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 第十章
本章詳細記載了前一章末尾所決議的聖約;他們趁熱打鐵,在心境良好時立即將這美好的決議付諸實行,以免延遲而作罷。在此,我們看到:一、簽署並蓋印這聖約者的姓名(第1-27節)。二、表示同意與贊同者的記載(第28-29節)。三、聖約本身及其條款,總體而言,他們承諾「遵守神的誡命」(第29節);具體而言,他們承諾不與外邦人通婚(第30節),不褻瀆安息日,不嚴苛對待債務人(第31節),並承諾謹慎繳納聖殿奉獻,以維持聖殿事奉,他們忠實地承諾遵守(第32-39節)。
聖約的簽署(主前444年) 1現在,那些簽署的人是:哈迦利亞的兒子提爾沙他尼希米,和西底家,2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4哈突、示巴尼雅、瑪鹿,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雅,6但以理、近尼頓、巴錄,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8瑪西雅、比勒該、示瑪雅。這些是祭司。9利未人是:亞撒尼雅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子孫中的賓內,甲篾;10他們的弟兄是:示巴尼雅、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12撒刻、示利比雅、示巴尼雅,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14百姓的首領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撒土、巴尼,15布尼、押甲、比拜,16亞多尼雅、比革瓦、亞丁,17亞特、希西家、押術,18荷第雅、哈順、比宰,19哈立、亞拿突、尼拜,20瑪比雅施、米書蘭、希西珥,21米示薩別、撒督、雅杜亞,22毗拉提雅、哈難、亞奈雅,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26亞希雅、哈難、亞難,27瑪鹿、哈琳、巴拿。28其餘的百姓,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以及所有從各地居民中分別出來歸向神律法的人,連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有悟性的,29都與他們的弟兄,他們的貴冑,一同起誓,發咒,要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30並且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任何聖日,帶貨物或任何食物來賣,我們必不向他們購買;並且我們必在第七年免除債務,並停止一切債務的追討。
當以色列人首次與神立約時,是藉著獻祭和灑血來完成的(出埃及記24章)。但在此,則是藉著更自然、更常見的方式,即簽署並蓋印書面聖約條款,這些條款所約束的,不過是他們早已應盡的本分。現在,我們在此看到:
一、那些作為會眾代表和首領的公眾人物,簽署並蓋印這聖約的姓名。因為若讓每個人都簽署,將是無止境的工作;而且,如果這些領袖人物能按照這聖約盡其本分,他們的榜樣將對所有百姓產生良好的影響。現在請注意: 1. 總督尼希米首先簽署,以表明他對這工作的熱心,並為他人樹立榜樣(第1節)。那些在尊貴和權力上超越他人者,應當在神的道路上走在他們前面。 2. 其次簽署的是二十二位祭司。我驚訝於其中沒有以斯拉,他在此次莊嚴儀式中是個活躍人物(尼希米記8:2),而那不過是同一個月的第一天,因此我們不能認為他缺席;但他既然之前已盡了文士的本分,現在就讓其他人盡他們的本分。 3. 祭司之後,有十七位利未人簽署了這聖約,其中我們發現了所有或大部分在禱告中作為會眾發言的人(尼希米記9:4-5)。這表明他們自己也受了他們所說的話的感動,不會將自己不願觸碰的重擔加在別人身上。那些在禱告中帶領的人,也應當在其他一切善工中帶領。 4. 利未人之後,有四十四位百姓的首領為自己和所有其餘的人簽署,主要是那些受他們影響的人,承諾遵守神的誡命。他們的姓名在此被記錄下來,以示榮耀,因為他們是熱心活躍地復興並努力使宗教在他們國家中永存的人。這樣的人的記憶必蒙福。值得注意的是,尼希米記7:8等處所提及的家族或宗族首領,大多數在此被列為簽署的百姓首領之首。無論現任首領是誰,都沿用他們出巴比倫時的首領之名,而這些人最適合為他們父家所有的人簽署。這裡有巴錄、巴哈摩押、以攔、撒土、巴尼(第14節),押甲、比拜、比革瓦、亞丁、亞特、哈順、比宰、哈立、亞拿突,以及後面經文中的一些人,都可以在那個名單中找到。那些有影響力的人必須為神使用他們的影響力。
二、其餘百姓與他們,以及其餘祭司和利未人的贊同,他們表示同意其首領所做的一切。與他們一同加入的有: 1. 他們的妻子和兒女;因為他們曾犯過罪,所以他們必須悔改。凡有知識和悟性的人,都必須與神立約。年輕人一旦長大,能夠分辨善惡,並能明智地行事,就應當將「歸向主」作為他們自己的行動和決定。 2. 其他國家的歸信者,所有「從各地居民中分別出來,歸向神的律法」並遵守這律法的人。看哪,歸信是什麼?它是將我們自己從這世界的潮流和習俗中分別出來,並將我們自己奉獻給神話語的引導。而且,正如只有一個律法,也只有一個聖約,一個洗禮,無論是外邦人還是本地出生的人。請注意百姓的贊同是如何表達的(第29節)。 (1) 他們「都與他們的弟兄」一同。在這裡,那些蒙朝廷祝福的,鄉村也祝福!平民百姓在這善工上與他們的貴冑意見一致。偉人鼓勵宗教並成為宗教的榜樣時,顯得最為偉大;他們藉此,比任何其他事物更能確保在他們下屬中最有價值的人中獲得影響力。只要貴冑們真心擁護宗教事業,他們或許會發現百姓在其中與他們親近的程度超乎想像。請注意,他們的貴冑被稱為他們的「弟兄」;因為在神的事上,富人與窮人,高貴與卑微,都相遇在一起。 (2) 他們「進入一個咒詛和一個誓言」。正如貴冑們用手和印章確認聖約,百姓則用咒詛和誓言,莊嚴地向神表明他們的真誠,並祈求神若他們行事詭詐,就降下公義的報應。每個誓言都包含一個對靈魂的條件性咒詛,這使得它成為對靈魂的強大約束;因為我們自己的舌頭,如果虛假和說謊,將會落在我們自己身上,而且是沉重地落在我們自己身上。
三、這聖約的總體宗旨。他們沒有給自己加添任何額外的重擔,除了這件必要的事,他們早已因所有其他義務、利益和感恩的約束而必須履行的事——「遵行神的律法,並遵行他的一切誡命」(第29節)。大衛也曾起誓要「遵守神公義的典章」(詩篇119:106)。我們自己的聖約約束我們,如果不是更強烈,至少是更明顯地,比我們之前所受的約束更甚,因此我們不應認為這樣約束自己是多餘的。請注意,當我們約束自己遵行神的誡命時,我們是約束自己遵行「所有」他的誡命,並在其中將他視為主和我們的主。
四、這聖約的一些具體條款,這些條款是為應對他們當時的試探而制定的。 1. 他們承諾不與外邦人通婚(第30節)。他們中有許多人曾犯過這罪(以斯拉記9:1)。在我們與神的聖約中,我們應當特別承諾抵制那些我們最常陷入並受其損害的罪。那些決心「遵守神的誡命」的人,必須對作惡者說:「離開我」(詩篇119:115)。 2. 他們承諾不在安息日或任何律法規定「不可作工」的聖日進行買賣。他們不僅自己不在那天為營利而賣貨,也不會鼓勵外邦人在那天賣貨,不向他們購買,甚至不以必需品為藉口購買食物;而是會在前一天為家人購買所需供應(第31節)。請注意,那些立約遵守神所有誡命的人,必須特別立約好好遵守安息日;因為褻瀆安息日是其他不敬虔行為的入口。安息日是我們靈魂的市集日,而不是我們身體的市集日。 3. 他們承諾不嚴苛追討債務,而是會按照律法遵守第七年為豁免年(第31節)。在這件事上他們曾有過失(尼希米記5章),因此他們在此承諾悔改。這就是蒙悅納的禁食,要「鬆開重軛」,「使被壓制的得自由」(以賽亞書58:6)。贖罪日結束時,禧年號角就吹響了。正是因為他們忽略遵守第七年作為土地的安息年,神才使土地享受了七十年的安息(利未記26:35),因此他們立約遵守那條律法。那些因自己曾受懲罰的過錯而不肯改正的,確實是頑固的兒女。
聖禮的更新(主前444年)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捐獻三分之一舍客勒,為我們神殿的一切事奉;33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常獻的燔祭,為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為聖物,為贖以色列罪的贖罪祭,以及為我們神殿的一切工作。34我們又為獻柴的事,在祭司、利未人、百姓中掣籤,照著我們父家,每年按所定的日期,將柴送到我們神的殿,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正如律法所寫的。35又定例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36又照律法所寫的,將我們頭生的兒子和牲畜,以及牛羊中頭生的,都帶到我們神的殿,交給在我們神殿事奉的祭司。37又定例將我們初熟的麵、供物、各樣樹上的果子、新酒和油,都帶給祭司,送到我們神殿的庫房;又將我們地上所出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使利未人在我們一切耕種的城邑中收取十分之一。38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必有一位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要將他們所收的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的殿,送到庫房的庫房。39因為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把五穀、新酒和油的供物,帶到庫房,那裡有聖所的器皿,並事奉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我們必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他們既已立約抵制他們曾犯的罪,便繼續約束自己,復興並遵守他們曾忽略的本分。我們不僅要「停止作惡」,更要「學習行善」。
一、總體而言,他們決心要謹慎維持聖殿的事奉,使他們神殿的工作按時照律法完成(第33節)。任何民族若不謹守神的典章,不維持對他的公開敬拜,就不要期望神的祝福。當神的殿的工作順利進行時,我們的家園才可能興旺。他們也決心永不「離棄他們神的殿」(第39節),不像他們和他們的祖先那樣,不會為了任何其他神的殿或高處而離棄它,像拜偶像者那樣;也不會為了他們的田地和買賣而離棄它,像那些無神論者和不敬虔者那樣。那些離棄神敬拜的人,就是離棄神。
二、為此,他們決心慷慨地維持聖殿的事奉,不讓它匱乏。祭司們已準備好在神殿的一切工作中盡其本分,如果百姓也盡其本分,為他們提供工作的材料。現在,他們在此同意並決定: 1. 應當籌集資金,為神的桌子和祭壇提供充足的供應。以前,耶和華殿中有為此目的的庫藏,但這些都已消失,也沒有固定的基金來彌補其不足。提供陳設餅、每日獻兩隻羊羔、安息日獻四隻,以及其他節期獻更多更昂貴的祭物、偶爾的贖罪祭、素祭和奠祭,都是持續的開銷。他們沒有富有的君王像希西家那樣提供這些;祭司們也負擔不起,他們的供養太少;因此百姓同意每年每人捐獻三分之一舍客勒,約合十便士,以支付這筆費用。當每個人都行動,每個人都為善工捐獻,即使只是微薄之力,總額也會相當可觀。提爾沙他沒有徵收這稅,而是百姓為自己定例,並承擔了這筆費用(第32-33節)。 2. 應當特別注意為祭壇提供木柴,使壇上的火常燃不熄,並用來煮平安祭。所有的人,祭司、利未人以及百姓,都同意按份捐獻,並掣籤決定他們捐獻的次序,哪家先,哪家後,以便有持續的供應,而不是一時匱乏,一時過剩(第34節)。他們就這樣提供了火和木柴,以及燔祭的羊羔。 3. 應當按時繳納神律法所規定的一切,以供養祭司和利未人,鼓勵他們專心職務,使他們不致因要為家人提供必需品而受誘惑忽略職務。當事奉祭壇的人靠祭壇生活,並且生活舒適時,神殿的工作才可能順利進行。初熟之物和什一奉獻是當時事奉人員收入的主要來源;他們在此決心: (1) 公正地繳納初熟之物,即他們土地和樹木的初熟之物(出埃及記23:19;利未記19:23),他們頭生的兒女(甚至贖回他們的錢)和牲畜的頭生之物(出埃及記13:2, 11, 12)(這都歸給祭司,民數記18:15, 16),還有他們初熟麵團的初熟之物(民數記15:21),關於這點,在關於第二聖殿的預言中有一條特別的命令(以西結書44:30)。 (2) 同樣繳納他們的什一奉獻,這是歸給利未人的(第37節),以及從這些什一奉獻中再取十分之一歸給祭司(第38節)。這是律法(民數記18:21-28);但這些應得之物曾被扣留,因此神藉先知指責他們「搶奪他」(瑪拉基書3:8, 9),同時鼓勵他們對他和他的收受者更為公正,並應許說,如果他們將「什一奉獻帶入倉庫」,他就會「將福氣傾倒在他們身上」(第10節)。因此他們決心這樣做,使神家中有糧,聖殿的庫房中充滿,那裡有聖所的器皿(第39節)。他們說:「我們必在我們一切耕種的城邑中這樣做」(第37節)。七十士譯本譯為「在我們一切受奴役的城邑中」,因為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是僕人(尼希米記9:36)。但(正如普爾先生所觀察到的),儘管他們向波斯王繳納重稅,並遭受許多艱難,他們也不會以此為藉口不繳納什一奉獻,而是會將屬於神的歸給神,正如將屬於凱撒的歸給凱撒一樣。我們必須盡力在敬虔和慈善的工作上努力,儘管我們向政府繳納稅款,並在我們的奴役中樂意履行我們對神的本分,這將是在神所定的時間獲得安逸和自由的最可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