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哥林多前書 第八章|聖經經文(和合本)
第八章

使徒在本章中回答了哥林多人提出的一個關於吃祭偶像之物的情況。一、他暗示了此情況的緣由,並警告他們不要過於高估自己的知識(第1-3節)。二、他闡明了偶像的虛無,上帝的獨一性,以及基督是上帝與人之間唯一的居間者(第4-6節)。三、他告訴他們,即使吃祭偶像之物本身是合法的(因為偶像本身算不得什麼),但仍必須顧及基督徒弟兄的軟弱,不可做任何會成為他們絆腳石,導致他們犯罪和滅亡的事(第7節至末)。

論祭偶像之物(主後57年)

1 論到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我們都有知識。知識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 2 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什麼,他其實仍不知道他所當知道的。 3 惟有愛上帝的,這人是上帝所認識的。

使徒在此論及祭偶像之物的情況,哥林多人中有些人對此尋求解答。在基督教的那個時代,當基督的教會身處異教徒之中,上帝的以色列民必須與迦南人同住時,這種情況頻繁發生。為了更好地理解此事,必須注意異教徒有在獻祭後設宴的習俗,他們不僅自己吃,還會邀請朋友一同分享。這些宴席通常在獻祭的廟宇中舉行(第10節),如果宴席結束後有剩餘,他們通常會將一部分帶給朋友;所有剩餘的則歸祭司所有,祭司有時會在市場上出售。參閱第十章25節。甚至,正如雅典人告訴我們的,宴席在異教徒中總是視為神聖和宗教性的事物,因此他們習慣在所有宴席前獻祭;在他們看來,在私人餐桌上吃任何未經獻祭的肉類,即athyta esthiein,都是非常褻瀆的事。在這種情況下,當基督徒生活在偶像崇拜者中間,有許多親戚朋友是偶像崇拜者,他們必須與之保持聯繫並維持良好鄰里關係,因此有機會在他們的餐桌上用餐時,如果擺在他們面前的是祭過偶像的食物,他們該怎麼辦?如果他們被邀請到廟宇中與異教徒一同宴飲,他們該怎麼辦?看來有些哥林多人已經接受了一種觀點,認為即使這樣做也是可以的,因為他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第4節)。使徒似乎在第十章中更直接地回答了這個問題,而在這裡,他假設他們的想法是正確的,但卻反對他們濫用自由,損害他人;然而他在第十章中明確譴責了這種自由。使徒以一些關於知識的評論來引入他的論述,這些評論似乎帶有對我所提及的知識主張的譴責:「我們知道,」使徒說,「我們都有知識」(第1節);彷彿他說:「你們這些如此放縱自由的人並非唯一有知識的人;我們這些禁戒的人,與你們一樣清楚偶像的虛無,知道它們算不得什麼;但我們也知道你們所採取的自由是非常應受責備的,即使是合法的自由也必須帶著愛心使用,而不是損害軟弱的弟兄。」

知識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第1節)。注:1. 愛心優於自負的知識。最能行善的才是最好的。知識,或者至少是對知識的過度自負,非常容易使人心靈膨脹,充滿虛浮,因而自高自大。這對我們自己毫無益處,在許多情況下反而會傷害他人。但真誠的愛和對弟兄的溫柔關懷,會促使我們顧及他們的利益,並以造就他們的方式行事。2. 觀察:沒有比自以為有知識更常見的無知證據了:「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什麼,他其實仍不知道他所當知道的。」知識最淵博的人最能理解自己的無知,以及人類知識的不完全。那些自以為有知識,並因此而自負和自滿的人,有理由懷疑自己對任何事都一無所知,一無所知他所當知道的。注:知道真理是一回事,而知道真理應當如何,以便妥善運用我們的知識,又是另一回事。當知識毫無益處,當我們自己或他人都沒有因我們的知識而變得更好時,我們可能知道很多,卻一無所知。那些自以為知道什麼,並因此而自負的人,最不可能善用他們的知識;他們自己和他人都不可能從中受益。

但使徒補充說:「惟有愛上帝的,這人是上帝所認識的。」如果有人愛上帝,並因此受影響而愛他的鄰舍,這人就是上帝所認識的;也就是說,正如有些人理解的,上帝使他認識,上帝教導他。注:那些愛上帝的人最有可能受上帝教導,並蒙上帝使他們知道他們所當知道的。有些人這樣理解:他將蒙上帝悅納;上帝會接納他並喜悅他。注:有愛心的人最有可能蒙上帝恩惠。那些愛上帝,並為上帝的緣故愛他們的弟兄,尋求他們的福祉的人,很可能蒙上帝所愛;蒙上帝悅納,豈不比對自己有虛妄的看法好得多嗎!

論吃祭偶像之物(主後57年)

4 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也知道除了獨一的上帝以外,沒有別的上帝。 5 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上,或在地上,(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一樣,) 6 然而我們只有一位上帝,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

在這段經文中,他闡明了偶像的虛無:「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或者說,世上沒有偶像;或者說,偶像在世上什麼也做不了:因為原文的表達形式是省略的。總體而言,其意義是異教偶像沒有神性;因此在舊約中,它們通常被稱為謊言和虛無,或虛假的虛無。它們只是想像中的神,其中許多不過是想像中的存在;它們沒有能力玷污上帝的受造物,從而使它們不適合上帝的兒女或僕人食用。「凡上帝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提前四4)。異教徒的虛無沒有能力改變其本質。「除了獨一的上帝以外,沒有別的上帝。」異教偶像不是神,也不應被視為神而受尊敬,因為除了獨一的上帝以外,沒有別的上帝。注:上帝的獨一性是基督教和所有純正信仰的根本原則。異教徒的神在世上必算不得什麼,它們裡面沒有神性,沒有真正的神格;因為除了獨一的上帝以外,沒有別的上帝。其他的可能被稱為神:「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上,或在地上,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一樣」;但它們是被錯誤地這樣稱呼的。異教徒有許多這樣的神,有些在天上,有些在地上,天上的神在他們中間地位最高,聲譽最佳,地上的神則是人被造為神,為人與天上的神居間,並受天上的神委派管理地上的事務。這些在聖經中通常被稱為巴力。他們有高低不同的神;甚至每個層次都有許多:「許多的神,許多的主」;但所有這些都是名義上的神和居間者:如此稱呼,但實非如此。他們所有的神性和居間都是虛構的。因為,1. 使徒說:「然而我們只有一位上帝,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我們基督徒受過更好的教導;我們深知只有一位上帝,他是存在的源頭,萬物的創造者,整個世界的創造者、維護者和管理者,萬物都本於他,我們和所有其他事物都歸於他。不是一位上帝管理一部分人類,或一類人,而另一位上帝管理另一部分。一位上帝創造了萬物,因此對萬物擁有權柄。萬物都本於他,我們和所有其他事物都歸於他。這裡稱他為「父」,並非與神聖三一的其他位格相對立,將他們排除在神格之外,而是與所有受上帝創造的受造物相對立,這些受造物的形成在聖經其他地方歸因於這三位中的每一位,而非單獨歸於父。上帝父,作為Fons et fundamentum Trinitatis——作為神格中的第一位,以及其他兩位的源頭,在此代表神性,而神性卻包含三位,上帝這個名稱有時在聖經中特別歸於父(kat exochen,或by way of eminency),因為他是fons et principium Deitatis(正如加爾文所觀察到的),是其他兩位神性的源頭,他們是從他那裡領受神性的:因此只有一位上帝父,然而子也是上帝,但不是另一位上帝,父與他的子和聖靈是獨一的上帝,但不是沒有他們,也不是將他們排除在神格之外。2. 對我們而言,只有一位主,一位上帝與人之間的居間者,就是耶穌基督。不像異教徒所想像的許多居間者,而只有一位,萬物都是藉著他被創造並存續,我們所有的希望和幸福都歸因於他——人子基督耶穌;但他是與神聖之道,即上帝子,位格聯合的人。這位人子上帝已使他為主為基督(徒二36)。耶穌基督,在他的人性中和居間狀態下,擁有受委派的權柄,一個賜給他的名,雖然超乎萬名之上,叫萬膝因他的名屈膝,萬口承認他是主。因此,他是基督徒所承認的唯一的主,唯一的居間者,唯一在上帝與罪人之間居間,在上帝之下管理世界事務,並為人與上帝居間的人。異教徒中所有這類的主都只是想像中的。注:我們基督徒的巨大特權是我們認識真上帝,以及上帝與人之間真正的居間者:「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約十七3)。

7 然而,這知識不是人人都有的。因為有人存著對偶像的良心,直到如今還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 8 其實食物不能使我們更蒙上帝悅納;因為我們吃,也不算為好;不吃,也不算為壞。 9 只是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這自由竟成了軟弱人的絆腳石。 10 因為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裡坐席,他這軟弱的良心豈不就壯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 11 這樣,你這有知識的,就因你的知識使那軟弱的弟兄滅亡了,就是基督為他死的。 12 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了。 13 所以,食物若使我的弟兄跌倒,我就永不吃肉,免得使我的弟兄跌倒。

使徒既然已經承認並確實證實了哥林多人中一些人的觀點,即偶像算不得什麼,現在他繼續向他們表明,他們從這個假設中得出的推論是不正確的,即他們因此可以進入偶像廟宇,吃祭物,並與他們的異教鄰舍在那裡宴飲。他在此確實沒有那麼多地堅持事情本身的不合法性,而是強調這種自由可能對軟弱的基督徒,即那些沒有像這些自稱有知識的人那樣擁有相同知識程度的人,造成傷害。在此,

一、他告知他們,當時並非每個基督徒都完全確信並相信偶像算不得什麼。「然而,這知識不是人人都有的;因為有人存著對偶像的良心,直到如今還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存著對偶像的良心」;也就是說,對偶像存有一些模糊的敬畏。雖然他們歸信了基督教,並宣稱信奉真宗教,但他們並未完全擺脫舊酵,而是對他們以前所崇拜的偶像保留了一種莫名其妙的尊敬。注:軟弱的基督徒可能對最大最明顯的真理,如獨一的上帝和獨一的居間者,是無知或只有模糊的認識。然而,哥林多人中一些從異教轉向基督教的人,似乎對他們的偶像保留了一種敬畏,這與這些偉大的原則完全不相容;因此,當有機會吃祭偶像之物時,他們沒有禁戒,以表明他們對偶像崇拜的憎惡,也沒有以公開蔑視偶像的方式吃,聲明他們認為偶像算不得什麼;「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也就是說,他們沾染了罪惡;他們出於對偶像的尊敬而吃,想像偶像裡面有神性,因此犯了偶像崇拜的罪:而福音的目的是使人從啞巴偶像轉向永生上帝。他們在理解上是軟弱的,沒有徹底認識偶像的虛無;當他們出於對偶像的敬畏而吃祭物時,就沾染了偶像崇拜的罪,從而大大玷污了自己。這似乎是這段經文的意思;儘管有些人將其理解為軟弱的基督徒因吃祭偶像之物而玷污自己,因為他們認為這樣會使食物不潔,並在道德意義上使吃它的人不潔,因為並非每個人都知道偶像算不得什麼,因此它不能使祭物在這方面不潔。注:我們應當小心,不要做任何可能導致軟弱基督徒玷污他們良心的事。

二、他告訴他們,單純的飲食本身既無美德也無罪惡,既不能使他們更好也不能使他們更壞,既不能使上帝喜悅也不能使上帝不悅:「其實食物不能使我們更蒙上帝悅納;因為我們吃,也不算為好;不吃,也不算為壞」(第8節)。看來有些哥林多人將吃祭偶像之物,甚至在偶像廟宇中吃(第10節),視為一種功德,因為這清楚表明他們認為偶像算不得什麼。但飲食本身是無關緊要的行為。我們吃什麼關係不大。這類進入人裡面的東西既不潔淨也不玷污。祭偶像的肉本身可能與任何其他食物一樣適合食用;而單純的吃或不吃,本身並沒有任何美德。注:認為食物的區別會在上帝眼中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區別,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吃這種食物,不吃那種食物,本身並不能使一個人蒙上帝悅納。

三、他警告他們不要濫用他們的自由,即他們認為在這件事上擁有的自由。因為他們誤解了這件事,並且沒有被允許在偶像廟宇中坐席,這從第十章20節等經文看來是顯而易見的。但使徒在此論證說,即使假設他們有這樣的權柄,他們也必須謹慎使用;這可能成為「軟弱人的絆腳石」(第9節),可能導致他們陷入偶像崇拜的行為,甚至可能使他們脫離基督教,再次回到異教。 「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你比他有更高的理解力,因此你承認你有自由在偶像廟宇中坐席或宴飲,因為你說偶像算不得什麼),他這對這件事了解不那麼透徹,並認為偶像算得了什麼的人,豈不就壯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他不是將其視為普通食物,而是祭物,從而犯了偶像崇拜的罪嗎?」他們應當小心,不要為軟弱的弟兄擺設這樣的絆腳石,無論他們自己擁有什麼自由或權柄。使徒以兩個考量來支持這個警告:1. 軟弱弟兄可能面臨的危險,甚至是那些基督為他死的軟弱弟兄。我們必須捨己,即使是合法的,也不要成為他們跌倒的緣由,危及他們的靈魂(第11節):「這樣,你這有知識的,就因你的知識使那軟弱的弟兄滅亡了,就是基督為他死的?」注:那些基督用他最寶貴的血所救贖的人,對我們來說應該非常寶貴和親愛。如果他有如此的憐憫,甚至為他們而死,使他們不致滅亡,我們就應該對他們有如此的憐憫,為他們的緣故在各種情況下捨己,不濫用我們的自由來傷害他們,成為他們跌倒的緣由,或危及他們的毀滅。那個寧願讓弟兄滅亡也不願自己在任何方面被剝奪自由的人,幾乎沒有救贖主的精神。凡有基督之靈的人,必愛基督所愛的人,甚至為他們而死,並會努力促進他們屬靈和永恆的福祉,避免任何不必要地使他們憂傷的事,更不用說任何可能導致他們跌倒或陷入罪惡的事了。2. 對他們造成的傷害,基督視為對他自己造成的傷害:「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了」(第12節)。注:對基督徒造成的傷害就是對基督造成的傷害,特別是對基督裡的嬰孩,對軟弱的基督徒;最重要的是,使他們陷入罪惡:傷害他們的良心就是傷害他。他特別關心羊群中的羔羊:「他必用膀臂聚集羊羔,抱在懷中」(賽六十11)。剛強的基督徒應當非常小心,避免任何會冒犯軟弱者,或在他們路上擺設絆腳石的事。難道我們對基督如此憐憫的人,卻毫無憐憫之心嗎?難道我們要得罪為我們受苦的基督嗎?難道我們要阻撓他恩慈的預旨,並幫助毀滅那些他為拯救而死的人嗎?

四、他以自己的榜樣來強調這一切(第13節):「所以,食物若使我的弟兄跌倒,我就永不吃肉,免得使我的弟兄跌倒。」他沒有說他將永遠不再吃肉。這樣做是毀滅自己,並犯下滔天大罪,以防止弟兄犯罪和跌倒。不可為求善而行惡。然而,雖然吃是必要的,但吃肉卻不是必要的。因此,為了不使弟兄犯罪,他將終生禁戒吃肉。他如此看重弟兄的靈魂,以至於他願意在自由的事情上捨己,並禁戒任何他本可以合法食用且喜歡吃的特定食物,以免在軟弱弟兄的路上擺設絆腳石,並因他效法他的榜樣而犯罪,而他自己心中卻不清楚這是否合法。注:我們應當非常溫柔地避免做任何可能成為他人絆腳石的事,即使這件事本身是無辜的。自由是寶貴的,但弟兄的軟弱應當促使,有時甚至約束我們放棄自由。我們不可嚴格主張或使用自己的權利,以傷害和毀滅弟兄的靈魂,從而傷害為他而死的救贖主。當我做我本可以不做的事,而這件事肯定會導致一位基督徒同伴做他本應不做的事時,我就會冒犯、絆倒或在他路上擺設絆腳石,這樣做就是罪,無論這件事本身多麼合法。如果我們必須如此小心,不使他人犯罪,那麼我們自己又該多麼小心,避免犯罪呢!如果我們不可危及他人的靈魂,那麼我們又該多麼關心,不毀滅自己的靈魂呢!

第9章_1

信仰問答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