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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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利未記 第二十五章

本章律法關乎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田產與產業,其佔有與轉讓皆須在神聖的護理之下,如同宗教敬拜的管理一般;因為,會幕是聖潔的居所,迦南地也是聖潔的土地;正因如此,它比任何事物都更顯為萬國之榮耀。為表明神對這地擁有獨特的權柄,並有權處置它,祂規定:

一、每第七年應為土地休耕之年,即安息年(第1-7節)。在此,神期望他們展現超凡的信心與順服,而他們也可期望神以超凡的能力與恩惠供應他們(第18-22節)。

二、每第五十年應為禧年,即: 1. 債務與抵押解除之年,並歸還被轉讓之土地(第8-17節)。 (1) 關於土地買賣與贖回的具體指示(第23-28節)。 (2) 關於城鎮與鄉村房屋的規定,並為利未人城邑設有特別條款(第29-34節)。 2. 僕婢與奴隸得釋放之年。 (1) 此處插入一條律法,要求善待貧困債務人(第35-38節)。 (2) 接著是關於所有被賣為奴的以色列人,若未在禧年前贖回,則在禧年得釋放的律法。 [1] 若他們被賣給以色列人(第39-46節)。 [2] 若他們被賣給歸化者(第47-55節)。

所有這些規定都帶有道德與永恆的義務,儘管其字面意義不僅是以色列人獨有的,而且僅限於他們在迦南地時適用。

安息年 (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進入我所賜你們的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3 六年你要耕種田地,六年你要修理葡萄園,收取其上的出產。 4 但第七年地要守安息,向耶和華守安息;你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5 地裡自長的莊稼,你不可收割;你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因為這是地守安息的年。 6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在你那裡的客人為食物。 7 也要給你的牲畜和在你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摩西律法非常強調安息日,其聖化是所有神聖制度中最古老、最早的,旨在維護人類對創造主的認識與敬拜;那律法不僅恢復了每週安息日的遵守,為了進一步提升其尊榮,還增設了安息年的制度:「第七年地要守安息,向耶和華守安息」(第4節)。由此,猶太人引申出一個普遍的傳統,即世界存在六千年後(千年對神而言如同一日),將會終止,永恆的安息將隨之而來——這是一個薄弱的基礎,用來確定那只有神才有權知道的日子與時辰。

這個安息年從九月,即收穫結束時,也就是他們宗教曆法的第七個月開始;其律法是: 1. 在收穫結束後緊接著的播種期,他們不可在地上播種穀物,也不可在春天修剪葡萄園,因此,次年他們不應期望有收穫或葡萄採摘。 2. 地裡自長的產物,他們不可主張任何所有權或使用權,除非是即時所需,而應留給窮人、僕人、寄居者和牲畜(第5-7節)。這必須是地守安息的年;他們不可為地做任何工,也不可期望從地裡得到任何果實;所有年度的勞動都必須在第七年停止,如同每日的勞動在第七日停止一樣。猶太人說,他們「直到完成對迦南的征服,即約書亞第八年,才開始計算安息年;那之後的第七年是第一個安息年,如此第五十年便是禧年。」這一年,債務要全面解除(申命記15:1, 2),並在節期公開宣讀律法(申命記31:10, 11),使其更為莊嚴。

現在, (1) 神藉此向他們表明,祂是他們的地主,而他們是祂的佃戶。地主通常會與佃戶約定何時開墾土地、耕種多久、何時休耕:神將以這樣的條款與限制,將那美地賜予、授予並轉讓給他們,讓他們知道自己並非所有者,而是依賴於他們的主。 (2) 讓土地有時休耕對土地是一種恩惠,能使其「保持肥力」(如我們的農夫所言),以利後代,神要他們顧及後代的滿足,而非將土地視為僅供一代使用。 (3) 當他們這樣一整年脫離所有農務時,他們將有更多閒暇時間參與宗教活動,並增進對神及其律法的認識。 (4) 他們藉此被教導要慷慨施捨,不可獨佔一切,而應樂意與他人分享神恩惠的賜予,即地裡自生的產物。 (5) 他們被引導活在對神聖護理的持續依賴中,發現人不僅靠食物活著,而且他有食物,不僅靠自己的勤勞,而且若神喜悅,藉著從神口中發出的祝福之言,無需人的任何操勞與辛勞(馬太福音4:4)。 (6) 他們被提醒人活在樂園中那安逸的生活,那時他吃各樣美物,不像現在,必須汗流滿面。勞苦與辛勞是隨著罪而來的。 (7) 他們被教導要思考窮人如何生活,他們既不播種也不收割,卻靠著神對微薄之物的祝福而活。 (8) 這安息年預表了所有信徒藉著基督,我們真正的挪亞,所進入的屬靈安息,祂賜給我們「關於我們的工作,和我們手中勞苦的安慰,因為耶和華咒詛了地」(創世記5:29)。藉著祂,我們擺脫了世俗憂慮與勞苦的重擔,兩者都因祂而聖化與甘甜,我們也因此得以並受鼓勵憑信心生活。而且,正如這地安息年的果實是共享的,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也是共同的救恩;這安息年似乎在基督教會中得以復興,當時信徒「凡物公用」(使徒行傳2:44)。

禧年的設立;禧年 (主前1490年)

8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七個安息年的年數共是四十九年。 9 當第七個月的初十日,你都要吹角,這日就是贖罪日,你們要在遍地吹角。 10 第五十年,你們要將這年分別為聖,在遍地向一切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自己的宗族。 11 第五十年必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你們不可耕種,地裡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12 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以為聖;你們要吃地裡所出的。 13 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 14 你若賣什麼給你的鄰舍,或是從鄰舍手裡買什麼,你們不可彼此欺壓。 15 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出產賣給你。 16 年數多的,你要照數加價;年數少的,你要照數減價;因為他照年數的出產賣給你。 17 你們不可彼此欺壓,只要敬畏你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8 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實行這些,就可以在那地安然居住。 19 地必出土產,你們要吃得飽足,在那地安然居住。 20 你們若說:『我們第七年吃什麼呢?看哪,我們不耕種,也不收取我們的出產。』 21 我必在第六年將我的福氣命定給你們,地便生出三年的土產。 22 第八年你們要播種,還要吃舊糧,直到第九年,等那地的出產收進來,你們還要吃舊糧。」

這裡有: 一、禧年的一般設立(第8節等)。 1. 何時遵守:在「七個安息年」之後(第8節),究竟是第四十九年還是第五十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我認為最有可能的是第七個安息年,即第四十九年(這在非常普遍的說法中被稱為第五十年),並且我認為,著名的年代學家卡爾維修斯(Calvisius)已將此闡明,並消除了異議;但此處不宜深入討論此問題。從逾越節到五旬節(或第五十天,因五旬節即此意)計算七個安息週,同樣地,從一個禧年到另一個禧年計算七個安息年,第七個被稱為第五十年;所有這些榮耀都歸於「七」,是為了紀念神在創造之工後第七日安息。 2. 如何宣告:在全國各地吹角(第5節),既是為了通知所有人,也是為了表達他們的喜樂與勝利;「約伯」(jobel)或「禧年」(jubilee)一詞被認為是指一種特殊的號角聲,與其他號角聲可區分開來;因為發出不確定聲音的號角作用不大(哥林多前書14:8)。號角在贖罪日結束時吹響;禧年從那時開始,這非常合適;當他們為罪謙卑並苦待己心之後,他們便聽到這「歡喜快樂」的聲音(詩篇11:8)。當他們與神和好之後,自由便被宣告;因為罪孽的除去是所有真正安慰進入的必要前提(羅馬書5:1, 2)。為呼應禧年的莊嚴宣告,關於我們的主耶穌,預言說祂將「宣告耶和華的悅納年」(以賽亞書61:2)。祂差遣使徒們用永恆福音的號角宣告,他們要向萬民傳講。並且,預言仍舊指出,在末日號角將吹響,釋放死人脫離墳墓的捆綁,並使我們歸回我們的產業。 3. 那一年要做的特別之事:除了每個安息年都要遵守的土地共同安息(第11, 12節)和個人債務的解除(申命記15:2, 3)之外,還要合法地將每個以色列人自上次禧年以來被轉讓的所有財產和所有自由歸還給他;因此,從未有任何民族像以色列一樣,在他們的自由與財產(這些民族的榮耀)上得到如此保障。有效的措施確保了,只要他們緊密跟隨神,這些不僅不會被他人暴力奪走,也不會因他們自己的愚蠢而喪失。 (1) 每個人在迦南地所分得的土地財產,其轉讓期限不得超過禧年,屆時他或他的後代將歸回,並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和不受干擾的佔有權,一如既往(第10, 13節):「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因此,如果一個人賣掉或抵押了他的產業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屆時它將歸還給他或他的繼承人,免除一切費用和負擔。這對買方來說並無不公,因為禧年是固定的,每個人都知道它何時到來,並據此進行交易。根據我們的法律,如果土地授予某人及其繼承人,條件是他們永遠不得出售或轉讓,則授予有效,但條件無效且矛盾:「不義是自由人」(律師說)「不得自由轉讓其財產」。然而,書中一致認為,如果國王將土地授予某人以永久業權,條件是他不得轉讓,則該條件有效。現在,神要向祂的子民以色列表明,他們的土地是祂的,他們是祂的佃戶;因此,祂限制他們不得出售,只能出租任何年限,但不得超過下一個禧年。藉此,提供了: [1] 他們的家譜應仔細保存,這對闡明我們救主的血統將有幫助。 [2] 部落的區分應保持;因為,儘管一個人可以在另一個部落購買土地,但他不能保留超過禧年,屆時它們將自然歸還。 [3] 沒有人會因「以屋連屋,以田接田」(以賽亞書5:8)而變得過度富有,而是應專注於耕種他們已有的,而非擴大他們的產業。羅馬共和國的智慧有時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擁有超過500英畝的土地。 [4] 沒有家庭會沉淪破產,並被判處永久貧困。神特別關心維護這個民族的榮譽,並不僅將那美地普遍地保留給國家,而且將每個人的份特別保留給他的家庭作為永久產業,以便更好地預表那「永不被奪去」的美好份額,屬於那些擁有它的人。 (2) 每個人生來擁有的自由,如果被出售或喪失,也應在禧年歸還:「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宗族」(第10節)。那些被賣到其他家庭的人,因此與自己的家庭疏遠;但在這救贖之年,他們要歸回。這預表了我們藉著基督從罪惡和撒旦的奴役中得贖,並恢復到神兒女榮耀的自由。有些人計算,基督受難的那一年正是禧年,也是最後一個被遵守的禧年。但無論如何,我們確信是子「使我們自由」,那時我們就「真自由了」。

二、藉此機會制定一條律法,禁止在土地買賣中欺壓;買方和賣方都不可佔便宜(第14-17節)。簡而言之,買方不可少付,賣方不可多收,超過該物在禧年必然歸還的情況下所應有的公正價值。必須確定土地的淨年價值是多少,然後計算到禧年還有多少年的購買價值。但他們必須只計算「出產的年數」(第15節),因此必須扣除安息年。不難觀察到,禧年越近,土地的價值就越低。「年數少的,你要照數減價。」但我們發現,從中實際推斷出世界越接近末期,我們就越應輕視世上的事物,這並不容易:因為「時候短促」,「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讓那些「買的,好像無所擁有的」。對於一座搖搖欲墜的老房子,人們不會給予多少價值。所有交易都應遵循這條規則:「你們不可彼此欺壓」,也不可利用他人的無知或需要,「只要敬畏你的神」。注意:心中敬畏神,將有效地約束我們在言語或行為上對鄰舍做任何錯事;因為,儘管人不會,但神是「報應」那些「越分欺詐」他們弟兄的人(帖撒羅尼迦前書4:6)。或許尼希米提到這條律法(尼希米記5:15),他告訴我們他沒有欺壓他權下的人,「因為敬畏神」。

三、向他們保證,遵守這些安息年,他們不會有任何損失,反而會大有益處。應許是: 1. 他們將會安全:「你們可以安然居住」(第18節),又說(第19節)。這個詞既指外在的安全,也指內心的安穩與信心,他們將免於邪惡,也免於對邪惡的恐懼。 2. 他們將會富足:「你們要吃得飽足」。注意:如果我們謹慎盡我們的本分,我們就可以愉快地將我們的安逸交託給神。 3. 在他們既不播種也不收割的那一年,他們將不缺乏合宜的食物:「我必在第六年將我的福氣命定給你們,地便生出三年的土產」(第21節)。這是一個: (1) 持續的神蹟,即在其他時候,一年只夠接續一年,而第六年的產物卻足以供應到第九年。注意:神對我們供應的祝福會使微薄之物大有功效,並「使窮人飽足」(詩篇131:15)。 (2) 嗎哪的持久紀念,嗎哪在第六天加倍賜下,以供兩天之用。 (3) 旨在鼓勵神的所有子民,在所有時代,在盡本分之路上信靠祂,並將他們的憂慮交託給祂。在我們的順服中,信心與捨己絕不會有任何損失。

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都要准許將地贖回。 25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賣了些產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將他弟兄所賣的贖回。 26 若沒有人給他贖回,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27 就要計算他賣地的年數,把餘剩的價銀還給那買主,他就可以歸回自己的產業。 28 倘若他沒有能力贖回,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中,直到禧年;在禧年,地就要出去,他就可以歸回自己的產業。 29 人若賣城內有牆的房屋,在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足一年之內可以贖回。 30 若在足一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要定準歸那買主,永世屬他,在禧年也不出去。 31 但房屋在沒有牆的鄉村,要算為田地的一部分;可以贖回,在禧年也要出去。 32 然而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33 若有人向利未人買了房屋,所賣的房屋和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在禧年都要出去;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34 只是他們城邑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這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35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與你同住,你就要扶助他;無論他是寄居的,是客旅,使他可以與你同活。 36 你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收;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可以與你同活。 37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食給他,也不可向他多收。 38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並要作你們的神。」

這裡有: 一、關於以色列人在迦南地不動產及其轉讓的律法。 1. 任何土地都不可永遠從分得該地的家族中賣出。理由是:「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第23節)。 (1) 神對這地擁有特殊的權柄,祂藉此限制讓他們時刻意識到這一點。那些將自己獻給神,並將所有一切都獻給祂的敬虔之人,他們的產業尤其在神的處置之下,他們必須順服神的處置。 (2) 他們在那地是「客旅,是寄居的」,且有神的會幕在他們中間,轉讓他們在這地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將自己從與神的團契和交通中割裂開來,而這正是團契和交通的標誌和象徵,因此拿伯寧願冒犯君王的憤怒,也不願放棄他祖宗的產業(列王紀上21:3)。 2. 如果一個人因貧困被迫賣地以維持家庭生計,但後來若有能力,他可以在禧年之前贖回(第24, 26, 27節),價格必須根據自出售以來和禧年之前的年數來確定。 3. 如果本人無力贖回,他的至近親屬可以贖回(第25節):「那贖回者,就是與他親近的,要來贖回」,也可以這樣讀。這位親屬被稱為「戈珥」(Goel),即贖回者(民數記5:8;路得記3:9),他擁有贖回土地的權利。這預表了基督,祂取了我們的人性,好成為我們的「親屬」,我們的骨肉,並且,作為我們唯一有能力這樣做的親屬,贖回的權利屬於祂。至於我們所有其他的親屬,他們的鞋必須被脫下(路得記4:6, 7);他們無法贖回。但基督能夠並已經贖回了我們因罪而喪失和轉讓的產業,並為所有藉著信心與祂建立關係的人重新確立了產業。我們知道這位「贖回者活著」(約伯記19:25)。有些人認為親屬的這項職責象徵著基督徒之間應有的弟兄之愛,促使他們扶起跌倒的人,並以溫柔的心靈恢復他們。 4. 如果土地在禧年之前沒有贖回,那麼它將自然歸還給賣出或抵押它的人:「在禧年,地就要出去」(第28節)。這預表了神在基督裡對我們白白的恩惠,藉此,而非藉著我們自己的任何代價或功勞,我們得以恢復神的恩寵,並有權進入樂園,我們的始祖和我們在他們裡面因悖逆而被逐出樂園。 5. 城內有牆的房屋與鄉村的土地或鄉村房屋有所區別。城內有牆的房屋更多是他們自己勤勞的成果,而非鄉村土地那樣是神恩惠的直接賜予;因此,如果一個人賣掉城裡的房屋,他可以在出售後一年內隨時贖回,否則它將永遠歸買主所有,甚至在禧年也不會歸還(第29, 30節)。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外邦人和歸化者前來定居。儘管他們不能在迦南地為自己和後代購買土地,但他們可以在有牆的城市購買房屋,這對那些被認為以貿易為生的人來說最為方便。但鄉村房屋的處置方式與土地相同。 6. 為了利未人,作為這些規則的例外,增加了一條條款。 (1) 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可以隨時贖回,如果沒有贖回,則在禧年歸還(第32, 33節),因為利未人除了城邑及其郊野之外沒有其他產業,神要表明利未人是祂特別關心的對象;而且,不讓他們貧困或被逐出產業,符合公共利益。 (2) 他們城邑郊野的田地(民數記35:4, 5)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賣,因為它們不屬於特定的利未人,而是屬於利未人的城邑作為一個法人團體,他們不能轉讓而不損害他們的支派;因此,如果這些田地中的任何一塊被賣,交易就無效(第34節)。甚至埃及人也注意保護「祭司的土地」(創世記47:22)。基督徒政府同樣有理由將福音事工的供養置於特別保護之下。

二、關於救濟窮人和善待貧困債務人的律法,這些律法比前者更具普遍性和永久性。 1. 窮人必須得到救濟(第35節)。這裡有: (1) 假設我們弟兄的貧困和困境:「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不僅是你的同胞弟兄,作為猶太人,而且是你的同類弟兄,作為人,因為接著說:「無論他是寄居的,是客旅」。所有人都應被視為弟兄並加以對待,因為「我們豈不都有一位父嗎?」(瑪拉基書2:10)。儘管他貧窮,他仍然是你的弟兄,應當被愛和承認為弟兄。貧困不會破壞這種關係。儘管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他仍可能漸漸貧窮,陷入困境。注意:貧困和衰敗是巨大的苦難,而且非常普遍:「常有窮人和你們同在」。 (2) 我們的職責被命令:「你就要扶助他」。藉著同情,憐憫窮人;藉著服務,為他們做事;藉著供應,根據他們的需要和你的能力給予他們。 2. 貧困債務人不可被欺壓:「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需要向你借錢以維持家庭生計,「你不可向他取利」,無論是金錢還是食物(第36, 37節)。這條律法至今仍有約束力,但對於借錢購買土地、貿易或其他改良用途的情況,則從未被認為有約束力;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與借款人分享利潤是合理的。這裡的律法顯然是為了救濟窮人,對他們來說,有時無償借貸與施捨一樣是巨大的慈善。請注意這裡用來反對高利貸的論點。 (1) 神是窮人的保護者:「敬畏你的神,祂將追究你對窮人所做的一切傷害:你不懼怕他們,但要懼怕祂。」 (2) 救濟窮人,「使他們可以與你同活」,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對你有用。富人離不開窮人的勞動,就像窮人離不開富人的錢包一樣。 (3) 用來強調這條誡命的論點與十誡開頭的論點相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第38節)。注意:那些蒙受憐憫的人,理應施憐憫。如果神對我們施恩,我們就不應對我們的弟兄嚴苛。

禁止欺壓弟兄 (主前1490年)

39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賣給你,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40 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像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 41 到禧年,他和他兒女要一同離開你,歸回本家,歸回他祖宗的產業。 42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像奴僕被賣。 43 你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44 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列國中買來。 45 也可以從你們中間寄居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中買來,就是他們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他們可以作你們的產業。 46 你們也要把他們傳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永遠作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47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賣給你那裡寄居的外人,或是賣給外人的宗族。 48 賣了以後,他可以被贖回;他的一個弟兄可以贖回他。 49 或是他伯叔,或是伯叔的兒子,可以贖回他;或是他本家的近親,可以贖回他;他自己若有能力,也可以贖回自己。 50 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給他那年起,直到禧年;他賣身的價銀要照雇工人的年數計算。 51 若還有多年,他就要照所買的價銀,按年數歸還贖價。 52 若離禧年所剩的年數不多,他就要和買主計算,按年數歸還贖價。 53 他要在買主那裡像每年雇的工人;你不可在他眼前嚴嚴地轄管他。 54 他若不在此數年內被贖回,到禧年,他和他兒女要一同出去。 55 因為以色列人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第25章_2

這裡記載了關於奴役的律法,旨在維護猶太民族作為自由人的尊嚴,他們曾蒙神聖大能從為奴之家被拯救出來,進入神兒女、祂長子的榮耀自由。現在,律法規定:

一、 本地以色列人絕不可被永久奴役。如果他因債務或罪行被審判之家賣為奴僕,他只能服事六年,第七年便可自由離去;這是在 Exod. xxi. 2 中所規定的。但如果他因極度貧困,一無所有以致無法維生而自賣為奴,並且是賣給自己民族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這裡規定: 1. 他不應「像奴僕一樣服事」(v. 39),也不應「像賣奴僕一樣被賣」(v. 42)。這意思是說:「絕不可認為買他的主人對他擁有像對待戰俘那樣絕對的所有權,可以隨意使用、出售和遺贈,如同對待牲畜一般;不,他應當像『雇工』一樣服事你,主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專制權力。」原因在於:「他們是我的僕人」(v. 42)。神不使祂的僕人成為奴隸,因此他們的弟兄也不可如此。神曾將他們從埃及救贖出來,所以他們絕不可像奴僕一樣被出售。使徒保羅將此應用於屬靈層面(1 Cor. vii. 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也就是說,「不要作人的情慾的奴僕,也不要作自己情慾的奴僕」;因為,既然「作了神的僕人」,我們就不可「讓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Rom. vi. 12, 22)。 2. 在他服事期間,不應被嚴酷轄制,如同以色列人在埃及所受的待遇(v. 43)。他的工作和待遇都必須符合亞伯拉罕子孫的身份。主人們至今仍被要求「待僕人公平合理」(Col. iv. 1)。他們可以使用僕人,但不可虐待僕人。那些總是對僕人頤指氣使、盛氣凌人、嘲諷踐踏、無理要求工作和責罵、以及高壓統治的主人,都忘記了他們的主在天上;當祂興起時,他們將如何呢?正如聖潔的約伯自省所說(Job xxxi. 13, 14)。 3. 在禧年,他應當「自由離去」,「他和他兒女」都應當「歸回自己的宗族」(v. 41)。這預表了我們藉著基督裡神的恩惠,從罪和撒旦的奴役中得蒙救贖,祂的「真理使我們得以自由」(John vii. 32)。猶太文士說,在禧年號角吹響前的十天,那些將被釋放的僕人會藉著宴樂和頭戴花環來表達他們的極大喜樂:因此這被稱為「歡樂的聲音」(Ps. lxxxix. 15)。我們也應當如此為我們在基督裡所擁有的自由而歡喜。

二、 他們可以從周圍的異教國家或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除了那七個將被毀滅的民族)那裡購買奴僕;並且可以對他們主張主權,將他們作為產業傳給他們的家族,因為禧年不會釋放他們(v. 44, 46)。因此,在我們的英國殖民地,只有黑人被用作奴隸;這對基督教的聲譽有多大助益,我將不予置評。現在, 1. 他們對從鄰近國家購買的奴僕所擁有的這種權柄,是雅各祝福的延續(Gen. xxvii. 29):「願萬民服事你。」 2. 這預表了外邦人將被帶入基督和祂教會的服事中。「你求我,我就將列國賜你為基業」(Ps. ii. 8)。並且應許說(Isa. lxi. 5):「外邦人必站著牧放你們的羊群,外族人必作你們的農夫和葡萄園丁」;參見 Rev. ii. 26, 27。「正直人到早晨必管轄他們」(Ps. xlix. 14)。 3. 這暗示只有那些真正是以色列人,並藉著信心成為亞伯拉罕子孫的人,才能享有福音禧年的益處:至於那些繼續保持異教徒身份的人,他們仍是奴僕。參見 Gal. iv. 25,這點被轉向不信的猶太人自己,那裡說耶路撒冷拒絕基督後,「與她的兒女一同為奴」。我在此只想補充一點,雖然他們沒有被禁止嚴酷轄制他們的奴僕,但猶太拉比說:「憐憫的本質和智慧之道是,人應當有憐憫之心,不要使他所擁有的任何僕人的軛過重。」

三、 如果一個以色列人自賣為奴給一個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富有歸信者,則應當確保他享有與賣給以色列人相同的權益,在某些方面甚至更大。 1. 他不應像奴僕一樣服事,而應像雇工一樣,不應「被嚴酷轄制」(v. 53),「在你眼前」,這暗示猶太官長應特別關注他,如果他受到虐待,即使受傷的僕人自己沒有抱怨,官長也應當審理並糾正他的冤屈。他也應在禧年自由離去(v. 54)。雖然外邦人的子孫可以永遠服事他們,但以色列的子孫卻不可永遠服事外邦人;然而,這裡的僕人既然是因自己的行為而自願為奴,就不應在第七年的釋放年離去,而只能在禧年離去。 2. 他還應享有另一個優勢,即他可以在禧年之前被贖回(v. 48, 49)。自賣給以色列人的人,如果他有能力,可以贖回自己,但他的親屬無權贖回他。「但如果一個人自賣給外邦人」,猶太人說,「他的親屬會被催促贖回他;如果他們不贖回,就應當由公眾費用贖回」,我們在 Neh. v. 8 中發現了這樣的事。他贖金的價格應根據禧年的預期來計算(v. 50-52),如同贖回土地一樣(v. 15, 16)。博學的派翠克主教引用一位猶太拉比對該規定(v. 48)的福音性解釋:「他的一個弟兄必贖回他。」這位拉比說:「這位救贖主就是彌賽亞,大衛的子孫。」他們期望這位彌賽亞將他們從被擄中救贖出來,並將他們帶回自己的土地;但我們歡迎祂作為將要來到錫安的救贖主,祂將「使雅各家離棄不敬虔」,因為祂將「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在這種觀念下,有些人「在耶路撒冷等候救贖」。

第26章_1

利未記 第二十六章

本章是利未記主體律法的莊嚴總結。本章及後續書卷中的誡命,要麼涉及某些特定事項,要麼是對先前條例的重複和闡釋。本章藉由兩方面來普遍地強化所有這些律法:一方面是順服的獎賞應許,另一方面是不順服的懲罰威脅。前者旨在激發盼望,後者旨在激發懼怕,這兩者是抓住並管理靈魂的兩個把手。本章內容如下:一、重複了兩三條最重要的誡命(第1-2節)。二、應許了所有美好的事物,只要他們遵守神的誡命(第3-13節)。三、嚴厲威脅,若他們頑固不順服,將有毀滅性的審判臨到他們(第14-39節)。四、恩惠的應許,若他們悔改歸正,神將施憐憫(第40節及以後)。申命記第二十八章與此章平行。

應許。(主前1490年) 1 你們不可為自己製造偶像,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為自己立柱像,在你們的地上不可安設任何石像,向它跪拜;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也要敬畏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3 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誡命,並實行它們; 4 我就給你們按時降雨,地就出產,田野的樹木也結果子。 5 你們打糧食要打到摘葡萄的時候,摘葡萄要摘到撒種的時候;你們要吃得飽足,在你們的地上安然居住。 6 我必使太平在地上,你們躺臥,無人使你們懼怕;我必使惡獸從你們的地上絕跡,刀劍也不經過你們的地上。 7 你們要追趕仇敵,他們必在你們面前倒在刀下。 8 你們五個人要追趕一百人,一百人要追趕一萬人;你們的仇敵必在你們面前倒在刀下。 9 我必眷顧你們,使你們生養眾多,並堅立我與你們所立的聖約。 10 你們要吃舊糧,又因新糧的緣故,要把舊糧挪開。 11 我必在你們中間設立我的會幕;我的心也不厭惡你們。 12 我必在你們中間行走,我必作你們的神,你們必作我的子民。 13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使你們不作他們的奴僕;我折斷了你們軛的繩索,使你們挺身而行。

這裡有: 一、重申那些最重要、特別能考驗他們順服的誡命(第1-2節)。這些是十誡中第二條和第四條的精髓,這兩條在十誡中篇幅最長,在律法的其他部分也最常被強調。正如主人給僕人許多吩咐後,會重複那些最重要的、僕人最容易忽略的事,並囑咐他無論如何務必記住這些;同樣,神藉摩西在許多誡命之後,特別囑咐他們遵守這兩條大誡命。 1. 「務必不可敬拜偶像,也不可為宗教用途製造任何形式的偶像或圖像」(第1節)。沒有任何罪比這更惹神發怒,然而他們卻最沉迷於此,這在後來也給他們帶來了最惡劣的後果。僅次於神的存有、獨一性和普遍影響力,我們必須知道並相信祂是無限的靈;因此,藉由製造偶像來代表祂,藉由奉獻偶像來限制祂,以及藉由向偶像跪拜來敬拜祂,這都「將祂的真理變為謊言」,「將祂的榮耀變為羞辱」,其程度無與倫比。 2. 「務必對安息日和宗教聚會保持極大的尊崇」(第2節)。正如在敬拜中使用偶像最容易敗壞宗教,同樣,「遵守安息日」和「敬畏聖所」最能維護宗教。這些構成了宗教的很大一部分儀式性實踐,藉此維繫了宗教的本質。因此,我們在先知書中發現,僅次於偶像崇拜的罪,猶太人最常因褻瀆安息日而受責備和威脅。

二、給予他們極大的鼓勵,使他們恆常順服神的一切誡命,廣泛而有力地向他們保證,若他們如此行,他們將成為蒙福的子民,並蒙賜一切他們所渴望的美好事物。人類政府以違法受罰來執行其法律;但神將被認識為「那些尋求並事奉祂之人的賞賜者」。讓我們來看看這些偉大而寶貴的應許,儘管它們主要關乎今生,以及那個民族的公共國家事務,但它們預表了藉由恩惠之聖約,透過基督賜予所有信徒的屬靈祝福。 1. 地上出產的豐盛與充足。他們將有合時的雨水,不多不少,正是他們土地所需,這地是藉由天上的甘露滋潤的(申11:10-11),使它「出產」(第4節)。地上豐饒對天上影響的依賴,清楚地提醒我們,一切美善的恩賜和全備的賞賜都必須「從上頭」來,從「眾光之父」而來。應許說,地將出產如此豐盛,以至於他們在收割和摘葡萄期間都將忙碌不已,以收穫這些出產(第5節)。在他們收割打穀之前,摘葡萄的季節就到了;在他們完成摘葡萄之前,就到了撒種的時候。漫長的收穫季節在我們這裡常常是惡劣天氣的結果,但在他們那裡卻是豐收的結果。這預表了福音時代將傾瀉而出的豐盛恩惠,那時「耕種的必趕上收割的」(摩9:13),並且靈魂的大豐收將歸入基督。豐盛將如此之大,以至於他們將「把舊糧挪開」,因著新糧的緣故,將舊糧分給窮人,以便在他們的穀倉中騰出空間,然而他們不會像那個富足的愚人一樣「拆毀舊倉,另蓋更大的」(路12:18),因為神賜給他們這豐盛是為了施捨,而不是為了年復一年地囤積。那囤積糧食的,民必咒詛他(箴11:26)。那個應許(瑪3:10),「我必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解釋了這一點(第10節)。而這豐盛的祝福最重要的是(第5節),「你們要吃得飽足」,這暗示他們不僅有豐盛,而且有滿足和知足。他們將有足夠的,並且知道何時足夠。因此「謙卑人必吃得飽足」(詩22:26)。 2. 在神聖護理下的平安。「你們要在你們的地上安然居住」(第5節);既真實地安全,也在你們的感知中安全;你們將在神的能力和應許中安然躺臥休息,不僅無人傷害你們,甚至無人「使你們懼怕」(第6節)。參詩4:8。他們不會被野獸侵擾,這些野獸將「從地上絕跡」,或者,正如應許的(伯5:23),將「與他們和平相處」。他們也不會因戰爭警報而驚恐:「刀劍也不經過你們的地上。」這種聖潔的安全應許給所有忠信的人(詩91:1等)。那些「住在神裡面」的人,必然安然居住(伯9:18-19)。 3. 在國內太平安寧時,在國外戰爭中得勝和成功(第7-8節)。他們確信神的手將在他們的征服中顯著地與他們同在,以至於人數上的任何不平衡都無法阻礙他們:「你們五個人」將有勇氣攻擊,並有力量「追趕」和擊敗「一百人」,正如約拿單所做的(撒上14:12),他親身經歷了他自己格言的真理(第6節),即「耶和華使人得勝,不在乎人多人少」。 4. 他們人口的增長:「我必使你們生養眾多」(第9節)。這樣,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即他的後裔將「如同地上的塵沙」就必實現;如果他們沒有因自己的罪而自斷生路,他們的人數會更多。應許給福音教會的是它將結果子(約15:16)。 5. 神的恩惠,這是所有美善的源泉:「我必眷顧你們」(第9節)。如果我們信心的眼睛仰望神,祂恩惠的眼睛也必眷顧我們。那個應許「我的心也不厭惡你們」(第11節)所蘊含的意義比字面表達的更多,正如那個威脅「我的心就不喜歡他」(來10:38)一樣。儘管他們中間有足以使祂疏遠他們的事,但如果他們緊密遵守祂的律例,祂就不會厭惡他們。 6. 祂藉由祂的條例同在的記號:「我必在你們中間設立我的會幕」(第11節)。神的會幕最近在他們中間設立,這是他們的榮耀和益處;但這裡祂讓他們知道,會幕的持續和堅立取決於他們的良好行為。現在設立的會幕,如果他們順服,就必堅立,否則不然。注:要使神的條例在我們中間堅立,如同釘子釘在穩固之處,方法就是緊密遵守這些條例。又說(第12節),「我必在你們中間行走」,帶著喜悅和滿足,如同人在自己的園中行走;我必與你們保持交通,如同人與朋友同行。這似乎在啟示錄2:1中有所暗示,那裡說基督「在金燈臺中間行走」。 7. 聖約的恩惠,作為所有這些祝福的源泉和基礎,其甘甜和保障:「我必堅立我與你們所立的聖約」(第9節)。讓他們履行聖約的義務,神就不會不履行祂的義務。所有聖約的祝福都總結在聖約的關係中(第12節):「我必作你們的神,你們必作我的子民」;所有這些都基於他們的救贖:「我是你們的神」,因為「我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第13節)。祂既已買贖了他們,就必認他們為自己的,永不丟棄他們,直到他們丟棄祂。祂「折斷了他們的軛」,「使他們挺身而行」,也就是說,他們從埃及得蒙拯救,使他們處於安逸和尊榮的狀態,使他們脫離仇敵的手,可以「無懼地事奉神」,各人「行事正直」。當以色列拒絕基督,因此被祂拒絕時,他們的背據說「常常彎腰」,承受著比埃及為奴更沉重的罪惡重擔(羅11:10)。

威脅。(主前1490年) 14 但你們若不聽從我,不遵行這一切誡命; 15 若輕視我的律例,或你們的心厭惡我的典章,以致不遵行我的一切誡命,反而破壞我的聖約: 16 我也必這樣待你們;我必使驚恐、肺病和熱病臨到你們,這些病必使你們的眼睛昏花,心中憂傷:你們也要徒然撒種,因為你們的仇敵必吃盡你們所種的。 17 我必向你們變臉,你們必在仇敵面前被殺;恨你們的必轄制你們;無人追趕,你們卻要逃跑。 18 你們若因這一切還不聽從我,我就要為你們的罪,再懲罰你們七倍。 19 我必折斷你們權力的驕傲;我必使你們的天如鐵,地如銅: 20 你們的氣力必徒然耗盡;因為你們的土地必不生產,地上的樹木也不結果子。 21 你們若與我作對,不肯聽從我;我就要照你們的罪,再加七倍的災禍在你們身上。 22 我也要打發野獸到你們中間,牠們必奪去你們的兒女,毀壞你們的牲畜,使你們人數稀少;你們的大道也必荒涼。 23 你們若因這些事還不肯受我的管教,反而與我作對; 24 那麼,我也必與你們作對,為你們的罪,再懲罰你們七倍。 25 我必使刀劍臨到你們,為我的聖約報仇;你們聚集在城裡的時候,我必使瘟疫在你們中間流行;你們必被交在仇敵手中。 26 我折斷你們的糧食之杖時,十個婦人要在一個爐子裡烤餅,她們必按分量把餅還給你們;你們要吃,卻吃不飽。 27 你們若因這一切還不聽從我,反而與我作對; 28 那麼,我也必在烈怒中與你們作對;我,就是我,必為你們的罪,懲罰你們七倍。 29 你們必吃兒子的肉,也要吃女兒的肉。 30 我必毀壞你們的邱壇,砍下你們的日像,把你們的屍體拋在你們偶像的屍體上;我的心必厭惡你們。 31 我必使你們的城市荒廢,使你們的聖所荒涼,我也不聞你們馨香的祭物。 32 我必使這地荒涼;住在其上的仇敵必因此驚訝。 33 我必把你們分散在列國中,也要拔刀追趕你們;你們的土地必荒涼,你們的城市必荒廢。 34 當地荒涼,你們在仇敵之地的時候,地就必享受她的安息日;那時地必得安息,享受她的安息日。 35 在地荒涼的日子,她必得安息;因為你們住在其上的時候,她沒有在你們的安息日得安息。 36 至於你們中間存活的人,我必使他們在仇敵之地心裡膽怯;一片被風吹動的葉子,也要把他們嚇跑;他們必像逃避刀劍一樣逃跑,無人追趕,他們卻要跌倒。 37 他們必彼此跌倒,如同在刀劍面前,無人追趕;你們在仇敵面前也無力站立。 38 你們必在列國中滅亡,仇敵之地必吞滅你們。 39 你們中間存活的人,必在仇敵之地因自己的罪孽消瘦;他們也要因他們祖宗的罪孽,與他們一同消瘦。

神在他們面前擺設了祝福(生命和美善,若他們順服,這將使他們成為蒙福的子民)之後,這裡又在他們面前擺設了咒詛(死亡和邪惡,若他們不順服,這將使他們極其悲慘)。他們不可認為自己根深蒂固,以致神的能力無法毀滅他們;也不可認為自己蒙恩甚多,以致若他們背叛和反抗祂,祂的公義就不會毀滅他們。不,「我只認識你們,所以我要最快最嚴厲地懲罰你們」(摩3:2)。

請注意: 一、他們的罪如何被描述,這罪將給他們帶來所有這些苦難。不是無知和軟弱的罪;神已為這些罪預備了祭物。不是他們悔改並離棄的罪;而是那些膽大妄為地犯下並頑固堅持的罪。有兩件事必然會給他們帶來這毀滅: 1. 輕蔑神的誡命(第14節):「你們若不聽從我藉律法對你們說的話,也不遵行這一切誡命,也就是說,不渴望並努力遵行它們,並且在有所失誤時,不使用所規定的補救措施。」因此,他們的罪被認為始於單純的粗心、疏忽和遺漏。這些已經夠糟了,但它們為更糟的鋪平了道路;因為(第15節)百姓被描述為: (1) 「輕視神的律例」,既輕視所吩咐的職責,也輕視發出命令的權柄,輕視律法和立法者。注:那些開始認為宗教低於自己的人,正迅速走向自己的毀滅。 (2) 「厭惡祂的典章」,他們的靈魂厭惡它們。注:那些開始輕視宗教的人,將逐漸厭惡它;對它的輕視思想將成熟為對它的惡意思想;那些轉離它的人將轉而反對它,他們的心將對它生氣。 (3) 「破壞祂的聖約」。儘管每一次違背誡命並不等同於破壞聖約(如果真是這樣,我們就完了),然而,當人們達到如此不敬虔的地步,以致輕視和厭惡誡命時,下一步就是否認神,否認與祂的一切關係。那些拒絕誡命的人最終會放棄聖約。請注意,這是神所立的聖約,他們卻破壞了:祂立了約,但他們破壞了。注:如果神與人之間立約並遵守,一切榮耀都歸於神;但如果約被破壞,一切責任都歸於人:這破壞將歸咎於他。 2. 輕蔑祂的管教。即使他們的不順服也不會導致他們的毀滅,如果他們沒有在神為挽回他們所採取的措施下,仍然頑固不化、不知悔改。他們對神話語的輕蔑不會使他們毀滅,如果他們沒有在此之上又輕蔑祂的杖,這杖本應使他們悔改。這以三種方式表達: (1) 「你們若因這一切還不聽從我」(第18、21、27節)。「如果你們不從所受的苦難中學習順服,卻對神審判的響亮警報,像對祂話語的嚴密推理和自己良心的秘密低語一樣充耳不聞,那麼你們真是頑固不化。」 (2) 「你們若與我作對」(第21、23、27節)。所有罪人都與神作對,與祂的真理、律法和旨意作對;但那些在祂審判下仍不悔改的人尤其如此。杖的目的是使他們謙卑、軟化,並引導他們悔改;但他們的心反而更加剛硬,更加激怒神,並且「在他們受困苦的時候,他們越發得罪祂」(代下28:22)。這就是與神作對。有些人讀作:「如果你們與我隨意而行,粗心大意、膽大妄為,好像你們不在乎自己做什麼,是對是錯,也不在乎神對你們做什麼,是為你們還是反對你們,在故意的無知中胡亂行事。」 (3) 「你們若因這些事還不肯受我的管教」。神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改革,藉由使人清楚認識罪的邪惡,並迫使他們尋求祂的幫助:這是首要目的;但那些不肯受神審判管教的人,就必須預期被這些審判毀滅。那些長期多次在神管教之手下,卻仍然頑固地走在罪惡道路上的人,要負很大的責任;生病受苦,卻不悔改;遭遇挫折貧困,卻不悔改;屢遭破壞,卻「不歸向耶和華」(摩4:6等)。

二、他們的罪將給他們帶來何種苦難,分為兩點: 1. 神自己將與他們為敵;這是他們一切苦難的根源。 (1) 「我必向你們變臉」(第17節),也就是說,「我必與你們為敵,我必定意毀滅你們。」這些驕傲的罪人,神必抵擋,並使那些反抗祂權柄的人蒙羞。或者,「臉」代表憤怒:「我必顯出對你們極度不悅。」 (2) 「我必與你們作對」(第24、28節);「與乖僻的人,祂必與之較力」(詩18:26 [邊註])。當神在祂的護理中阻撓一個民族自以為妥善的計劃,破壞他們的意圖,打亂他們的措施,挫敗他們的努力,並使他們的期望落空時,祂就是與他們作對。注:與全能的神爭鬥毫無益處,因為祂必折斷那些與祂爭鬥之人的心或頸項,使他們悔改或毀滅。「我必與你們隨意而行」,有些人這樣讀;「所有聖約的慈愛都將被遺忘,我將把你們交給普遍的護理。」注:那些拋棄神的人,理應被祂拋棄。 (3) 隨著他們繼續頑固不化,審判將更加增添在他們身上。如果神不悅的第一個明顯記號未能達到目的,即使他們謙卑和悔改,那麼(第18節),「我就要再懲罰你們七倍」,又(第21節),「我必再加七倍的災禍」,又(第24節),「我必再懲罰你們七倍」,又(第28節),「我,就是我,必為你們的罪,懲罰你們七倍」。注:如果較輕的審判未能奏效,神將會降下更重的審判;因為當祂「審判」時,祂必「得勝」。如果真正的悔改不能阻止審判的進程,它將繼續下去,直到執行。那些頑固不化、不可救藥的人,當他們經歷了一場風暴之後,必須預期另一場更猛烈的風暴;無論他們受到多麼嚴厲的懲罰,除非他們悔改,否則在下地獄之前,他們都必須說:「後面還有更糟的。」如果「匠人」至今「徒然熬煉」(耶6:29),爐子將被加熱「七倍」(一個諺語,用於但3:19),並且一次又一次地「七倍」加熱;我們中間誰能與這吞噬的火同住呢?神不從最嚴厲的審判開始,是為了表明祂有耐心,不喜悅罪人死亡;但如果他們不悔改,祂將繼續降下最嚴厲的審判,以表明祂是公義的,祂不會被嘲弄或蔑視。 (4) 他們的苦難在那個威脅中達到頂點:「我的心必厭惡你們」(第30節)。被神厭惡的人,其悲慘程度無以復加;因為祂的憤怒是公義而有效的。因此,「如果有人退後」,正如這裡假設的,那麼「神的心就不喜歡他」(來10:38),祂將「把他們從口中吐出去」(啟3:16)。這被說成是奇怪卻又真實的:「你的心厭惡錫安嗎?」(耶14:19)。

2. 整個受造界將與他們為敵。神一切嚴厲的審判都將降在他們身上;因為祂的箭袋裡有許多箭。這裡的威脅非常具體,因為它們實際上是預言,而預見他們一切悖逆的神知道它們將會應驗;參申31:16, 29。這長串的威脅表明邪惡追逐罪人。我們這裡有: (1) 預言的暫時性審判。 [1] 身體疾病,將會流行:「我必使驚恐、肺病和熱病臨到你們,如同工頭,嚴厲地轄制你們」(第16節)。我們翻譯為「驚恐」的,有些人認為是指一種特定的疾病,可能(學者派翠克主教說)是「癲癇病」,那確實是驚恐:所有慢性病都包含在肺病中,所有急性病都包含在熱病或發燒中。這些病會使眼睛昏花,並使患病者及其親友心中憂傷。注:所有疾病都是神的僕人;它們執行祂的命令,並常被用作鞭子,用來懲罰一個惹怒祂的民族。瘟疫被威脅(第25節),當他們因懼怕刀劍而聚集在城裡時,瘟疫將會臨到他們。人群越密集,瘟疫造成的毀滅就越大;當它在應該保衛地方的士兵中蔓延時,後果最為致命。 [2] 飢荒和糧食短缺,將以幾種方式臨到他們;例如: 首先,藉由掠奪(第16節):「你們的仇敵必吃盡你們所種的」,並像米甸人那樣將其奪走(士6:5-6)。 其次,藉由不合時宜的天氣,特別是缺乏雨水(第19節):「我必使你們的天如鐵」,不降雨,卻反射熱量,那麼地自然會像銅一樣乾燥堅硬,他們耕種撒種的勞力將「徒然耗盡」(第20節);因為地的出產更多地依賴神的良善護理,而非人的良好耕作。這將是「折斷你們的糧食之杖」(第26節),生命所依賴和支持的,也許他們曾更多地依賴它而非神的祝福。糧食將極度匱乏,以至於過去每家都用自己的爐子烤家常餅,現在十家卻只能共用一個爐子,這將使他們自己、兒女和僕人食物短缺,以致他們「吃,卻吃不飽」。他們擁有的越少,食慾就越強烈。 第三,藉由圍困他們的城市,這將使他們陷入極端困境,以致他們將「吃兒子的肉,也要吃女兒的肉」(第29節)。 [3] 戰爭,以及仇敵對他們的勝利:「你們必在仇敵面前被殺」(第17節)。你們的精兵將在戰鬥中陣亡,「恨你們的必轄制你們」,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你們不願愛你們的神轄制你們(代下12:8)。一個民族,若其仇敵成為其統治者並轄制他們,或其統治者成為其仇敵並暗中尋求毀滅他們的利益,那真是悲慘。這樣,神將「折斷你們權力的驕傲」(第19節)。神曾賜予他們轄制列國的權力;但當他們非但不為這權力感恩,不將其用於事奉神的國度,反而因此驕傲,並濫用其目的時,神折斷它是公義的。這樣,神將「使刀劍臨到你們,為祂的聖約報仇」(第25節)。注:神對那些破壞與祂所立聖約的人有公義的爭執,因為祂不會被背信棄義之人的詭詐所嘲弄;祂必以某種方式向那些與祂玩弄手段的人報這仇。 [4] 野獸,獅子、熊和狼,將在他們中間增多,並撕裂所有擋路的人(第22節),正如我們讀到兩隻熊在瞬間殺死了四十二個孩子(王下2:24)。這是以西結書14:21所威脅的四種嚴厲審判之一,這明顯是指本章。人被造是為了轄制受造物,儘管許多受造物比他強壯,但沒有一個能傷害他,不,所有受造物都會服事他,如果他沒有首先擺脫神的轄制,從而失去自己的轄制;現在,那些反抗造物主的人,受造物也反抗他,當這些萬軍之主喜悅時,它們就是祂憤怒的執行者和祂公義的僕役。 [5] 被擄或分散:「我必把你們分散在列國中」(第33節),「在你們仇敵之地」(第34節)。從未有任何民族像他們那樣彼此融合和團結;但因他們的罪,神將分散他們,使他們在列國中迷失,而神曾恩慈地將他們與列國區分開來,但他們卻邪惡地與列國混雜。然而,當他們被分散時,神的公義並未結束,而是「也要拔刀追趕你們」,這刀將找到他們,並追隨他們到任何地方。神的審判,既不能被正面抗拒,也不能被逃脫。 [6] 他們土地的徹底毀滅和荒涼,這將是如此顯著,以至於他們的仇敵,那些曾助長這毀滅的人,在回顧時也會因此驚訝(第32節)。首先,「他們的城市必荒廢」,被遺棄,無人居住,所有建築物都被毀壞;那些逃過戰爭毀滅的,也將自行衰敗。其次,「他們的聖所必荒涼」,也就是說,他們每安息日聚會敬拜的會堂,以及他們每年三次聚會的會幕。第三,鄉村本身也將荒涼,無人耕種或管理(第34、35節);那時地將享受她的安息日,因為他們沒有虔誠地遵守神為他們規定的安息年。當神要他們讓地休息時,他們卻耕種自己的土地;因此,他們被趕出這地是公義的;這表達暗示土地本身很高興和安逸,因為它擺脫了這些罪人的重擔,它曾為此呻吟(羅8:20等)。巴比倫的被擄持續了七十年,因此地「享受她的安息日」,正如歷代志下36:21所說,正是指此。 [7] 偶像的毀滅,儘管這更是一種憐憫而非審判,但作為公義的必要部分,這裡被提及,以顯示什麼樣的罪會給他們帶來所有這些苦難:「我必毀壞你們的邱壇」(第30節)。那些不願因神的命令而與罪分離的人,將因祂的審判而與罪分離;既然他們不願毀壞他們的邱壇,神就會毀壞。為了責備他們對偶像所表現出的不合理迷戀,預言說他們的「屍體必拋在你們偶像的屍體上」。那些沉迷於私慾的人,遲早會受夠它們。他們的偶像既不能幫助自己,也不能幫助敬拜者;但那些製造偶像的人與偶像一樣,他們將一同滅亡,如同盲人一同掉入坑中。

(2) 這裡威脅了屬靈的審判。這些審判將抓住人心;因為創造人心者,在祂喜悅時,能使祂的刀劍臨近人心。這裡威脅說: [1] 他們將不蒙神悅納:「我也不聞你們馨香的祭物」(第31節)。儘管神對他們的審判沒有將他們與他們的罪分開,但這些審判卻從他們那裡榨取了香料;然而徒然——甚至他們的香料也是可憎的(賽1:13)。 [2] 他們在戰爭中將毫無勇氣,反而會完全喪失鬥志和信心。他們不僅會懼怕和逃跑(第17節),

第26章_2

然而,他們卻在無人追趕的情況下,因懼怕而跌倒(v. 36)。有罪的良心將成為他們持續的恐懼,以至於不僅是號角的聲音,連一片樹葉的聲音都能將他們嚇跑。注:那些拋棄對上帝敬畏的人,將自己暴露在對其他一切事物的恐懼之中(Prov. xxviii. 1)。他們的恐懼甚至會使他們彼此相撞(v. 37, 38)。那些彼此加增罪孽的人,現在也會彼此加增恐懼。[3.] 他們將對罪得赦免毫無希望(v. 39):他們必在自己的罪孽中消滅,他們怎能存活呢?(Ezek. xxxiii. 10)。注:上帝讓那些膽敢犯罪的人絕望於赦免,這是公義的;如果我們沒有被遺棄在我們生來就有的、並一直活在其中的罪孽中消滅,那完全是出於白白的恩惠。

威脅與應許。(約公元前1490年)

40 他們若承認自己的罪孽和他們祖宗的罪孽,就是他們得罪我的過犯,並且他們也行事與我作對; 41 以致我也行事與他們作對,把他們帶到仇敵之地;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他們若接受他們罪孽的刑罰: 42 我就必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聖約,又記念我與以撒所立的聖約,又記念我與亞伯拉罕所立的聖約,我也必記念那地。 43 那地也要被他們撇棄,在沒有他們的時候,地就荒涼,享受她的安息日;他們也要接受他們罪孽的刑罰:因為,因為他們藐視我的典章,因為他們的心厭惡我的律例。 44 雖然如此,當他們在仇敵之地的時候,我卻不棄絕他們,也不厭惡他們,以致將他們全然毀滅,破壞我與他們所立的聖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 45 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他們祖宗的聖約,就是我曾在列國眼前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要作他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46 這些是耶和華在西奈山藉摩西的手,在他與以色列子民之間所立的律例、典章和律法。

本章以恩惠的應許作結,應許他們悔改後,上帝的恩惠將歸回他們,使他們不致(除非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在罪孽中消滅。請以驚奇的心觀看上帝對一個頑固抵抗上帝審判、直到被逼到絕境才肯投降的民族,所施展的豐盛憐憫。然而,你們這些有指望的被囚之人,要轉回堅固的保障(Zech. ix. 12)。儘管情況再糟,仍有改善的可能。以色列仍有希望。請注意:

一、 蒙受此憐憫的悔改如何被描述(v. 40, 41)。悔改的表現有三:

1. 認罪。藉此他們必須將榮耀歸給上帝,並為自己感到羞愧。必須承認罪,包括他們自己的罪和他們祖宗的罪,他們必須為這些罪的罪孽感到悲傷,因為他們感受到了罪的痛苦;這樣他們才能斬斷忿怒的遺傳。他們在認罪時必須將罪置於其最惡劣的特徵之下,即與上帝作對;這是罪的罪惡本質,是罪中最糟糕的部分,也是我們在悔改時應當特別哀慟的。也必須承認忿怒;他們必須超越苦難的工具和次要原因,承認上帝與他們作對,並因此照著他們的罪對待他們。我們在但以理書(ch. ix.)中發現了這樣一種認罪,就在他們得蒙拯救的黎明之前,以及以斯拉記(Ezra ix.)和尼希米記(Neh. ix. 2)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2. 對罪的懊悔和敬虔的憂傷:「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一個不悔改、不信、不謙卑的心,被稱為未受割禮的心,是外邦人的心,對上帝陌生,而不是與上帝立約的以色列人的心。真正的割禮是心裡的(Rom. ii. 29),沒有它,肉體的割禮毫無益處(Jer. ix. 26)。現在,在悔改中,這未受割禮的心被謙卑了,也就是說,它真正為罪破碎和痛悔。注:在謙卑的護理之下,一顆謙卑的心為得蒙拯救和真正的安慰作預備。

3. 順服上帝在一切作為中的公義:「他們若接受他們罪孽的刑罰」(v. 41,v. 43再次提及),也就是說,如果他們稱上帝為義,定自己為罪,耐心承受刑罰,視其為罪有應得,並仔細達成刑罰的目的,視其為上帝的美好設計,接受它為一種恩慈,將其視為良藥,並加以改進,那麼他們才是真正的悔改者。

二、 他們悔改後將獲得的憐憫如何被描述。

1. 他們不會被遺棄:「雖然他們藐視我的典章,然而,我卻不棄絕他們」(v. 43, 44)。祂說話像一位慈愛的父親,不忍心剝奪一個極其惹人惱怒的兒子的繼承權。我怎能這樣做呢?(Hos. xi. 8, 9)。直到祂在外邦世界為自己建立教會的根基之前,猶太教會並沒有完全被離棄或拋棄。

2. 他們將被記念:「我必記念那地」蒙恩,這基於之前的應許:「我必記念我的聖約」(v. 42),這應許在v. 45中重複。上帝被稱為記念聖約,是指祂純粹為了自己的信實而履行聖約的應許;不是因為我們有任何值得祂施恩的地方,而是因為祂必信守諾言。這是教會的懇求(Ps. lxxiv. 20),「求你顧念所立的聖約。」祂將記念聖約的構成,這聖約為悔改留下了空間,並應許悔改後得蒙赦免;祂也將記念聖約的中保,就是應許給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並在時候滿足時,為記念那神聖的聖約而被差遣。聖約一詞重複了三次,暗示上帝永遠記念它,也希望我們如此。與聖約立約的人也以一種不尋常的方式被提及,per modum ascensus—以遞增的方式,從雅各開始,逐步引導他們回到最古老的應許,就是賜給信心之父的應許:因此(Mic. vii. 20)祂被稱為向雅各施行信實,向亞伯拉罕施行慈愛。祂將為他們的緣故(v. 45),不是為他們的功德,而是為他們的益處,記念他們祖宗的聖約,並因此向他們施恩,儘管他們極不配;因此他們被稱為「就著揀選說,是因列祖的緣故蒙愛」(Rom. xi. 28)。注:當那些在罪惡的道路上與上帝作對的人,藉著真誠的悔改歸向祂時,儘管祂在審判的道路上與他們作對,祂仍將在特殊的憐憫道路上歸向他們,以履行救贖和恩惠的聖約。沒有人比上帝更樂意在悔改時赦免,藉著基督,祂被賜予作為聖約。

最後,這些被稱為耶和華在他與以色列子民之間所立的律法(v. 46)。祂與教會的交通是藉著祂的律法來維持的。祂不僅藉著賜予他們律法來彰顯祂對他們的至高主權,也彰顯祂對他們的恩惠;他們不僅藉著遵守律法來彰顯他們的聖潔敬畏,也彰顯他們的聖潔愛;因此,這律法在他們之間被立,更像是一個聖約而非律法;因為祂以人的繩索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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