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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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十七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十七章

申命記 第十七章

本章的內容,一、關於獻祭動物的純潔與完全(第1節)。二、關於懲罰敬拜偶像者(第2-7節)。三、關於從下級法庭向大公會上訴(第8-13節)。四、關於君王的選擇與職責(第14節及以下)。

懲罰偶像崇拜(主前1451年) 1 你不可將有殘疾,或有任何惡相的牛羊獻與耶和華你的神為祭;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2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任何城門內,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行了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聖約, 3 去事奉敬拜別神,無論是太陽、月亮,或是天上的任何星宿,這是我所沒有吩咐的; 4 若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並且仔細查問,果然是真的,這可憎的事確實在以色列中行了; 5 那麼,你就要把那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你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 6 憑兩三個證人的口供,那該死的人才可處死;但憑一個證人的口供,不可處死他。 7 證人的手要先加在他身上,把他處死,然後眾民的手也加在他身上。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裡有: 一、一條律法,旨在維護神敬拜的尊榮,規定凡有殘疾的牲畜都不可獻給祂為祭(第1節)。我們已多次遇到這項警告:「你不可獻有任何殘疾的祭物」,這會使牠顯得不雅,或「任何惡事或惡物」(後面的詞語或許譯為此更佳),任何疾病或虛弱,即使初看不明顯;這都是神所憎惡的。神是至善的存在,因此凡用來事奉祂的,都應是同類中最好的。舊約的祭物尤其必須如此,因為它們是基督的預表,祂是「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彼得前書1:19),完全純潔,沒有任何罪惡或罪惡的表象。在猶太教會的後期,當他們在巴比倫被擄後戒除了偶像崇拜,卻仍被指控違反這條律法,獻上「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為祭」(瑪拉基書1:8)。

二、一條律法,旨在懲罰那些敬拜假神的人。引誘他人拜偶像被定為死罪(第十三章),這裡則規定被引誘者也同樣有罪。如果「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掉在坑裡」。神藉此使他們對這罪產生敬畏,因為有如此多嚴厲的律法對付它,他們必會認為這罪極其邪惡,並藉此阻止那些不願被說服的人。然而,這帶來死亡的律法卻證明無效。在此請看: 1. 這條律法所針對的罪行是什麼:事奉或敬拜別神(第3節)。這裡特別指出最古老、最貌似合理的偶像崇拜,即敬拜太陽、月亮和星宿;如果那樣做是如此可憎,那麼敬拜木石或卑賤動物的形象就更為可憎了。關於這點,經文說: (1) 這是神所沒有吩咐的。祂曾一再禁止,但如此表達是為了暗示,即使沒有其他理由,這也已足夠(因為在敬拜神的事上,祂的設立和吩咐必須是我們的準則和憑據),而且神從未吩咐祂的敬拜者如此貶低自己,去向受造物致敬:如果神吩咐他們這樣做,他們大可抱怨這是對他們的羞辱和輕蔑;然而,當祂禁止時,他們卻出於一種反叛精神,自取其辱。 (2) 這是「在神眼中看為惡的事」(第2節)。無論隱藏得多麼巧妙,祂都看見;無論粉飾得多麼聰明,祂都憎惡:這罪本身極其可憎,是對全能神所能施加的最高侮辱。 (3) 這是違背聖約。神以這條件揀選他們作祂的特選子民,就是他們只事奉敬拜祂為他們的神,所以如果他們將唯獨歸於祂的榮耀歸給任何其他對象,那聖約就無效,所有聖約的益處都將喪失。其他罪行是違背誡命,但這是違背聖約。這是屬靈的姦淫,破壞了婚姻盟約。 (4) 這是「以色列中的可憎之事」(第4節)。偶像崇拜在任何人身上都夠糟糕了,但在以色列人身上尤其可憎,因為他們是蒙神特別啟示獨一真活神旨意和恩惠的子民。

2. 如何審判。一旦有人告發,或有任何可疑之處,無論是男人或女人事奉別神: (1) 必須進行查問(第4節)。雖然起初可能不確定,但經過查證後可能會顯明;如果可能被發現,就不可不罰;如果不能,單是查問這事也會使全國對此產生敬畏。 (2) 必須提出證據(第6節)。無論罪行多麼嚴重和危險,除非有至少兩名證人的確鑿證據,否則不可懲罰任何人。他們不可藉口尊榮神而冤枉無辜的人。這條要求兩名證人才能判死刑的律法,我們之前已見過(民數記35:30);馬太福音18:16也引用了它。

3. 必須宣判並執行何種刑罰。偶像崇拜者,無論男女,都必須處以死刑,而且是嚴厲的石刑,因為女性的軟弱不能成為藉口(第5節)。行刑地點必須在城門口,以便罪犯受到更大的羞辱,並向所有人公開警示。證人的手,在此案中如同其他案件一樣,必須先加在他身上,也就是說,他們必須先投擲第一塊石頭,藉此證明他們的證詞,並莊嚴地祈求,如果他們的證據是虛假的,罪犯的血債就歸到他們自己身上。這種習俗可能有助於阻止人們作假見證。證人實際上是,因此也要求他們實際地,處死犯人。但隨後,所有百姓的手也必須跟上,完成處決,藉此表明他們對罪行的憎惡,並「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如同之前(第十三章9節)所說。

審判官的權柄(主前1451年) 8 在你的城門內,若有訴訟案件,無論是流血案、爭訟案,或是毆打案,你覺得難以判斷, 9 你就要起來,上到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你要到祭司利未人那裡,並到那時的審判官那裡,求問,他們必指示你判決的條例。 10 你要照著耶和華所選擇那地方的人所指示你的判決去行,並要謹守遵行他們所教導你的一切。 11 他們必照著律法的條例教導你,照著他們所告訴你的判決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決,你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供職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死;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民聽見了,就必懼怕,不再擅敢行事。

各城都奉命設立審判庭(申命記16:18),他們有權依法審理和裁決案件,包括我們所稱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我們可以假定,通常他們會了結呈報給他們的案件,他們的判決是最終的;但是, 1. 這裡假定有時會有案件對這些下級法官來說過於困難,他們不可能像高級法庭的法官那樣精通法律;因此(用我們法律的語言來說),他們必須提出特別裁決,並在判決前花時間諮詢(第8節):「若有訴訟案件,你覺得難以判斷」,法官承認其困難並非不光彩——假設是在「流血案」之間,即受害者的血在呼喊,而被告的血被要求償還,當證據顯示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殺人存疑時——或在「爭訟案」之間,即原告的訴狀或聲明與被告的答辯之間——或在「毆打案」之間,即關於毆打和傷害的訴訟;在這些及類似案件中,即使證據明確,但關於法律的意義和解釋以及如何應用於特定案件,仍可能產生疑問。 2. 這些困難的案件,以前是按照葉忒羅的建議呈報給摩西的,在他死後,則必須呈報給最高權力機構,無論權力歸於何處,無論是審判官(當有像俄陀聶、底波拉、基甸等被興起並具備此偉大職責的非凡人物時),還是大祭司(當他因其卓越恩賜被神呼召主持公共事務時,如以利),或者,如果沒有單一人物被上天標記為此榮譽,那麼就歸於祭司和利未人(或祭司,他們當然是利未人),他們不僅在聖所供職,而且在議會中開會,接受下級法庭的上訴,他們理應被認為不僅因其學識和經驗而最為合格,而且能得到神聖靈的最佳幫助來解決疑難(第9、11、12節)。他們沒有被指定諮詢烏陵和土明,因為假定這些只在涉及公共事務的案件中才被諮詢,無論是全體百姓還是君王;但在普通案件中,必須依賴掌權者的智慧和正直,他們的判決沒有神諭的神聖權威,但除了作為有知識、謹慎和經驗的人的判決所具有的道德確定性之外,它還具有神聖應許的優勢,這應許隱含在這些話中(第9節):「他們必指示你判決的條例」;它也得到神聖制度的支持,藉此他們成為國家的最高司法機構。 3. 審判官、祭司或大議會所作的最終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否則處以死刑:「你要照著他們的判決去行」(第10節);你要謹守遵行,你不可「偏離左右」(第11節)。 注意:支持更高權力的權威,遵守政府的適當秩序,服從那些被任命為統治者的人,以及在所有屬於他們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上,每個人都服從他們,這對神的榮耀和人民的福祉至關重要。儘管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受到判決的傷害(因為每個人都容易偏袒自己的案件),但他仍必須服從,必須遵守裁決,無論多麼不悅,並根據裁決承受、失去或支付,不僅是為了避免憤怒,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但如果下級法官與上級法庭的判決相牴觸,不執行其命令,或者私人拒絕遵守其判決,即使反對的事項再小,這種抗命也必須處以死刑:「那人就必死,眾民聽見了,就必懼怕」(第12、13節)。在此請看: (1) 不順服的惡。叛逆和頑固,出於對神或神之下權威的反抗和對立精神,出於輕蔑和任性的原則,如同行邪術和拜偶像。因軟弱和不足而意見相左,可以被原諒,也必須被容忍;但擅敢如此行事,出於驕傲和邪惡(如古譯本所解釋的),這就是拿起武器反對政府,是對那設立掌權者的神的侮辱。 (2) 懲罰的目的:讓其他人聽見並懼怕,不再做同樣的事。有些人會深思熟慮,從刑罰的嚴重性推斷出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會憎惡它;另一些人則會為了自身安全,寧願順從判決,而不是違背自己的意願,並因違背判決而喪失生命。使徒從這條律法推斷出,那些踐踏神兒子權威的人將被認為應受何等嚴重的懲罰(希伯來書10:28-29)。

君王的選擇(主前1451年) 14 當你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佔領並居住在那裡,你若說:「我要立一個王管理我,像我周圍的列國一樣」; 15 你就務必立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人為王;你必須從你的弟兄中立王,不可立外邦人,他不是你的弟兄。 16 但他不可為自己多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多添馬匹;因為耶和華曾對你們說:「你們從此不可再走那條路。」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他的心偏離;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 他登基作王的時候,就要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是從祭司利未人面前的原本抄錄的。 19 這書要常在他那裡,他一生都要誦讀,為要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 20 免得他的心高傲,超越他的弟兄,也不偏離這誡命左右,使他和他子孫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得以長久。

關於臣民的律法之後,接著是關於君王的律法;因為那些統治他人的人,自己也必須記住他們是在命令之下。這裡給出了律法: 一、給帝國的選舉人,他們在選擇時必須遵循的規則(第14、15節)。 1. 這裡假定百姓遲早會渴望一位君王,其王室的威儀和權力會使他們的國家在鄰國中顯得偉大。他們擁有君王既非應許的恩典,也非命令的職責(對他們來說,沒有什麼比他們所處的神聖統治更好的了),但如果他們渴望,這是被允許的。如果他們能確保政府的目的得以實現,神的律法得到適當的遵守和執行,他們就不必受限於任何一種政府形式,而是可以擁有君王。儘管這種渴望的原則被假定為有些不合常規,即他們想「像列國一樣」(而神在許多方面將他們與列國區分開來),但神會遷就他們,因為祂打算藉此實現自己的目的,使君王統治成為彌賽亞國度的預表。 2. 他們在選擇時受到指引。如果他們要立王管理他們,正如神預見他們會這樣做(儘管直到近四百年後才提出這個動議),那麼他們就必須: (1) 求問神的旨意,立神所選擇的人為王;對他們來說,在如此重大的事情上能諮詢神諭,並有一位神為他們選擇,祂能無誤地知道每個人的本性和將來,這是多麼幸福的事。君王是神的代表,因此由祂來選擇是合適的:神自己曾以特殊方式作以色列的王,如果他們在祂之下立另一位王,那麼祂提名人選是必要的。因此,當百姓渴望一位君王時,他們就向耶和華的先知撒母耳求助;後來大衛、所羅門、耶羅波安、耶戶等人都是由先知所選;百姓因不遵守這條律法而受到責備(何西阿書8:4):「他們立君王,卻不是出於我。」在所有情況下,神的選擇,如果我們能知道,都應指導、決定並超越我們的選擇。 (2) 他們不可選擇外邦人,藉口是為了加強聯盟,或因那人特別合適,以免外邦君王引入與神律法所建立的習俗相悖的異邦習俗;但他必須是「從你的弟兄中」選出,這樣他才能成為基督的預表,基督是我們的骨肉(希伯來書2:14)。

二、這裡給予被選君王關於妥善治理的律法。 1. 他必須小心避免一切會使他偏離神和信仰的事物。財富、榮譽和享樂是敬虔的三大障礙(「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尤其對身居高位者而言:因此,君王在此受到警告。 (1) 他不可藉著多添馬匹來滿足對榮譽的愛(第16節)。在一個普遍使用驢和騾子的國家,騎馬(一種莊嚴的動物)的人顯得非常尊貴;因此,儘管他可以為自己騎乘和戰車擁有馬匹,但他不可「使僕人騎馬」(傳道書10:7),也不可為他的官員和護衛擁有許多馬匹(當神是他們的王時,祂的審判官騎驢,士師記5:10;12:14),他也不可為戰爭多添馬匹,以免他過於信賴它們(詩篇20:7;33:17;何西阿書14:3)。這裡給出的反對他多添馬匹的理由是,這會導致與埃及(埃及向迦南供應馬匹,列王紀上10:28-29)建立比以色列神子民應有的更密切的聯繫,他們曾以如此高舉的手從埃及出來:「你們從此不可再走那條路」,以免被埃及的偶像崇拜所感染(利未記18:3),他們對此非常傾向。 注意:我們應當提防那些可能使我們陷入罪惡的商業或交往。如果以色列不可回到埃及,他們就不可與埃及貿易;所羅門因此沒有得到好處。 (2) 他不可藉著多立妃嬪來滿足對享樂的愛(第17節),正如所羅門所做,導致他的毀滅(列王紀上11:1),以免他的心因沉迷於她們而偏離政務和一切嚴肅的事,尤其是偏離敬虔和虔誠的操練,對此,肉體的放縱是最大的敵人。 (3) 他不可藉著多積金銀來滿足對財富的愛。允許他擁有足夠的財富,也不禁止他善於理財,但是, [1] 他不可過度積累金錢,以致藉著徵稅壓迫百姓(正如所羅門似乎所做,列王紀上12:4),也不可藉著信賴金錢並將心放在其上而欺騙自己(詩篇62:10)。 [2] 他不可為自己積累。大衛積累金銀,但那是為了事奉神(歷代志上29:4),而不是為自己;是為了他的百姓,而不是為了他自己的家庭。

2. 他必須仔細研讀神的律法,並以此為他的準則。這對他來說必須勝過一切財富、榮譽和享樂,勝過許多馬匹或許多妻子,勝過千萬金銀。 (1) 他必須從祭司利未人所保管的原本中,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第18節)。有些人認為他只需抄錄申命記這本書,它是律法的摘要,其誡命多為道德和司法性質,比利未記和民數記中主要涉及祭司的禮儀律法更關乎君王。另一些人則認為他必須抄錄摩西五經,這些書被稱為「律法」,並被一同保存,作為他們信仰的基礎。現在, [1] 儘管君王可能從他的祖先那裡繼承了很好的抄本,但他除了這些之外,還必須擁有自己的一本:可以假定他們的抄本因經常使用而磨損;他必須擁有一本新的,作為他開始統治的起點。 [2] 儘管他身邊有秘書可以僱用來抄寫這份抄本,而且他們可能寫得比他更好,但他必須親自動手抄寫,以示對律法的尊崇,並讓他認為沒有任何宗教行為是低於他的,藉此訓練自己勞動和學習,尤其是藉此他必須特別留意律法的每一部分,並藉著抄寫將其銘記於心。 注意:我們每個人將從聖經和好書中,以及從我們所聽的講道中,觀察到最感動和造就我們的事物記錄下來,這非常有益。一支謹慎的筆可以大大彌補記憶的不足,並用新舊事物充實好管家的寶庫。 [3] 他必須在「登基作王的時候」這樣做,前提是他之前沒有做過。當他開始處理政務時,他必須首先處理這件事。坐在王位上的人,手頭事務必然繁多。國內外事務都需要他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他仍必須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那些自稱忙碌的人,不要以為這可以免除他們將信仰作為自己的事業;偉大的人也不要認為為自己抄寫「神律法中他寫給他們的那些偉大的事」(何西阿書8:12)是任何羞辱。

(2) 擁有自己抄寫的聖經後,他不可認為將其收藏在櫃子裡就足夠了,他必須「一生都要誦讀」(第19節)。僅僅擁有聖經是不夠的,我們必須使用它們,每天使用,正如每天的職責和需要所要求的那樣:我們的靈魂必須不斷地享用那嗎哪;如果消化良好,它將成為真正的滋養和力量。正如身體不斷從食物中受益,而不僅僅是在進食時,靈魂也是如此,如果它「晝夜思想」神的道(詩篇1:2)。我們必須一生堅持使用神所寫的道。基督的門徒從不超越他們的聖經學習,他們將不斷需要它們,直到他們進入那個知識和愛都將完全的世界。

(3) 他的抄寫和誦讀,如果他不將所寫所讀付諸實踐,就都毫無意義(第19、20節)。神的道不僅僅是為了成為一個有趣的思辨主題,更是為了成為行為的指導準則。讓他知道: [1] 他的信仰必須對他有何等大的支配力,以及它必須對他產生何等大的影響。 首先,它必須使他對神聖的威嚴和權柄懷有極其敬畏和莊嚴的尊重。他必須學習(因此最博學的人也必須不斷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無論他地位多高,他都必須記住神在他之上,無論他的臣民對他有何等敬畏,他對神作為他的王,都應有同樣的,甚至更多的敬畏。 其次,它必須使他恆常遵守神的律法,並出於這種敬畏而有意識地順從律法。他必須「謹守這律法的一切話」(他是「兩塊法版」的守護者),不僅要確保他人遵守,自己也要遵守,作為天父神的謙卑僕人,並為他的下屬樹立好榜樣。 第三,它必須使他保持謙卑。無論他被提升多高,他都應保持謙卑的心,讓「敬畏他的神」防止他輕視他的弟兄;他的心不可「高傲,超越他們」,以致對他們傲慢或輕蔑,並踐踏他們。他不可因為自己更偉大、外表更光鮮而自以為比他們更好;但他必須記住他是「神為他們的好處所設立的僕人」(「大於個體,但小於整體」)。它必須防止他的錯誤,無論是「偏離左右」(因為兩邊都有錯誤),並在所有情況下,使他對神和對他的職責保持正確。 [2] 他的信仰會給他帶來什麼好處。那些敬畏神並遵守祂誡命的人,今生肯定會因此過得更好。世上最偉大的君主,從信仰中獲得的益處可能比他君主制的所有財富和權力還要多。這將有益於: 首先,他個人:「他必在國位上得以長久。」我們在猶大列王的歷史中發現,通常最好的統治時期最長,除非神為了懲罰百姓而縮短了他們的統治,如約西亞王。 其次,他的家庭:他的子孫也將昌盛。將信仰傳給後代,神就會將祝福傳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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