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在此章中頌揚上帝在我們蒙收養為兒女一事上所施的愛(第1-2節)。他因此論證聖潔(第3節),並反對罪惡(第4-10節)。他敦促弟兄相愛(第11-18節)。如何使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坦然無懼(第19-22節)。信心的誡命(第23節)。以及順服的益處(第24節)。蒙收養為兒女。(主後80年)
1看哪,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愛,使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上帝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他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我們必得見他的真體。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使徒在闡明基督忠心跟隨者的尊貴身分——他們由他而生,因此與上帝有密切關係之後,現在在此:
一、他為這奇妙恩惠的恩典而發出讚嘆: 「看哪」(你們看,你們留意)「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愛」(或何等大的愛),「使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這是有效的呼召(那呼召不存在之物使其存在者,使他們成為他們原先不是的)。父收養了子所有的兒女。子確實呼召他們,使他們成為他的弟兄;藉此,他賦予他們上帝兒女的權柄和尊貴。永恆的父,對我們這樣的人,竟能被造並被稱為他的兒女,這是何等奇妙的俯就之愛啊!我們本性是罪、罪咎和上帝咒詛的繼承者;我們行為上是敗壞、悖逆和忘恩負義的兒女!奇怪的是,聖潔的上帝竟不以被稱為我們的父,並稱我們為他的兒女為恥!因此,使徒:
二、推論信徒的尊榮超越世人的認知。不信者對他們知之甚少。「所以」(或因此,基於此)「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第1節)。世人很少察覺基督真正跟隨者的提升和幸福。他們在此世和此時遭受共同的苦難;萬事臨到他們與臨到他人一樣,或者說他們遭受更大的悲傷,因為他們常有理由說:「我們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眾人更可憐了」(1 Cor. xv. 19)。因此,那憑眼見而行的非基督徒世界,不認識他們的尊貴、他們的特權、他們現有的享受,以及他們所應得的。世人很少想到這些貧窮、謙卑、受輕視的人是天上的寵兒,不久將成為那裡的居民。他們可以更好地忍受自己的處境,因為他們的主在此世也像他們一樣不為人所知:「因為世人未曾認識他」(第1節)。世人很少想到,一位何等偉大的人物曾在此世寄居,那創造世界的主曾是世界的居民。猶太世界很少想到,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上帝是他們的血親,住在他們的土地上;他來到自己的地方,自己的人卻不接待他。他來到自己的地方,自己的人卻把他釘在十字架上;但確實,「他們若認識,就不會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1 Cor. ii. 8)。讓基督的跟隨者在此世滿足於艱難的境遇吧,因為他們身處異鄉,在那些不認識他們的人中間,而且他們的主在他們之前也曾受此待遇。然後使徒:
三、在他們狀態和尊貴的確定顯現的展望中,高舉這些堅忍的門徒。在此: 1. 他們現今尊貴的關係被肯定:「親愛的弟兄啊」(你們理當是我們所愛的,因為你們是上帝所愛的),「我們現在是上帝的兒女」(第2節)。我們藉著重生擁有兒女的本性:我們藉著收養擁有兒女的名分、靈和繼承權。所有聖徒都擁有這份尊榮。 2. 屬於這關係的福樂之顯明被否認:「將來如何,還未顯明」(第2節)。屬於兒女名分和收養的榮耀被延遲,並保留到另一個世界。在此世顯明它會阻礙現今必須進行的世事。上帝的兒女必須憑信心而行,憑盼望而活。 3. 上帝的兒女在他們適當的狀態和榮耀中顯現的時間被確定;那就是當他們的長兄來呼召並聚集他們所有人的時候:「但我們知道,他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這裡的「ean」(如果)通常被翻譯為「如果」,但在此處被很好地翻譯為「當」;因為希伯來文的「am」(被認為與此對應)被觀察到有此含義,正如懷特比博士在此所指出的;而且不僅「ean」有時用於「hotan」,有些抄本甚至在此處讀作「hotan」(當)。因此,在約翰福音十四章3節中,似乎也應如此翻譯,我們讀到:「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但更自然和恰當的翻譯是:「當我去了,為你們預備了地方,我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或「paralepsomai」——「我必帶你們與我同在,使我在哪裡,你們也在哪裡。」當教會的元首,父的獨生子顯現時,他的肢體,上帝所收養的兒女,也將與他一同顯現和顯明。他們那時可以憑信心、盼望和熱切的渴望等待主耶穌的顯現;正如受造之物本身也等候他們的完全,「等候上帝的眾子顯現出來」(Rom. viii. 19)。上帝的兒女將因他們與他們的元首相似而被認識和顯明:「他們必要像他」——在尊榮、權柄和榮耀上像他。他們卑賤的身體將變成他榮耀的身體;他們將從他那裡充滿生命、光明和福樂。當那作他們生命的基督顯現時,他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裡(Col. iii. 4)。 4. 他們與他相似是從他們將看見他而推論出來的:「我們必要像他,因為我們必得見他的真體。」他們的相似將是他們看見他的原因。確實,所有人都將看見他,但不是像他們那樣;不是「他的真體」,即對天上的人而言。惡人將看見他發怒,看見他威嚴的恐怖和報應之完全的輝煌;但這些人將看見他臉上的笑容和美麗,看見他榮耀的相稱和可愛,看見他賜福之完全的和諧與相合。他們的相似將使他們能夠像天上的蒙福者那樣看見他。或者,看見他將是他們相似的原因;這將是一種轉化的看見:他們將因對他所擁有的賜福之景象而被轉化為相同的形像。然後使徒:
四、敦促這些上帝的兒女致力於追求聖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第3節)。上帝的兒女知道他們的主是聖潔和純潔的;他的心和眼比任何污穢或不潔更純潔,不容許任何污穢或不潔與他同住。那麼,那些希望與他同住的人,就必須努力從世界、肉體和罪惡中達到極致的純潔;他們必須在恩典和聖潔中成長。不僅他們的主命令他們這樣做,他們的新本性也促使他們這樣做;是的,他們對天堂的盼望將指引並強迫他們這樣做。他們知道他們的大祭司是聖潔、無邪、無玷污的。他們知道他們的上帝和父是至高至聖者,所有的團契都是純潔和聖潔的,他們的產業是聖徒在光明中的產業。沉溺於罪惡和不潔與這種盼望是矛盾的。因此,正如我們藉著信心成聖,我們也必須藉著盼望成聖。為了藉著盼望得救,我們必須藉著盼望被潔淨。那容許滿足不潔慾望和情慾的盼望,是偽君子的盼望,而不是上帝兒女的盼望。
上帝兒女的標誌。(主後80年) 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人一樣。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9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10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上帝,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使徒在闡明信徒因盼望天堂,並盼望在基督顯現之日與基督在榮耀中相交,而有義務追求純潔之後,現在繼續以多重論證來充滿他自己的口和信徒的心,反對罪惡,以及一切與黑暗不潔無果之作為的相交。因此,他如此推理和論證:
一、從罪的本質及其內在的邪惡。罪是與神聖律法相悖的:「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或甚至違背律法;或,凡犯罪的,甚至犯了滔天大罪,或偏離律法,或偏離律法);「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或就是不法),第4節。罪是與神聖律法缺乏或剝奪了相應和一致性,那律法是神聖本性和純潔的寫照,包含他治理世界的旨意,適合理性本性,為世界的益處而頒布,向人顯示幸福與平安之道,並引導人歸向他的本性和律法的作者。現今持續不斷地犯罪,就是拒絕神聖律法,而這就是拒絕神聖權柄,因此也是拒絕上帝本身。
二、從主耶穌來到這個世界的目的和使命,就是要除去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第5節)。上帝的兒子以我們的人性顯現並為人所知;他來是為了維護和高舉神聖律法,藉著順服誡命,並藉著服從和承受律法的刑罰,即律法的咒詛。因此,他來是為了除掉我們的罪,藉著他自己的犧牲除掉罪的罪咎,藉著在我們裡面植入一個新本性除掉罪的實行(因為我們藉著他的死而成聖),並藉著他自己的榜樣勸阻和拯救我們脫離罪,「在他並沒有罪」(或「因為在他並沒有罪」);或者,他除掉罪,是為了使我們與他相似,「在他並沒有罪」。那些盼望與基督在天上相交的人,應當在此世努力與他在極致的純潔中相交。基督徒世界應當知道並思考上帝的兒子來到此世的偉大目的:就是要除掉我們的罪:「你們知道」(這知識應當是深刻而有效的)「他曾顯現,是要除掉我們的罪」。
三、從罪與真正與主基督聯合或依附之間的對立:「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第6節)。這裡的「犯罪」與「犯了罪」(第8、9節)相同,而「犯了罪」就是實行罪。凡住在基督裡的人,就不繼續實行罪。正如與主耶穌的生命聯合打破了罪在人心和本性中的權勢,同樣,持續住在其中也阻止了罪在生活和行為中的統治和盛行。或者,這裡的否定表達是為了肯定:「他就不犯罪」,也就是說,他順服,他遵守誡命(真誠地,並在日常生活中),「行他所喜悅的事」,如第22節所說。那些住在基督裡的人,就遵守他們與他所立的聖約,因此警惕與之相悖的罪。他們住在他的大能光照和知識中;因此可以推斷「凡犯罪的」(持續實行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他的心沒有被對他健全的福音性洞察所感動),「也未曾認識他」(對他沒有經驗性的認識)。實際地棄絕罪,是與主基督屬靈聯合、持續住在其中、並得救認識他的重要證據。
四、從行義與義的狀態之間的關聯,同時暗示行罪與稱義的狀態是不相容的;這是在假設相反的猜測是嚴重欺騙的情況下引入的:「小子們哪,親愛的孩子們,無論你們多麼像孩子,在這事上不要被人誘惑。會有人誇大你們的新亮光和對基督教的接受,會讓你們相信你們的知識、宣稱和洗禮,會使你們免於基督徒生活的謹慎和精確。但要提防這種自欺。行義的才是義人。」在聖經的幾個地方,「義」可以被恰當地翻譯為「宗教」,例如馬太福音五章10節:「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即為宗教受逼迫的人;彼得前書三章14節:「你們若為義受苦」(為宗教受苦)「也是有福的」;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於教訓……於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即在宗教的本質和分支上。那麼,行義,特別是與行罪、犯罪或實行罪相對立時,就是實行宗教。現在,凡實行宗教的人就是義人;他在各方面都是義人;他在上帝面前是真誠正直的。實行宗教不能沒有正直和良心的原則。他擁有那包含罪得赦免和生命權利的義,這義是建立在中保的義歸算之上的。他有權利獲得「公義的冠冕,就是那公義的審判者,照著他的聖約和應許,要賜給那些愛他顯現的人」(2 Tim. iv. 8)。他與基督相交,符合神聖律法,在某種程度上實際地像他一樣公義;他與基督在稱義的狀態中相交,現在與他一同在關係上公義。
五、從罪人與魔鬼之間的關係,以及由此推論主基督對抗魔鬼的目的和職責。 1. 從罪人與魔鬼之間的關係。正如在其他地方,罪人與聖徒有所區分(儘管聖徒廣義上也是罪人),所以這裡的「犯罪」是指像罪人那樣實行罪,與聖徒區分開來,活在罪的權勢和轄制之下;凡這樣做的人「是屬魔鬼」;他的罪惡本性是由魔鬼所激發,並與魔鬼相合且討魔鬼喜悅;他屬於魔鬼的黨派、利益和國度。魔鬼是罪的始作俑者和庇護者,從世界之初就實行罪,引誘和煽動人犯罪。因此,我們必須看他如何論證。 2. 從主基督對抗魔鬼的目的和職責:「為此,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第8節)。魔鬼設計並努力破壞上帝在此世的工作。上帝的兒子已承擔起對抗魔鬼的聖戰。他來到我們的世界,以我們的肉身顯現,為要戰勝魔鬼並瓦解他的作為。他將越來越多地鬆開和瓦解罪,直到他完全毀滅它。我們不應事奉或放縱上帝的兒子來毀滅的東西。
六、從重生與棄絕罪之間的關聯:「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從上帝生,就是內心更新,藉著上帝聖靈的能力,恢復聖潔的正直或本性上的正直。這樣的人就不犯罪,不作不義之事,不實行悖逆,這與他的新本性和他靈魂重生的特質相悖;因為,正如使徒補充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要麼是上帝的道以其光和能力「存在他心裡」(如彼得前書一章23節:「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是藉著上帝活潑常存的道」),要麼是「從聖靈生的就是靈」;聖潔的屬靈種子原則存在他心裡。更新的恩典是一個持久的原則。宗教,在其源頭上,不是一種技藝,一種後天習得的技巧和能力,而是一種新本性。因此,結果是重生的人「不能犯罪」。我認為沒有任何明智的解釋者會理解為他不能犯任何罪行。這將與約翰一書一章9節相悖,那裡說我們有責任承認我們的罪,並假設我們的特權是罪得赦免。因此,他不能犯罪,其意義是使徒所說的「他不能犯了罪」。他不能持續在罪的道路和實行中。他不能犯罪到足以使他被稱為罪人,而不是聖徒或上帝的僕人。再者,他不能像他未從上帝生之前那樣犯罪,也不能像其他未從上帝生的人那樣犯罪。原因就是「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這將構成所有這些禁止和阻礙。 1. 他的心智中有光,向他顯示罪的邪惡和惡毒。 2. 他的心有傾向,使他厭惡和憎恨罪。 3. 有屬靈的種子原則或性情,打破了罪惡行為的力量和完全性。它們不像在其他人那樣,不是從腐敗的完全權勢中產生,也不像在其他人那樣,獲得心、靈和同意的完全。聖靈與肉體相爭。因此,對於這樣的罪,可以說:「現在做的,不再是我,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了。」在福音的記載中,當心靈的傾向和架構是反對罪的時候,罪就不被算作那個人的罪。 4. 當罪已犯下時,有一種為罪謙卑和悔改的傾向。凡從上帝生的,就不能犯罪。在此我們可以回想自然無能和道德無能的通常區別。未重生的人在宗教上是道德上無能為力的。重生的人則幸福地不能犯罪。對他的犯罪能力施加了一種限制,一種禁運(我們可以這樣說)。他不能平靜而深思熟慮地犯罪。我們通常會說一個以正直聞名的人:「他不能說謊,他不能欺騙,也不能犯其他滔天大罪。」「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Gen. xxxix. 9)。因此,那些堅持罪惡生活的人,充分證明他們不是從上帝生的。
七、從上帝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之間的區別。他們有各自的特徵。「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第10節)。在世上(根據舊的區分),有上帝的後裔和蛇的後裔。現在,蛇的後裔有這兩個標誌: 1. 藉著忽視宗教:「凡不行義的」(忽略和輕視上帝的權利和應得之物;因為宗教不過是我們對上帝的義,或給予他應得之物,凡不憑良心這樣做的人)「就不屬上帝」,反之,是屬魔鬼的。魔鬼是不義或不敬虔之人的父。 2. 藉著憎恨基督徒同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第10節)。真正的基督徒應當為上帝和基督的緣故而被愛。那些不這樣愛他們,反而輕視、憎恨和逼迫他們的人,仍然存有蛇的本性。
弟兄相愛。(主後80年) 11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就是叫我們彼此相愛。12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義的。13我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使徒在暗示魔鬼兒女的一個標誌是憎恨弟兄之後,藉此機會:
一、推薦弟兄間的基督徒之愛,並從與此相關的誡命的卓越性、古老性或首要性來推薦:「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使命或吩咐)(這屬於實踐基督教的主要部分),「就是叫我們彼此相愛」(第11節)。我們應當愛主耶穌,珍視他的愛,因此愛他所愛的一切對象,並因此愛我們在基督裡所有的弟兄。
二、勸阻與此相反的一切,即對弟兄的一切惡意,並以該隱為例。他的嫉妒和惡毒應當阻止我們懷有類似的激情,原因如下: 1. 這表明他就像蛇後裔的長子;甚至他,第一個人的長子,是「屬那惡者」。他模仿並像第一個惡者,魔鬼。 2. 他的惡意沒有受到約束;它發展到策劃並實施謀殺,而且是謀殺一個近親,而且是在世界之初,當時人口稀少。他「殺了他的兄弟」(第12節)。放縱的罪惡沒有界限。 3. 它發展到如此地步,並帶有如此多的魔鬼性,以至於他為了宗教的緣故謀殺了他的兄弟。他因亞伯事奉的優越性而惱怒,嫉妒亞伯在上帝面前所蒙的恩惠和悅納。為此,他殉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義的」(第12節)。惡意會教導我們憎恨和報復我們應當欽佩和模仿的事物。然後:
三、推論現在好人受到如此對待不足為奇:「我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第13節)。蛇的本性仍然存在於世上。大蛇本身作為這世界的上帝掌權。那麼,你們這些屬於那將要傷蛇頭的女人後裔的人,世人若恨你們,向你們嘶吼,就不要希奇了。
弟兄相愛。(主後80年) 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弟兄的,仍住在死中。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上帝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
這位蒙愛的使徒幾乎無法觸及神聖之愛的提及,但他必須擴大其勸勉,正如他在此藉著各種論證和激勵所做的那樣;例如:
一、這是我們福音性稱義的標誌,是我們進入生命狀態的轉變:「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第14節)。我們本性是可怒之子,是死亡的繼承者。藉著福音(福音聖約或應許),我們對另一個世界的狀態被改變了。我們從死亡進入生命,從死亡的罪咎進入生命的權利;這種轉變是藉著我們信靠主耶穌而發生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John iii. 36)。現在,這種幸福的狀態改變我們可以確知:「我們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我們可以藉著我們對基督信心的證據來知道,其中之一就是對弟兄的愛,這引導我們來描述這種作為我們稱義狀態標誌的愛。這不是對共同宗教中某個黨派的熱心,也不是對與我們同名和次要觀點的人的感情或矯飾。但這種愛: 1. 假設對人類普遍的愛:基督徒團體中基督徒之愛的律法,是建立在人類社會中普世律法之上的:「你要愛鄰舍如同自己。」人類應當主要基於這兩個原因而被愛: (1) 作為上帝的傑作,由他所造,並以奇妙的方式像他。上帝為謀殺者確定懲罰所給出的理由,是反對我們憎恨任何人類弟兄的理由,因此也是我們愛他們的理由:「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Gen. ix. 6)。 (2) 在某種程度上,在基督裡蒙愛。整個人類——人類種族,應當被視為與墮落天使不同,是一個蒙救贖的民族;他們有一位神聖的救贖主為他們所預定、預備和賜予。上帝愛世人,甚至這個世界,「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John iii. 16)。一個如此蒙上帝所愛的世界,也應當被我們所愛。這種愛將會表現在熱切的渴望、禱告和努力上,為著那些尚未蒙召、被蒙蔽的世界的歸信和救恩。我心裡所願的,向以色列所求的,是要他們得救。然後這種愛將包括對仇敵本身的一切應有的愛。 2. 它包括對基督徒社會,對普世教會的特殊之愛,並且是為了她的元首的緣故,因為她是他的身體,因為她在基督裡並藉著基督蒙救贖、稱義和成聖;這種愛特別對那些我們有機會親自認識或可靠地聽聞的普世教會成員發揮作用。他們被愛不是因為他們自己,而是因為愛他們的上帝和基督。因此,上帝和基督,或者說,上帝的愛和基督的恩典,在他們裡面並對他們被愛和被珍視。因此,這是對基督信心的結果,並因此是我們從死亡進入生命的標誌。
二、相反地,憎恨我們的弟兄是我們死亡狀態的標誌,是我們持續處於律法死亡判決之下的標誌:「沒有愛弟兄的」(他在基督裡的弟兄)「仍住在死中」(第14節)。他仍然處於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之下。使徒藉著一個清晰的三段論來論證這一點:「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但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因此你們不能不知道凡恨他弟兄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第15節)。或者,「他仍住在死中」,如第14節所表達的,「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因為對人的憎恨,就其盛行而言,是對生命和福祉的憎恨,並自然傾向於渴望其消滅。該隱憎恨,然後殺了他的兄弟。憎恨會塞住對貧困弟兄的憐憫之心,從而使他們遭受死亡的悲傷。而且已經證明,對弟兄的憎恨在所有時代都給他們冠以惡名、可憎的稱號和誹謗,並使他們遭受逼迫和刀劍。因此,難怪一個對人心有相當了解的人,或者被完全了解人心的人所教導的人,他知道卑劣和暴力激情的自然傾向和結果,並且也知道神聖律法的完全性,會宣告凡恨他弟兄的人是「殺人的」。現在,凡心靈的架構和性情是殺人的,就「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因為這樣的人必然是屬肉體的,「體貼肉體的,就是死」(Rom. viii. 6)。使徒藉著「有永生存在我們裡面」的表達,似乎是指擁有永恆生命的內在原則,正如救主所說的:「凡喝我所賜的水就永不渴,」(永遠不會完全缺乏);「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頭成為泉源,直湧到永生」(John iv. 14)。因此,有些人可能會猜測,從死亡進入生命(第14節)並不表示在我們生命稱義中所發生的相對改變,而是指在生命重生中所發生的實際改變;因此,第14節所提到的「仍住在死中」是持續在屬靈的死亡中,正如通常所說的,或持續在敗壞的、致命的本性氣質中。但由於這些經文更自然地表示個人的狀態,無論是被判為生或死,所以從死亡到生命的相對轉變,可以藉著擁有或不擁有永恆生命的內在原則來很好地證明或反駁,因為洗去罪的罪咎與洗去罪的污穢和權勢是不可分離地結合在一起的。「但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1 Cor. vi. 11)。
三、上帝和基督的榜樣應當以這種聖潔的愛激勵我們的心:「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第16節)。偉大的上帝為我們將他的兒子賜給死亡。但既然這位使徒已經宣告「道就是上帝」,並且「他為我們成了肉身」,我看不出為什麼我們不能將此解釋為道成肉身的上帝。這裡有上帝自己的愛,他親自是上帝,雖然不是父,但他取了生命,為要為我們捨棄!這裡有神聖之愛的俯就、奇蹟、奧秘,上帝竟用自己的血救贖教會!當然,我們應當愛上帝所愛的人,而且是如此深愛的人;如果我們對上帝有任何愛,我們就一定會這樣做。
四、
第3章_2
使徒既已提出這愛火般激勵人心的榜樣和動機,便接著向我們闡明基督徒的愛應有的性情和果效。
一、這愛必須達到最高程度的熱切,使我們甘願為教會的益處、為親愛弟兄們的安全和救恩,甚至犧牲生命:
「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v. 16)。這捨命可以是我們在服事和事奉弟兄時(「我若被澆奠在你們信心的祭物和供奉上,我也喜樂,並且與你們眾人一同喜樂」——我將為你們的福樂而慶賀,Phil. ii. 17),也可以是在蒙召時,為那些比我們更能榮耀神、造就教會的人,甘冒危險,以保全他們的性命。「他們為我的性命,將自己的頸項置之度外;不但我感謝他們,就是外邦的眾教會也感謝他們」(Rom. xvi. 4)。基督徒應當何等輕看今生!何等預備好捨棄它!又何等確信有更美好的來生!
二、其次,這愛必須是憐憫、慷慨、樂於分享,以滿足弟兄們的需要:
「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缺乏,卻塞住憐恤的心,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v. 17)。神樂意讓一些基督徒弟兄貧窮,為要操練那些富足之人的慈善和愛心。同樣,神也樂意賜給一些基督徒弟兄世上的財物,使他們可以藉著施予貧窮的聖徒來操練他們的恩惠。那些擁有世上財物的人,必須更愛良善的神,更愛他們良善的弟兄,並樂意為他們分發財物。這裡顯明,這種對弟兄的愛是建立在對神的愛之上,因為使徒在此稱之為「神的愛」:「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這種對弟兄的愛,就是愛在他們裡面的神;若沒有這種愛,就根本沒有真正的愛神。
三、我本想在下一節經文暗示第三個也是最低程度的愛;但使徒已搶先一步,暗示這種對有能力者而言,慈善和樂於分享的愛,是與神的愛相稱的最低程度。然而,這種愛可能還有其他果子;因此,使徒期望在所有人身上,這種愛都應當是真誠且有行動的,只要環境允許:「我的小子們哪」(我在基督裡親愛的孩子們),「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v. 18)。奉承和甜言蜜語不適合基督徒;但聖潔情感的真誠表達,以及愛的服事或勞動,卻是合宜的。
五、這種愛將證明我們信仰的真誠,並使我們對神有盼望:
「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祂面前可以安穩」(v. 19)。能夠確信我們信仰的正直,是極大的福氣。那些確信的人,可以對神有聖潔的膽量或信心;他們可以向神申訴,免受世人的指責和定罪。要達到認識我們在基督教信仰中的真理和正直,並確保我們內心平安的方法,就是在愛和對基督徒弟兄的愛心行動上豐盛。
良心的見證(主後80年)
20 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的事。21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22 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
使徒既已暗示,即使在我們中間,也可能享有對神有確據或堅定信心的特權,便在此接著:
一、確立良心的法庭,並宣稱其權威:
「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的事」(v. 20)。這裡的「我們的心」是指我們自我反省的判斷能力,那種高貴卓越的能力,使我們能夠審視自己、我們的靈、我們的性情和行為,並據此對我們與神的關係作出判斷;因此,它與良心,或道德自我意識的能力是相同的。這種能力可以充當證人、法官和判決執行者;它或控告或辯護,或定罪或稱義;它是由神親自設立並安置在這個職位上的:「人的靈」(Prov. xx. 27),如此被賦予能力,就是「耶和華的燈」,是耶和華點燃並設立的光,「鑒察人的心腹」,審視並查看「隱秘處」——內在人的隱私和秘密活動。良心是神的副手,以祂的名義召開法庭,並為祂行事。「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使我們向神存著無虧的良心」(1 Pet. iii. 21)。神是法庭的首席法官:「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在權能和判斷上都超越我們的心和良心;因此,法庭的行為和判斷就是神的行為和判斷。
1. 如果良心定罪我們,神也同樣定罪:「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的事」(v. 20)。神是比我們良心更大的見證者,祂知道更多我們所不知道的罪:「祂知道一切的事」;祂是比良心更大的法官;因為祂是至高無上的,所以祂的判斷必站立得住,並將完全且最終執行。這似乎是另一位使徒所說的意圖,當他說:「我雖然沒有覺得自己有什麼過失」(1 Cor. iv. 4),也就是說,在某些人指責我的情況下。「我沒有意識到我在管家職分和事奉中有任何詭詐或容許的不忠。然而我因此被稱義;我最終的成敗並非由我自己的良心決定;我良心或自我意識的稱義或稱義判決,並不能解決你我之間的爭議;正如你們不訴諸它的判決,你們也不會被它的決定所左右;但那判斷我的(至高無上且最終判斷我的),以及你我必須由其判斷決定的,是主。」
2. 如果良心宣告我們無罪,神也同樣宣告我們無罪:「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v. 21),那麼我們就有確據,祂現在接納我們,並將在審判大日宣告我們無罪。然而,或許有些自以為是的人會說:「我很高興這一點;我的心不責備我,所以我可以斷定神也不責備我。」反之,根據前一節經文,有些虔誠顫抖的靈魂會情不自禁地喊道:「願神禁止!我的心或良心責備我,那麼我是否就必然會受到神的定罪呢?」但願這樣的人知道,證人的錯誤在這裡不被視為法庭的行為;無知、錯誤、偏見、偏袒和自以為是,可以說是法庭官員或法官隨從(如心智、意志、慾望、情感、感官傾向或紊亂的大腦),或陪審團(他們給出錯誤的裁決)的過失,而不是法官本身的過失;良心——syneidesis,本質上是自我意識。無知和錯誤的行為不是自我意識的行為,而是某些錯誤能力的行為;良心法庭在這裡是根據神親自設立的原始憲法來描述其程序,根據這個程序,良心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被捆綁;因此,良心應當被傾聽、被充分告知,並被認真對待。
二、指出那些對神有良好良心之人的特權。他們在天上和上層法庭中擁有權益;他們的訴訟在那裡被聆聽:「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v. 22)。這裡假設請願者不希望,或不打算希望任何與法庭榮耀或他們預期的屬靈益處相悖的事物,那麼他們就可以確信會得到他們所求的美好事物;而且這個假設對於請願者來說是合理的,或者他們可以合理地被認為會得到他們所求的美好事物,考慮到他們的資格和行為:「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v. 22)。順服的靈魂已預備好領受祝福,他們也得到蒙垂聽的應許;那些行神不悅之事的人,不能期望神會悅納他們,垂聽並回應他們的禱告(Ps. lxvi. 18; Prov. xxviii. 9)。
神的命令(主後80年)
23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24 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使徒既已提到遵守命令和討神喜悅,是向天庭有效請願者的資格,便在此適當地接著:
一、向我們闡明這些命令主要和總括而言是什麼;它們包含在這雙重命令中: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v. 23)。「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是指:
1. 辨識祂是誰,根據祂的名,對祂的位格和職分有理性的認識,祂是神的兒子,是世人受膏的救主。「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John vi. 40)。 2. 在判斷和良心中認可祂,在對我們處境的確信和意識中,認可祂是為整個永恆救恩工作而智慧奇妙地預備和適配的。 3. 同意祂,並安息在祂裡面,作為我們的救贖主和使我們歸向神的恢復者。 4. 信靠祂,並倚賴祂,以完全和最終地履行祂的救贖職分。「認識你名的人要倚靠你」(Ps. ix. 10)。「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祂的,直到那日」(2 Tim. i. 12)。這種信心是那些想在神面前成為有影響力的請願者所必需的,因為我們必須藉著子來到父面前;藉著祂的恩惠和公義,我們的位格才能被父接納或蒙恩(Eph. i. 6),我們一切所求的祝福都必須藉著祂的買贖而來,我們的禱告也必須藉著祂的代求而蒙垂聽和應允。這是蒙悅納的敬拜者必須遵守的命令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彼此相愛,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v. 23)。基督的命令應當常在我們眼前。當我們向神禱告時,基督徒的愛必須充滿我們的靈魂。為此,我們必須記住,我們的主命令我們:(1) 饒恕那些得罪我們的人(Matt. vi. 14),以及 (2) 與那些我們得罪的人和好(Matt. v. 23, 24)。正如從天上宣告對人的善意,同樣,對人的善意,特別是對弟兄的善意,必須存留在那些歸向神和天國之人的心中。
二、向我們闡明順服這些命令的福氣。順服的人享受與神的交通:「遵守神命令的」(特別是信心和愛的命令),「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v. 24)。我們藉著與神幸福的關係,藉著祂的兒子與祂屬靈的聯合,以及藉著與祂聖潔的交往,住在神裡面;神則藉著祂的話語,我們對祂堅定的信心,以及祂聖靈的運行,住在我們裡面。然後,便出現了祂神聖內住的試驗:「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v. 24),藉著祂賜給我們的聖潔性情和心靈狀態,這是一種對神和基督的信心,以及對神和人的愛,顯明是出於神的。
第4章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