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十九章
摩西迄今所重複並強調的律法,多半關乎對上帝的宗教與敬虔行為;但在此,他更全面地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公義職責。本章論及:一、第六誡,「不可殺人」(第1-13節)。二、第八誡,「不可偷盜」(第14節)。三、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第15節等)。
逃城(主前1451年) 1 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的土地賜給你為業,你承受了他們的產業,住在他們的城邑和房屋中, 2 你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為業的土地中,為自己分定三座城。 3 你要預備道路,將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為業的土地,分為三區,使一切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4 殺人的逃到那裡就可以存活,他的案件是這樣:凡無意中殺了鄰舍,素無仇恨的, 5 就如人與鄰舍一同進樹林砍伐樹木,手舉斧子砍樹,斧頭卻從斧柄上脫落,擊中鄰舍,以致他死了;這人就可以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得以存活。 6 免得報血仇的,心裡火熱追趕殺人的,因路途遙遠而追上他,將他殺死;其實這人本不該死,因為他素無仇恨。 7 所以我吩咐你說:你要為自己分定三座城。 8 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疆界,將他應許賜給你列祖的一切土地都賜給你, 9 只要你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加添三座城。 10 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為業的土地上,以致流血的罪歸到你身上。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候,起來攻擊他,將他打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 12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將他捉拿回來,交在報血仇的人手中,使他死亡。 13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將流無辜人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使你得享福樂。
挪亞的子孫曾領受一條誡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九6),即由報血仇者所流。在此,我們看到關於血與血之間的律法,即被謀殺者的血與謀殺者的血之間的律法,並為此作了有效的規定:
一、逃城應當保護那些無意中殺人的,使他們不致因非自願的行為,而僅是其不幸,就被視為罪行而處死。我們之前已見過這些逃城的設立(出二十一13),並在民數記三十五章10節等處詳細闡述了相關律法。此處再次重申,並就三件事給予指示:
1. 在迦南地分定三座城作為逃城。摩西已在約旦河東邊,他所征服的地區設立了三座城;現在他吩咐他們,當他們在國土的另一部分安頓下來時,再設立三座城(第1-3、7節)。這片土地將被劃分為三個區域,盡可能均等,每個區域的中心設一座逃城,使國土的每個角落都能有觸手可及的逃城。同樣,基督並非遙不可及的避難所,我們無需升天或下到深淵去尋找,而是道離我們很近,基督就在道中(羅十8)。福音將救恩帶到我們門前,並叩門求入。為了使犯事者更容易逃跑,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預備好。他們可能鋪設了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或街道,猶太人說,以色列的官長每年在某一天會派人去檢查這些道路是否維修良好,他們要清除絆腳石,修補斷裂的橋樑,並在兩條路交會處設立一個水星柱,上面有手指指向正確的方向,並刻有大字:「Miklat, Miklat—避難所,避難所」。以此類推,福音的傳道人應當向人們指明通往基督的道路,並協助引導他們憑信心飛奔到他那裡尋求避難。他們必須樂意消除人們的偏見,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感謝上帝,聖潔的道路,對所有忠心尋求的人來說,是一條如此平坦的大道,以致「行路的人,雖是愚昧,也不致失迷」(賽三十五8)。
2. 這些城市的用途(第4-6節)。 (1) 假設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個人無意中導致鄰舍死亡,既非出於一時的衝動或預謀的惡意,而純粹是意外,例如斧頭脫落。此處給出的例子,所有此類案件都應以此為標準進行判斷。看哪,人的生命每天都暴露在危險之中,我們常處於死亡的邊緣,因此我們需要時刻準備好,因為我們的靈魂時刻都在我們手中。世人「遭遇禍患,如同魚被惡網圈住,鳥被網羅捉住」(傳九12)。當這種事發生時,不僅對被殺者,對殺害者來說,確實是禍患。 (2) 假設被殺者的親屬會急於報血仇,出於對朋友的感情和對公共正義的熱心。雖然律法不允許以死亡來報復其他侮辱或傷害,但報血仇者,即親屬的血仇者,在這種挑釁下,其心頭的怒火將得到極大的寬容,如果他在到達逃城之前殺人,即使他被認為不該死,也不會被視為謀殺。上帝以此使人們對謀殺罪產生極大的恐懼和憎惡:如果僅僅是意外致死都會使人如此暴露於危險之中,那麼那些故意對任何人的血施加暴力的人,無論是出於舊怨還是突然的挑釁,都必逃往深坑,「無人能攔阻他」(箴二十八17);然而,新約將謀殺罪描繪得比這條律法更為嚴重和危險(約壹三15),「你們知道,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 (3) 規定,如果報血仇者不合理地要求對意外致死的血進行報復,那麼逃城應當保護殺害者。無知之罪確實使我們暴露於上帝的憤怒之下,但若我們憑信心和悔改加以利用,就有補救之道。保羅曾是逼迫者,卻蒙了憐憫,因為他是無知而行的;基督為那些釘他十字架的人禱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
3. 萬一上帝日後擴張他們的疆界和他們宗教的統治範圍,再設立三座城供此用,使所有在其他方面受摩西律法管轄的地方,都能享受這條律法的好處(第8-10節)。 (1) 這暗示了上帝恩慈的意圖,要擴張他們的疆界,正如他向他們列祖所應許的,如果他們不因不順服而喪失應許,其條件在此被仔細重複,這樣,如果應許沒有實現,羞辱就會歸於他們,而不是歸於上帝。他應許賜予,前提是「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否則不然。 (2) 指示他們在新征服的地區再設立三座城,其數量暗示這些地區將與他們最初征服的地區一樣廣闊;無論以色列的邊界延伸到哪裡,這項特權都必須隨之而來,即「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你的土地上」(第10節)。雖然上帝是所有人的救主和保守者,並對所有生命都懷有溫柔的關懷,但以色列人的血對他來說尤其寶貴(詩七十二14)。博學的艾因斯沃思(Ainsworth)指出,猶太作家自己也承認,由於條件未被履行,擴張疆界的應許從未實現;因此,從未有機會增設這三座逃城;然而,他們說,聖潔蒙福的上帝「並非徒然吩咐,因為在彌賽亞君王的時代,將在這六座城之外再加添三座城」:他們期待這應許按字面應驗,但我們知道,在基督裡,它已得到屬靈的成就,因為福音以色列的疆界已照著應許擴張,而在基督,即「耶和華我們的義」中,為那些憑信心投奔他的人預備了避難所。
二、規定逃城不應成為故意殺人者的庇護所或藏身之處,即使從那裡也應將他捉拿,交給報血仇者(第11-13節)。 1. 這表明故意殺人絕不能受到民事官長的保護;如果他容許那些負有流血之罪的人逃脫正義之劍,那麼他佩帶公義之劍就是徒然的,因為他按職責是報血仇者。在我們自己的土地上,宗教改革之前,教皇統治時期,有些教堂和所謂的宗教場所被設為庇護所,保護所有逃到那裡的罪犯,包括故意殺人者,以致(正如斯坦福在其《刑事訴訟法》(Pleas of the Crown, lib. II. c. xxxviii.)中所說)政府遵循的不是摩西,而是羅慕路斯,直到亨利八世末期,這種對故意殺人的庇護特權才被廢除,當時,如同其他情況一樣,上帝的話語開始比羅馬教廷的指令更受重視。有些人認為,如果將「教士特權」(benefit of clergy)從誤殺罪中取消,即因輕微挑釁而殺人,那將是改革的一個完善,因為這條律法只允許在我們法律稱為「意外致死」(chance-medley)的情況下提供庇護。 2. 這可以引申說明,在耶穌基督裡,對於那些「仍然在過犯中」的放肆罪人,沒有避難所。如果我們「故意犯罪」,並且繼續犯罪,就「不再有贖罪祭了」(來十26)。那些從罪中逃到基督那裡的人,在他裡面將是安全的,但那些期望在他裡面庇護其罪的人則不然。救恩本身也無法拯救這樣的人:神聖的公義將把他們從逃城中捉拿出來,因為他們無權獲得其保護。
假見證(主前1451年) 14 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為業的土地上,你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古人所立的。 15 一個證人不能起來指證人犯任何罪孽或任何罪行;必須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才能確立案情。 16 若有假見證人起來指證人犯錯; 17 那麼,爭訟的雙方都必須站在耶和華面前,站在當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 18 審判官要仔細查問;如果那證人是假見證人,作假見證陷害他的弟兄; 19 你們就要照他所圖謀加害他弟兄的,加在他身上;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 其餘的人聽見了,就必懼怕,從此在你們中間不再作這樣的惡事。 21 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這裡有一條律法,旨在防止欺詐和偽證;因為神聖的律法關心人的權利和財產,並為它們築起了籬笆。它對人類社會和人的公民利益是如此友善。
一、一條反對欺詐的律法(第14節)。 1. 此處隱含地指示迦南地的第一批定居者,要按照土地按籤分給各支派和家族的方式,設立地界。注意,上帝的旨意是每個人都應知道自己的產業,並應採取一切良好手段來防止侵佔和不公的行為。當權利確立後,必須注意不要隨後被動搖,並盡可能避免爭議的發生。 2. 一條明確的律法,禁止後代挪移最初設立的地界,因為這樣做會秘密地將鄰舍的財產據為己有。這無疑是一條道德誡命,至今仍具約束力,對我們而言,它禁止: (1) 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並以任何欺詐手段或行為,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據為己有,例如偽造、隱藏、銷毀或更改契約和文件(這些是我們的地界,可供訴訟時參考),或移動籬笆、界石和邊界。雖然地界是人手所立,但挪移地界的人,按上帝的律法,就是盜賊和強盜。願每個人都滿足於自己的產業,並對鄰舍公正,這樣我們就不會有地界被挪移。 (2) 它禁止在鄰舍之間播撒不和,並做任何引起爭執和訴訟的事情,這種行為(而且是非常糟糕的行為)是通過混淆那些應該解決爭端和裁決爭議的事物來實現的。 (3) 它禁止破壞民事政府的既定秩序和憲法,以及無故改變古老的習俗。這條律法支持了處方權的榮譽。 「Consuetudo facit jus—習俗即法律。」
二、一條反對偽證的律法,它規定了兩件事: 1. 單一證人絕不應被允許在刑事案件中作證,以致根據其證詞判刑(第15節)。這條律法我們之前在民數記三十五章30節和本書十七章6節中已經見過。這條律法是為了保護被告,其生命和榮譽不應受制於對他懷有惡意的特定個人,也是為了告誡控告者不要說出無法由另一證人證實的話。這條律法給人類帶來了公正的羞恥,因為人類是虛假且不可信的;每個人都因此受到懷疑:而上帝恩典的榮耀在於,他關於他兒子的記錄在天上和地上都由「三個證人」證實(約壹五7)。「願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羅三4)。 2. 假見證人應當遭受與他所控告之人相同的懲罰。 (1) 如果兩個、三個或多個證人共同作假見證,他們都可能根據這條律法受到起訴。 (2) 受到假見證侵害或危及的人被認為是上訴人(第17節)。然而,如果該人因證據而被處死,事後證明證據是假的,任何其他人或法官本人,依職權(ex officio),都可以追究假見證人的責任。 (3) 這類案件,因其具有非同尋常的困難,應提交給最高法院,即「祭司和審判官」,他們被稱為「在耶和華面前」,因為,正如其他審判官坐在城門口一樣,這些審判官則坐在聖所的門口(十七章12節)。 (4) 審判時必須非常謹慎(第18節)。必須仔細查問相關人員的品格和案件的所有情況,並進行比較,以便找出真相,如果這樣忠實公正地查問,可以希望護理將特別促進真相的發現。 (5) 如果證明一個人明知故犯地惡意作假見證陷害他的鄰舍,即使他所圖謀的傷害並未實現,他也必須遭受其證詞本會給鄰舍帶來的相同懲罰(第19節)。 「Nec lex est justior ulla—沒有比這更公正的律法了。」如果他控告鄰舍的罪行應處以死刑,假見證人就必須被處死;如果應處以鞭打,他就必須被鞭打;如果應處以罰款,他就必須被罰款。而且,對於那些不考慮罪行嚴重性以及制定此條款必要性的人來說,如此嚴厲地懲罰一個人,僅僅因為幾句話,特別是當沒有實際傷害發生時,可能顯得苛刻,因此補充道:「你的眼不可顧惜」(第21節)。沒有人需要比上帝更仁慈。這種嚴厲措施將給公眾帶來的好處將會豐厚地彌補它:「其餘的人聽見了,就必懼怕」(第20節)。這種懲罰將警誡他人不要再嘗試作惡,當他們看到那「挖坑、挖深坑的,反掉在自己所挖的陷阱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