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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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二十一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二十一章

出埃及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所記載的律法,與第五誡和第六誡有關;雖然這些律法不完全適用於我們的憲法,尤其是在僕役制度方面,所附帶的刑罰對我們也沒有約束力,但它們對於解釋道德律和自然公義的法則,卻有極大的用處。這裡有幾項擴展:

一、關於第五誡,涉及特定的人際關係。 1. 主人對僕役的責任:男僕(第2-6節)和女僕(第7-11節)。 2. 懲罰不孝的兒女:毆打父母者(第15節)或咒罵父母者(第17節)。

二、關於第六誡,禁止一切對人身施加的暴力。這裡有: 1. 關於謀殺(第12-14節)。 2. 拐賣人口(第16節)。 3. 毆打傷害(第18-19節)。 4. 管教僕役(第20-21節)。 5. 傷害孕婦(第22-23節)。 6. 以牙還牙的律法(第24-25節)。 7. 傷害僕役致殘(第26-27節)。 8. 牛觸人致死(第28-32節)。 9. 開挖坑穴造成損害(第33-34節)。 10. 牲畜互鬥(第35-36節)。

司法律法(主前1491年)

1「你當在他們面前設立的典章是這些: 2你若買希伯來僕人,他必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不用償還。 3他若獨身進來,就可以獨身出去;他若有妻子,他的妻子就可以與他一同出去。 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就要歸主人,他自己可以獨身出去。 5僕人若明說:『我愛我的主人、我的妻子、我的兒女,我不願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裡,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7人若賣女兒為婢女,她就不能像男僕那樣自由出去。 8她若不蒙主人喜悅,主人不以她為妻,就要許她被贖;主人沒有權力將她賣給外邦人,因為他對她不忠。 9主人若把她許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主人若另娶一個妻子,這婢女的飲食、衣裳和夫妻之分,都不可減少。 11主人若不給她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償還,自由出去。」

第一節是本章和接下來兩章所載律法的總標題,其中有些涉及對上帝的宗教崇拜,但大多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事務。他們的政府純粹是神權政體,在其他國家由人類智慧解決的事務,在他們中間則由神聖的預旨來指導,因此他們的政府體制特別適合使他們幸福。這些律法被稱為「典章」,因為它們是以無限的智慧和公義制定的,也因為他們的官長要按著這些律法為百姓判斷。在迄今為止發生的疑難案件中,摩西曾特別為他們求問上帝,如出埃及記十八15所示;但現在上帝賜給他一般的律例,藉此來判斷具體案件,他也必須將這些律例應用於可能發生的其他類似案件,這些案件既然屬於相同的理由,也就屬於相同的規則。他從關於僕役的律法開始,命令對他們施以憐憫和溫和。以色列人自己最近也曾是僕役;現在他們不僅成為自己的主人,也成為僕役的主人,為了避免他們像自己曾被埃及監工虐待和嚴酷統治那樣虐待僕役,這些律法為僕役的溫和待遇提供了保障。注:如果那些曾對我們有權力的人傷害了我們,這絕不能成為我們以同樣方式傷害那些在我們權力之下的人的藉口,反而會加重我們的罪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容易將心比心。這裡有:

一、關於男僕的律法,他們或是因貧困而自賣或被父母賣,或是因犯罪被審判官賣;即使是後者(如果是希伯來人),最多也只能服役七年,在這段時間內,他們被認為已經為自己的愚蠢或過犯付出了足夠的代價。七年期滿時,僕役可以自由出去(第2-3節),或者從此以後,他的服役將是他的選擇(第5-6節)。如果主人給了他妻子和兒女,他可以選擇離開他們自己自由出去,或者,如果他對他們有如此的愛,寧願與他們一同在束縛中,也不願沒有他們而自由出去,那麼他的耳朵就要被錐子穿透到門框上,並服役直到主人去世或禧年。

1. 藉著這條律法,上帝教導: (1) 希伯來僕役慷慨和對自由的崇高熱愛,因為他們是主的自由人;一個拒絕自由的人,即使他的拒絕是出於其他方面值得稱讚的考慮,也必須被施加羞辱的記號。因此,基督徒既是「重價買來的,又蒙召得自由」,就「不可作人的奴僕」,也不可作人的情慾的奴僕(林前七23)。有一種自由而高貴的靈,極大地幫助支持基督徒(詩五一12)。 (2) 希伯來主人不可輕視他們的貧窮僕役,因為他們知道,僕役不僅在出生時與他們平等,而且在幾年後也將再次平等。因此,基督徒主人必須尊重信主的僕役(腓利門書16)。

2. 這條律法對我們還有進一步的用處: (1) 闡明上帝對信徒兒女的權利,以及他們在祂教會中的地位。他們藉著洗禮被登記為祂的僕役,因為他們是「生在祂家中的」,因此他們是「為祂而生」(結十六20)。大衛承認自己是上帝的僕役,因為他是「祂婢女的兒子」(詩一一六16),因此有權得到保護(詩八六16)。 (2) 解釋偉大救贖主為推動我們救恩工作而加諸於自己的義務,因為祂說(詩四十6):「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這似乎暗示了這條律法。祂愛祂的父,愛祂被擄的配偶,以及賜給祂的兒女,祂不願從祂的使命中自由出去,而是承諾永遠服事於其中(賽四二1, 4)。我們更有理由如此承諾永遠服事上帝;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愛我們的主和祂的工作,並讓我們的耳朵被穿透到祂的門框上,如同那些不願從祂的服事中自由出去,反而渴望在其中越來越自由的人(詩八四10)。

關於婢女,她們的父母因極度貧困,在她們年幼時將她們賣給那些希望她們長大後能嫁給他們的人;如果沒有,他們也不可將她們賣給外邦人,而應當設法彌補她們的失望;如果嫁了,就必須好好供養她們(第7-11節)。上帝如此為以色列女兒的舒適和名譽提供了保障,並教導丈夫「敬重妻子」(無論她們出身多麼卑微),如同「軟弱的器皿」(彼前三7)。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被處死。 13人若不是埋伏,而是上帝將他交在他手中,我就為你指定一個地方,他可以逃到那裡。 14但人若故意攻擊鄰舍,用詭計殺他,你就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帶走,使他被處死。 15打父母的,必被處死。 16拐帶人口,或賣掉,或被發現仍在手中的,必被處死。 17咒罵父母的,必被處死。 18人若彼此爭鬥,一人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另一人,以致他沒有死,卻臥床不起: 19他若能再起來,拄著拐杖在外面行走,那打他的人就可以免罪;只是他要賠償他損失的時間,並使他完全痊癒。 20人若用棍子打他的僕人或婢女,以致僕婢死在他手下,他必受懲罰。 21然而,僕婢若過了一兩天還活著,主人就不受懲罰;因為僕婢是他的財產。」

這裡有: 一、關於謀殺的律法。他最近說過:「不可殺人」;這裡他規定: 1. 懲罰蓄意謀殺(第12節): 「打人」,無論是出於一時的衝動還是預謀的惡意,「以致打死的」,政府必須確保謀殺者「被處死」,根據那古老的律法(創九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上帝藉著祂的護理賜予並維護生命,也藉著祂的律法保護生命;因此,對蓄意謀殺者施以憐憫,實際上是對所有其他人類的殘酷:上帝在這裡說,這樣的人甚至要從「祂的祭壇」那裡被帶走(第14節),他可能逃到那裡尋求保護;如果上帝不庇護他,就讓他「逃到坑裡,沒有人能攔阻他」。 2. 救濟意外殺人者,即「因不幸」或「意外致死」,正如我們的法律所表達的,當一個人在做合法行為時,無意傷害任何人,卻意外殺死他人,或者,如這裡所描述的,「上帝將他交在他手中」;因為沒有什麼是偶然發生的;對我們來說純粹是偶然的事,都是由神聖的護理所安排,為著我們所不知道的智慧和聖潔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上帝為那些不幸而非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人提供了庇護城(第13節)。對我們這些除了官長之外不認識血親復仇者的人來說,法律本身就是那些心靈無辜,儘管手有罪過的人的足夠避難所,不需要其他。

二、關於悖逆的兒女。這裡規定,兒女若有以下行為,即屬死罪,應處以死刑: 1. 毆打父母(第15節),無論是打出血還是打得青腫。 2. 咒罵父母(第17節),如果他們在咒罵時褻瀆了上帝的任何名號,正如拉比們所說的。注:兒女對父母的不孝行為,是對我們共同的父上帝極大的冒犯;如果人不懲罰,祂必懲罰。那些在言語或行為上虐待自己父母,以至於打破了孝敬和順從的紐帶的人,是完全喪失了所有美德,並沉溺於所有邪惡之中。那些連這個軛都擺脫的人,還能承受什麼軛呢?兒女們要小心,不要在心中存有任何不孝和輕蔑父母的思想或情感;因為公義的上帝鑒察人心。

三、這裡有一條禁止拐賣人口的律法(第16節): 「拐帶人口」(即男人、女人或兒童),意圖將其賣給外邦人(因為沒有以色列人會買),根據這條律例,應處以死刑,這條律例也得到使徒的認可(提前一10),其中「拐帶人口的」被列為那些邪惡之人,基督徒君王必須為他們制定法律。

四、這裡規定,即使沒有導致死亡,對人身造成的傷害也必須賠償(第18-19節)。造成傷害的人必須對損害負責,不僅要支付治療費用,還要賠償損失的時間,猶太人還補充說,他還必須對疼痛和任何殘疾給予一些補償。

五、指示如果僕役因主人管教而死亡應如何處理。這個僕役不應是以色列人,而是外邦奴隸,就像我們的種植園主的黑奴一樣;並且假設主人是用棍子打他,而不是用任何可能造成致命傷的東西;然而,如果僕役死在他手下,主人應根據情況由審判官酌情懲罰他的殘酷行為(第20節)。但是,如果僕役在管教後過了一兩天還活著,主人被認為因失去僕役而遭受了足夠的損失(第21節)。我們的法律規定,僕役因主人合理毆打而死亡,僅屬「意外致死」。然而,所有主人都應小心,不要虐待僕役;福音教導他們甚至要停止和節制威脅(弗六9),並與聖潔的約伯一同思考:「上帝興起,我該怎麼辦呢?」(伯三一13-15)。

22「人若爭鬥,傷了懷孕的婦人,以致她流產,卻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受懲罰,照婦人丈夫所要求的,他必賠償;並照審判官所定的賠償。 23若有其他傷害,你就要以命償命,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以烙傷還烙傷,以傷痕還傷痕,以鞭傷還鞭傷。 26人若打傷僕人或婢女的眼睛,使眼睛瞎了,就要因他的眼睛讓他自由出去。 27人若打掉僕人或婢女的牙齒,就要因他的牙齒讓他自由出去。 28牛若觸死男人或女人,這牛必被石頭打死,肉也不可吃;牛主卻可免罪。 29倘若那牛素來有觸人的惡習,主人也曾被告知,卻沒有把牛關好,以致牛觸死男人或女人,這牛必被石頭打死,主人也必被處死。 30若有人向他索取贖金,他就要照所定的贖金,為自己的性命付出。 31無論牛觸死兒子或女兒,都必照這判決辦理。 32牛若觸傷僕人或婢女,主人就要賠償三十舍客勒銀子給僕婢的主人,那牛必被石頭打死。 33人若開了坑,或挖了坑卻不掩蓋,以致有牛或驢掉在裡面, 34坑主必賠償,將錢賠給牲畜的主人;那死了的牲畜就歸坑主。 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致牛死了,他們就要賣掉活牛,平分所得的錢;那死了的牛也要平分。 36倘若那牛素來有觸人的惡習,主人也曾被告知,卻沒有把牛關好,他就必以牛賠牛;那死了的牛就歸他自己。」

這裡請注意: 一、律法對孕婦的特別關懷,不應對她們造成任何可能導致流產的傷害。自然律法要求我們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溫柔,以免樹和果實一同被毀滅(第22-23節)。孕婦若活在對上帝的敬畏中,她們既受到上帝律法的特別保護,仍可相信自己處於上帝護理的特別保護之下,並希望她們在生育時能蒙保守。在此情況下,引出了我們救主在馬太福音五38所提及的普遍報復律法:「以眼還眼」。現在, 1. 這條律法的執行並非交由私人之手,彷彿每個人都可以自行報復,那將導致普遍的混亂,使人如同海裡的魚。長老的傳統似乎對此作了錯誤的解釋,與此相反,我們的救主命令我們饒恕傷害,不要圖謀報復(太五39)。 2. 上帝在祂的護理過程中常常執行這條律法,在許多情況下,使懲罰與罪行相符,如士師記一7;以賽亞書三三1;哈巴谷書二13;馬太福音二六52。 3. 官長在懲罰罪犯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時,應當留意這條規則。必須考慮所造成傷害的性質、品質和程度,以便向受害者作出賠償,並阻止他人再犯;或者「以眼還眼」,或者以一筆錢贖回被沒收的眼睛。注:行惡者必須預期以某種方式「照他所行的惡報應他」(西三25)。上帝有時會將人的暴力行為歸到他們自己頭上(詩七16);官長在這方面是公義的執行者,他們是「伸冤的」(羅十三4),他們不應徒然佩劍。

二、上帝對僕役的關懷。如果主人傷害他們,即使只是打掉一顆牙齒,那也應當是他們的釋放(第26-27節)。這旨在: 1. 防止他們被虐待;主人會小心不對他們施加任何暴力,以免失去他們的服事。 2. 安慰他們如果被虐待;失去肢體應當是獲得自由,這將有助於平衡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和羞辱。

三、上帝「顧念牛嗎」?是的,本章接下來的律法表明祂確實顧念,這是「為我們的緣故」(林前九9-10)。以色列人在此被指示應如何處理: 1. 牛或其他牲畜造成傷害的情況;因為這條律法無疑旨在擴展到所有類似情況。 (1) 作為上帝對人生命的關懷的一個例子(儘管生命已千百次地喪失在神聖公義的手中),並作為祂對謀殺罪的憎惡的標誌。如果牛觸死任何男人、女人或兒童,這牛就應當「被石頭打死」(第28節);而且,因為低等動物最大的榮譽是為人服務,所以這隻有罪的牛被剝奪了這份榮譽:牠的「肉不可吃」。上帝藉此在祂百姓心中培養對謀殺罪和一切殘忍行為根深蒂固的憎惡。 (2) 為了使人小心,不讓他們的牲畜造成傷害,並盡一切可能防止禍害。如果牲畜的主人知道牠有惡習,他就必須對所造成的傷害負責,並根據案件的情況證明他參與的程度,他必須「被處死」或以一筆錢贖回自己的性命(第29-32節)。我們的一些古籍將此視為英國普通法中的重罪,並給出這個理由:「主人明知牲畜有惡習卻任其自由行走,表明他非常樂意造成傷害。」注:我們不僅要自己不做惡,還要確保在我們能力範圍內的人或牲畜不造成任何惡。

2. 牛或其他牲畜受到傷害的情況。 (1) 如果牠們掉進坑裡而死亡,開坑的人必須賠償損失(第33-34節)。注:我們不僅要小心不做有害的事,還要小心不做可能有害的事。僅僅不圖謀和設計惡事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設法預防惡事,否則我們就成為鄰舍損失的幫兇。惡意造成的傷害是極大的過犯;但因疏忽和缺乏應有的謹慎和考慮而造成的傷害,並非沒有過失,而應當根據傷害的程度,帶著極大的懊悔來反思:特別是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做任何使自己成為他人罪惡幫兇的事,不要在弟兄的路上放置絆腳石(羅十四13)。 (2) 如果牲畜互鬥,一隻殺死另一隻,主人應當平均分擔損失(第35節)。只有當造成傷害的牲畜被主人知道有惡習時,他才應對損害負責,因為他本應殺死牠或將牠關起來(第36節)。這些案件的判決本身就帶有其公平性的證據,並提供了當時和現在仍在使用的司法規則,以解決人與人之間發生的類似爭議。但我推測,這些案件之所以被特別指出,而不是其他案件(儘管其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是因為它們當時是摩西面前實際懸而未決的案件;因為在曠野中,他們緊密紮營,牲畜群也在他們中間,像最後提到的這些傷害很可能發生。這些律法教導我們的是,我們應當非常小心,無論直接或間接,都不要做錯事;如果我們做錯了事,我們必須非常樂意作出賠償,並希望沒有人會因我們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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