信仰。 4. 官長是上帝的護理,其目的之一是幫助人們發現有爭議的權利和追回被否認的權利;對審判官的裁決應當給予極大的尊重。 5. 人不應為自己無法避免的事情受苦:主人在對待僕人時應當考慮這一點,不要將意外歸咎為過失,而那意外是他們自己若處於僕人的位置也無法避免的。
二、關於借貸,14-15節。 若有人(例如)將他的牲畜借給鄰居,若物主在場,或因借貸而獲得利益,無論牲畜發生什麼損害,物主都必須承擔損失:但若物主對借用者如此仁慈,免費借給他,並信任他,讓牲畜離開自己的視線,那麼,若發生任何損害,借用者必須賠償。我們應當從中學習,要非常小心,不要濫用任何借給我們的東西;這不僅是不義的,而且是卑鄙和不誠實的,因為這是以惡報善;我們寧願自己蒙受損失,也不願因他人的好意而使他們蒙受損失。「哀哉!我主啊,這斧子是借的!」(列王紀下6:5)。
16 人若引誘沒有許配的處女,與她同寢,他就要確實給她聘禮,娶她為妻。17 若她父親堅決不肯將她給他,他就要照處女的聘禮付錢。18 行邪術的女人,你不可容她存活。19 凡與獸淫合的,必被處死。20 凡獻祭給別神,不單單獻給耶和華的,必被滅絕。21 你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22 你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3 你若苦待他們,他們向我哀求,我必確實聽他們的哀求;24 我的怒氣必發作,我必用刀殺你們,你們的妻子必作寡婦,你們的兒女必作孤兒。
這裡有: 一、一條律法規定,玷污處女者必須娶她為妻,16-17節。 若她已許配給他人,玷污她就是死罪(申命記22:23-24);但這裡提到的律法是指她未婚的情況。然而,若父親拒絕將女兒嫁給他,他必須以金錢賠償對她造成的傷害和羞辱。這條律法尊崇婚姻,也表明子女未經父母同意結婚是多麼不合適:即使在這裡,神聖的律法規定了婚姻,既作為對作惡者的懲罰,也作為對受害者的補償,但仍明確保留了父親的權力;若他拒絕同意,就不能結婚。
二、一條律法將巫術定為死罪,18節。 巫術不僅將唯獨歸於上帝的榮耀歸給魔鬼,而且公然藐視上帝的護理,與上帝的至高主權為敵,將上帝的工作交到魔鬼手中,期望魔鬼行善作惡,從而使魔鬼真正成為「這世界的王」;因此,將其處以死刑是公正的,尤其是在一個蒙受神聖啟示,並蒙上帝護理眷顧的民族中,他們比天下任何民族都蒙福。根據我們的法律,諮詢、與邪靈立約、召喚或僱用任何邪靈,無論出於何種意圖,以及施行任何符咒、魔術或巫術,導致任何人受傷,均屬重罪,不得享有教士特權;此外,聲稱能告知失物或贓物下落等行為,亦屬不義,可由法官懲罰,第二次犯則處以死刑。我們法律的公正性在此處所記載的上帝律法中得到支持。
三、不自然的淫亂在此被定為死罪;犯下此等罪行的披著人皮的野獸不配存活(19節):「凡與獸淫合的,必被處死。」
四、拜偶像也被定為死罪,20節。 上帝既然宣告祂在此事上是忌邪的,民事權力也必須在此事上忌邪,並徹底毀滅那些敬拜任何神,除了耶和華以外的以色列人、家庭和地方:這條律法本可以阻止猶太民族在後來的時代中可怕的背道,若那些本應執行它的人沒有成為破壞它的首領。
五、關於禁止欺壓的警告。 因為那些被賦予權力懲罰其他罪行的人,自己最容易陷入這種罪行,上帝將懲罰欺壓的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 1. 不可虧負寄居的(21節),不可在審判中被官長冤枉,不可在契約中被強加,也不可利用他們的無知或貧困;不,也不可嘲諷、踐踏、輕蔑或以寄居者身份責罵他們;因為所有這些都是苦待,會阻礙寄居者前來與他們同住,或會加強他們對其宗教的偏見,而他們本應以各種友善溫和的方式努力使他們歸信。他們應當善待寄居者的理由是:「你們在埃及作過寄居的,知道在那裡被苦待和欺壓的滋味。」注: (1) 人道是宗教的律法之一,特別要求我們對那些處於劣勢和困境中的人表現出溫柔,並將我們的憐憫關懷擴展到寄居者和那些我們沒有親屬或熟人關係的人。那些對我們來說是陌生人的人,上帝卻認識他們,祂保守他們(詩篇146:9)。 (2) 那些自稱有信仰的人應當努力善待寄居者,以便藉此使寄居者對信仰產生好感,並小心不要做任何可能引誘他們對信仰或其信徒產生惡感的事情(彼得前書2:12)。 (3) 那些自己曾處於貧困和困境中的人,若蒙護理使他們富裕和擴張,應當對那些現在處於他們過去所處境況的人表現出特別的溫柔,現在對待他們,就像他們過去希望被對待一樣。 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2節):「你不可苦待他們」,也就是說,「你應當安慰和幫助他們,並在所有場合都樂意向他們施恩。」在向他們提出正當要求時,必須考慮他們的處境,他們失去了那些本應為他們處理事務和保護他們的人;他們被認為不熟悉事務,缺乏建議,膽怯,性情溫柔,因此必須以仁慈和憐憫對待;不可利用他們,也不可強加任何困難給他們,而這些困難本應由丈夫或父親為他們遮蔽。因為: (1) 上帝特別關注他們的情況,23節。他們沒有其他人可以抱怨和求助,他們會「向我哀求」,祂必「確實聽他們的哀求」;因為祂的律法和祂的護理是寡婦和孤兒的守護者,若人不同情他們,不聽他們,祂必會。注:對於那些被惡人傷害和欺壓的人來說,他們有一個上帝可以求告,祂會做更多的事情,而不僅僅是「聽他們說話」,這是一個極大的安慰;而對於那些欺壓者來說,他們有窮人的哀求對著他們,上帝會聽見,這應當是一種恐懼。不, (2) 祂必嚴厲追究那些欺壓他們的人。即使他們逃脫了人的懲罰,上帝公義的審判也必追趕並臨到他們(24節)。有正義感和榮譽感的人會為弱者和無助者伸張正義;難道公義的上帝不會這樣做嗎?請注意這裡對那些欺壓寡婦和孤兒的人所判決的公平性:他們的妻子將成為寡婦,他們的兒女將成為孤兒;上帝藉著這些審判而顯為人知,祂有時仍然執行這些審判。
25 你若借錢給我民中那與你同住的窮人,不可向他如放債的,也不可向他取利。26 你若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前歸還他;27 因為那是他唯一的遮蓋,是他皮膚的衣服:他要穿什麼睡覺呢?他向我哀求的時候,我必聽他;因為我是有恩惠的。28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咒罵你百姓的官長。29 你不可遲延獻你初熟的莊稼和酒;你頭生的兒子要歸給我。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要與母同在,第八天要歸給我。31 你們要歸我作聖潔的人;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
這裡有: 一、一條禁止借貸中勒索的律法。 1. 他們不可向因貧困而借錢的人收取利息(25節),如尼希米記5:5, 7所載。律法藉著禧年為他們的家庭保留產業作了這樣的規定,以致於一個很少從事貿易的民族,除了因貧困之外,不可能借錢,因此在他們自己人之間普遍禁止收取利息;但對於寄居者,他們雖然不可欺壓,卻被允許收取利息:因此,這條律法在其嚴格性上,似乎是猶太國家所特有的;但在其公平性上,它要求我們對那些我們本可以佔便宜的人施憐憫,並樂意與那些我們借錢給他們的人分擔損失和利潤,若護理使他們遭遇挫折;在這種條件下,為我的錢收取利息,而別人用它辛勤勞動並改進,但在貿易中承擔風險,似乎與為我的土地收取租金一樣合法,而別人用它辛勤勞動並改進,但在農業中承擔風險。 2. 他們不可拿窮人的被褥作當頭;若拿了,必須在睡覺前歸還(26-27節)。那些自己睡得柔軟溫暖的人,應當考慮許多窮人艱苦寒冷的住宿,不要做任何使情況更糟,或雪上加霜的事情。
二、一條禁止輕蔑權威的律法(28節): 「不可毀謗神」,即「審判官」和「官長」,因為他們執行這些律法;他們必須盡職,無論誰因此受苦。官長不應懼怕人的責備或辱罵,而應輕視它們,只要他們保持良心無虧;但那些因官長對惡行和作惡者施加恐懼而辱罵他們的人,是在反對上帝自己,將來要為此負很大的責任。我們發現那些「輕慢主治的,毀謗在尊位的」(猶大書8)的人,其品格惡劣,命運悲慘。君王和官長是我們的父母,第五誡要求我們尊敬他們,禁止我們辱罵他們。使徒保羅將這條律法應用到自己身上,承認他不應「說我百姓的官長壞話」;不,即使當時這位官長是他最不義的迫害者(使徒行傳23:5;參傳道書10:20)。
三、關於將初熟之物獻給上帝的律法,29-30節。 這條律法先前已規定(第十三章),這裡再次重申:「你頭生的兒子要歸給我」;我們更有理由將自己和我們所有的一切獻給上帝,祂「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他們不可遲延獻上初熟的莊稼。若我們遲延履行職責,就有可能完全忽略它;藉著錯過第一次機會,期望另一次機會,我們就讓撒旦欺騙我們所有的時間。年輕人不可遲延將他們時間和力量的初熟之果獻給上帝,免得他們的遲延最終因罪的欺騙而變成拒絕,他們所承諾的更方便的時機永遠不會到來。然而,規定他們的牲畜頭生的,必須等到七天以後才能獻給上帝,因為那時牠們才開始有點用處。注:上帝是首先的,也是最好的,因此必須擁有首先的和最好的。
四、將猶太人與所有其他民族區分開來:「你們要歸我作聖潔的人」;這種尊貴區別的一個標誌規定在他們的飲食中,就是他們不可「吃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31節),不僅因為它不健康,而且因為它低劣、卑賤、貪婪,對於那些歸上帝為聖潔的人來說,吃野獸捕食後剩下的東西是低於身份的。我們這些歸上帝為聖潔的人,在飲食上不可過於講究;但我們必須有良心,不可毫無顧忌地吃喝,而應當按規矩,即節制之規矩,為榮耀上帝而吃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