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二十三章
本章律法規定: 一、為維護以色列家族的純潔與榮譽,排除那些會帶來羞辱的人(第1-8節)。 二、為維護以色列軍隊在外紮營時的純潔與榮譽(第9-14節)。 三、鼓勵並接納逃亡的奴隸(第15-16節)。 四、禁止淫亂(第17-18節)。 五、禁止放高利貸(第19-20節)。 六、禁止違背誓言(第21-23節)。 七、關於人在鄰舍田地和葡萄園中可享有的自由與限制(第23-25節)。
分離的律法(主前1451年) 1凡睪丸受傷或生殖器被割斷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第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3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直到第十代,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為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毗奪的巴蘭,比珥的兒子,來咒詛你們。 5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卻將那咒詛變為祝福,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 6你終身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7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作過寄居的。 8他們所生的兒女,到第三代,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解經家對於此處「入耶和華的會」的意義意見不一。此處禁止太監、私生子、亞捫人和摩押人永遠入會,但以東人和埃及人則僅限於第三代。 1. 有些人認為,這表示他們被排除在與神子民一同參與宗教禮儀之外。雖然太監和私生子被承認為教會成員,亞捫人和摩押人也可以受割禮並歸化猶太教,但他們及其家族在一段時間內必須承受羞辱的標記,以提醒他們從何而來,並且不得像其他人那樣靠近聖所,也不能與以色列人有如此自由的交通。 2. 另一些人認為,這表示他們被排除在會中擔任職務之外:這些人中沒有一個可以作長老或士師,以免玷污了官職的榮譽。 3. 還有一些人認為,他們只是被排除在與以色列人通婚之外。博學的派翠克主教傾向於這樣理解;然而,我們發現,在被擄歸回後執行這條律法時,他們不僅將外邦妻子,而且將所有混雜的群眾都與以色列分開(參尼十三1-2)。以色列男子似乎可以與這些民族(雖然不是迦南民族)的女子通婚,如果她們完全歸化猶太教;但以色列女子不可與這些民族的男子通婚,這些男子也不能歸化,除非按照此處的規定。
總體而言,此處明顯地將羞辱加諸於: 一、私生子和太監(第1-2節)。猶太解經家認為,此處的私生子並非指所有因姦淫或婚外所生者,而是指利未記十八章所禁止的亂倫結合所生的一切後代。雖然這並非後代的過錯,但為了阻止人們進行這些非法婚姻和不法情慾,讓他們的後代蒙羞是十分合宜的。根據這條規則,耶弗他雖然是妓女(外邦女子)的兒子(士十一1-2),但並非此律法意義上的私生子。至於太監,雖然這條律法似乎將他們像枯樹一樣從葡萄園中丟棄,他們也為此抱怨(賽五十六3),但此處卻應許(第5節),如果他們盡力履行對神的職責,在他們被允許的範圍內遵守安息日並選擇神所喜悅的事,那麼這種特權的缺乏將會被屬靈的祝福所彌補,使他們得享永遠的名。
二、亞捫人和摩押人,他們是羅得的後代,羅得為了外在的便利而與亞伯拉罕分離(創十三11)。我們並未發現他或他的後代曾再次與聖約的子民聯合。他們在此處被「剪除直到第十代」,也就是(有些人認為這是解釋)永遠。比較尼十三1。以色列人必須與他們為敵,不可「求他們的平安」(第6節),其原因在於他們最近對以色列營地所施加的不友善行為,儘管神曾命令不可困擾或激怒他們(申二9, 19)。 1. 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第4節),這已經夠糟糕了。他們沒有像盟友,或至少像中立國一樣,將食物帶到以色列營地,而這些食物本應得到應有的報酬。幸好神的以色列子民不需要他們的恩惠,神自己用食物和水供應他們。然而,亞捫人的這種疏忽應在後世被記住。注:神不僅會追究那些反對祂子民的人,也會追究那些在力所能及之時卻不幫助和促進祂子民的人。在大審判之日,所指控的罪行是疏忽:「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 2. 摩押人做得更糟,他們雇了巴蘭來咒詛以色列(第4節)。誠然,「神將那咒詛變為祝福」(第5節),不僅改變了巴蘭口中的話語,而且使原本旨在毀滅以色列的計畫,真正轉變為以色列的榮譽和益處。然而,儘管這個計畫被挫敗並轉化為美善,摩押人的邪惡並沒有因此減少其激怒神的程度。神將按照罪人的努力來對待他們(詩二十八4)。
三、以東人和埃及人所受的懲罰標記不如摩押人和亞捫人那麼深。如果以東人或埃及人歸化,他們的孫子孫女將被視為耶和華會的成員,享有所有權利和目的(第7-8節)。我們可能會認為以東人對以色列人的傷害比亞捫人更甚,也應當得到同樣少的恩惠(民二十20),然而卻說:「不可憎惡以東人,像你憎惡亞捫人一樣,因為他是你的弟兄。」注:近親的不友善,雖然許多人最難以接受,但對我們而言,正因為這層關係,應當首先饒恕。至於埃及人,此處給出了一個奇怪的理由,說明為何不可憎惡他們:「你在他的地作過寄居的」,因此,儘管在那裡受到嚴酷對待,仍要對他們友善,為了舊日的交情。他們不可記住埃及的奴役,以維持對埃及人的惡意,而只應為了頌揚神在他們得救贖時所顯出的能力和良善。
道德與禮儀上的潔淨要求(主前1451年) 9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要遠避一切惡事。 10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不潔淨,他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11到晚上,他要用水洗身;日落的時候,他就可以入營。 12在營外你也要有一個地方,可以出去解手。 13在你的兵器上要帶著鏟子,你出去解手的時候,就要用鏟子挖坑,轉身將所出的糞便掩蓋。 14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你的營中行走,為要拯救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應當聖潔,免得他看見你營中有什麼污穢,就轉身離開你。
以色列人當時正在紮營,這支龐大的軍隊即將投入戰鬥,這很可能會使他們長期聚集在一起,因此,有必要給予他們關於營地良好秩序的具體指示。總而言之,就是要「潔淨」。他們必須注意保持營地免受道德、禮儀和自然污染。
一、免受道德污染(第9節):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那時要特別注意「遠避一切惡事」。 1. 士兵自己必須謹防犯罪,因為罪會削弱勇氣;罪惡使人膽怯。那些將生命置於危險之中的人,應當與神和好並保持和睦,並保守無虧的良心;這樣他們才能無懼地面對死亡。士兵在執行任務時,必須避免滿足惡意、貪婪或不潔的私慾,因為這些都是邪惡的事——必須避免他們在掠奪的營地中發現的偶像或被咒詛之物。 2. 即使是留在家中的人,即全體百姓和每個人,在那時也應當特別遠避一切惡事,免得因罪激怒神,使祂從軍隊中撤回祂的同在,並將勝利賜給敵人,以懲戒祂自己的子民。戰爭時期應當是改革時期,否則我們怎能期望神垂聽並應允我們求成功的禱告呢?(詩六十六18)。參撒上七3。
二、免受禮儀上的污染,這可能在人不知不覺中發生,為此他必須用水洗身,並視自己為「不潔直到晚上」(利十五16)。一個士兵,儘管在營地中有不斷的服役和職責,卻絕不能因此認為自己可以免除遵守這項禮儀,反而對他的要求比平時更多;如果他在自己家中,他只需要洗身,但身在軍中,他必須出到營外,作為一個關心保持營地潔淨並為自己的不潔感到羞恥的人,直到日落之後才能返回(第10-11節)。透過這種麻煩和羞辱,即使是無意的污染也會使人暴露,他們被教導要對一切肉體的情慾保持極大的敬畏。軍人若能考慮這一點,將會受益匪淺。
三、免受自然污染;耶和華的營中不可有任何令人厭惡之物(第12-14節)。令人驚訝的是,神聖的律法,或至少是摩西莊嚴的命令和指示,竟然延伸到這種性質的事情;但其目的是教導他們: 1. 謙遜和得體;大自然本身教導他們如此區分自己與不知羞恥的野獸。 2. 潔淨,即使在營地中,也要整潔,而非過於講究。污穢會冒犯神賦予我們的感官,損害健康,妨礙人類生活的舒適,並證明一個人粗心懶惰的性情。 3. 脫離罪惡的污染;如果必須如此小心地保持身體潔淨和芬芳,我們更應當熱切地保持心靈的潔淨。 4. 敬畏神聖的威嚴。此處給出的理由是:「因為耶和華你的神藉著祂的約櫃,祂同在的特殊標誌,在你的營中行走」;為了這個外在的象徵,要求這種外在的潔淨,這(雖然當這個理由消失時,字面上不再堅持)教導我們,考慮到神時刻注視著我們,要保持內在靈魂的潔淨。透過這種對神在他們中間同在的尊重表達,他們被教導既要堅固自己抵擋罪惡,又要藉著對神同在的思考來鼓勵自己抵擋仇敵。 5. 彼此關懷。一個人的污穢會使許多人感到厭惡;因此,這條潔淨的律法教導我們不要做那些會正當地冒犯我們的弟兄並使他們憂傷的事。這是一條反對公害的律法。
保護逃亡者;關於高利貸的律法(主前1451年) 15你不可將逃脫主人的奴僕交還他的主人。 16他必與你同住,在你中間,在你所選擇的城門中,在他所喜歡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壓他。 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18你不可將妓女的工價或狗的價錢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中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19你借錢給你的弟兄,不可取利;借糧食,或借別的什麼可取利的,都不可取利。 20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的弟兄,你不可取利;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 21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若不償還,這就是你的罪。 22你若不許願,這就不是你的罪。 23你口中所出的,你總要謹守遵行,就是你向耶和華你的神所許的甘心祭,是你親口應許的。 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葡萄,只是不可裝在你的器皿中。 25你進了鄰舍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鄰舍的禾稼。
此處給出了關於五件互不相關的事情的命令:
一、以色列地在此處被定為避難所,或避難城,為那些被主人冤枉和虐待,並從鄰近國家逃到那裡尋求庇護的奴僕(第15-16節)。我們不能假設他們因此有義務收容所有那些不守規矩、逃離服役的人;以色列不需要像羅馬最初那樣,以這種方式來增加人口。但是: 1. 他們不可將顫抖的奴僕交還給他憤怒的主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奴僕冤枉了主人,並應當受到懲罰。注:庇護和保護弱者是光榮的事,只要他們不是邪惡的。神允許祂的子民庇護受壓迫者。天使吩咐夏甲回到她的主母那裡,保羅將阿尼西母送回他的主人腓利門那裡,因為他們都沒有理由離開,也沒有任何危險會因返回而降臨。但此處的奴僕被假定為逃脫,即為保命而逃到以色列民那裡,他聽說以色列人(就像便哈達聽說以色列諸王一樣,王上二十31)是仁慈的民族,以自救脫離暴君的憤怒;在這種情況下,將他交出去,無異於將羔羊投入獅口。 2. 如果證明奴僕受到虐待,他們不僅要保護他,而且,如果他願意接受他們的宗教,他們必須盡一切可能鼓勵他在他們中間定居。此處既照顧到他定居的地方不應被強加——「在他所選擇的城門中,在他所喜歡的地方居住」,也照顧到他不可從一個嚴酷的主人換成許多嚴酷的主人——「你不可欺壓他」。這樣,他很快就會發現以色列地與其他地方之間舒適的差異,並會選擇它作為他永遠的安息之地。注:歸信者和歸向真理的人應當受到特別溫柔的對待,使他們沒有任何誘惑回頭。
二、以色列地不可成為不潔者的庇護所;不可容許妓女或孌童在他們中間生活(第17-18節),無論是妓女還是男妓。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都不可經營不潔的場所。此處有: 1. 一個很好的理由暗示為何不應容忍這種邪惡在他們中間:他們是以色列人。這似乎被特別強調。以色列的女子作妓女,或以色列的男子作男妓,是對他們所屬的血統、他們所屬的民族以及他們所敬拜的神的羞辱。這在任何人身上都是不好的,但在以色列人,一個聖潔的國度身上,則是最糟糕的(撒下十三12)。 2. 對這種邪惡施加了公正的懲罰標記,即妓女的工價,也就是她賣淫所得的錢,以及狗的價錢,也就是孌童、皮條客或男妓的價錢(我傾向於這樣理解,因為這樣的人被稱為「狗」,啟二十二15),他因其淫蕩和邪惡行為所得的錢,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中還願」(就像外邦人將妓女的工價帶入他們的廟宇一樣)。這暗示: (1) 神絕不接受這些邪惡之人的任何供物;他們除了從邪惡中所得之外,沒有什麼可以獻祭的,因此他們的祭物必然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十五8)。 (2) 他們不應認為,藉著許願、還願和向耶和華獻祭,就能獲得繼續犯罪的許可,就像(似乎)一些從事那種行業的人在他們的供物被接納時,會這樣暗示自己一樣(箴七14-15):「平安祭在我這裡,我今日還了我的願。所以出來迎接你。」任何贖罪的替代品都不應被接受。 (3) 我們除非以誠實和榮譽的方式獲得財物,否則無法用我們的財物榮耀神。我們不僅要考慮我們獻上什麼,還要考慮我們如何獲得它;神憎惡搶奪而來的燔祭,也憎惡不潔。
三、此處規定了高利貸的問題(第19-20節)。 (1) 他們不可向以色列人放高利貸。他們直接從神那裡擁有並持有他們的產業,神在將他們與所有其他民族區分開來的同時,如果祂願意,本可以命令他們在彼此之間擁有所有東西;但取而代之的是,為了表明他們在神賜給他們的美地上的共同利益,祂只規定他們在有需要時彼此借貸,不收取利息。在他們中間,這對貸方來說幾乎沒有損失,因為他們的土地如此劃分,他們的產業如此穩定,他們之間的商業活動如此之少,以至於他們很少或從不需要借貸大筆款項,只有在他們的農產品遇到任何災害或類似情況時,才需要借貸維持家庭生計的必要款項;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一點小錢而堅持收取利息將是非常殘酷的。當借方獲利或希望獲利時,貸方分享利潤是公平的;但對於那些為維持生計而借貸的人,必須表示憐憫,如果我們有能力,就必須借貸,不指望收回什麼(路六35)。 (2) 他們可以向外邦人放高利貸,外邦人被認為是靠貿易為生,並且(正如我們所說)靠轉手賺錢,因此從他所借的錢中獲利,並希望如此來到他們中間。由此可見,高利貸本身並非壓迫性的;因為他們不可壓迫外邦人,卻可以向他收取利息。
四、此處要求履行我們所許的願,這是自然律的一個分支(第21-23節)。 (1) 我們在此處被賦予自由,可以選擇是否許願:「你若不許願」(指某些特定的獻祭和供物,超出律法所規定的),「這就不是你的罪。」神已經表明祂樂意接受這樣許願的甘心祭,即使只是一點細麵(利二4等),這對那些有此意願的人來說已是足夠的鼓勵。但為了避免祭司(他們從這些許願和自願供物中獲得最大份額)藉著催促百姓許願,超出他們的能力和意願,而從百姓身上榨取錢財,此處明確告訴他們,如果他們不許任何這樣的願,就不會被算為罪,就像他們若省略神特別要求獻的任何祭物一樣。因為(正如派翠克主教所言)神希望人們在事奉祂時感到輕鬆,並且他們所有的供物都是自由和歡樂的。 (2) 我們在此處被賦予最高的義務,一旦許了願,就必須履行,並且要迅速履行:「你不可遲延償還」,以免如果延遲到第一次機會之後,熱情減退,誓言被遺忘,或者發生什麼事使你無法履行。你「口中所出的」作為莊嚴而深思熟慮的誓言,不可撤回,而「你總要謹守遵行,」準確而完全。福音的規則比這更進一步(林後九7):「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即使沒有「口中所出的」,也要如此施捨。此處有一個很好的理由說明我們為何應當償還我們的願,因為如果我們不償還,「神必向你追討」,必會嚴厲地與我們算帳,不僅是為了說謊,更是為了試圖嘲弄祂,因為祂是不可被嘲弄的。參傳五4。
五、此處允許他們經過麥田或葡萄園時,可以摘取路邊生長的麥穗或葡萄並食用,無論是出於需要還是喜悅,只是不可帶走任何東西(第24-25節)。因此,門徒摘麥穗並未受到責備(眾所周知,律法允許這樣做),而是因為他們在安息日這樣做,這是長老們的傳統所禁止的。現在: 1. 這條律法暗示他們在迦南將有豐富的糧食和酒,多到一點點都不會被錯過:他們將有足夠的食物供自己和所有朋友享用。 2. 它為貧困的旅行者提供了支持,以減輕他們旅途的疲勞,並教導我們要善待這樣的人。猶太人說:「這條律法主要是為了照顧那些在收割和採摘葡萄時工作的勞工;他們的口不可被籠住,就像牛在打穀時一樣。」 3. 它教導我們不要在小事上堅持財產權,對於這些小事,很容易說:「這在你我之間算什麼呢?」乘客所吃的葡萄確實不是他自己的,主人也沒有給他;但這件事的價值如此之小,以至於他有理由認為,如果主人在場,他不會拒絕給他,就像他自己也不會吝惜同樣的禮遇一樣,因此拿取它們並非偷竊。 4. 它使他們習慣於好客,並教導我們要樂於施捨,甘心分享,不要認為任何施捨出去的東西都失去了。然而: 5. 它禁止我們濫用朋友的善意,並利用公平的讓步來進行不合理的侵犯:我們不可從那些只給一寸的人那裡索取一碼。他們可以吃鄰舍的葡萄;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