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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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二十四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二十四章

申命記 第二十四章

本章內容包括: 一、 准許離婚的律法(第1-4節)。 二、 新婚男子免服兵役的律法(第5節)。 三、 關於抵押品的律法(第6、10-13、17節)。 四、 禁止拐賣人口的律法(第7節)。 五、 關於痲瘋病的律法(第8、9節)。 六、 禁止主人欺壓僕人的律法(第14、15節)。 七、 關於審判死刑案件(第16節)和民事案件(第17、18節)的律法。 八、 關於施捨窮人的律法(第19節等)。

關於離婚的律法(主前1451年) 1 人若娶妻,與她結合,後來她在他眼前不蒙喜悅,因為他發現她有某些不潔之處,他就可以寫休書給她,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 2 她離開他的家以後,就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 3 若是後來的丈夫恨她,寫休書給她,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或是後來的丈夫死了,就是娶她為妻的; 4 她先前打發她走的丈夫,在她被玷污之後,不可再娶她為妻,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惡的。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為產業之地沾染罪惡。

這就是法利賽人錯誤地引用為誡命的許可,如馬太福音十九章7節所說:「摩西吩咐給休書就可以休妻。」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的救主告訴他們,摩西只是因為他們心硬才容許這樣做,免得他們若沒有休妻的自由,就會嚴酷對待妻子,甚至可能致她們於死地。離婚可能在摩西之前就已存在(利未記二十一章14節假定其存在),摩西認為在此有必要為此制定一些規則。

1. 人不可隨意休妻,除非「發現她有某些不潔之處」(第1節)。僅僅說不喜歡她,或喜歡別人更多,是不夠的;他必須提出不喜歡的理由,即某些使她令他不悅和不快的事,儘管這可能不會使她令別人不悅。這種「不潔之處」必然是指比姦淫輕微的事;因為犯姦淫者應處死;也比懷疑姦淫輕微,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讓她喝苦水。這裡的「不潔之處」可能指輕浮的舉止,或乖僻的性情,或某些令人厭惡的瘡疾;甚至有些猶太學者認為,口臭也可能是離婚的正當理由。無論其確切含義為何,無疑是指相當嚴重的事;因此,那些現代的拉比們,允許為任何微不足道的原因離婚,是錯誤的(馬太福音十九章3節)。

2. 離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而不是口頭說出,因為口頭可能出於一時衝動;書面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並在證人面前鄭重聲明這是他自己的行為,這需要時間,也給予考慮的空間,以免草率行事。

3. 丈夫必須將休書交到妻子手中,並打發她離開。有些人認為這要求丈夫必須給予她嫁妝,並為她提供與其身份相稱的供養,以幫助她再婚;他這樣做是合理的,因為爭吵的原因不是她的過錯,而是她的不幸。

4. 離婚後,她可以合法地再嫁他人(第2節)。離婚有效地解除了婚姻的約束,如同死亡解除婚姻一樣;因此,她再婚的自由,如同她的第一任丈夫自然死亡一樣。

5. 如果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休了她,她仍然可以嫁給第三任丈夫,但她的第一任丈夫絕不可再娶她(第3、4節)。如果她沒有再婚,她的第一任丈夫本可以再娶她;但她再婚的行為,已徹底永遠地放棄了他,對他而言,她被視為已被玷污,儘管對其他人而言並非如此。猶太學者說,這是為了防止埃及人換妻這種極其卑劣邪惡的行為;或者,這可能是為了防止男人草率休妻;因為被休的妻子可能會為了報復,立即再婚,而休妻的丈夫,無論他多麼認為自己會因另一個選擇而更好,卻可能會發現下一個更糟,有更多令他不悅之處,以至於他會希望他的第一任妻子回來。「不」(這條律法說),「你不能再擁有她,你本該在她屬於你時好好珍惜她。」

默想:最好知足常樂,因為因不滿而做的改變,往往會變得更糟。我們所知的困境通常更好,儘管我們傾向於認為它更糟,而不是我們所不知道的困境。藉著這條律法的嚴格性,神闡明了祂恩惠的豐盛,祂樂意與那些離棄祂行淫的子民和好(耶利米書三章1節:「你與許多愛人行淫,卻仍可歸向我。」)因為祂的意念和道路高過我們的。

離婚的律法(主前1451年) 5 人若娶了新妻,不可出去打仗,也不可為他派任何公務;他要在家中自由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歡喜。 6 無人可拿上磨石或下磨石作抵押,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 7 若有人被發現拐賣以色列人中的弟兄,並將他販賣或出售,那賊就必死;你必從你們中間除掉這惡。 8 在痲瘋病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著利未祭司所教導你們的一切,殷勤遵守;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也要照樣遵守。 9 你們要記念耶和華你神在路上,在你們出埃及以後,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10 你借給弟兄任何東西時,不可進他家裡去取他的抵押品。 11 你要站在外面,那受你借貸的人要將抵押品拿到外面給你。 12 若那人是窮人,你不可帶著他的抵押品睡覺。 13 日落的時候,你務必將抵押品還給他,使他可以穿著自己的衣服睡覺,並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必算為你的義。

這裡有: 一、 為維護和堅固新婚夫婦之間的愛所做的規定(第5節)。這條律法緊隨離婚律法之後,若夫妻間的感情一開始就穩固,便可預防離婚。如果丈夫在新婚第一年經常離家,他對妻子的愛就有可能冷卻,並被他在外面遇到的人吸引;因此,他為國家服兵役、出使或任何其他需要他離家的公務,都可免除,「使他所娶的妻子歡喜」。

默想: 1. 維持夫妻之間的愛至關重要,必須非常小心避免任何可能使他們彼此疏遠的事,尤其是在新婚之初;因為在這種關係中,若沒有應有的愛,就容易滋生大量的罪惡和悲傷。 2. 這種關係的職責之一,是在所發生的憂慮和困境中彼此鼓勵,作為彼此喜樂的幫助者;因為一顆快樂的心,如同良藥,有益於身體。

二、 禁止拐賣人口的律法(第7節)。根據摩西律法,偷竊牲畜或財物並非死罪;但拐賣兒童,或軟弱單純的人,或受人控制的人,並將其販賣,這是死罪,不能像其他盜竊一樣通過賠償來贖罪——「人比羊貴重得多」(馬太福音十二章12節)。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 1. 這是剝奪社會的一個成員。 2. 這是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一個生而自由的以色列人的自由,其價值僅次於生命。 3. 這是將一個人從土地的產業中驅逐出去,他本有權享受這地的特權,並命令他去事奉別神,正如大衛抱怨掃羅一樣(撒母耳記上二十六章19節)。

三、 關於痲瘋病的提醒(第8、9節)。 1. 必須仔細遵守關於痲瘋病的律法。我們在利未記十三章14節中已經讀過關於痲瘋病的律法。這裡說這些律法是吩咐「祭司和利未人」的,因此在對百姓的講論中沒有重複;但這裡吩咐百姓,若患痲瘋病,必須按照律法求助於祭司,並遵守他的判斷,只要這判斷符合律法和明確的事實。痲瘋病通常是神因罪而發怒的特殊標誌,因此,凡出現痲瘋病徵兆的人,不應隱瞞,也不應切除病徵,或求助於醫生;他必須去見祭司,並遵從他的指示。同樣,那些感到自己良心有罪和受神忿怒的人,不應遮掩,也不應試圖擺脫他們的定罪,而應藉著悔改、禱告和謙卑的認罪,走上通往平安和赦免的指定道路。 2. 米利暗因與摩西爭吵而患痲瘋病的特殊案例,不可忘記。這是對痲瘋病律法的解釋。要記住那件事,並且: (1) 「要謹防犯與她類似的罪過,就是藐視權柄,毀謗尊貴者,免得你們因此招致同樣的審判。」 (2) 「如果你們中有人患了痲瘋病,不要期望律法會被豁免,也不要認為被逐出營外並成為眾人觀看是困難的;沒有補救辦法:米利暗自己,雖然是女先知,是摩西的姊妹,也沒有被豁免,當她受到這神聖的責備時,被迫服從這嚴格的紀律。」同樣,大衛、希西家、彼得和其他偉人,當他們犯罪時,都謙卑自己,承擔羞恥和悲傷;我們不應期望以更輕易的條件與神和好。

四、 關於抵押品的一些必要規定,以確保借貸安全。他們不被禁止收取能使貸方免受損失並迫使借方誠實的擔保;但是: 1. 他們不可拿磨石作抵押(第6節),因為人們用磨石磨製家庭所需的糧食,或者,如果是公共磨坊,磨坊主靠它謀生;因此,這禁止收取任何因缺乏而可能使人陷入困境的物品作抵押。與此相符的是英國古老的普通法,該法規定,只要有其他可供扣押的牲畜,就不得扣押任何人的行業或職業工具,如木匠的斧頭、學者的書籍或耕地的牲畜(Coke, 1 Inst. fol. 47)。這教導我們,要盡量顧及他人的舒適和生計,如同顧及自己的利益一樣。那個不在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挨餓,也不關心他們會怎樣,只要能拿到錢或確保債務的債權人,不僅違背了基督的律法,甚至也違背了摩西的律法。 2. 他們不可進入借方家中取抵押品,而必須站在外面,由借方將抵押品拿出來(第10、11節)。所羅門說:「借貸的人是債主的僕人」;因此,為了防止貸方濫用其優勢,並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它,規定他不可隨意取走,而只能取走借方最能割捨的。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城堡,即使是窮人的家也是如此,這裡受到律法的保護。 3. 窮人的被褥絕不可作抵押(第12、13節)。這我們之前在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6、27節中已經讀過。如果早上取走,晚上必須歸還,這實際上是說根本不可取走。「讓貧窮的債務人穿著自己的衣服睡覺,並為你祝福」,也就是說,「為你禱告,並為你對他的仁慈讚美神。」

默想:貧窮的債務人應當(比他們通常更)體會那些不對他們盡用法律優勢的債權人的善意,並在無法以其他方式報答時,以禱告報答他們的恩惠。「不,你不僅會得到你貧窮弟兄的禱告和美好祝願,而且『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必算為你的義』」,也就是說,「這將被接納並獎賞為對你弟兄的憐憫行為,對你神的順服,以及你真誠遵守律法的證據。儘管世人可能認為交出你債務的擔保是一種軟弱的行為,但你的神會將其視為一種善行,絕不會失去其獎賞。」

公義與慷慨(主前1451年) 14 你不可欺壓貧窮困苦的雇工,無論他是你的弟兄,或是你境內城門裡的寄居者。 15 你要在當天給他工錢,不可讓日頭落在其上;因為他是貧窮的,他的心指望著它,免得他向耶和華呼求攻擊你,這就成為你的罪。 16 父親不可因兒女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被處死。 17 你不可屈枉寄居者和孤兒的判斷,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 18 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救贖了你;所以我吩咐你行這事。 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記一捆在田裡,不可回去取它;要留給寄居者、孤兒和寡婦,好讓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手所做的一切工上賜福給你。 20 你打橄欖樹時,不可再回去搖動樹枝;要留給寄居者、孤兒和寡婦。 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時,不可再回去拾取;要留給寄居者、孤兒和寡婦。 22 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行這事。

這裡, 一、 主人被吩咐要善待他們的貧窮僕人(第14、15節)。 1. 他們不可欺壓他們,不可讓他們工作過度,不可給予不當和不合理的責備,也不可扣留他們應得的供養。一個僕人,即使是以色列國的陌生人,也不可被虐待:「因為你在作寄居者之地作過奴僕(第18節),你知道被監工欺壓是多麼痛苦的事,所以,出於對僕人和寄居者的憐憫,以及對那位使你自由並將你安置在自己國家裡的神的感恩,你不可欺壓僕人。」主人不可對僕人暴虐,因為他們的主在天上。參約伯記三十一章13節。 2. 他們必須忠實並準時支付工資:「你應當在當天給他工錢,不可讓日頭落在其上;不僅要及時支付,不可再拖延。他做完一天的工作後,如果他要求,就讓他拿到一天的工錢」,就像那些工人一樣(馬太福音二十章8節),「到了晚上」。按日計酬的工人被認為是靠微薄收入過活,在拿到當天的工錢之前,無法為家人準備明天的食物。如果工錢被扣留: (1) 這會給僕人帶來悲傷,因為,可憐的人,他「心指望著它」,或者,如原文所說,他「向它舉起他的靈魂」,他熱切地渴望它,作為他工作的報酬(約伯記七章2節),並依賴它作為神護理的恩賜來維持他的家庭。一個有同情心的主人,即使對自己有些不便,也不會讓一個如此渴望領取工錢的貧窮僕人失望。但這還不是最糟的。 (2) 這會給主人帶來罪惡。「受害的僕人會向耶和華呼求攻擊你;既然他沒有其他人可以申訴,他就會向天庭提出申訴,這就成為你的罪。」或者,即使他不抱怨,事情本身也會說話,「工人因欺詐被扣留的工錢」本身就會「呼叫」(雅各書五章4節)。對我們所僱用的貧窮僕人、勞工和工人施加困難,這是一種比大多數人認為的更大的罪,並將在審判大日顯明出來。如果人不為他們伸張正義,神會為他們伸張正義。

二、 官長和審判官被吩咐要在他們的行政管理中秉公行義。 1. 在我們所謂的「刑事案件」中,這裡給出了一條常規:「父親不可因兒女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被處死」(第16節)。如果兒女觸犯法律,就讓他們為此受罰,但父母不可因他們或與他們一同受罰;看到兒女受苦對他們來說已是足夠的悲傷:如果父母有罪,就讓他們為自己的罪而死;但儘管神,生命至高的主宰,有時會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兒女身上,特別是偶像崇拜的罪,以及當祂以國家身份對待國家時,祂卻不允許人這樣做。因此,我們看到亞瑪謝饒恕了兒女,即使父親們因殺害君王而被處死(列王紀下十四章6節)。掃羅的兒子們因他的罪而被處死,這是一個特殊情況,無疑是來自天上的特別指示,他們死得更像是祭物而非罪犯(撒母耳記下二十一章9、14節)。 2. 在當事人之間的普通訴訟中,必須非常小心,確保任何有正義理由的人,不會因其軟弱或缺乏朋友而遭受不利,例如寄居者、孤兒和寡婦(第17節):「你不可屈枉他們的判斷,也不可藉著剝奪他們的權利,強迫他們交出他們的衣服作抵押。」審判官必須為那些不能為自己說話,也沒有朋友為他們說話的人辯護。

三、 富人被吩咐要善待窮人,慷慨施捨。摩西律法以多種方式命令他們這樣做。這裡規定的特殊慈善行為是,他們在收割莊稼、葡萄和橄欖時,不可貪婪,以至於害怕留下任何東西,而應樂意忽略一些,讓窮人有機會拾取(第19-22節)。 1. 「不要說:『這都是我的,我為什麼不擁有它?』而要學會對小事上的財產抱持慷慨的輕視。忘記一兩捆莊稼,到年終你不會因此變窮,而且如果你沒有它,它會對某人有益。」 2. 「不要說:『我所給的,我會給,而且知道我給誰,我為什麼要把它留給不知名的人去拾取,他們永遠不會感謝我。』而要將你的施捨交託給神的護理來安排,或許祂會引導它到最需要的人手中。」或者,「你可以合理地認為它會落到最勤勞的人手中,他們會積極尋找和拾取這條律法為他們提供的東西。」 3. 「不要說:『窮人要葡萄和橄欖做什麼?他們有麵包和水就夠了;』因為既然他們有與富人相同的感官,為什麼他們不應該分享一些感官的樂趣呢?」波阿斯特意吩咐留下一些麥穗給路得,神就賜福給他。所有留下的,都不是失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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