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二十章
本章確立了軍事制度,並制定了戰爭的律例和條例。一、關於士兵的規定:1. 那些被徵召參戰的人必須得到鼓勵(第1-4節)。2. 那些因私人事務需要在家照料(第5-7節),或因體弱膽怯不適合服役的人,必須被遣散回家(第8-9節)。二、關於敵人的規定:1. 他們必須與遠方的城市締結和約(第10-15節)。2. 他們必須徹底消滅他們將要進入之地的人民(第16-18節)。3. 他們在圍攻城市時,必須注意不可毀壞果樹(第19-20節)。
關於戰爭的指示;免於戰爭的人。(主前1451年)
1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看見馬匹、車輛,以及比你更多的人民,不要懼怕他們;因為耶和華你的神與你同在,祂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 2 到了臨近爭戰的時候,祭司要上前對百姓說話, 3 對他們說:以色列啊,你們今日臨近與仇敵爭戰,不要心裡膽怯,不要懼怕,不要戰兢,也不要因他們驚恐; 4 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為你們爭戰,拯救你們。 5 官長也要對百姓說話,說:誰建造了新房屋,尚未奉獻的,可以回家去,免得他死在戰場上,別人奉獻。 6 誰栽種了葡萄園,尚未享用果實的,可以回家去,免得他死在戰場上,別人享用。 7 誰聘定了妻子,尚未迎娶的,可以回家去,免得他死在戰場上,別人迎娶。 8 官長又要對百姓說話,說:誰是懼怕膽怯的?可以回家去,免得他使弟兄的心也像他的心一樣膽怯。 9 官長對百姓說完這些話,就要設立軍隊的隊長,率領百姓。
以色列當時應被視為一個營地而非一個王國,他們正進入敵人的領土,尚未在自己的國家安頓下來。除了他們為安頓而發動的戰爭之外,即使在安頓之後,他們也無法在不聽到戰爭警報的情況下保護或擴大他們的邊界。因此,他們需要得到軍事事務的指示;在這些經文中,他們被指示如何管理、編組和部署自己的軍隊。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規定的軍事紀律,與軍法中常見的嚴酷或嚴厲之處相去甚遠,其整體意圖反而是鼓勵士兵,使他們的服役變得輕鬆。
一、那些願意戰鬥的人必須得到鼓勵和激勵,以克服他們的恐懼。
1. 摩西在此給予一個普遍的鼓勵,戰爭的領袖和指揮官必須將其銘記於心:「不要懼怕他們」(第1節)。儘管敵人可能在人數上佔盡優勢(比你更多),在騎兵上佔盡優勢(他們的軍隊主要由馬匹和戰車組成,而你們不被允許大量增加),但仍不要拒絕與他們交戰,不要懼怕結果,也不要懷疑勝利。他們在戰爭中必須以兩件事來鼓勵自己,前提是他們緊密跟隨他們的神和他們的信仰,否則他們將失去這些鼓勵:(1) 神與他們同在:「耶和華你的神與你同在,因此你沒有危險,也不需要懼怕。」參閱賽41:10。(2) 他們和他們的祖先所經歷的神的大能和良善,祂曾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不顧法老和他的所有軍隊。這不僅普遍證明了神的無所不能,對他們而言,更是神將為他們成就更多事的保證。那位從那些更強大的敵人手中拯救他們的神,不會讓他們被那些各方面都較不重要的敵人擊敗,以致祂為他們所做的一切都前功盡棄。
2. 這種鼓勵必須由一位被指派(猶太人說是被膏立)的祭司特別向普通士兵傳達,他們稱這位祭司為「戰爭的受膏者」,這對我們受膏的救贖主,我們救恩的元帥來說,是一個非常恰當的稱號。這位祭司奉神的名,要激勵百姓;誰比這位身為祭司,為他們禱告的職責更適合做這件事呢?因為最好的鼓勵來自於對信心禱告所作的寶貴應許。這位祭司必須:(1) 吩咐他們不要懼怕(第3節),因為沒有什麼比使人心顫抖的事更能削弱手腳的了(第3節)。正如這裡所示,這方面需要一再的誡命:「不要讓你們的心柔軟」(原文如此),以接受所有恐懼的影響,而要讓對神的能力和應許的信靠使他們的心剛強。「不要懼怕,也不要急躁」(原文如此),因為信的人不會比穩妥的人更急躁。「不要急躁地魯莽預期你們的優勢,也不要卑鄙地在每次劣勢時逃跑。」(2) 他必須向他們保證神與他們同在,認可並為他們伸張公義,不僅要將他們從敵人手中拯救出來,還要賜予他們戰勝敵人的勝利(第4節)。注意:那些有神同在的人沒有理由懼怕。由祭司,即主的僕人,給予這種鼓勵,暗示著:[1] 軍隊應有隨軍牧師,不僅為他們禱告,也向他們講道,既要責備那些會阻礙他們成功的事,也要提升他們對成功的希望。[2] 基督的僕人的工作是鼓勵祂的好士兵在與世界和肉體的屬靈爭戰中,像個大丈夫,並向他們保證必將得勝,甚至得勝有餘,藉著愛我們的基督。
二、那些不願戰鬥的人必須被遣散,無論這種不願是出於:
1. 一個人外在條件的限制;例如:(1) 如果他最近建造或購買了新房屋,尚未入住,尚未奉獻(第5節),也就是說,尚未為款待前來祝賀他新居的朋友舉行盛大慶典;讓他回家享受神所賜給他的福氣,直到他享受一段時間後,對房屋的依戀減少,因此在戰爭中對房屋的思念造成的困擾也減少,更願意為國捐軀。因為我們所有世俗的享受都是如此,起初最令我們滿意;過了一段時間,我們就會看到它們的虛空。有些人認為,他們奉獻房屋是一種宗教行為,他們以禱告和讚美,以莊嚴地將自己和所有享受獻給神的服事和榮耀的方式入住。大衛在這種場合寫了詩篇30篇,如其標題所示。注意:凡有自己房屋的人,都應藉著在其中建立並維持對神的敬畏和敬拜,將其奉獻給神,使他家中有一個教會;任何事都不應使人偏離此道。或者,(2) 如果一個人花費巨資栽種了葡萄園,並渴望享用其果實,而根據律法,頭三年他被禁止這樣做(利19:23等),如果他願意,讓他回家,用果實滿足自己的心願(第6節)。看神對祂子民在無害之事上是何等寬容,祂絕不是一個嚴苛的主人。既然我們天生渴望享用自己勞動的果實,為了不讓以色列人在此事上受挫,他在戰爭中的服役將被免除。或者,(3) 如果一個人已決定結婚,而婚禮尚未舉行,他可以自由回家(第7節),婚後一年內也可以留在家中(申24:5),因為戰爭的恐怖對於一個剛享受家庭溫馨的人來說是不愉快的。神不願在祂的戰爭中用被強徵入伍、不情願的士兵,他們都必須是完全自願的。詩110:3,「你的百姓甘心犧牲。」在跑基督徒的賽程,打美好的信心之仗時,我們必須「放下各樣的重擔」,以及所有會阻礙和分散我們心思,使我們不情願的事物。猶太學者一致認為,這種回家的自由只適用於他們自願發動的戰爭(如主教派翠克所言),而不適用於神命令他們對亞瑪力人和迦南人發動的戰爭,在這些戰爭中,每個人都有義務參戰。
2. 如果一個人不願戰鬥是出於他自己精神的軟弱和膽怯,他可以獲准從戰爭中返回(第8節)。基甸向他的軍隊發出這個宣告,結果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被遣散(士7:3)。有些人認為這裡所假設的懼怕和膽怯是源於邪惡良心的恐懼,這會使人不敢面對死亡和危險。當時認為,生活放蕩不羈的人不會是好士兵,他們必然是軍隊中的懦夫和禍害,是營地的恥辱和麻煩;因此,那些自知有明顯罪過的人被淘汰。但這似乎更指的是一種天生的膽怯。允許他們退役,部分是出於對他們的仁慈(因為雖然蒙羞,但他們得到了解脫);但更多是出於對軍隊其餘人員的仁慈,他們因此擺脫了無用和無益之人的負擔,同時也防止了他們的懦弱和逃跑所帶來的感染危險。這裡給出的理由是:「免得他使弟兄的心也像他的心一樣膽怯。」恐懼是會傳染的,在軍隊中會產生最有害的後果。我們必須小心,不要「懼怕他們所懼怕的」(賽8:12)。
三、這裡命令,當所有懦夫都被遣散後,才應任命隊長(第9節),因為領袖和指揮官必須是勇敢的人,這尤其重要。因此,當軍隊首次集結和編組時,必須進行這項改革。基督的士兵需要勇氣,才能像個大丈夫,像好士兵一樣忍受艱難,尤其是祂軍隊的軍官。
戰爭宣告;關於戰爭的指示。(主前1451年)
10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就要向它宣告和平。 11 若它以和平回應你,向你開門,那麼城中所有的人民都要歸你為附庸,服事你。 12 若它不與你和好,反而與你爭戰,你就要圍攻它: 13 耶和華你的神將它交在你手中時,你就要用刀劍殺盡城中所有的男丁: 14 但婦女、孩童、牲畜,以及城中所有的一切,就是所有的戰利品,你都可以歸自己;你可以享用你仇敵的戰利品,就是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的。 15 你要這樣對待所有離你甚遠的城市,就是不屬於這些民族的城市。 16 但對於這些民族的城市,就是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為產業的,你不可留下任何有氣息的活物: 17 你要將他們徹底毀滅;就是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 18 免得他們教導你們效法他們向他們的神所行的一切可憎之事,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神。 19 你圍攻一座城,長期與它爭戰以奪取它時,不可用斧頭砍伐它的樹木,毀壞它們:因為你可以吃它們的果實,你不可砍伐它們(因為田野的樹木是人的生命),用它們來圍城: 20 唯獨那些你確知不是可食用的樹木,你才可以毀壞並砍伐;你要用它們建造工事,攻打那與你爭戰的城,直到它被制服。
這裡指示他們在處理他們所攻打的城市(第10節只提到城市,但無疑也包括野戰軍隊和他們可能需要處理的國家)時應採取的方法。他們不可在未事先發出公開宣言或抗議書,說明他們與對方爭執的理由之前,就進攻任何鄰國。在處理最惡劣的敵人時,也必須遵守公義和榮譽的法則;刀劍不可無故拔出,也不可無故示威。戰爭是一種訴訟,其中必須闡明爭議的實質。
一、即使是戰爭宣告,也必須附帶和平提議,如果對方願意接受合理條件的話。猶太學者說,這條件是:「他們必須放棄偶像崇拜,敬拜以色列的神,成為未受割禮的歸化者,每年向他們的新主人繳納貢品,並服從他們的統治。」在這些條件下,戰爭程序將會停止,他們的征服者在他們順服之後,將成為他們的保護者(第10-11節)。有些人認為,即使是迦南七族也應得到這種和平提議;而且這個提議並非玩笑或嘲弄,儘管「這是出於耶和華,使他們心裡剛硬,不接受」(書11:20)。另一些人則認為,他們不僅被排除在該律法(第13節)的利益之外(該律法將軍事處決限制於男性),也被排除在這一條的利益之外(該條不允許在和平被拒絕之前發動戰爭)。我看不出他們如何能向那些按律法應被徹底根除,且不應施予憐憫的人(申7:2)宣告和平。但對於他們為擴張領土、報復任何不公或恢復任何被拒絕的權利而發動戰爭的任何其他國家,他們必須首先向其宣告和平。這表明:1. 神在處理罪人時的恩惠:儘管祂可以最公正、最輕易地毀滅他們,但祂不喜悅他們的滅亡,祂宣告和平,並懇求他們與祂和好;因此,那些最容易受到祂公義審判,並準備成為其祭品的人,如果他們以和平回應祂,並向祂敞開,條件是他們願意成為祂的附庸和僕人,不僅將免於毀滅,而且將與祂的以色列人融合,成為聖徒的同胞。2. 這表明我們在與弟兄相處時的責任:如果發生任何爭執,我們不僅要樂意聽取和平建議,更要主動提出這些建議。我們絕不應在未首先嘗試以友善方式,不花費和不煩惱地解決爭議之前,就訴諸法律。無論誰想戰爭,我們都必須追求和平。
二、如果和平提議不被接受,那麼他們就必須繼續推進戰爭。那些神向其提供和平的人應當知道,如果他們拒絕提議,並未在限定時間內利用它,那麼審判在執行時將會勝過憐憫,就像現在憐憫在緩刑時勝過審判一樣。在這種情況下:1. 暗含著一個應許,他們將會得勝。經文假定「耶和華他們的神會將它交在他們手中」(第13節)。注意:我們憑藉神聖授權所承擔,並憑藉神聖指示所執行的事業,我們可以期待成功。如果我們採取神的方法,我們就會得到祂的祝福。2. 他們被命令,為尊重公共正義,將所有士兵用刀劍殺死,因為我理解「所有男丁」(第13節)是指所有能持武器的人(當時所有能持武器的人都這樣做);但他們被允許將戰利品歸自己(第14節),其中包括婦女和兒童。注意:在合法戰爭中獲勝的物品,可以獲得正當的所有權。神自己承認這個權利:「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因此,必須在其中承認祂(詩44:3)。
三、迦南諸族被排除在這條律法所規定的憐憫條款之外。遠方的城市可以留下餘民(第15節),因為他們被偶像崇拜感染的危險較小,而且他們的國家並非直接和立即地包含在應許之中;但對於賜給以色列為產業的城市,其居民不可留下任何餘民(第16節),因為允許迦南人與他們分享應許之地,是對應許的輕視;還有另一個原因,他們必須被徹底毀滅(第17節),因為既然不能指望他們能治癒偶像崇拜,如果他們帶著這種瘟疫般的瘡留在那裡,他們就有感染神的以色列人的危險,而以色列人太容易被感染:「他們會教導你們效法他們向他們的神所行的一切可憎之事」(第18節),將他們的習俗引入對以色列神的敬拜中,並逐漸離棄祂,轉而敬拜假神;因為那些敢於違犯第二條誡命的人,不會長久遵守第一條誡命。異教的敬拜為異教的神祇打開了大門。
四、這裡規定,在圍攻城市時,不可毀壞果樹(第19-20節)。在那個時代,圍攻者不像現在用炸彈和砲彈,而是用攻城槌強行進入,他們在圍城時需要大量的木材:現在,因為在戰爭的激烈中,人們往往不會像他們應當的那樣考慮公共利益,所以明確規定果樹不應用作木材。那個理由,「因為田野的樹木是人的」(我們補充了「生命」一詞),所有古老的譯本,如七十士譯本、他爾根等,都讀作:「因為田野的樹木是人嗎?」或者「田野的樹木不是人,它不應在圍城中與你為敵,也不應退入工事中。」「不要野蠻地將你的怒氣發洩在那些不能傷害你的樹木上。」但我們的譯本似乎最符合律法的意圖,它教導我們:1. 神比人對自己更好;神的律法,我們往往抱怨它是沉重的軛,卻顧及我們的利益和舒適,而我們自己的食慾和激情,我們對其如此放縱,卻實實在在是我們福祉的敵人。許多神聖誡命的意圖是阻止我們毀壞我們的生命和食物。2. 軍隊及其指揮官不被允許在作為戰場的國家隨意破壞。軍事狂暴必須始終受到理性的約束和支配。戰爭,即使再小心翼翼地進行,也足夠具有破壞性,不應使其比絕對必要的情況更具破壞性。慷慨的精神不僅會對人的生命,也會對人的生計表現出溫柔;因為儘管「生命比食物更重要」,但沒有食物,生命很快就會化為烏有。3. 猶太人將此理解為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一切故意的浪費。除非果樹不結果實,佔據土地,否則不得毀壞。「不,」他們堅持認為,「凡故意打破器皿、撕毀衣服、堵塞水井、拆毀建築物或毀壞食物的人,都違反了這條律法:『你不可毀壞。』」基督關心將碎屑收集起來,以免任何東西被浪費。神的每一個受造物都是好的,既然沒有什麼是應該被拒絕的,也沒有什麼是應該被濫用的。我們可能會因為粗心浪費而有朝一日需要我們所浪費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