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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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出埃及記 第二十章

在為神聖律法的莊嚴頒布做好一切準備之後,本章將呈現:一、十誡,由上帝親自在西奈山上親口宣講(第1-17節),這是舊約聖經中極其顯著的一部分。二、十誡對百姓造成的影響(第18-21節)。三、上帝私下給摩西的一些關於敬拜的具體指示,由摩西傳達給百姓(第22節及以後)。

十誡 (主前1491年)

1 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2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4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6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施恩,直到千代。 7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8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9 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10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都不可做任何工。 11 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一、律法書作者摩西的序言:「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第1節)。十誡的律法: 1. 是上帝所制定的律法。它們是由無限永恆的天地至高主宰所頒布的。而「萬王之王的命令所在,必有權柄。」 2. 是上帝親口宣講的律法。上帝有許多方式向世人說話(約伯記33:14),「一次,兩次」——藉著祂的靈、藉著良心、藉著護理、藉著祂的聲音,我們都應當仔細留意;但祂從未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像祂宣講十誡那樣說話,因此我們更應當「加倍留心」聆聽。這些話不僅是可聽見地說出來的(祂曾藉著從天上來的聲音承認救贖主,馬太福音3:17),而且伴隨著極其可畏的威嚴。這律法上帝以前就賜給了人(它藉著本性寫在人的心裡);但罪惡已將那字跡抹去,以至於有必要以這種方式重新喚起對它的認識。

二、律法頒布者的序言:「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第2節)。在此: 1. 上帝宣稱祂有權柄總體上制定這律法:「我是耶和華,命令你遵守以下一切。」 2. 祂將自己提出,作為十誡前四條所規定的唯一敬拜對象。他們在此被三重繩索束縛,這繩索,人們會認為,不易折斷。 (1) 因為上帝是耶和華——自有永有、獨立自主、永恆不變,並且是萬有和權柄的源頭;因此祂擁有無可爭辯的權利來命令我們。賜予生命者可以制定律法;因此祂也能夠在我們的順服中支持我們,獎賞我們的順服,並懲罰我們的不順服。 (2) 祂是他們的上帝,是與他們立約的上帝,是他們自己同意的上帝;如果他們不遵守祂的誡命,誰會遵守呢?祂曾藉著應許使自己對他們負有義務,因此祂藉著誡命使他們對祂負有義務是公義的。雖然那獨特的聖約如今已不復存在,但還有另一個聖約,藉著這個聖約,所有受洗的人都被納入與祂的關係中,作為他們的上帝,因此如果他們不順服祂,就是不義、不忠、極其忘恩負義的。 (3) 祂曾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因此他們有義務感恩地順服祂,因為祂對他們施了如此大的恩惠,將他們從痛苦的奴役中領出來,進入榮耀的自由。他們自己親眼目睹了上帝為他們的拯救所行的偉大之事,並且不能不注意到,其中每一個細節都加重了他們的義務。他們現在正享受著蒙拯救的福樂果實,並期待著在迦南地迅速安居;難道他們會認為為那位為他們做了這麼多事的上帝做任何事都嫌太多嗎?不,藉著救贖他們,祂獲得了進一步統治他們的權利;他們將自己的服事歸於那位賜予他們自由、並藉著買贖擁有他們的主。因此,基督將我們從罪的捆綁中拯救出來,有權得到我們所能獻給祂最好的服事(路加福音1:74)。祂解開了我們的捆綁,也捆綁我們順服祂(詩篇116:16)。

三、律法本身。十誡的前四條,關於我們對上帝的責任(通常稱為「第一塊法版」),我們在這些經文中看到。將這些放在首位是合宜的,因為人在愛鄰舍之前,先要愛造物主;公義和仁愛只有當它們源於敬虔的原則時,才是上帝所悅納的順服行為。一個對上帝不忠的人,不能指望他對弟兄忠誠。現在,我們對上帝的責任,簡而言之,就是敬拜祂,即將歸於祂名的榮耀歸給祂,內心的情感敬拜,以及外在的莊嚴禱告和侍奉。這被稱為永恆福音的總綱和實質(啟示錄14:7),「應當敬拜上帝」。

1. 第一條誡命關乎我們敬拜的對象,即耶和華,且唯獨祂(第3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埃及人和其他鄰近的國家有許多神,是他們自己想像的產物,是「別神」、「新神」;這條律法之所以放在前面,是因為那種過犯,而且,既然耶和華是以色列的上帝,他們就必須完全歸向祂,不可有任何別的神,無論是他們自己發明的,還是從鄰舍那裡借來的。這是他們當時最容易陷入的罪,因為世界被多神論所充斥,而這種多神論若非藉著基督的福音,就無法被有效根除。我們最容易觸犯這條誡命的罪,就是將唯獨歸於上帝的榮耀和尊崇歸給任何受造物。驕傲使自己成為神,貪婪使金錢成為神,肉慾使肚腹成為神;任何被看重、被愛、被懼怕、被事奉、被喜悅或被依賴超過上帝的,無論是什麼,我們實際上都將它當作神。這禁令包含一條誡命,是整個律法的基礎,即我們當以耶和華為我們的上帝,承認祂是上帝,接受祂為我們的上帝,以敬畏和謙卑的心崇拜祂,並將我們的情感完全傾注於祂。在最後的「在我面前」這句話中,暗示著: (1) 我們不可能有任何別的上帝而祂卻不知道。除了祂以外,沒有什麼不是在祂面前的。偶像崇拜者渴望隱秘;但「上帝豈不查究這事嗎?」 (2) 這對祂來說是極其惹人憤怒的;這是一種當面挑戰祂的罪,祂不能、也不會忽視或縱容。參見詩篇44:20-21。

2. 第二條誡命關乎敬拜的條例,或上帝所要的敬拜方式,這理應由祂自己來規定。這裡有: (1) 禁令:我們在此被禁止藉著偶像來敬拜真上帝(第4-5節)。 [1] 猶太人(至少在被擄之後)認為這條誡命禁止他們製作任何偶像或圖像。因此,羅馬軍隊旗幟上的圖像被他們稱為「可憎之物」(馬太福音24:15),特別是當它們被豎立在「聖地」時。可以肯定的是,它禁止製作任何上帝的圖像(因為「你們將誰比上帝呢?以賽亞書40:18, 25),或任何受造物的圖像用於宗教用途。這被稱為「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羅馬書1:25),因為偶像是一個說謊的教師;它暗示我們上帝有身體,而祂卻是無限的靈(哈巴谷書2:18)。它也禁止我們在想像中製作上帝的圖像,彷彿祂像我們一樣是人。我們的宗教敬拜必須由信心的力量來引導,而不是由想像的力量來引導。他們不可製作異教徒所敬拜的圖像或圖畫,以免他們也被誘惑去敬拜它們。那些想要遠離罪惡的人,必須遠離犯罪的機會。 [2] 他們不可「跪拜」它們,即不可向它們表示任何尊敬或榮耀的記號,更不可藉著獻祭、燒香或任何其他宗教敬拜行為來「事奉」它們。當他們向真上帝獻上敬拜時,他們面前不可有任何圖像,以引導、激發或輔助他們的敬拜。即使敬拜的目的是歸於上帝,如果它藉著圖像而來,祂也不會喜悅。異教徒中最優秀、最古老的立法者都禁止在他們的廟宇中設立圖像。這種做法在羅馬曾被異教君主努馬所禁止;然而在羅馬卻被教皇,一位基督徒主教,所命令,但在這一點上,他是敵基督的。羅馬天主教會今天使用圖像,顯然與這條誡命的字面意義相悖,並且不可能與之和解,以至於在他們提供給百姓的所有教理問答和靈修書籍中,他們都省略了這條誡命,將其理由與第一條合併;因此他們將第三條誡命稱為第二條,第四條稱為第三條,等等;只是為了湊足十條,他們將第十條分成兩條。他們就這樣犯了兩大惡事,他們堅持不改,並且不願被改革;他們從上帝的話語中刪減,並在祂的敬拜中增添。

(2) 加強這禁令的理由(第5-6節),這些理由是: [1] 上帝在敬拜之事上的忌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特別是在這類事情上。」這暗示了祂對自己所設立的制度的關心,祂對偶像崇拜和一切虛假敬拜的憎惡,祂對偶像崇拜者的不悅,以及祂對敬拜中任何看似或導致偶像崇拜的事物的憤恨。忌邪是敏銳的。偶像崇拜既然是屬靈的淫亂,正如聖經中經常描述的那樣,上帝對它的不悅被恰當地稱為「忌邪」。如果上帝在此事上是忌邪的,我們也應當如此,懼怕以任何非祂在聖經中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2] 偶像崇拜者的懲罰。上帝視他們為恨祂的人,儘管他們或許聲稱愛祂;祂將「追討他們的罪」,即祂將非常嚴厲地懲罰它,不僅因為它違反了祂的律法,更是因為它冒犯了祂的威嚴,違反了聖約,並動搖了所有宗教的根基。祂將「追討到兒女身上」,即這是一種罪,為此教會將被取消教會資格,並給予離婚書,兒女將與父母一同被逐出聖約和團契,正如兒女最初與父母一同被納入聖約一樣。或者祂將給一個民族帶來審判,導致家庭的徹底毀滅。如果偶像崇拜者活到老年,以至於看到他們的第三代或第四代兒女,看到他們被刀劍所殺、被擄、被奴役,這將是他們眼中的煩惱,心中的破碎。上帝這樣做並非不義(如果父母死於他們的罪孽,而兒女又步其後塵,因為他們從父輩那裡繼承了虛假的敬拜,而繼續虛假的敬拜),當罪惡滿盈,上帝藉著審判來與他們算賬時,將他們父輩所犯的偶像崇拜之罪也納入計算。雖然祂對一個偶像崇拜的民族忍耐很久,但祂不會永遠忍耐,最遲到第四代,祂就會開始追討。兒女對父母來說是寶貴的;因此,為了阻止人們偶像崇拜,並表明上帝對此是何等不悅,不僅家族會因此蒙受恥辱,而且上帝的審判也可能因此降臨在可憐的兒女身上,即使父母已經去世。 [3] 上帝將向祂忠實的敬拜者施恩:「向愛我、守我誡命的,施恩直到千代」,即千代的人。這暗示第二條誡命,雖然從字面上看只是禁止虛假的敬拜,但卻包含了一條誡命,即在祂所設立的一切條例中敬拜上帝。正如第一條誡命要求內心的愛、渴望、喜樂、盼望和敬畏的敬拜,第二條誡命則要求外在的禱告和讚美,以及莊嚴地侍奉上帝的話語。 注意: 第一,那些真正愛上帝的人,會將遵守祂的誡命,特別是那些與祂的敬拜相關的誡命,作為他們持續的關懷和努力。那些愛上帝並遵守這些誡命的人,將會領受恩惠去遵守祂其他的誡命。福音的敬拜將對各種福音的順服產生良好的影響。 第二,上帝為這樣的人預備了恩惠。即使他們也需要恩惠,不能以功勞自居;他們將在上帝那裡找到恩惠,在他們的順服中得到慈悲的保護,並得到慈悲的報償。 第三,這恩惠將延續到千代,遠遠超過對那些恨祂的人所威脅的憤怒,因為那憤怒只延續到三四代。恩惠的洪流現在仍然像以往一樣豐沛、自由、新鮮。

3. 第三條誡命關乎我們敬拜的方式,即必須以一切可能的敬畏和嚴肅來進行(第7節)。我們在此有: (1) 嚴格的禁令:「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這裡假定,既然他們已將耶和華視為他們的上帝,他們就會提及祂的名(因為「萬民各奉己神的名而行」);這條誡命給予了必要的警告,不可妄稱祂的名,而且它現在仍然像以往一樣必要。我們妄稱上帝的名, [1] 藉著虛偽,口頭上承認上帝的名,卻不按照那承認去生活。那些稱呼基督之名,卻不離棄罪惡的人,正如那名所要求他們做的,就是妄稱祂的名;他們的敬拜是虛妄的(馬太福音15:7-9),他們的獻祭是虛妄的(以賽亞書1:11, 13),他們的宗教是虛妄的(雅各書1:26)。 [2] 藉著違約;如果我們向上帝許下諾言,以這些誓約約束我們的靈魂行善,卻不向耶和華履行我們的誓願,我們就是妄稱祂的名(馬太福音5:33),這是愚昧,上帝「不喜悅愚昧人」(傳道書5:4),祂也不會「被戲弄」(加拉太書6:7)。 [3] 藉著輕率起誓,在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適當心靈準備的情況下,以誓言的形式提及上帝的名或祂的任何屬性,而只是作為一句口頭禪,毫無目的,或毫無益處。 [4] 藉著假誓,有些人認為這主要是這條誡命字面上的意思;古人就是這樣解釋的:「不可背誓」(馬太福音5:33)。猶太人被教導要對他們的上帝表示敬虔的一種方式是「指著祂的名起誓」(申命記10:20)。但如果他們呼喚祂作假見證,他們就是冒犯祂,而不是榮耀祂。 [5] 藉著輕率和漫不經心地使用上帝的名,而不顧其莊嚴的意義。禁止褻瀆敬虔的形式,也禁止褻瀆起誓的形式;同樣也禁止褻瀆上帝藉以顯明自己的任何事物,祂的話語,或祂的任何制度;當它們被變成符咒和咒語,或變成玩笑和戲弄時,上帝的名就被妄稱了。

(2) 嚴厲的懲罰:「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懲罰其他罪行的官長,可能認為自己無需留意這條,因為它沒有直接損害私人財產或公共和平;但上帝,祂為自己的榮耀而忌邪,不會這樣縱容它。罪人或許會認為自己無罪,覺得這沒什麼害處,上帝也絕不會為此追究他。為了反駁這種想法,威脅是這樣表達的:上帝「必不以他為無罪」,正如他所希望的那樣;但其中蘊含的更多,即上帝自己將成為那些妄稱祂名者的報應者,他們將發現落在永生上帝的手中是何等可怕的事。

4. 第四條誡命關乎敬拜的時間。上帝應當每天被事奉和尊榮,但七天中的一天應當特別獻給祂的榮耀,並用於事奉祂。這裡有: (1) 誡命本身(第8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以及(第10節),「這一日你不可做任何工。」這裡假定安息日之前就已設立;我們讀到上帝從起初就賜福並聖化了第七日(創世記2:3),因此這不是制定一條新律法,而是重申一條舊律法。 [1] 他們被告知必須虔誠遵守的是哪一天——「六日勞碌之後的第七日」;這是否是從第一個第七日算起,還是從他們出埃及的那天算起,或兩者兼有,尚不確定:現在確切的日子已通知他們(出埃及記16:23),從這一天起他們就要遵守第七日。 [2] 如何遵守。 首先,作為「安息日」;他們在這一天不可從事他們的職業或世俗事務。 其次,作為「聖日」,分別出來歸於聖潔上帝的榮耀,並用於聖潔的操練。上帝藉著賜福使它成為聖潔;他們藉著莊嚴地讚美祂,必須守它為聖,不可將它挪作他用,偏離了它與其他日子區別的設立目的。 [3] 誰必須遵守:「你和你的兒女、僕婢」;妻子沒有被提及,因為她被認為與丈夫合一並與他同在,如果他聖化安息日,就假定她會與他一同遵守;但家庭中的其他人則被明確指出。兒女和僕婢必須按照他們的年齡和能力遵守安息日:在這方面,如同在其他宗教實例中一樣,期望一家之主不僅自己事奉主,而且他們的家也要事奉祂,至少不應因他們的疏忽而未能如此(約書亞記24:15)。即使是歸化的寄居者也必須區分這一天與其他日子,如果這當時對他們施加了一些限制,卻證明了上帝恩慈旨意的幸福預兆,即在適當的時候將外邦人帶入教會,使他們可以分享安息日的益處。比較以賽亞書56:6-7。上帝留意我們所做的事,特別是我們在安息日所做的事,即使我們身處異鄉。 [4] 對這項職責的特別提醒:「記念它。」這暗示安息日之前就已設立並遵守;但在埃及為奴期間,他們失去了計算,或受到監工的限制,或因宗教上的極大墮落和冷漠,他們放棄了遵守安息日,因此有必要提醒他們。 注意:被忽略的職責仍然是職責,儘管我們忽略了它們。它也暗示我們既容易忘記它,又關心要記住它。有些人認為它表示我們為安息日所做的準備;我們必須在它來臨之前思考它,以便當它來臨時,我們可以守它為聖,並履行其職責。

(2) 這條誡命的理由。 [1] 我們在六天內有足夠的時間為自己,第七天讓我們事奉上帝;有足夠的時間使自己疲憊,第七天被要求休息對我們來說是一種恩惠。 [2] 這是上帝的日子:它是「耶和華你上帝的安息日」,不僅由祂設立,也為祂所分別為聖。褻瀆它是褻瀆聖物;聖化它是應盡的債務。 [3] 它旨在記念世界的創造,因此應當為創造主的榮耀而遵守,作為我們事奉祂的承諾,也是我們信靠那位創造天地者的鼓勵。藉著聖化安息日,猶太人宣告他們敬拜創造世界的上帝,從而將自己與所有敬拜自己所造之神的民族區分開來。 [4] 上帝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在六日工作之後安息:祂「第七日便安息」,在自己裡面感到滿足,並「因自己手所做的工歡喜」(詩篇92:4),教導我們在那一天在祂裡面感到滿足,並將祂工作的榮耀歸給祂。安息日始於創造工作的完成,永恆的安息日也將始於護理和救贖工作的完成;我們遵守每週的安息日,既是期待那永恆的安息日,也是記念先前的安息日,兩者都與我們所敬拜的祂保持一致。 [5] 祂自己「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祂藉著將它分別出來歸於自己而賦予它榮耀;它是耶和華的聖日,是可尊重的:祂也將祝福置於其中,鼓勵我們在虔誠遵守那一天時從祂那裡期待這些祝福。它是「耶和華所定的日子」,我們不要做任何事來破壞它。祂已賜福、尊榮並聖化它,我們不要褻瀆它、羞辱它,將上帝的祝福所尊貴和區分出來的日子與普通時間等同。

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3 不可殺人。 14 不可姦淫。 15 不可偷盜。 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17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我們在此看到第二塊法版的律法,通常稱為十誡的後六條,包含我們對自己和對彼此的責任,並構成第二條大誡命「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註釋。正如對上帝的宗教是普世公義的一個基本分支,同樣,對人的公義也是真宗教的一個基本分支。敬虔和誠實必須並行。

一、第五條誡命關乎我們對親屬的責任;其中只明確指出了兒女對父母的責任:「當孝敬父母」,這包括: 1. 對他們個人的應有尊重,在所有場合,我們對他們的行為中,內心對他們懷有敬意,並外在表達出來。要「敬畏他們」(利未記19:3),「恭敬他們」(希伯來書12:9)。與此相反的是嘲笑和輕視他們(箴言30:17)。 2. 順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以弗所書6:1-3對此作了闡釋:「你們作兒女的,要順從你們的父母」,當他們呼喚你時要來,當他們差遣你時要去,當他們吩咐你時要去做,當他們禁止你時要避免;而且,作為兒女,要樂意地,並出於愛的原則。即使你曾說「我不去」,但後來悔改並順從(馬太福音21:29)。 3. 順服他們的責備、教導和管教;不僅順服善良溫和的,也要順服乖僻的,出於對上帝的良心。 4. 在父母的建議、指導和同意下安排自己的事務,不未經他們批准就轉讓財產。 5. 在一切事上努力成為父母的安慰,使他們安度晚年,如果他們需要支持,就供養他們,我們的救主認為這條誡命特別指的就是這個(馬太福音15:4-6)。

這條誡命所附帶的理由是一個應許:「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在誡命的序言中提到祂將他們從埃及領出來作為他們順服的理由之後,祂在此,在第二塊法版的開頭,提到祂將他們帶入迦南作為另一個理由;那美好的土地他們必須銘記於心,並在眼前,現在他們正在曠野中。他們也必須記住,當他們來到那地時,他們是在良好的行為規範之下,如果他們行為不端,他們在那地的日子將會縮短,包括個別被剪除的人的日子,以及他們的國家將被從那地遷出的日子。但這裡特別應許順服的兒女在那美好的土地上長壽。那些對父母盡職的人,最有可能享受父母為他們積累和留給他們的安慰;那些供養父母的人,將會發現上帝,這位共同的父親,也會供養他們。這個應許在以弗所書6:3中得到闡釋:「使你亨通,在世長壽。」那些出於對上帝的良心而遵守這條和上帝其他誡命的人,可以確信他們必亨通,並且他們將在地上活到無限智慧認為對他們有益的長度,而且他們在地上可能看似被縮短的,將在永生中得到豐盛的補償,那永生就是上帝將賜給他們的天上迦南。

二、第六條誡命關乎我們自己和鄰舍的生命(第13節):「不可殺人」;「不可不義地做任何傷害或損害你自身或任何其他人身體健康、安逸和生命的事。」這是自然律法之一,並藉著賜給挪亞和他的兒子的誡命得到強烈執行(創世記9:5-6)。它不禁止在合法戰爭中殺人,或在我們必要的自衛中殺人,也不禁止官長處死罪犯,因為這些事有助於維護生命;但它禁止對任何人的惡意和仇恨(因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個人報復;也禁止因突然的激怒而產生的所有魯莽的憤怒,以及在激情中說出或做出,或意圖做出的傷害:我們的救主在馬太福音5:22中解釋了這條誡命。而且,最糟糕的是,它禁止迫害,埋伏等候無辜者和地上優秀之人的血。

三、第七條誡命關乎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貞潔:「不可姦淫」(第14節)。我們的救主將這條放在第六條之前(馬可福音10:19):「不可姦淫,不可殺人」;因為我們的貞潔應當像我們的生命一樣寶貴,我們應當像懼怕毀壞身體的事一樣懼怕玷污身體的事。這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潔的行為,以及所有產生這些行為並與靈魂爭戰的肉體情慾,以及所有滋養和激發這些肉體情慾的行為,例如為了情慾而觀看,基督告訴我們,這條誡命也禁止了這種行為(馬太福音5:28)。

四、第八條誡命關乎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財富、產業和貨物:「不可偷盜」(第15節)。雖然上帝最近允許並指定他們以正當報復的方式掠奪埃及人,但祂無意讓這成為先例,允許他們彼此掠奪。這條誡命禁止我們藉著罪惡的揮霍來掠奪自己所擁有的,或藉著罪惡的吝嗇來掠奪其使用和舒適;也禁止我們藉著挪移古老的界限、侵犯鄰舍的權利、強行或秘密地從他身上、家中或田地中奪取他的財物、在交易中欺詐、不歸還借來的或找到的物品、拖欠正當的債務、租金或工資,以及(最糟糕的是)在貨幣或稅收方面,或在獻給宗教服務的物品方面,掠奪公眾。

五、第九條誡命關乎我們自己和鄰舍的名譽:「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第16節)。這條誡命禁止: 1. 在任何事情上說謊,欺騙、含糊其辭,以及任何方式設計和意圖欺騙我們的鄰舍。 2. 不公正地說鄰舍的壞話,損害他的名譽;以及(這兩者都包含在內), 3. 作假見證陷害他,指控他不知道的事情,無論是在司法上,在宣誓之下(這不僅違反了這條誡命,也違反了第三條、第六條或第八條),還是在司法之外,在日常交談中,誹謗、背後說人壞話、搬弄是非、誇大錯誤並使其比實際更糟,以及任何方式試圖在毀壞鄰舍名譽的基礎上提升自己的名譽。

六、第十條誡命直指根源:「不可貪戀」(第17節)。前面的誡命隱含地禁止一切傷害鄰舍的慾望;這條誡命禁止一切過度渴望滿足自己的慾望。「哦,願某人的房屋是我的!某人的妻子是我的!某人的產業是我的!」這無疑是對自己命運的不滿和對鄰舍的嫉妒的表現;這些是這裡主要禁止的罪。聖保羅,當上帝的恩惠使他眼中的鱗片脫落時,他意識到這條律法「不可貪戀」禁止了所有那些不規則的食慾和慾望,這些是敗壞本性的頭生子,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的最初萌芽,也是我們所犯一切罪的開端:這就是他所說的,如果這條誡命以其能力臨到他的良心,沒有向他顯明,他就不會知道其邪惡的「貪慾」(羅馬書7:7)。願上帝賜予我們所有人,都能在這律法的鏡子中看見自己的面貌,並將我們的心置於其管轄之下!

頒布律法時的威嚴 (主前)

第20章_2

出埃及記 20:18-26

一、律法頒布時的非凡可畏

從未有任何事物以如此莊嚴可畏的方式傳達。每個字都伴隨著雷聲和閃電,每個句子都停頓在其中,毫無疑問,這些雷電比尋常的更響亮、更明亮。那麼,律法為何以這種可怕的方式,並伴隨所有這些令人震驚的儀式頒布呢?

1. 這是為了(一勞永逸地)清晰地顯明上帝榮耀的威嚴,以幫助我們對此的信心,使我們「既知道主的威嚴」,就能被說服活在對祂的敬畏之中。

2. 這是對末日審判的可怕預示,屆時罪人將因違背這律法而被追究責任:那時,天使長的號角將吹響警報,宣告審判者的降臨,並且「有火在他面前吞滅」。

3. 這表明律法帶入良心的定罪之可畏,為靈魂預備福音的安慰。因此,律法藉著摩西以一種能使人驚嚇、恐懼和謙卑的方式頒布,好讓「藉著耶穌基督而來的恩惠和真理」更受歡迎。使徒在希伯來書 12:18 等處,詳細描述了這約的可畏之處,以此襯托我們作為基督徒在新約恩典、自由和喜樂中的特權。

二、這對百姓當下造成的影響

如果這沒有影響他們,他們的心就真是麻木不仁了。

1. 他們「退後,遠遠地站立」(第 18 節)。在上帝開始說話之前,他們還向前擠著觀看(出埃及記 19:21);但現在,他們的傲慢被有效地治癒了,並學會了保持距離。

2. 他們懇求上帝不要再這樣對他們說話(希伯來書 12:19),而是懇求上帝藉著摩西對他們說話(第 19 節)。藉此,他們承諾順服摩西的居間調停,他們自己提名他為一個合適的人,可以在他們和上帝之間處理事務,並承諾聽從他,如同聽從上帝的使者。藉此,他們也教導我們順服無限智慧所採用的方式,即藉著像我們一樣的人對我們說話,他們的「威嚴不會使我們懼怕,他們的手也不會重壓我們」。上帝曾嘗試直接對世人說話,但發現他們無法承受;這反而使人遠離上帝,而不是親近祂。事實證明,儘管這使他們恐懼,卻沒有阻止他們拜偶像,因為此後不久他們就敬拜了金牛犢。因此,讓我們滿足於聖經和事工所給予我們的教導;因為如果我們不相信這些,即使上帝像在西奈山那樣以雷電對我們說話,我們也不會被說服:這件事就此決定了。

三、摩西藉著解釋上帝在祂威嚴中的旨意,給予他們鼓勵(第 20 節)

「不要懼怕」,也就是說,「不要以為雷電是為了毀滅你們」,這正是他們所懼怕的(第 19 節,「免得我們死亡」)。雷電是埃及的十災之一,但摩西不希望他們認為這些雷電是為了與埃及人相同的目的而降臨在他們身上。不,它們的目的是:

1. 為了「試驗」他們,考驗他們如何直接與上帝打交道,沒有中保,從而使他們確信上帝為他們選擇摩西擔任這個職位是多麼明智。自從亞當在園中聽到上帝的聲音後逃跑以來,有罪的人類就無法承受直接與上帝說話或聽祂說話。

2. 為了使他們「持守本分」,並防止他們犯罪得罪上帝。他鼓勵他們說:「不要懼怕」,卻又告訴他們,上帝這樣對他們說話,是為了「使他的敬畏常在你們面前」。我們不應帶著驚恐懼怕——那種帶有折磨的懼怕,只在當下影響我們的想像力,使我們顫抖,產生奴役,將我們出賣給撒旦,並使我們與上帝疏遠;但我們必須始終在心中懷有對上帝威嚴的敬畏,對祂不悅的恐懼,以及對祂至高主權的順服。這種敬畏將激勵我們履行職責,並使我們在行事為人上謹慎。因此,「當存敬畏,不可犯罪」(詩篇 4:4)。

四、他們藉著摩西的居間調停與上帝交通的進展(第 21 節)

當百姓因有罪而懼怕上帝的忿怒,繼續遠遠站立時,「摩西就走近那密雲幽暗之處,上帝在那裡」。他「被引導走近」,原文如此:摩西自己不敢冒險進入密雲幽暗之處,如果上帝沒有呼召他,鼓勵他,並且,正如一些拉比所猜測的,差遣一位天使牽著他的手,引導他上去。因此,論到偉大的中保,經上說:「我必使他親近我」(耶利米書 30:21),藉著他,我們也被引到上帝面前(以弗所書 3:12)。

關於祭壇的律法(主前 1491 年)

出埃及記 20:22-26

摩西進入「上帝所在的密雲幽暗之處」後,上帝只在他耳邊私下、無恐懼地說了以下所有內容,直到第 23 章末,這主要是十誡的解釋;他要先口頭傳達,然後再以書面形式傳達給百姓。這些經文中的律法與上帝的敬拜有關。

一、他們在此被禁止製造偶像來敬拜(第 22、23 節)

「你們都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這是祂奇妙的謙卑,遠勝於一位大君王與一群貧窮乞丐親密交談);現在「你們不可為我造銀神,也不可為自己造金神」。

1. 第二條誡命在此重複出現,要麼是: (1) 指向上帝以這種方式頒布這律法時主要關注的,即他們特別沉迷於偶像崇拜,以及這種罪行的特殊罪惡性。上帝給了他們十條誡命,但摩西被吩咐要特別向他們灌輸前兩條。他們不可忘記任何一條,但他們必須確保記住這兩條。 (2) 指向上帝以祂所做的方式對他們說話,可以合理推斷出的。祂已經充分證明祂在他們中間;他們不需要為祂製造偶像,好像祂不在一樣。此外,他們只看見祂與他們說話;他們沒有看見任何形像,所以他們無法製造任何上帝的形像;祂只藉著聲音向他們顯現,清楚地表明他們不可製造任何這樣的形像,而應藉著祂的話語,而不是其他方式,與上帝保持交通。

2. 這裡暗示了兩個反對偶像崇拜的論點: (1) 藉此他們會冒犯上帝,這暗示在「你們不可為我造神」中。儘管他們假裝只將偶像作為上帝的代表來敬拜,但實際上他們使偶像與上帝競爭,這是祂不能容忍的。 (2) 藉此他們會傷害自己,這暗示在「你們不可為自己造神」中。當你們以為藉著偶像可以幫助你們的虔誠時,你們實際上會敗壞它,並欺騙自己。起初,他們似乎用金銀製造偶像來敬拜,假裝藉著這些金屬的豐富來榮耀上帝,並藉著它們的光輝來影響自己對祂榮耀的感受;但即使在這些方面,他們也「將上帝的真理變為虛謊」,因此,漸漸地,他們被公正地交給了如此強烈的迷惑,以至於敬拜木頭或石頭的偶像。

二、他們在此被指示如何建造祭壇來敬拜

這指的是臨時祭壇,例如他們現在在曠野中,在會幕建立之前所建造的,以及後來在特殊緊急情況下,為當前使用而建造的,例如基甸所建造的(士師記 6:24)、瑪挪亞(士師記 13:19)、撒母耳(撒母耳記上 7:17)以及許多其他人。我們可以假設,現在以色列百姓因上帝向他們顯現的榮耀而對祂產生了敬虔的熱情,許多人會傾向於在此刻向祂獻祭;而獻祭必須有祭壇,因此他們在此被吩咐:

1. 將他們的祭壇建造得非常樸素,要麼用「泥土」,要麼用「未鑿的石頭」(第 24、25 節)。為了不讓他們被誘惑去思想雕刻的偶像,他們甚至不可將建造祭壇的石頭鑿成形狀,而應將它們堆疊起來,保持其粗糙的狀態。這條規則在儀式律法確立之前就已頒布,而儀式律法規定了更昂貴的祭壇,這暗示著在該律法時期之後,樸素將被視為宗教外在事奉的最佳裝飾,並且福音敬拜不應以外在的華麗和炫耀來進行。「聖潔的妝飾」不需要塗抹,那些將基督的新婦打扮成妓女模樣的人(如羅馬教會)對她毫無益處:「泥土的祭壇」是最好的。

2. 將他們的祭壇建造得非常低(第 26 節),這樣他們就不必藉著台階上去。祭壇越高,越靠近天堂,祭物就越蒙悅納,這是異教徒愚蠢的幻想,因此他們選擇高處;為了反對這一點,並表明上帝看重的是心的提升,而不是祭物的提升,他們在此被吩咐將祭壇建造得低矮。我們可以假設他們在曠野和其他臨時祭壇所建造的祭壇,一次只用於獻一隻牲畜;但所羅門聖殿中的祭壇,要建造得更長更寬,以便一次容納許多祭物,因此建造了十肘高,這樣高度與長度和寬度才能保持適當的比例;為此,他們必須藉著台階上去,但毫無疑問,這些台階的設計巧妙,以防止這裡所說的不便,即「赤身露體」在上面。

三、他們在此被保證,無論他們在哪裡按照祂的旨意獻上敬拜,上帝都會恩慈地悅納(第 24 節)

「在一切地方,我使我的名被記念」,或「我的名被記念的地方」(即我被真誠敬拜的地方),「我必到你那裡賜福給你」。後來,上帝選擇了一個特定的地方來記念祂的名:但現在在福音之下,當人們被鼓勵在任何地方禱告時,這個應許以其完整的範圍重新生效,即無論上帝的百姓奉祂的名聚集敬拜祂,祂都會「在他們中間」,祂會以祂的同在榮耀他們,並以祂恩惠的恩賜獎賞他們;在那裡祂會來到他們那裡,並賜福給他們,我們不需要比這更多的來美化我們的莊嚴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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