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規定:一、如何除去地上的流血之罪,即使兇手已逃離法網(1-9節)。二、如何維護被擄婦女的尊嚴(10-14節)。三、如何保障長子的權利,即使他不受寵愛(15-17節)。四、如何約束和懲罰悖逆之子(18-21節)。五、如何維護人體的尊嚴,即使是最惡劣的罪犯,其屍體也不得懸掛示眾,而應妥善埋葬(22-23節)。
未偵破的謀殺案(主前1451年) 1 若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發現有人被殺,躺在田野,卻不知是誰殺的:2 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來,從被殺者周圍的城邑量起:3 那離被殺者最近的城邑,其長老就要取一隻未曾耕作、未曾負軛的母牛犢;4 那城邑的長老要把母牛犢牽到一個未曾耕種、未曾撒種的荒谷,在那谷中打斷母牛犢的頸項:5 利未支派的祭司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他們來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一切爭訟和一切毆打,都要憑他們的話判斷:6 那離被殺者最近的城邑的眾長老,要在谷中被斷頸的母牛犢上洗手:7 他們要應聲說:我們的手沒有流這血,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8 耶和華啊,求你憐恤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將無辜人的血歸到你以色列民的身上。這血的罪就必赦免他們。9 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無辜人的血債。
先前的一些律法已規定要嚴厲有效地追究蓄意謀殺者(申19:11等),將其處死就能除去地上的流血之罪;但若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兇手未被發現,他們就不可認為這地不會因此沾染任何污穢,因為兇手未受懲罰並非他們疏忽所致。不,這裡規定了一項莊嚴的儀式來除去這罪,以表達他們對這罪的恐懼和憎惡。
一、所假設的情況是:有人被殺,卻不知是誰殺的(1節)。神的護理有時奇妙地揭露這些隱藏的黑暗作為,藉著奇特的事件,罪人的罪行終被發現,以至於有句諺語說:「謀殺終會敗露。」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有時魔鬼關於今世隱秘和免罰的承諾會實現;然而這只是暫時的:時候將到,隱秘的謀殺將被揭露;地必顯露其血(賽26:21),因為公義會追究;永恆將到,那些逃脫人類懲罰的人將在神公義的審判之下。今世如此多的謀殺和其他惡行逍遙法外,使得審判日成為必要,以追討已過的事(傳3:15)。
二、針對此情況的指示。請注意: 1. 假定已對兇手進行了徹底的搜查,審問了證人,並嚴格調查了情況,以便盡可能找出罪犯;但若最終仍無法追查,也無法將罪名歸於任何人,那麼: (1) 最近城邑的長老(該城設有二十三人的法庭)必須處理此事。若不確定哪座城邑最近,大公會應派遣委員,通過精確測量來決定(2-3節)。注:公職人員必須關心公共利益;城邑中有權有勢、聲譽卓著的人必須竭力糾正弊端,改革周圍鄉村和社區的錯誤。那些與他們最近的人應當得到他們最大的良好影響,作為神為善的僕人。 (2) 祭司和利未人必須協助並主持這項莊嚴儀式(5節),以便他們能按照律法指導各方面的執行,特別是在這悲傷的場合,他們可以作為百姓向神禱告的代言人(8節)。神既是以色列的君王,祂的僕人就必須是他們的官長,一切爭訟都必須憑他們的話,作為法庭的代言人,並精通律法來判斷。以色列的特權是他們有這樣的引導者、監督者和統治者,他們的職責是在所有場合,特別是在像這樣神聖的事情上,利用他們。 (3) 他們要將一隻母牛犢牽到一個荒蕪未開墾的山谷中,並在那裡宰殺(3-4節)。這不是獻祭(因為沒有帶到祭壇),而是一個莊嚴的聲明,表明若兇手在他們手中,他們必將其處死。母牛犢必須是未曾負軛的,有人說這表示兇手是個無賴之子;必須帶到荒谷,表示這罪行的恐怖,以及流血所帶給土地的污穢會使其變成荒蕪。猶太人說,除非在此之後兇手被找到,否則宰殺母牛犢的山谷永遠不得耕種。 (4) 長老們要在被宰殺的母牛犢上洗手,並聲明他們自己沒有流這無辜的血,也不知道是誰流的(6-7節),也沒有故意隱藏兇手,幫助他逃脫,或以任何方式協助或教唆。大衛在詩篇26:6中提到這個習俗:「我要洗手表明無辜」;但若彼拉多(太27:24)有此意,他卻是錯誤地應用了,因為他明知基督無辜卻定他有罪,卻又聲稱自己無辜於流無辜人的血。抗議不能抵消事實。 (5) 祭司要為國家和民族向神禱告,求神憐恤他們,不要將因縱容謀殺罪而應得的審判降在他們身上。可以假定兇手要麼是他們城裡的人,要麼現在藏匿在他們城裡;因此他們必須禱告,求他們不要因兇手在他們中間而受苦(民16:22)。「耶和華啊,求你憐恤你的百姓以色列」(8節)。注:當我們聽到惡人的惡行時,我們需要懇切地向神呼求憐憫我們的土地,這地因惡行而呻吟顫抖。我們必須用禱告來倒空那別人用罪惡所充滿的量器。
現在, 2. 設立這項莊嚴儀式是為了: (1) 藉此引起對謀殺案的普遍公開討論,這或許能以某種方式促成其發現。 (2) 使人們對流血之罪產生恐懼,這罪不僅玷污了流血者的良心(這應當促使我們都像大衛一樣禱告:「救我脫離流人血的罪」),也玷污了流血之地;它向官長呼求對罪犯的公義,若這呼求未被聽見,它就向天呼求對這地的審判。若在兇手不明的情況下,必須如此費心保護土地免於罪孽,那麼若兇手已知卻受保護,就絕對不可能保護土地免於罪孽。所有人都將藉著這項莊嚴儀式被教導,要盡最大努力和勤勉來預防、發現和懲罰謀殺。甚至異教徒的水手也懼怕流血之罪(約拿書1:14)。 (3) 我們都應當學習謹防參與他人的罪,並在事後成為幫兇,藉著縱容罪惡或罪人,而不盡職責作見證反對。若我們不責備黑暗無果的行為,反而與之為伍,並為之作見證。哥林多教會為其一位成員的罪所表現的悔改,產生了如此的謹慎、如此的自潔、如此的聖潔憤慨、恐懼和報復(林後7:11),這正是這裡所規定的莊嚴儀式所象徵的。
被擄婦女的案例(主前1451年)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擄了他們去,11 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一個美貌的婦人,你戀慕她,願意娶她為妻;12 就要將她帶到你家裡;她要剃去頭髮,修剪指甲;13 又要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在你家裡住一個月,為她的父母哀哭;然後你才可以與她同房,作她的丈夫,她就作你的妻子。14 倘若你後來不喜歡她,就要隨她所願,讓她自由離去;你絕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將她當作商品買賣,因為你已經羞辱了她。
這條律法允許士兵若願意,可以娶被擄的婦女為妻。摩西因他們的心硬而給予這項許可,免得若不允許他們娶這樣的人,他們就會放縱自己與她們玷污,而這樣的邪惡會擾亂營地。這裡假定該男子已有妻子,並將此婦女作為次妻,猶太人稱之為。這種對人過度慾望的縱容,他們的心隨眼目而行,絕不符合基督的律法,因此基督的律法在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遠遠超越摩西的律法。福音不允許已有一妻者再娶,因為「起初並不是這樣」。福音禁止人看婦女,即使是美貌的,而心生淫念,並命令治死和拒絕一切不合宜的慾望,即使這像砍掉右手一樣痛苦;我們的聖潔宗教,比猶太人的宗教,更提升靈魂對身體、聖靈對肉體的榮耀和主權,這與它所揭示的生命和不朽的榮耀,以及更美好的盼望相符。
然而,儘管軍人被允許這種自由,這裡仍注意他們不應濫用它,即: 一、他們不應因過於倉促而濫用自己,即使被擄者再怎麼令人嚮往:「若你願意娶她為妻」(10-11節),確實你無需徵求她父母的同意,因為她是你的俘虜,任你處置。但是, 1. 在你娶她之前,你不可與她有任何親密關係。這項許可旨在滿足的,不是在反抗理性和美德的熱情和狂怒中那種污穢的獸性慾望,而是對一個美麗可愛之人,即使身處困境,所產生的尊貴而慷慨的感情;因此,若他願意,他可以娶她為妻,但他不可「待她如同妓女」。 2. 「你不可倉促娶她,而要讓她在你家裡住滿一個月」(12-13節)。他必須這樣做,要麼是: (1) 為了嘗試消除對她的愛慕;因為他必須知道,雖然娶她並非作惡(當時的律法如此),但放過她則更好。因此,讓她剃去頭髮,免得他被她的髮絲迷住,並「讓她的指甲長長」(旁註如此讀),以破壞她手的美麗。我們應當節制對那些我們容易過度愛慕之物的感情。 (2) 更確切地說,這是她放棄偶像崇拜,歸信猶太教的標誌。剃髮、修剪指甲和更換衣服,象徵著她脫去過去因無知而敗壞的生活方式,成為新造的人。她必須留在他家裡,學習認識主和敬拜祂的知識:猶太人說,若她拒絕,並繼續頑固於偶像崇拜,他就不可娶她。注:信仰的信徒不可與不信者負不相稱的軛(林後6:14)。
二、他們不應虐待可憐的俘虜。 1. 她必須有時間為她的父母哀哭,她與他們分離,現在可能在沒有他們同意和祝福的情況下結婚,而且可能嫁給以色列的一個普通士兵,儘管她在自己的國家出身高貴。在這些悲傷未消化,並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之前,以及她因更熟悉被擄之地而更好地適應之前,強迫結婚將是非常不仁慈的。她不可為她的偶像哀哭,而應樂於與它們分離;只有對她親近的親屬,她的感情才應如此被縱容。 2. 若他將她帶回家,原打算娶她,後來改變主意不娶她,他不可像對待其他俘虜一樣將她當作商品買賣,而必須讓她自由離去,若她願意,可以回到自己的國家,因為他已經羞辱了她,使她受苦,藉著引起期望然後又使其落空(14節);既然他戲弄了她,他就不可掠奪她。這暗示了公義和榮譽的律法是多麼具有約束力,特別是在愛情的宣稱、感情的追求和婚姻的承諾方面,這些都應被視為莊嚴之事,帶有神聖的意味,因此不可輕率對待。
長子的權利(主前1451年) 15 若人有兩個妻子,一個蒙愛,一個被恨,她們都為他生了孩子,無論是蒙愛的還是被恨的;若長子是被恨的妻子所生:16 當他將產業分給眾子時,不可將蒙愛之妻的兒子立為長子,在被恨之妻的兒子之前,因為他才是真正的長子:17 卻要承認被恨之妻的兒子為長子,將他所有財產的雙份給他;因為他是他力量的開端,長子的權利是他的。
這條律法約束人不可僅憑一時興起,或無正當理由而剝奪長子的繼承權。
一、這裡所提出的案例(15節)非常有啟發性。 1. 它顯示了擁有多於一個妻子所帶來的巨大禍患,摩西的律法並未限制這一點,可能是希望人們自己從家庭中極大的不便中體驗到,最終會結束這種情況,使他們為自己立下律法。請注意這裡的假設:若一個人有兩個妻子,十之八九其中一個蒙愛,另一個被恨(即明顯愛得較少),就像雅各對利亞一樣,而這必然會導致紛爭和嫉妒、嫉妒、混亂和各種惡行,這無疑會給丈夫帶來持續的不安和煩惱,使他陷入罪惡和困境。那些遵守神律法的人,比那些放縱自己私慾的人,更能顧及自己的安逸和滿足。 2. 它顯示了護理通常如何站在弱者一邊,並「將更豐厚的榮耀歸給那缺乏的肢體」;因為這裡假定長子是「被恨的妻子所生」;雅各家就是如此:因為「耶和華見利亞失寵」(創29:31)。這位偉大的家主明智地將安慰分給每個人;若一個妻子有幸成為蒙愛的妻子,另一個妻子往往有幸成為長子的母親。
二、這條律法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約束父母;他們必須公正地給予孩子們應有的權利。在所假定的情況下,長子,即使是被愛較少的妻子所生,也必須享有其長子的特權,即父親財產的雙份,因為他是他力量的開端,也就是說,他的家庭開始因他而壯大,他的箭袋開始充滿「勇士的箭」(詩127:4),因此長子的權利是他的(16-17節)。雅各確實剝奪了流便的長子權,將其給了約瑟,但那是因為流便因亂倫而喪失了長子權,而不是因為他是「被恨的兒子」;現在,為了防止雅各所做的公義之事被援引為他人不公義行事的先例,這裡規定,當父親立遺囑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財產時,孩子不應因母親在丈夫愛中不幸較少而受損,因為那不是孩子的錯。注: (1) 父母在分配對孩子們的愛時,除了明顯看到神在分配恩典時所做的區別之外,不應有其他區別。 (2) 既然是神的護理造就了繼承人,那麼在這一問題上,護理的安排必須順從,不可反對。任何兒子都不應被父親拋棄,直到他明顯顯出被神拋棄,這在生命尚存時很難說。
懲罰悖逆之子;埋葬罪犯(主前1451年) 18 若人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親或母親的話,他們管教他,他仍不聽從:19 他的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城的長老那裡,到他所住城門口;20 對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他是一個貪食好酒的人。21 本城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你就要從你們中間除掉惡事;全以色列都要聽見,並且懼怕。22 若人犯了該死的罪,被處死,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3 他的屍體不可整夜留在木頭上,卻要當日將他埋葬;(因為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免得你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
這裡有: 一、懲罰悖逆之子的律法。前一條律法規定父母不可剝奪孩子的權利,接下來規定孩子不可不尊重和不盡對父母的義務是合宜的,因為神聖的律法沒有偏袒。請注意: 1. 這裡如何描述罪犯。他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18節)。任何孩子都不會因其能力不足、理解遲鈍或愚笨而受苦,而是因其任性和固執。若他對父母傲慢無禮,藐視他們的權威,輕視他們的責備和勸誡,不聽從他們為他自身益處所發的明確命令,不願接受他們的管教而悔改,羞辱他們的家庭,傷透他們的心,揮霍他們的財產,並以放蕩的生活威脅毀壞他們的產業——這就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特別假定他(20節)是一個「貪食好酒的人」。這暗示: (1) 這些是他的父母特別警告他不要犯的罪,因此在這些方面,有明確證據表明他不聽從他們的話。利慕伊勒從他母親那裡得到這項囑咐(箴31:4)。注:在教育孩子時,應當特別注意抑制一切飲酒的傾向,並使他們遠離誘惑;為此,應當及早使他們對那獸性的罪惡產生恐懼和憎惡,並及早教導他們克己。 (2) 他的「貪食好酒」是他對父母傲慢和固執的原因。注:沒有什麼比醉酒更能確定而致命地將人引入各種邪惡,並使他們在其中剛硬。當人開始飲酒時,他們忘記了律法,他們忘記了一切律法(箴31:5),甚至那尊重父母的基本律法。
2. 如何處理這個罪犯。他的父母要作他的控告者(19-20節)。他們不可親手處死他,但他們必須向城裡的長老控告他,而且這控告必然是帶著悲傷的心情:「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注:那些沉溺於惡習,不願悔改的人,喪失了與最親近親屬的自然情感;他們生命的工具,公正地成為他們毀滅的工具。那些忘記自己職責的孩子,若他們得到的愛越來越少,應當歸咎於自己,而不是責怪父母。而且,無論現在慈愛的父母發現自己多麼難以接受對他們悖逆之子的公正懲罰,在神公義審判顯現的那一天,所有自然情感都將完全被神聖的愛所吞噬,以至於他們甚至會順從這些孩子的定罪,因為神將在其中永遠得榮耀。
3. 對他執行什麼判決:他必須被「本城眾人」公開用石頭打死(21節)。這樣: (1) 父權的權威得到支持,我們共同的父神顯示祂對此的嫉妒,因為這是源自一切權力之源頭的第一條也是最古老的支流。 (2) 這條律法若得到適當執行,將「早早除滅地上的惡人」(詩101:8),並藉著及早切除腐敗的部分來防止壞疽的蔓延;因為那些家庭中的壞成員,絕不會成為共和國的好成員。 (3) 它會對孩子們產生敬畏之心,若他們不願以其他方式盡職盡責,就會嚇唬他們順從父母:「全以色列都要聽見。」猶太人說:「定罪他的長老要將此事書面通知全國:『在某某法庭,某某日,我們用石頭打死了某某人,因為他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我曾希望,就像我們所有法庭都對罪犯的定罪有詳細記錄,以「永久保存記憶」一樣,王國也能由長老們自己公開和權威地印刷通知這些定罪和執行情況,以「警示眾人」,使所有人都聽見並懼怕。
二、關於埋葬被吊死罪犯屍體的律法(22節)。猶太人不像我們一樣,完全不使用絞刑致死;但對於那些被石頭打死的人,若罪行是褻瀆或其他極其可憎的罪,通常會根據法官的命令,將屍體懸掛在柱子上一些時間,作為示眾,以表達罪行的恥辱,並對他人產生更大的恐懼,使他們不僅聽見而懼怕,而且看見而懼怕。現在這裡規定,無論他們在一天中的什麼時候被吊起,日落時都應將他們取下並埋葬,不可整夜懸掛;律法說:「這樣的人受此懲罰就夠了」;到此為止,不可再進一步。讓罪犯和他的罪行隱藏在墳墓中。現在, 1. 神藉此維護人體的尊嚴,並對最惡劣的罪犯也保持溫柔。這樣暴露屍體的時間受到限制,原因與另一條律法限制鞭打次數的原因相同:「免得你兄弟在你眼中顯為卑賤。」超越死亡的懲罰,神為自己保留;至於人,他再也無能為力了。因此,基督徒是否應當將罪犯懸掛示眾,並將他們的頭和肢體豎立起來,這或許值得考慮,因為他們期待身體的復活。 2. 然而,顯然其中帶有儀式性;根據摩西律法,觸摸死屍會使人污穢,因此死屍不可留在鄉間懸掛,因為根據同樣的原則,這會玷污土地。 3. 這裡給出了一個與基督有關的原因。「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也就是說,這是對人所能施加的最高程度的羞辱和責備,並宣告他受神的咒詛,如同任何外在懲罰所能表達的一樣。那些看見他這樣懸掛在天地之間的人,會認為他被兩者所拋棄,不配擁有任何一個;因此,不可讓他整夜懸掛,因為那會過度。現在使徒保羅,在說明基督如何藉著自己為我們成為咒詛,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時,將這裡對被掛在木頭上之人的烙印與基督的死作比較(加3:13)。摩西藉著聖靈使用「受神咒詛」這個詞,當時他只是指受到極大的羞辱,以便日後可以應用於基督的死,並表明在其中祂為我們承受了律法的咒詛,這極大地增強了祂的愛,也極大地鼓勵了我們對祂的信心。而且(正如傑出的帕特里克主教所觀察到的),這段經文應用於基督的死,不僅因為祂擔當了我們的罪,並像這些受神咒詛的罪犯一樣遭受羞辱,而且因為祂在傍晚被從那受咒詛的木頭上取下並埋葬(而且是猶太人特別留意這條律法而做的,約19:31),這表明現在罪孽已除去,律法已滿足,就像罪犯懸掛到日落時一樣;它不再要求更多。那時祂就不再是咒詛,那些屬祂的人也是。而且,正如以色列地在死屍埋葬後潔淨一樣,教會也藉著基督如此完全的滿足而得以洗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