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使徒回答了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關於婚姻的案例。他: 一、向他們表明婚姻是為防止淫亂而設立的,因此人寧可結婚,也不要慾火攻心(第1-9節)。 二、他指示已婚者要繼續同住,即使配偶是不信者,除非不信者願意分開,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就不受束縛(第10-16節)。 三、他向他們表明,成為基督徒並不會改變他們的外在狀態;因此,他總體上建議每個人都應保持蒙召時的狀態(第17-24節)。 四、他因現今的艱難,建議他們保持單身;暗示時間短暫,以及他們應如何善用時間,以致對世俗的安逸感到淡漠和無所謂;並向他們表明世俗的憂慮如何阻礙他們的敬虔,並使他們在事奉上帝時分心(第25-35節)。 五、他指導他們如何處理未婚女兒的婚事(第36-38節)。 六、他以對寡婦如何處理自己狀況的建議結束本章(第39-40節)。
關於淫亂 (主後57年) 1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2 但要免淫亂的事,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人當有自己的丈夫。 3 丈夫當待妻子以恩慈;妻子待丈夫也當如此。 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有;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有。 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開,為要專心禱告;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6 我說這話,原是准許你們的,不是命令你們的。 7 我願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8 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他們若像我一樣,不嫁不娶倒好。 9 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
使徒現在以一位忠實而熟練的解經家身份,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良心問題。這些是「他們信上所提的事」(第1節)。正如傳道人的嘴唇應「保守知識」,百姓也應「從他們口中求律法」。使徒樂於解決他們的疑惑,正如他們樂於提出疑惑一樣。在上一章中,他警告他們要避免淫亂;在這裡,他給出了一些關於婚姻的指示,這是上帝為防止淫亂而設立的補救措施。他總體上告訴他們:
一、至少在當時的時機,完全禁戒婚姻是好的:「男不近女倒好」(不娶妻)。這裡的「好」並非指與上帝的心意和預旨如此一致,以至於不這樣做就是罪,這是許多古代人為了支持獨身和童貞而陷入的極端。如果使徒是這個意思,他就會與他其餘的許多論述相矛盾。但「好」的意思是,要麼撇開環境不談,獨身狀態在許多方面優於婚姻狀態;要麼「在當時的時機」,由於基督教會的艱難,基督徒保持單身會比較方便,前提是他們有自制的能力,同時也能保持貞潔。這句話也可能暗示基督徒必須避免一切導致這種罪的機會,並逃避一切肉體的私慾及其誘因;不可注視或觸摸婦女,以免激發情慾。
二、他告訴他們,婚姻以及婚姻狀態的安逸和滿足,是上帝的智慧為防止淫亂而設立的(第2節),「Porneias」——「淫亂」,指各種不法的情慾。為避免這些,他說:「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人當有自己的丈夫」;也就是說,結婚並專注於自己的配偶。當他們結婚後,各人應當對待對方「以恩慈」(第3節),考慮對方的性情和需要,並履行夫妻義務,這是彼此虧欠的。因為,正如使徒所論證的(第4節),在婚姻狀態中,任何一方都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而是將其交給對方,妻子將她的身子交給丈夫,丈夫將他的身子交給妻子。注:一夫多妻制,或與多於一人結婚,以及通姦,都必然是違背婚姻聖約,侵犯配偶權利的行為。因此,他們不應彼此虧負身體的使用,也不應虧負上帝為「保守器皿聖潔尊貴」和防止不潔情慾而設立的婚姻狀態的任何其他安逸,除非是「兩相情願」(第5節)並且「暫時」分開,以便他們可以專心於一些特殊的宗教職責,或「專心禱告」。注:深度謙卑的時期需要禁戒合法的享樂。但夫妻之間的分開不可持續,以免他們因情不自禁或無法自制而暴露在撒但的試探之下。注:人若試圖做超出自己能力範圍,且未受上帝任何律法約束的事,就會使自己陷入極大的危險。如果他們禁戒合法的享樂,他們可能會被誘入不法的享樂。上帝為對抗罪惡傾向所提供的補救措施無疑是最好的。
三、使徒限制了他關於「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等話語(第2節):「我說這話,原是准許你們的,不是命令你們的。」他並非毫無例外地命令每個人都必須結婚。任何人都可以結婚。上帝的律法沒有禁止這件事。但另一方面,也沒有律法規定人必須結婚,以至於不結婚就是犯罪;我的意思是,除非他的情況需要結婚以防止不潔的情慾。這是一件在很大程度上由上帝的律法賦予人自由的事情。因此,保羅並沒有命令每個人都必須結婚,儘管每個人都有結婚的許可。不,他「願眾人像我一樣」(第7節),也就是說,單身,並且能夠在這種狀態下過貞潔的生活。在當時,如果不是在其他時候,這種狀態有幾種便利,使其本身更為可取。注:希望所有人都像自己一樣幸福,是真正良善的標誌。但並非所有人都像保羅一樣能很好地控制這種慾望,這並不符合上帝護理的旨意。這是無限智慧認為合適的人才蒙賜予的恩賜:「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人的自然體質各不相同;即使體質沒有太大差異,所蒙賜的恩典程度也不同,這可能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能戰勝自然傾向。注:上帝的恩賜,無論是自然恩賜還是恩典恩賜,都是多樣分佈的。有些人以這種方式領受,有些人以那種方式領受。保羅願所有人都像他一樣,但「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蒙恩賜的人才能領受」(太十九11)。
四、他總結了他在這一點上的看法(第9-10節):「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他們若像我一樣,不嫁不娶倒好。」單身狀態有許多便利,尤其是在當時的時機,使其優於已婚狀態。因此,「沒有嫁娶的若像我一樣」是方便的,這清楚地暗示保羅當時是單身。但「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這是上帝為情慾所設的補救措施。慾火可以藉著他所設立的方法熄滅。婚姻,儘管有其不便之處,但遠勝於被不潔和情慾的慾望所焚燒。婚姻在萬人中都是尊貴的;但對於那些不能自制或無法戰勝這些傾向的人來說,這是一項義務。
婚姻聖約的不可侵犯性 (主後57年)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可離棄妻子。 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可離棄丈夫。 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弟兄或姊妹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受束縛;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16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在這一段中,使徒給予他們指示,處理在那個時代,特別是在猶太歸信者中,必然非常普遍的一個案例:即他們是否應與異教徒親屬在婚姻狀態中同住。摩西律法允許離婚;在猶太國家中,曾有一個著名的例子,百姓被迫休棄他們的偶像崇拜妻子(以斯拉記十3)。這可能使許多人心生疑慮,基督徒歸信者是否必須休棄或離棄那些仍是不信者的配偶。關於這件事,使徒在此給予指示。
一、總體而言,他告訴他們,婚姻按基督的命令是終身的;因此,已婚者不應考慮分居。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第10節),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第11節)。使徒說:「這是我吩咐的;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這並非說他憑自己的意思或權柄吩咐任何事。他所吩咐的一切都是主的命令,由他的靈所默示,並由他的權柄所命定。但他的意思是,主自己親口禁止了這種分居(馬太福音五32;十九9;馬可福音十11;路加福音十六18)。注:夫妻不能隨意分居,也不能隨意解除他們的婚姻聖約和關係。他們不可因基督所不允許的任何原因而分居。因此,使徒建議,如果任何婦女因自己的自願行為或丈夫的行為而分居,她應保持單身,並尋求與丈夫和好,以便他們可以再次同居。注:夫妻根本不應爭吵,或應迅速和好。他們彼此束縛終身。神聖的律法不允許分居。他們不能擺脫重擔,因此應當共同承擔,並努力使彼此的重擔盡可能輕。
二、他將這總體建議應用到那些有不信配偶的情況(第12節):「但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也就是說,主沒有像對前一種離婚情況那樣明確地談到這個案例。這並非意味著使徒在沒有主權柄的情況下說話,或在沒有聖靈默示的情況下憑自己的智慧決定這個案例。他以相反的聲明結束這個主題(第40節):「我想我也有上帝的靈了。」但既然他已經這樣介紹了他的建議,我們就可以注意:
1. 建議本身,即如果一個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願意與一個基督徒親屬同住,另一方就不應分居。丈夫不應休棄不信的妻子,妻子也不應離開不信的丈夫(第12、13節)。基督徒的呼召並沒有解除婚姻聖約,反而藉著將其帶回最初的設立,將其限制為兩個人,並將他們終身束縛在一起,使其更加堅固。信徒並不會因信基督而從與不信者的婚姻束縛中解脫,而是同時被束縛並變得更適合成為更好的親屬。但是,儘管信主的妻子或丈夫不應與不信的配偶分居,但如果那不信的親屬離棄信徒,且無法藉任何方法使他們和好同居,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姊妹並不受束縛」(第15節),不受不合理的情緒所束縛,也不必奴性地跟隨或依附惡意離棄者,或在所有適當的和好方法都已嘗試後,不必保持單身,至少如果離棄者再婚或犯姦淫,這是一個非常容易的假設,因為在哥林多的異教徒居民中這是非常普遍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被離棄者必須可以自由再婚,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有些人認為,這種惡意離棄與死亡本身一樣,都是婚姻聖約的解除。因為當一方惡意地想要分開或休棄另一方時,「二人成為一體」怎麼可能呢?的確,離棄者似乎仍然受婚姻聖約的束縛;因此使徒說(第11節):「如果婦女因丈夫的不信而離開他,她就應保持單身。」但被離棄的一方似乎有更大的自由(我的意思是,假設所有適當的方法都已用於挽回離棄者,且其他情況使其有必要)再婚。當因配偶的過錯而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或享受夫妻安逸時,他們似乎不應仍然受束縛: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確實會成為一種奴役狀態。但是,無論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下被允許多大的自由,他們都不允許僅僅因為丈夫或妻子的不信而分居;但如果那不信者願意,他們就應繼續保持這種關係,並像這樣相關的人一樣同居。這是使徒的總體指示。
2. 我們在這裡有這建議的理由。(1) 因為關係或狀態因任何一方的聖潔而成為聖潔:「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丈夫成了聖潔」(第14節),或「已經成了聖潔」。關係本身,以及彼此的夫妻使用,都因信徒而成為聖潔。「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提多書一15)。婚姻是神聖的設立;它是上帝所命定的終身契約。如果與不信者在這種關係中的交往和結合會玷污信徒,或使他或她在上帝面前可憎,那麼在基督徒當時所處的環境中,婚姻的目的就會被破壞,其安逸也會在某種程度上被摧毀。但使徒告訴他們,儘管他們與不信者同負一軛,但如果他們自己是聖潔的,婚姻對他們來說就是一種聖潔的狀態,即使與不信的親屬在一起,婚姻的安逸也是聖潔的享受。他們繼續像以前一樣與不信或異教徒的親屬同住,並不會比他們一起歸信更令上帝不悅。如果其中一方親屬成了聖潔,那麼婚姻狀態的任何義務或合法安逸都不能玷污他們,使他們在上帝面前可憎,儘管另一方是異教徒。他因妻子的緣故成了聖潔。她因丈夫的緣故成了聖潔。兩者都是一體。與聖潔者成為一體的人應被視為潔淨,反之亦然:「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第14節),也就是說,他們將是異教徒,在教會和上帝聖約的範圍之外。他們將不是聖潔的後裔(如猶太人被稱為,以賽亞書六13),而是普通和不潔的,其意義與使徒異象中異教徒總體上被稱為的意義相同(使徒行傳十28)。這種說法符合猶太人的方言,在他們中間,由仍是異教徒的父母所生的孩子,被稱為「在聖潔之外」所生;由歸信的父母所生的孩子,被稱為「在聖潔之內」所生。因此,基督徒通常被稱為「聖徒」;他們在職業上是這樣,被分別出來成為上帝的特殊子民,並因此與世界區分開來;因此,基督徒所生的孩子,即使與不信者結婚,也不應被視為世界的一部分,而是教會的一部分,是聖潔的,而不是普通和不潔的後裔。「因此,即使與不信的親屬同住;因為如果你們是聖潔的,這種關係就是聖潔的,這種狀態就是聖潔的,你們甚至可以在夫妻義務中聖潔地使用不信的親屬,你們的後裔也將是聖潔的。」當夫妻雙方都是信徒時,這是多麼大的安慰啊!(2) 另一個理由是「上帝召基督徒原是要我們和睦」(第15節)。基督信仰要求我們在所有關係中,無論是自然關係還是公民關係,都要和平行事。我們有義務「盡力與眾人和睦」(羅馬書十二18),因此當然要促進我們最親近的親屬,那些與我們成為一體的人的和平與安逸,即使他們是不信者。注:已婚者應當努力使彼此盡可能地安逸和幸福。(3) 第三個理由是,信主的親屬有可能成為對方得救的工具(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注:在如此親近的關係中,尋求親屬的救恩是明確的義務。「不要分居。現在需要履行其他義務。夫妻關係要求最親密和最深厚的感情;這是一個終身契約。基督徒難道應該離棄配偶,而此時卻有機會給予最榮耀的愛之證明嗎?留下,並為你親屬的歸信而努力。努力拯救一個靈魂。誰知道這會不會發生呢?這並非不可能。而且,即使沒有很大的可能性,拯救一個靈魂是如此美好和榮耀的服務,以至於僅僅的可能性就應該促使人竭盡全力。」注:成功的可能性本身就應該成為我們努力拯救親屬靈魂的充分動機。「我怎麼知道我不能拯救他的靈魂呢?」這應該促使我去嘗試。
基督徒的知足 (主後57年) 17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這樣吩咐各教會。 18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他就不要成為未受割禮的。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 19 割禮算不得什麼,未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 20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21 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自由,就寧願自由。 22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同樣,那蒙召時是自由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23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24 弟兄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與上帝同守這身分。
使徒在此藉機勸告他們,要繼續保持基督信仰找到他們時,以及他們歸信時的狀態和境況。在此:
一、他總體上提出這條規則:「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注:我們在世上的狀態和境況是上帝護理的分配。這決定了人的居所界限,並引導他們的腳步。上帝使人興盛,也使人衰敗。又說:「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無論他歸信基督信仰時的境況或條件如何,他都應當保持在其中,並使他的生活與之相稱。基督信仰的規則適用於各種境況。在任何狀態下,人都可以活出榮耀基督的生活。注:每個基督徒的責任是使自己的行為符合自己的境況和宗教規則,知足於自己的命運,並在自己的地位和職責上表現得像個基督徒。使徒補充說,這是一條普遍的規則,應當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遵守:「我這樣吩咐各教會。」
二、他具體說明了幾個案例;例如: 1. 關於割禮。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他就不要成為未受割禮的。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一個人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是否在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特殊聖約之內,都無關緊要。歸信時是猶太人的人,不必為此感到不安,希望自己未受割禮。同樣,從外邦歸信的人也沒有義務受割禮;他也不應為自己缺乏那曾屬於上帝子民的區別標誌而擔憂。因為,正如使徒接著說的,「割禮算不得什麼,未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第19節)。在上帝悅納方面,一個人是否受割禮都無關緊要。注:福音強調的是實踐信仰,即真誠地遵守上帝的誡命。外在的儀式若無內在的敬虔,就毫無意義。因此,「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第20節)。
2. 關於奴役和自由。在那個時代,許多人處於奴役狀態,被買賣,成為購買者的財產。「現在,」使徒說,「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不要因此憂慮。不要過於焦慮。這與你作為基督徒的職責、信仰或盼望並不矛盾。然而,若能自由,就寧願自由」(第21節)。自由狀態比奴役狀態有許多便利:人對自己有更大的權力,對時間有更多的支配,不受另一個主人的控制;因此,自由是更可取的狀態。但人的外在境況既不阻礙也不促進他們蒙上帝悅納。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apeleutheros*,正如「那蒙召時是自由的,就是基督的奴僕」。雖然他沒有從主人的服事中解脫,但他已從罪的轄制和奴役中得釋放。雖然他沒有被基督奴役,但他卻有義務將自己完全獻給基督的喜悅和服事;然而那服事是完全的自由。注:我們的安逸和幸福取決於我們對基督而言是什麼,而不是我們在世上是什麼。我們外在境況的好壞既不免除我們基督信仰的義務,也不剝奪我們基督徒的特權。作奴隸的仍可以是基督徒的自由人;作自由人的仍可以是基督的奴僕。他是重價買來的,因此不應作人的奴僕。這並非說他必須放棄主人的服事,或不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取悅主人(這將與使徒論述的整個宗旨相矛盾);而是他不能如此作人的奴僕,以至於基督的旨意必須比主人的旨意更受順服和重視。基督為他付出了更昂貴的代價,對他擁有更完全的所有權。基督應當受到無限和無條件的服事和順從。注:基督的僕人除了基督自己之外,不應受任何其他主人的絕對命令,不應服事任何人,除非這與他們對基督的職責相符。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儘管有些人將這段經文理解為,人們藉著基督徒同伴的慷慨和慈善從奴役中被買贖出來;並將這段經文讀作:「你們是重價從奴役中被贖出來的嗎?不要再成為奴役。」正如他之前曾建議,如果他們在奴役中有任何獲得自由的機會,他們就應當選擇自由。這個意思這段話可以承擔,但另一個意思似乎更自然。參見第六章20節。
三、他總結了他的建議:「弟兄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與上帝同守這身分」(第24節)。這應當理解為一個人歸信基督信仰時的狀態。任何人都不可將自己的信仰或宗教作為打破任何自然或公民義務的藉口。他應當安靜而舒適地保持他所處的境況;當他可以在其中與上帝同在時,他就能很好地做到這一點。注:上帝的特殊同在和恩惠不受任何外在境況或行為的限制。受割禮的人可以享受它;未受割禮的人也可以。受束縛的人可以擁有它,自由的人也可以。在這方面,「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歌羅西書三11)。上帝的恩惠不受限制。
對未婚女子的審慎指示 (主後57年) 25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了忠心的人,就把我的意見告訴你們。 26 我想,現今的艱難,人不如守素安常倒好。 27 你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找妻子。 28 你若娶妻,並沒有犯罪;處女若出嫁,也沒有犯罪。然而,這樣的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免去你們的苦難。 29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短促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30 哭泣的,要像不哭泣;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所擁有;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 32 我願你們沒有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討主的喜悅; 33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討妻子的喜悅。 34 婦女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討丈夫的喜悅。 35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設下網羅給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事合宜,得以專心事奉主,沒有分心。
使徒在此重啟他的論述,並給予未婚女子如何行事的指示,關於這點,我們可以注意:
一、他引入這些指示的方式:「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第25節)。我沒有主自己頒布的關於獨身生活的明確而普遍的律法;「但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了忠心的人,就把我的意見告訴你們」,即在使徒職分上。他忠心行事,因此他的指示應被視為基督的規則:因為他作為基督忠心的使徒給予判斷。儘管基督之前沒有頒布關於這件事的普遍律法,他現在藉著一位受默示的使徒,一位「憑著主的憐憫,作了忠心的人」,給予指示。注:事奉中的忠心是因著基督的恩典和憐憫。這是保羅在任何場合都樂於承認的:「我比他們眾人格外勞苦;其實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與我同在」(第十五章10節)。那些在上帝話語的事奉中,無論是普通還是特殊的,證明忠心的人,從上帝那裡獲得了極大的憐憫。
二、他所作的決定,考慮到現今的艱難,獨身狀態是更可取的:「人不如守素安常倒好」,也就是說,「保持單身」。使徒說:「我想」,或者「這是我的意見」。這話說得很謙遜,但儘管如此,卻帶著使徒的權柄傳達出來。這不是一個普通人的單純意見,而是上帝的靈藉著使徒所作的決定,儘管是這樣說的。這樣傳達是為了給予它更大的份量。那些對使徒有偏見的人,如果這建議是以純粹權威的語氣給出的,可能就會拒絕。注:傳道人不會因審慎的謙遜而失去他們的權柄。他們必須向所有的人成為所有的人,以便他們能對他們做更多的好事。他說:「這對現今的艱難是好的。」基督徒在他們的信仰剛建立時,受到了嚴重的迫害。他們的敵人對他們非常惡毒,並殘酷地對待他們。他們不斷地受到迫害的衝擊和騷擾。鑑於當時的情況,他認為單身的基督徒改變境況並不明智。已婚狀態會帶來更多的憂慮和負擔(第33、34節),因此會使迫害更加可怕,並使他們更難以承受。注:基督徒在規範自己的行為時,不應僅僅考慮什麼本身是合法的,而應考慮什麼對他們是合宜的。
三、儘管他如此決定,他仍非常小心地讓他們明白,他並非籠統地譴責婚姻,也未宣稱婚姻不合法。因此,儘管他說:「你沒有妻子纏著嗎(單身狀態,無論是單身漢還是鰥夫,處女還是寡婦),不要尋找妻子,不要倉促改變境況」;但他又補充說:「你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求解脫。你的責任是繼續保持婚姻關係,並履行其職責。」儘管這樣的人,如果他們蒙召受迫害,會發現其中有特殊的困難;然而,為了避免這些困難,他們絕不可拋棄或打破職責的束縛。職責必須履行,結果則交託給上帝。但忽視職責是使自己脫離神聖護理保護的方式。
第7章_2
因此,他補充說:
一、你若嫁娶,並沒有犯罪;或處女出嫁,也沒有犯罪:但這樣的人必身受肉體的苦難。嫁娶本身並非罪惡,但在當時嫁娶很可能給他們帶來不便,並加劇時局的災難;因此,他認為那些能夠自制的人應當避免嫁娶,這是明智且合宜的。但他補充說,他不會將獨身生活作為一個軛加在他們身上,也不會因過度催促而使他們陷入任何網羅;因此他說:
但我寬容你們。注:在這方面,天主教的決疑論者與使徒保羅何等對立!他們禁止許多人嫁娶,並用獨身誓言束縛他們,無論他們能否承受這個軛。
二、他藉此機會給所有基督徒一個普遍的規則,要他們對世界及其中的一切事物保持一種聖潔的超然態度。
1. 至於人際關係: 那些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一樣; 也就是說,他們不應過於看重這種關係所帶來的舒適;他們要像沒有妻子一樣。他們不知道自己何時會失去妻子。這項建議也適用於其他所有關係。那些有孩子的,要像沒有孩子一樣。那些現在是他們安慰的,將來可能成為他們最大的十字架。所有安慰的花朵都可能很快被剪除。
2. 至於苦難: 那些哭泣的,要像沒有哭泣一樣; 也就是說,我們不應因任何苦難而過於沮喪,也不應沉溺於世俗的憂傷,而應在一切患難中保持在神裡面的聖潔喜樂,以致即使在憂傷中,心靈也能喜樂,我們的悲傷最終也能轉為歡樂。哭泣或可持續一夜,但早晨必有歡樂。如果我們最終能進入天堂, 一切眼淚都將從我們眼中擦去; 現在對此的盼望應當使我們節制悲傷,止住眼淚。
3. 至於世俗享樂: 那些歡樂的,要像沒有歡樂一樣; 也就是說,他們不應對任何舒適過於自滿。他們必須節制歡樂,對他們最珍視的享樂保持超然。這裡不是他們的安息之所,這些事物也不是他們的產業;因此,他們的心不應依戀這些,也不應從中尋求慰藉或滿足。
4. 至於世俗的交易和職業: 那些買的,要像沒有產業一樣。那些在貿易中興旺、財富增加、置辦產業的人,應當持有這些產業,如同沒有持有一般。否則,就是把心放在那虛無之物上(Prov. xxiii. 5)。買賣和擁有不應過度佔據我們的心思。它們使許多人完全無法顧及那更美善的部分。買地和試牛使受邀的客人無法參加婚宴(Luke xiv. 18, 19)。即使它們沒有完全阻礙人們顧及他們的主要事務,也極大地分散了他們專心追求的注意力。那些最有可能跑得好以贏得獎賞的人,是那些將所有外在的憂慮和重擔從心中卸下的人。
5. 至於所有世俗事務: 那些使用這世界的,要像不濫用它一樣(v. 31)。世界可以使用,但不可濫用。當世界沒有被用於其被賜予的目的——榮耀神和造福他人——時,它就被濫用了;當它不是我們順服的輪子上的油,卻成了情慾的燃料時;當它不是僕人,卻成了我們的主人、我們的偶像,並佔據了我們心中應當為神保留的位置時。如果我們的心過於依戀世界,在所有這些方面都有濫用它的巨大危險。我們必須盡可能地將世界排除在我們的心之外,這樣當我們手中擁有它時,才不會濫用它。
三、他用兩個理由來強調這些建議:
1. 時日短促(v. 29)。我們在這世上存留的時間不多;擁有和享受世俗事物的時日很短;kairos synestalmenos。它被縮短了,壓縮到一個狹窄的範圍。它很快就會過去。它正準備被永恆所吞噬。因此,不要把心放在世俗的享樂上。不要被世俗的憂慮和煩惱所壓倒。擁有你很快就要離開的東西,但不要讓它佔有你。為什麼你的心要過於依戀你很快就要放棄的東西呢?
2. 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v. 31),schema——世界的習慣、形狀、外觀,將要過去。它每天都在改變面貌。它處於不斷的流動之中。它與其說是一個世界,不如說是一個世界的表象。一切都是表象,沒有什麼是實質的;而且它也是轉瞬即逝的表象,很快就會消失。這是一個多麼恰當而有力的論證來強調先前的建議啊!被夢境的影像,那消逝而短暫的影像所影響,是多麼不理性啊!人確實行在虛假的影像中(Ps. xxxix. 6),在一個影像中,在事物微弱而消逝的表象中。他難道會被這樣的景象深深影響,或嚴重困擾嗎?
四、他藉著警告他們避免世俗憂慮的糾纏來強調他的普遍建議: 我願你們沒有掛慮(v. 32)。確實,漫不經心是一種過失;對世俗利益的明智關心是一種責任;但掛慮,充滿憂慮,對它們有焦慮和困擾的掛慮,則是一種罪。所有使人心不安、在敬拜神時分心的掛慮都是邪惡的;因為神必須 專心事奉,沒有掛慮(v. 35)。 當敬拜神時,整個心靈都應當投入。當心靈轉向其他事物,或被外在事務和掛慮所催促和牽引時,工作就停止了。那些參與神聖敬拜的人應當專注於這件事,應當將其作為他們全部的事業。但當心靈被今生的掛慮所吞噬時,這怎麼可能呢?注:基督徒的智慧在於妥善安排他的外在事務,並選擇一種生活狀況,使自己沒有分心的掛慮,以便他能以閒暇和無牽掛的心靈事奉主。這是使徒希望基督徒遵循的普遍原則。在應用上,基督徒的智慧必須引導。對每個人來說,最適合他靈魂、使他最少受世界掛慮和網羅困擾的生活狀況就是最好的。
使徒藉此原則解決了哥林多人提出的問題:是否建議結婚?對此他說,由於目前的困境,或許在當時普遍情況下,當基督徒與不信者結婚,甚至可能在結婚時不得不如此:我說,在這些情況下,保持單身將是擺脫任何掛慮和負擔的方式,並讓他們有更多時間事奉神。通常,我們對世界的掛慮越少,我們事奉神的自由就越多。現在,婚姻狀況在當時(如果不是所有時候)確實帶來最多的世俗掛慮。已婚的男人為世上的事掛慮,想如何取悅妻子(v. 33)。已婚的女人為世上的事掛慮,想如何取悅丈夫。但未婚的男人和女人則為主的事掛慮,想如何取悅主,使身體和靈魂都聖潔(v. 32, 34)。並非已婚者就不能身體和靈魂都聖潔。獨身本身並非比婚姻更純潔、更神聖的狀態;但未婚者在當時能夠更專注於信仰,因為他們受世俗掛慮的干擾較少。婚姻是一種帶來掛慮的生活狀況,儘管有時比其他時候帶來更多。處於這種關係中的人,其持續的掛慮就是取悅對方;儘管在某些時候和某些情況下,這比其他時候更難做到。因此,在那個時候,使徒建議那些單身的人,如果沒有必要改變狀況,就應當避免結婚。當同樣的理由在其他時候也很明顯時,這條規則也同樣適用。而當有同樣的理由時,同樣的規則也必須決定人們是否結婚,也就是說,如果單身狀態下,人們在事奉神方面比結婚時更容易分心,這在許多方面都是可以假設的情況。這是一個普遍的規則,每個人都必須運用自己的判斷力來應用到自己的具體情況;並藉此努力決定是結婚還是不結婚。基督徒應當選擇那最有可能在事奉神和自己救恩事務上獲得最大幫助、最少阻礙的生活狀況。
給未婚者的審慎指示(主後57年)
36 若有人以為待他的處女不合宜,處女也過了年歲,而且事勢需要,他就可以隨意而行,他沒有犯罪,讓他們結婚吧。 37 然而,那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而且有權柄作自己的主,心裡已經決定要保守自己的處女的,這人就作得好。 38 這樣看來,那嫁女兒的作得好,那不嫁女兒的作得更好。
在這段經文中,使徒通常被認為是根據他先前的決定原則,就子女的婚姻安排給予建議。從這個角度看,其普遍意義是清楚的。在那個時代、那些地區,特別是在猶太人中,一個女人過了某個年齡仍未婚被認為是一種恥辱:這會引起對她名譽不利的懷疑。「現在,」使徒說,「如果有人認為他對待女兒不合宜,認為她到了適婚年齡仍未婚對她的名譽不利,並且基於這個原則,有必要將她嫁出去,他可以隨意而行。他將她嫁給合適的伴侶並沒有罪。但如果一個人心裡已經決定要保守她為處女,並且堅定這個決定,沒有必要將她嫁出去,而是可以自由地,在徵得她同意的情況下,堅持自己的目的,那麼他保守她為處女就做得好。簡而言之,那嫁女兒的作得好;但那保守她單身的,如果她在這種狀態下能安穩無罪,就作得更好;也就是說,在目前的情況下,這對她來說更方便,如果不是在所有時候和季節都如此的話。」
注: 1. 子女應當由父母安排婚姻,而不是自行決定。 2. 然而,父母應當考慮子女的意願,包括對婚姻的普遍意願和對特定對象的意願,不應認為他們擁有不可控制的權力,可以隨意處置和命令子女。 3. 我們的責任不僅是考慮什麼是合法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至少在我們行動之前,要考慮什麼是合宜的。
但我認為使徒在這裡是延續他先前的論述,建議那些可以自主的未婚者該怎麼做,「男人的處女」是指他自己的童貞。Terein ten heautou parthenon 似乎更傾向於指保守自己的童貞,而不是保守女兒為處女,儘管這個詞在這種意義上使用很不尋常。其他一些理由可以在洛克(Locke)和惠特比(Whitby)的著作中找到,供那些願意查閱的人參考。在猶太人和文明的異教徒中,一個男人過了某個年限仍保持單身,是一種普遍的恥辱,儘管並非所有人都同意將單身生活限制在相同的年限。使徒的普遍意義是相同的,即如果一個人認為有必要結婚以避免世俗的恥辱,更不用說避免情慾的急切衝動,那他並沒有犯罪。但那能自主、堅定其目的、並且發現自己沒有必要結婚的人,在那個時候,以及在當時基督徒的處境下,至少會做出一個在各方面都最有利於他自己的便利、安穩和益處的選擇,就他的屬靈事務而言。而且,基督徒受這種考慮的引導,是極其合宜的,如果不是一種責任的話。
給寡婦的審慎指示(主後57年)
39 妻子憑著律法,只要丈夫活著,就受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自由了,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給主裡的人。 40 然而,照我的意見,她若守節,就更有福了;我想我也有神的靈了。
整段經文以對寡婦的建議作結: 只要丈夫活著,妻子就憑著律法受約束, 被限制於一個丈夫,並有義務與他繼續同居。注:婚姻契約是終身的;只有死亡才能解除這份約束。但丈夫若死了,她就自由了,可以隨意嫁人。神的律法並沒有限制她只能結婚多少次。從這段經文可以確定,再婚並非不合法;因為如果再婚不合法,寡婦就不能自由地隨意嫁人,也不能再婚。但使徒斷言,當她的丈夫死了,她有這樣的自由,只是有一個限制,就是 她要嫁給主裡的人。 在我們選擇關係和改變狀況時,我們應當始終仰望神。注:婚姻只有在主裡締結時,才可能蒙神的祝福;當人們在選擇伴侶和改變狀況時,受敬畏神和神的律法引導,並依靠神的護理而行——當他們能仰望神,真誠地尋求他的引導,並謙卑地盼望他的祝福臨到他們的行為時。
但她若守節,就更有福了, 使徒說,(也就是說,繼續作寡婦) 照我的意見;我想我也有神的靈了(v. 40)。 至少在當時,如果不是通常情況下,這樣做對她們的平安和安寧會更有益,並減少她們在事奉神方面的阻礙,即保持未婚。他告訴他們,這是出於聖靈的默示。「無論你們的假使徒對我怎麼看,我想,而且有理由知道,我擁有神的靈。」注:婚姻狀況的改變是如此重要的事情,不應當在沒有經過深思熟慮、仔細考慮情況、並且至少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將是對我們屬靈事務有利的改變之前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