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二十五章
本章包含:一、關於鞭打犯人的律法,第1-3節。二、關於踹穀之牛的律法,第4節。三、關於拒絕娶兄嫂者的羞辱之法,第5-10節。四、關於懲罰不貞婦女的律法,第11-12節。五、關於公正的砝碼和量器,第13-16節。六、關於滅絕亞瑪力人的律法,第17節及以下。
鞭打不得超過四十下。(主前1451年)
1 人若有爭訟,來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就要判斷他們,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 惡人若該受鞭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俯伏在地,當面按著他的罪過,照數鞭打。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恐怕過數多打,你兄弟就在你眼前受了賤待。 4 牛在踹穀的時候,你不可籠住牠的嘴。
這裡,一、是給審判官關於鞭打犯人的指示,第1-3節。 1. 這裡假定,如果一個人被控犯罪,控告者和被控告者(原告和被告)應當在審判官面前面對面,以便解決爭議。 2. 如果一個人被控犯罪,但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其罪行,那麼他應當被宣告無罪:「你要定義人有理」,也就是「在法庭上顯為義的人」。如果控告被證明屬實,那麼對被控告者的定罪就是對控告者在訴訟中為義的證明。 3. 如果被控告者被判有罪,就必須對他下判決:「你要定惡人有罪」;因為定惡人為義,與定義人有罪一樣,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言十七15)。 4. 如果罪行未被律法定為死罪,那麼犯人就必須受鞭打。我們遇到許多誡命,沒有附帶任何特定的刑罰,根據猶太人一貫的作法,其中大多數的違犯都以鞭打懲罰,任何人的地位或身份都不能免除,如果他是犯人,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他絕不應因此受責備,也不應被視為留下任何恥辱或羞辱的印記。這裡給予鞭打犯人的指示是: (1) 必須莊嚴地執行;不是在街上喧鬧地進行,而是在公開法庭上,在審判官面前,並且要仔細到可以數清鞭打的次數。猶太人說,在執行鞭打時,首席法官會大聲朗讀申命記二十八58、59,以及二十九9,並以詩篇七十八38的這些話作結:「但他有憐憫,赦免他們的罪孽。」這樣,鞭打就成為一種宗教行為,更有可能使犯人自己悔改,並對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2) 必須與罪行相稱,「按著他的罪過」,這樣有些罪行才能顯得比其他罪行更為嚴重,犯人會「多受鞭打」,路加福音十二47、48或許就暗示了這一點。 (3) 無論罪行多麼嚴重,鞭打的次數絕不可超過「四十下」(第3節)。「四十減一」是常見的慣例,如哥林多後書十一24所示。看來,他們總是給保羅與給任何犯人一樣多的鞭打。他們少打一下,是為了避免數錯(儘管有一位審判官負責數鞭打次數),或者因為他們從不願達到最嚴厲的程度,或者因為執行通常是用三條鞭子的鞭子,所以十三下鞭打(每一下算三下)就成了三十九下,但按此計算再多一下就會是四十二下。給出的理由是:「恐怕過數多打,你兄弟就在你眼前受了賤待。」他仍然必須被視為「兄弟」(帖撒羅尼迦後書三15),他的聲譽因此受到這仁慈的懲罰限制的保護。當上帝自己藉著祂的律法如此關心他時,這就使他免於在弟兄眼中顯為卑賤。人不可被視為狗;我們也不可輕視那些在我們看來,上帝或許仍會賜予恩惠,使他們在祂眼中寶貴的人。
二、對農夫的吩咐,當他們的牲畜在工作時,如果食物在牠們的範圍內,不可阻止牠們進食,第4節。這裡以踹穀的牛為例(先知何西阿書十11也有類似的暗示),代表所有類似的情況。這條律法之所以比其他律法更為顯著(也支持對其他類似律法作同樣的應用),是因為它在新約中被引用了兩次,以表明百姓有責任給予他們的傳道人舒適的供養(哥林多前書九9、10,以及提摩太前書五17、18)。它在字面上教導我們要善待服事我們的牲畜,不僅要給予牠們維持生命所需的必要支持,還要讓牠們享受勞動的益處;因此,我們必須學會不僅要公正,還要仁慈地對待所有為我們益處而工作的人,不僅要供養,還要鼓勵他們,特別是那些在話語和教義上為我們勞苦的人,他們是為我們更好的部分而工作。
娶兄弟之妻。(主前1451年)
5 弟兄同居,若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外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進去娶她為妻,向她盡丈夫兄弟的本分。 6 她所生的長子要歸於死去的兄弟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被塗抹。 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兄弟的妻,他兄弟的妻就要上到城門口,到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不肯向我盡丈夫兄弟的本分。 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他來,對他說話;他若堅持說:我不願意娶她; 9 他兄弟的妻就要在長老面前走到他跟前,脫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他兄弟建立家室的人,都要這樣待他。 10 他在以色列中的名就必稱為「脫鞋之家」。 11 若有男人彼此爭鬥,一個人的妻子走上前來,要救她的丈夫脫離那打他之人的手,伸出手來,抓住那人的私處; 12 你就要砍下她的手,你的眼不可顧惜她。
這裡,一、是關於娶兄弟之寡婦的律法。從猶大家族的故事中可以看出,這是一種古老的習俗(創世記三十八8),為的是維持家族的獨立。這裡提出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即一個人無子而死,可能是在他壯年時期,婚後不久,而他的兄弟們還很年輕,尚未結婚。在這種情況下: 1. 寡婦不得再嫁給其他家族,除非她丈夫的所有親屬都拒絕她,這樣她所繼承的產業就不會被轉讓。 2. 丈夫的兄弟,或最近的親屬,必須娶她,部分是出於對她的尊重,她既然忘記了自己的本族和父家,就應當得到她所嫁入的家族盡可能多的善待;部分是出於對已故丈夫的尊重,使他雖然已死,卻不被遺忘,也不從他支派的家譜中消失;因為兄弟或最近的親屬與寡婦所生的長子,應當以已故之人的名字命名,並作為他的孩子記入家譜(第5、6節)。在那個時代,我們有理由認為,人們對自己死後在彼岸生活的展望不像我們現在這樣清晰和確定,因為「生命和不朽藉著福音顯明出來」;因此,他們更渴望在後代中延續生命,這種無辜的願望在某種程度上藉著這條律法得到了滿足,因為找到了一種方法,即使一個人沒有妻子所生的孩子,他的「名也不會從以色列中被塗抹」,也就是說,不會從家譜中消失,或者,等同於,在那裡留下無子的恥辱。撒都該人根據這條律法向我們的救主提出一個問題,意圖藉此混淆復活的教義(馬太福音二十二24等),或許暗示沒有必要維持靈魂的不朽和來世,因為律法已經很好地規定了如何在世上延續人的名和家族。 3. 如果兄弟或最近的親屬拒絕為已故之人做這件好事,那該怎麼辦呢? (1) 他不應被強迫去做(第7節)。如果他不喜歡她,他可以自由拒絕她,有些人認為,在摩西這條律法之前,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感情是婚姻關係幸福的全部;這是一種無法強迫的事情,因此,沒有感情就不應強迫這種關係。 (2) 然而,他會因為不這樣做而受到公開羞辱。寡婦作為最關心已故之人名譽的人,應當向長老們投訴他的拒絕;如果他堅持,她必須在公開法庭上「脫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或者,正如猶太拉比所緩和的,吐在「他臉前」),以此在他身上留下恥辱的印記,這將在他之後的家族中保留(第8-10節)。 注:那些不盡力維護他人名譽的人,理應在自己的聲譽上受損。不願建立兄弟家室的人,理應讓自己的家室蒙受污點,被稱為「脫鞋之家」,表示他理應赤腳而行。在路得的故事中,我們發現這條律法被執行了(路得記四7),但因為最近的親屬拒絕後,有另一個人願意履行丈夫兄弟的本分,所以是那另一個人脫下鞋,而不是寡婦——是波阿斯,而不是路得。
二、關於懲罰不貞婦女的律法,第11、12節。根據前一條律法,婦女要控告她丈夫的兄弟不娶她,並在長老面前吐唾沫在他臉上,這需要相當大的膽量;但是,為了防止那條律法所支持的自信心發展到不符合女性身份的過度,這裡有一條非常嚴厲但公正的律法來懲罰無恥和不貞。 1. 這種行為本身就極其可恥。一個婦女除非完全喪失了所有的美德和榮譽,否則不可能做出這種事。 2. 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藉口;她是為了幫助她的丈夫脫離那個比他強壯的人的手。現在,如果這種在激情中,並帶著良好意圖的行為要受到如此嚴厲的懲罰,那麼當它是放蕩和淫慾的行為時,就更應受到懲罰了。 3. 懲罰是她的手應被砍掉;而且官長不可假裝比上帝更仁慈:「你的眼不可顧惜她。」或許我們的救主在命令我們「砍下」那「使我們犯罪」或成為我們罪惡誘因的「右手」時,就是暗示這條律法。寧願讓身體承受最大的苦難,也不願讓靈魂永遠毀滅。貞潔是貞潔的籬笆,因此兩性都應當非常小心地維護和保持。
亞瑪力人將被滅絕。(主前1451年)
13 你袋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一輕一重。 14 你家中不可有兩樣的升斗,一大一小。 15 你當有完全公義的法碼,完全公義的升斗,這樣你的日子就可以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6 因為行這些事,行不義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7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在你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怎樣待你。 18 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的時候,擊殺你後面所有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19 所以,耶和華你上帝使你脫離四圍一切仇敵,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安息的時候,你就要將亞瑪力的名從天下塗抹,不可忘記。
這裡,一、是關於禁止欺詐性砝碼和量器的律法:他們不僅不可使用,而且不可擁有,不可放在袋中,不可放在家中(第13、14節);因為如果他們擁有,就會強烈地被誘惑去使用。他們不可有大的砝碼和量器來買,小的來賣,因為那樣是兩面欺騙,而任何一種都夠糟糕了;正如我們讀到那些將他們所賣的穀物量器「伊法」做小,而將他們所收的錢幣量器「舍客勒」做大的人(阿摩司書八5)。但「你當有完全公義的法碼」(第15節)。作為公義準則的東西本身必須是公義的;如果不是,那就是持續的欺騙。這在利未記十九35、36中已經有所規定。這條律法有兩個很好的理由來加強: 1. 公義和公平會為我們帶來上帝的祝福。使我們的日子得以長久,並興盛的方法,就是在我們所有的交易中做到公正和公平。「誠實是最好的策略。」 2. 欺詐和不義會使我們遭受上帝的咒詛(第16節)。不僅不義本身,而且所有行不義的人,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被造物主憎惡的人是何等悲慘。所羅門多次指出,所有欺詐的手段在上帝眼中是何等可憎(箴言十一1;二十10、23);使徒也告訴我們,「主必報應」所有「在任何事上」佔人便宜和「欺詐」的人(帖撒羅尼迦前書四6)。
二、關於滅絕亞瑪力人的律法。這裡有一個「公義的法碼」和「公義的升斗」,正如亞瑪力人對待以色列人一樣,他們也將受到同樣的對待。 1. 亞瑪力人對以色列人所造成的禍害必須在這裡被記念(第17、18節)。當這件事首次發生時,上帝就吩咐要記錄下來(出埃及記十七14-16),這裡又吩咐要保存這份記念,不是出於個人報復(因為那一代受亞瑪力人苦害的人已經過去了,所以現在活著的人和他們的後代不會對這傷害有任何個人怨恨),而是出於對上帝榮耀的熱心(亞瑪力人侮辱了上帝),亞瑪力人的手伸向了「耶和華的寶座」。亞瑪力人對以色列人的行為在這裡被描述為: (1) 非常卑鄙和不誠實。他們完全沒有理由與以色列人爭吵,也沒有通過宣言或宣戰來通知他們;而是在以色列人剛從為奴之家出來,在他們看來,只是要去「曠野向神獻祭」的時候,趁機攻擊他們。 (2) 非常野蠻和殘酷;因為他們擊殺了那些更軟弱的人,而他們本應幫助這些人。最懦弱的人通常也是最殘酷的;而那些有男子氣概的人則會有男子的憐憫。 (3) 非常不敬虔和褻瀆:他們不敬畏上帝。如果他們對以色列上帝的威嚴有任何敬畏(他們在雲柱中看到了其徵兆),或者對祂的忿怒有任何懼怕(他們最近聽說了祂對法老的能力),他們就不敢這樣攻擊以色列人。這就是爭執的根源:它表明上帝如何將對祂百姓所做的事視為對祂自己所做的事,並且祂將特別追究那些阻撓和妨礙宗教初學者的人,那些(作為撒旦的代理人)攻擊軟弱者的人,無論是為了使他們偏離正道還是使他們不安,並冒犯祂的小子。
2. 這禍害必須在適當的時候得到報應(第19節)。當他們的戰爭結束,他們藉此建立王國並擴展疆域時,他們就必須「向亞瑪力人開戰」(第19節),不僅僅是追趕他們,而是要消滅他們,將「亞瑪力的名從天下塗抹」。這是上帝忍耐的一個例子,祂將報復推遲了這麼久,這本應引導亞瑪力人悔改;然而,這也是一個可怕報應的例子,亞瑪力人的後代在這麼久之後,因他們的祖先對以色列上帝所造成的禍害而被毀滅,好讓全世界都能看見並說,那「摸他們的就是摸他眼中的瞳人」。大約四百年後,掃羅奉命執行這項判決(撒母耳記記上十五),卻因未能有效執行,反而憐惜了這個被定罪的民族中的一些人,蔑視了撒母耳給他的具體命令,也蔑視了摩西在這裡給出的這條他不可能不知道的普遍命令,而被上帝棄絕。大衛後來也對他們進行了一些毀滅;希西家時代的西緬人擊殺了其餘的殘餘(歷代志上四43);因為當上帝審判時,祂必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