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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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二十二章

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

本章律法規定: 一、為維護愛心與睦鄰關係,關顧走失或跌倒的牲畜(第1-4節)。 二、為維護秩序與區別,禁止男女穿著異性服裝(第5節),並避免其他不必要的混雜(第9-11節)。 三、為保護鳥類(第6、7節)。 四、為保護生命(第8節)。 五、為遵守誡命(第12節)。 六、為維護無辜受辱之妻子的名譽(第13-19節),但若有罪則予以懲罰(第20、21節)。 七、為維護妻子的貞潔(第22節)、已訂婚的處女(第23-27節)或未訂婚的處女(第28、29節)。 八、最後,禁止亂倫(第30節)。

仁慈與人道(主前1451年) 1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牛或羊走迷了路,就假裝沒看見;你務要將牠們帶回給你的弟兄。 2 若你弟兄離你不遠,或你不知道他是誰,你就當把牠帶到你家,與你同住,直到你弟兄來尋找,你再還給他。 3 你對他的驢也要這樣做;對他的衣服也要這樣做;凡你弟兄所失落、你所尋見的任何失物,你都要這樣做;你不可假裝沒看見。 4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驢或牛在路上跌倒,就假裝沒看見;你務要幫助他把牠們扶起來。

這裡所要求的仁慈,甚至比對待仇敵(出埃及記33:4等)更甚,是對待鄰舍,即使他不是以色列人,因為這律法與自然公義相符。 1. 走失的牲畜應當帶回給主人,或帶回牠們走失的牧場(第1、2節)。這樣做是出於對牲畜的憐憫,因為牠們在遊蕩時容易遭遇危險;也是出於對主人的禮貌和尊重,甚至是對他的公義,因為這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黃金律,是公義的基本法則之一。 注:信仰教導我們要與人為善,並在有機會時,樂意向所有人行各樣善事。在這樣做的時候: (1) 他們不可顧慮麻煩。如果他們知道主人是誰,就必須親自帶回;因為如果他們只通知主人來自己尋找,在主人趕到之前,牲畜可能已經遭遇不測。 (2) 他們不可顧慮花費。如果他們不知道主人是誰,就必須帶回家餵養,直到找到主人。 如果對鄰舍走失的牛或驢尚且要如此關心,那麼對他自己偏離上帝和職責的迷失,就更應如此;我們應當盡力使他回轉(雅各書5:19),並恢復他,同時也要省察自己(加拉太書6:1)。 2. 遺失的物品應當帶回給主人(第3節)。猶太人說:「尋獲失物的人,應當像我們這裡的慣例一樣,透過公共傳報員公開通知三四次。」如果找不到主人,尋獲者可以將物品歸為己用;但(一些學者在此情況下說)他最好將物品的價值捐給窮人。 3. 遇難的牲畜應當得到幫助(第4節)。這樣做既是出於對動物的憐憫(因為「義人顧惜牲畜的命」,即使不是自己的),也是出於對鄰舍的愛與友誼,因為我們不知道何時會需要他的幫助。如果一個肢體可以對另一個肢體說:「我現在不需要你」,它卻不能說:「我永遠不需要你。」

各種禁令(主前1451年) 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的衣物,男子也不可穿上婦女的衣服;因為凡這樣做的,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 若你在路上偶然遇見樹上或地上有鳥窩,裡面有雛鳥或蛋,母鳥正孵著雛鳥或蛋,你不可將母鳥與雛鳥一同取走。 7 你務要放走母鳥,只取雛鳥;這樣你就可以享福,得以長壽。 8 當你建造新房屋時,要在屋頂上做欄杆,免得有人從上面跌下來,你就使血債臨到你家。 9 你不可在你的葡萄園裡撒兩種不同的種子,免得你所撒的種子和葡萄園的果實都被玷污。 10 你不可用牛和驢一同耕地。 11 你不可穿著兩種不同料子的衣服,例如羊毛和麻布混雜的。 12 你要在你所披的外袍四角上做繸子。

這些經文中有幾條律法似乎非常微小,關注的是瑣碎細節。人的律法通常不這樣:「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法律不關心小事」;但因為上帝的護理延伸到最小的事務,祂的誡命也如此,好使我們即使在這些小事上,也能「敬畏耶和華」,因為我們在祂的眼目和看顧之下。然而,這些看似微小的律法,其意義和目的卻是如此重大,儘管它們細微,但既然被列在上帝律法中祂為我們所寫的事物裡,就應當被視為大事。

一、男女的服裝區別必須維持,以維護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貞潔(第5節)。 「自然本身教導」男女在「頭髮」上應有區別(哥林多前書11:14),同樣地,在衣服上也應有區別,因此不應混淆,無論是日常穿著還是偶爾為之。為了合法的逃脫或隱藏,或許可以這樣做,但為了娛樂或戲劇表演,則值得商榷。 1. 有些人認為這指的是異教徒的偶像崇拜習俗:在崇拜維納斯時,婦女穿著盔甲,男子穿著女裝;這類迷信習俗在此被稱為「耶和華所憎惡的」。 2. 這禁止混淆性別的性情和事務:男子不可女性化,也不可做家務中的婦女工作;婦女也不可像女戰士一樣,假裝「教導,或轄管」男子(提摩太前書2:11, 12)。這種混淆服裝的行為,很可能被用來製造行淫的機會,因此被禁止;因為那些想遠離罪惡的人,必須遠離所有導致罪惡的機會和接近罪惡的行為。

二、取鳥窩時,必須放走母鳥(第6、7節)。猶太人說:「這是摩西律法中最小的誡命」,然而遵守這條誡命所得到的應許,卻與遵守第五條誡命(最大的誡命之一)所得到的應許相同:「這樣你就可以享福,得以長壽」;因為在小事上的不順從顯示出對律法極大的輕蔑,而在小事上的順從則顯示出對律法極大的尊重。一個人放走手中的鳥(雖然「一鳥在手勝過二鳥在林」),純粹因為上帝吩咐他這樣做,這就表明他「看重上帝一切的訓詞,以一切為正直」,並且他寧願克己也不願得罪上帝。 然而,「上帝豈是顧念飛鳥嗎?」(哥林多前書9:9)。是的,當然;或許我們的救主就是暗指這條律法(路加福音12:6):「五隻麻雀不是賣兩分銀子嗎?但在上帝面前,沒有一隻被忘記的。」 這條律法: 1. 禁止我們殘忍對待動物,或以毀滅牠們為樂。雖然上帝使我們「比空中的飛鳥更有智慧」,並賜予我們「管理牠們的權柄」,但我們不可虐待牠們,也不可嚴酷地統治牠們。「放走母鳥」讓牠再次繁殖;「不可毀壞,因為其中有福氣」(以賽亞書65:8)。 2. 教導我們對同類要有憐憫之心,並厭惡一切殘忍、惡毒、不友善的念頭,特別是對待弱小和柔弱的女性,她們總是應當受到最大的尊重,因為她們在生產兒女時所經歷的痛苦。將「母親與兒女一同摔碎」(何西阿書10:14),以及「剖開懷孕的婦人」(阿摩司書1:13),都被視為最不人道的殘忍行為。 3. 進一步暗示我們,不可利用任何人的天生情感和溫柔性情來傷害他們。如果母鳥不是因為關心牠的蛋或雛鳥(不像鴕鳥)而留在窩裡,牠本可以輕易飛走自保,就不會被抓。既然牠因其值得稱讚的行為而遭受不幸是極其可惜的,律法就規定必須放走牠。記住這一點,或許在某些時候,能使我們避免對那些任憑我們處置的人做出嚴苛或不友善的事情。

三、建造房屋時,必須注意安全,以免有人從屋頂跌落而受傷(第8節)。他們的房屋屋頂是平坦的,供人行走,許多經文都證明了這一點;現在,為了防止有人因粗心而從屋頂跌落,他們必須在屋頂周圍建造欄杆(猶太人說,必須有三英尺半高);如果沒有這樣做,並且發生了事故,屋主因其疏忽而使血債臨到他家。 在此可見: 1. 人的生命在上帝眼中何等寶貴,祂不僅透過祂的護理,也透過祂的律法來保護生命。 2. 因此,生命對我們來說也應當何等寶貴,我們應當多麼小心,以防止任何人受到傷害。猶太人說,根據這條律法的公平原則,他們(我們也一樣)有義務圍欄或移除任何可能危及生命的事物,例如覆蓋水井、維修橋樑等,以免若有人因我們的疏忽而喪生,他們的血債將歸到我們頭上。

四、這裡禁止奇特的混雜(第9、10節)。我們之前在利未記19:19中已經遇到許多類似的規定。這些事情本身似乎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邪惡,因此我們現在並不介意將小麥和黑麥一同播種,用馬和牛一同耕地,以及穿著麻毛混紡的衣服;但這裡所禁止的,要麼是: 1. 順從異教徒的一些偶像崇拜習俗。 2. 與以色列人的樸素和純潔相悖的事物。他們不可藉著將造物主以無限智慧分開的事物混雜在一起,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和好奇心:他們不可與不信者負不相稱的軛,也不可與不潔淨的人混雜,如同牛與驢一同耕地。他們的信仰和在世上的表現也不可雜亂無章或五花八門,而應當是整齊劃一、同類相從的。

五、關於衣服上的繸子和誡命的提醒(我們之前在民數記15:38, 39中已經讀過)在此重複(第12節)。藉著這些,他們與其他民族區分開來,以至於一眼就能看出:「那是以色列人」,這教導他們不要為自己的國家或宗教的獨特性感到羞恥,無論他們的鄰舍如何輕視他們和他們的宗教:這些繸子也提醒他們在特定場合遵守相關的誡命;或許這條律法在此重複,是因為前面緊接著的誡命看似微不足道,以至於有被忽視和遺忘的危險。繸子會提醒你不要用麻布和羊毛混雜製作衣服(第11節)。

懲罰淫亂(主前1451年) 13 若有人娶妻,與她同房之後卻恨惡她, 14 並捏造話柄毀謗她,敗壞她的名聲,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時,卻發現她不是處女。」 15 那時,這女子的父親和母親就要將女子貞潔的憑據帶到城門口,交給城裡的長老。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嫁給這人為妻,他卻恨惡她; 17 看哪,他捏造話柄毀謗她,說:『我沒有發現你的女兒是處女。』然而,這些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他們要在城裡的長老面前鋪開那布。 18 那城裡的長老就要拿住那人,懲罰他; 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交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敗壞了以色列處女的名聲;這女子仍要作他的妻子,他終身不可休她。 20 但若這事是真的,沒有發現女子貞潔的憑據: 21 他們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親的家門口,城裡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以色列中行了愚昧的事,在她父親家中行淫;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 若有男子與已婚婦人同房,他們二人都要處死,就是與婦人同房的男子和那婦人;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 若有處女已許配給人,有男子在城裡遇見她,與她同房; 24 你們就要將他們二人帶到那城門口,用石頭將他們打死;女子因為她在城裡沒有呼救;男子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 但若男子在田野遇見已許配的處女,男子強暴她,與她同房;那時,只有與她同房的男子要處死; 26 但對那女子,你不可做任何事;那女子沒有犯該死的罪;因為這事如同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害一樣; 27 因為他在田野遇見她,已許配的處女呼救,卻無人搭救她。 28 若有男子遇見未許配的處女,將她抓住,與她同房,他們被發現; 29 那與她同房的男子就要給女子的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這女子就要作他的妻子;因為他玷污了她,他終身不可休她。 30 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子,也不可揭開他父親的衣襟。

這些律法與第七條誡命有關,藉著對那些與靈魂爭戰的肉體情慾施加懲罰,來加以約束。

一、如果一個男人,因貪戀另一個女人而想擺脫自己的妻子,就誹謗她,誣告她結婚時並非處女,一旦他的誹謗被證明是假的,他就必須受到懲罰(第13-19節)。關於證明丈夫指控為假的證據究竟是什麼意思,學者們意見不一,也完全沒有必要探究——這條律法所針對的人,無疑是明白的:我們只需知道,這個惡毒的丈夫,企圖毀壞自己妻子的名譽,將被鞭打、罰款,並終身不得休掉他所虐待的妻子(第18、19節)。如果他不喜歡她,本可以根據律法的許可(申命記24:1)休掉她,但那樣他就必須歸還她的嫁妝:因此,如果他為了省下嫁妝,並對她造成更大的傷害,而這樣毀壞她的好名聲,那麼他理應受到嚴厲的懲罰,並永遠喪失休妻的許可。 請注意: 1. 關係越親近的人,誹謗他們、損害他們名譽的罪就越大。詩篇50:20說「你誹謗你母親的兒子」是極大的罪行,他與你最親近,更何況誹謗自己的妻子或丈夫,那簡直就是誹謗自己:那真是惡鳥,竟弄髒自己的巢。 2. 貞潔既是榮譽也是美德,任何引起對其懷疑的事,都是最大的羞辱和恥辱:因此,在這件事上,我們應當特別謹慎,既要維護自己的好名聲,也要維護他人的好名聲。 3. 父母應當認為自己有責任維護子女的名譽,因為這是他們自己名譽的一部分。

二、如果一個以處女身份結婚的女子被發現不是處女,她將在父親家門口被石頭打死(第20、21節)。如果她在訂婚前就犯了不潔,這不會被判為死罪;但她必須為她對丈夫的欺騙而死,因為她明知自己不潔,卻讓他相信她是一個貞潔端莊的女子。但有些人認為,她的不潔只有在訂婚後才被判死刑,假設當時很少有成年女子是未訂婚的,即使尚未結婚。 現在: 1. 這對年輕女子發出了強烈的警告,要她們遠離淫亂,因為無論之前如何隱藏,不影響婚姻,事後很可能會被發現,導致她們永遠的恥辱和徹底的毀滅。 2. 這也暗示父母,他們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護子女的貞潔,給予他們良好的建議和勸誡,為他們樹立好榜樣,使他們遠離壞朋友,為他們禱告,並對他們施加必要的約束,因為如果子女犯了淫亂,父母就必須在自己家門口承受處決的悲傷和羞恥。「在以色列中行了愚昧的事」這句話,在底拿的案例中(創世記34:7)就是用來形容這種罪行。所有的罪都是愚昧,特別是淫亂;但最重要的是,在以色列中行淫,因為他們在信仰上是聖潔的子民。

三、如果任何男人,無論單身或已婚,與已婚婦人同房,他們二人都要處死(第22節)。這條律法我們之前在利未記20:10中已經讀過。已婚男人與單身女人同房,罪行沒有那麼嚴重,也不會被判死刑,因為這不會將私生子帶入家庭,並以合法子女的身份出現。

四、如果一個處女已訂婚但尚未結婚,她就不在未來丈夫的監護之下,因此她和她的貞潔受到律法的特別保護。 1. 如果她的貞潔是經她同意而被侵犯的,她和她的姦夫都要處死(第23、24節)。如果這事發生在城裡,或任何她若呼救就能迅速得到幫助以阻止傷害的地方,就應當推定她是同意的。「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沉默即表示同意。」 注:那些不願利用可以獲得的手段和幫助來避免和克服誘惑的人,可以推定他們是自願屈服於誘惑的(無論他們如何辯解)。不,她被發現在城裡,一個有伴侶和娛樂的地方,而她本應待在父親家裡受保護,這就證明她對罪惡和危險沒有一個端莊女子應有的恐懼。 注:那些不必要地將自己暴露在誘惑中的人,如果他們在不知不覺中被誘惑所困,就理應為此受苦。底拿為了滿足好奇心,想看看「那地的女子」,結果失去了她的貞潔。根據這條律法,童貞女馬利亞有被公開處決的危險,也就是被石頭打死,但上帝藉著天使向約瑟夫澄清了此事。 2. 如果她是被強暴的,從未同意,那麼強暴者將被處死,但女子將被宣告無罪(第24-27節)。如果這事發生在田野,在鄰舍聽不到的地方,就應當推定她曾呼救,但無人搭救她;此外,她去田野,一個僻靜的地方,並沒有那麼容易讓她暴露。 現在,這條律法向我們暗示: (1) 我們只會為自己所行的惡受苦,而不是為別人對我們所行的惡受苦。沒有意志參與的,就不是罪。 (2) 我們必須對所有人抱持最好的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出現;不僅是愛心,公義也教導我們這樣做。雖然沒有人聽到她呼救,但因為如果她呼救,也沒有人能聽到,所以就應當假定她呼救了。我們在判斷人和事時,應當遵循這條原則:「凡事相信,凡事盼望。」 (3) 當我們的貞潔受到侵犯時,它應當像我們的生命一樣寶貴;當它受到攻擊時,呼喊「謀殺,謀殺」是完全恰當的,因為「這事如同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害一樣」。 (4) 藉此類比,看看當撒旦以誘惑攻擊我們時,我們該怎麼辦:無論我們身在何處,都要向天大聲呼求幫助(「Succurre, Domine, vim patior—主啊,幫助我,我正遭受暴力」),在那裡我們必能被聽到並得到回應,就像保羅一樣:「我的恩惠夠你用的。」

五、如果一個未訂婚的處女被暴力侵犯,侵犯她的人將被罰款,罰款歸父親所有,如果父親和女子同意,他將被強制娶她為妻,並且終身不得休她,無論她地位多麼低下,無論她日後對他多麼不悅,就像他強暴她之後,他瑪對暗嫩一樣(第28、29節)。這是為了阻止人們從事這種惡行,我們不得不閱讀和書寫這些事,真是羞恥。

六、禁止男人娶他父親的寡婦,或與他父親的妻子有任何不當親密關係的律法,在此重複(第30節),源自利未記18:8。而且,這很可能(如派翠克主教所注)是為了簡短提醒他們,要仔細遵守那裡所有關於亂倫婚姻的律法,其中最可憎惡的被特別指出;這就是使徒所說的,「連外邦人中也沒有聽說過」的罪行(哥林多前書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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