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十一章
使徒(希伯來書九章9、10節)描述禮儀律法,不僅包含「禮物和祭物」(本書迄今已討論過),也包含「飲食和各種潔淨的洗禮」,關於禮儀不潔淨的律法從本章開始。本章區分了不同種類的肉食,允許某些潔淨的肉食可吃,禁止某些不潔淨的肉食。有一種是「人的肉」。自然本性對吃人肉感到震驚,除了那些達到最高程度野蠻、與禽獸無異的人之外,沒有人會吃人肉;因此,不需要律法來禁止。但還有「另一種是獸肉」,律法在此指示(第1-8節);「另一種是魚肉」(第9-12節);「另一種是鳥肉」(第13-19節);以及「另一種是爬行動物」,分為兩種:會飛的爬行動物(第20-28節)和地上爬行的動物(第29-43節)。律法最後以聖潔的總則及其理由作結(第44節等)。
食物的區分。(主前1490年) 1 耶和華對摩西和亞倫說: 2 「你們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你們可吃的獸乃是這些: 3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4 但那倒嚼而不分蹄的,或分蹄而不倒嚼的,你們不可吃。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5 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6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7 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8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亞倫既已受膏作上帝家中的大祭司,上帝便與摩西一同對他說話,並立他們二人為共同的使者,將祂的旨意傳達給百姓。祂就此事對摩西和亞倫說話;因為祭司特別被要求要區分潔淨與不潔淨,並教導百姓這樣做。洪水之後,當上帝與挪亞和他的兒子們立約時,祂允許他們吃肉(創世記九章13節),而在此之前,他們僅限於食用地上的出產。但挪亞兒子們所獲的自由,在此處僅限於以色列的子孫。他們可以吃肉,但不是所有種類的肉;有些他們必須視為不潔淨而被禁止,有些則視為潔淨而被允許。關於這件事的律法既非常詳細又非常嚴格。但這律法有何理由呢?為何上帝的百姓不能像其他人一樣自由使用所有受造物呢?
1. 上帝如此定意,這本身就是充分的理由:祂的旨意,既是充分的律法,也是充分的理由;因為祂的旨意就是祂的智慧。祂認為這樣做是好的,藉此考驗和操練祂百姓的順服,不僅在祂祭壇的莊嚴禮儀中,也在他們日常餐桌上的事情中,使他們記住自己是在權柄之下。上帝曾藉著禁止人吃一棵特定的樹上的果子,來考驗人在無罪狀態下的順服。
2. 大多數被禁止為不潔淨的肉類,實際上是不健康的,不適合食用;而其中我們認為足夠健康並照常食用的,如兔子、野兔和豬,或許在那些國家,對他們的身體來說可能是有害的。那麼,上帝在這律法中對待他們,就像一位智慧慈愛的父親對待他的孩子一樣,禁止他們吃他知道會讓他們生病的食物。注:主是為身體著想的,為滿足口腹之慾而損害健康,不僅是愚蠢,更是對上帝的罪。
3. 上帝藉此教導祂的百姓,不僅在宗教敬拜上,也在日常生活的普通行為上,將自己與其他民族區分開來。祂藉此向他們表明,他們不可被列在列國之中。似乎在此之前,希伯來人與其他民族在飲食上,因傳統而保持著一些差異;因為埃及人與他們不一同吃飯(創世記四十三章32節)。甚至在洪水之前,獸類就有潔淨與不潔淨之分(創世記七章2節),這種區分,連同許多其他宗教實例,在外邦人中完全失落了。但藉著這律法,它被確定下來,並命令在猶太人中保持,這樣,藉著擁有獨特的飲食,他們可以避免與拜偶像的鄰居親密交往,並預表上帝屬靈的以色列,他們不是在這些小事上,而是在他們的心靈氣質和生活方式上,應當受一種清醒的獨特性所引導,不與這世界同化。
學者們進一步觀察到,大多數被這律法視為可憎而不潔淨的受造物,在外邦人中受到高度尊崇,不僅是作為食物,更是用於占卜和獻祭給他們的神祇;因此,那些在此處被提及為不潔淨和可憎的,他們卻不會有任何誘惑去吃,這樣他們就可以對外邦人迷信珍視的事物保持一種宗教上的厭惡。豬,在後來的外邦人中,是獻給維納斯的;貓頭鷹獻給密涅瓦;老鷹獻給朱比特;狗獻給赫卡忒等等,所有這些在此處都被視為不潔淨。
至於走獸,這裡定下一個總則:凡蹄分兩瓣且倒嚼的,才是潔淨的,而且只有這些。這些在重複這律法時有特別提及(申命記十四章4、5節),從中可見以色列人有足夠多樣的食物可供選擇,無需抱怨他們所受的限制。那些不倒嚼也不分蹄的獸類,都是不潔淨的,根據這條規則,豬肉、野兔肉和兔子肉都被禁止給他們食用,儘管在我們這裡這些是常見的食物。因此,特別是在吃這些食物時,我們應當為福音在此事上賜予我們的自由而感謝,福音教導我們「上帝所造的萬物都是好的」,我們「不可稱任何東西為俗或不潔淨」。
有些人觀察到這裡所定的區分規則具有意義,或者至少認為可以引申。默想和內心隱藏之人所行的其他敬虔行為,可以藉著倒嚼來表示,即消化我們的屬靈食物;對人的公義和慈善,以及良好行為的表現,可以藉著分蹄來表示。現在,這兩者若無其一,都不能使我們蒙上帝悅納,兩者必須並行:心中有美好的情感,生活中有美好的行為。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我們就不潔淨,確實不潔淨。
在所有被禁止為不潔淨的受造物中,沒有比豬肉更令虔誠的猶太人懼怕和憎惡的了。許多人因不肯吃豬肉而被安提阿古處死。這可能是他們最容易受誘惑的,因此他們讓自己和孩子對豬肉產生了特殊的厭惡,不稱其為本名,而稱之為「奇異之物」。似乎外邦人迷信地使用它(以賽亞書六十五章4節),「他們吃豬肉」;因此上帝禁止祂的百姓使用它,免得他們效法鄰居對它作惡用。有些人認為,禁止這些獸類為不潔淨,是為了提醒百姓提防這些動物的惡劣品質。我們不可像豬一樣污穢、在泥中打滾,也不可像野兔一樣膽怯、懦弱,也不可像兔子一樣住在土中;願尊貴的人不要使自己像這些滅亡的走獸。律法不僅禁止吃它們,甚至禁止觸摸它們;因為那些想遠離任何罪的人,必須小心避免所有誘惑,以及任何看起來像罪或導致罪的事物。
9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 凡在海裡、河裡,一切水族中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 無翅無鱗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牠的屍體也當以為可憎。 12 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3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這些:鵰、狗頭鵰、紅頭鵰、 14 鳶、鷂鷹之類; 15 烏鴉之類; 16 鴕鳥、夜鷹、魚鷹、鷹之類; 17 貓頭鷹、鸕鶿、大鷹、 18 天鵝、鵜鶘、禿鷹、 19 鸛、鷺鷥之類、戴勝與蝙蝠。
這裡有: 1. 關於魚類的一般規則,哪些是潔淨的,哪些不是。凡有鰭有鱗的,他們都可以吃,只有那些沒有鰭鱗的奇特水生動物是被禁止的(第9、10節)。古人認為魚是最美味的食物(他們絕不允許在禁食日吃魚,也不將吃魚視為克己的表現);因此上帝對祂的百姓在魚類方面沒有施加太多限制;因為祂是一位允許僕人不僅為必需品,也為享受而供應的主人。關於被禁止的魚類,經文說:「牠們必為你們所憎惡」(第10-12節),意思是:「你們應當視牠們為不潔淨,不僅不可吃牠們,還要遠離牠們。」注:凡不潔淨的,都應當為我們所憎惡;「不可觸摸不潔淨之物」。但請注意,這只對猶太人而言是可憎的;鄰近的國家沒有這些義務,這些事物對我們基督徒而言也不應是可憎的。猶太人蒙受了特殊的特權,因此,為了避免他們因此驕傲,「他們也承受了特殊的限制」。同樣,上帝屬靈的以色列,正如他們因福音的收養和友誼之約而比其他人更尊貴,他們也必須因福音的捨己和背負十字架的命令而比其他人更受克制。
2. 關於禽鳥,這裡沒有給出一般規則,而是具體列舉了他們必須禁食為不潔淨的禽鳥,這意味著允許其他所有禽鳥。評論家們在此處忙於找出這裡所用希伯來詞彙的真正含義,其中一些詞彙的意義仍然不確定,因為某些禽鳥是某些國家特有的。如果這律法現在仍然有效,我們就會關心確切知道哪些是被禁止的;或許如果我們這樣做,並且更了解這裡所提及禽鳥的性質,我們就會讚嘆亞當在給它們命名時所展現的知識,這些名字表達了它們的本性(創世記二章20節)。但這律法已被廢除,而且大部分知識也已失傳,對我們來說,只要觀察到這裡所禁止的禽鳥中: (1) 有些是猛禽,如鵰、禿鷹等,上帝要祂的百姓厭惡一切野蠻殘酷的事物,不可靠流血和掠奪為生。被捕食的鴿子適合人類食用和獻給上帝;但捕食鴿子的鳶和鷹必須被視為上帝和人類所憎惡的;因為在信心的眼中,為義受逼迫者的境況,在各方面都比逼迫者更好。 (2) 其他有些是獨居的鳥類,棲息在黑暗荒涼之地,如貓頭鷹和鵜鶘(詩篇一零二篇6節),以及鸕鶿和烏鴉(以賽亞書三十四章11節);因為上帝的以色列不應是憂鬱的民族,也不應喜愛悲傷和持續的獨居。 (3) 其他有些以不潔之物為食,如鸛吃蛇,其他鳥類吃蟲;我們不僅自己要遠離一切不潔,也要遠離那些容許自己不潔的人。 (4) 其他有些被埃及人和其他外邦人用於占卜。有些鳥被認為是吉祥的,有些是不祥的;他們的占卜師非常重視這些鳥的飛行,因此所有這些都必須是上帝百姓所憎惡的,他們不可學習外邦人的方式。
20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1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22 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蚱蜢之類,你們都可以吃。 23 但一切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4 這些物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牠們屍體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5 凡拿牠們屍體的,必洗衣服,不潔淨到晚上。 26 凡走獸分蹄卻不分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凡摸牠們屍體的,就必不潔淨。 27 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凡摸牠們屍體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8 凡拿牠們屍體的,必洗衣服,不潔淨到晚上;牠們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29 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之類; 30 壁虎、龍子、守宮、蝸牛、螻蛄。 31 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凡摸牠們死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32 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物件上,那物件就為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作什麼用的器皿,都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就潔淨了。 33 至於瓦器,其中死了的,不拘有什麼在裡頭,就不潔淨,你們要把瓦器打破了。 34 可吃的食物,若有水在上面,那食物就為不潔淨;可喝的飲品,在各樣器皿裡,也為不潔淨。 35 其中死了的,若有一點掉在什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台,都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36 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碰了牠們屍體的,就不潔淨。 37 若有牠們屍體的一點掉在要撒的種子上,種子仍是潔淨。 38 但若水已經撒在種子上,那屍體的一點掉在上面,種子就與你們不潔淨。 39 倘若可吃的走獸死了,有人摸牠的屍體,必不潔淨到晚上。 40 吃牠屍體的,必洗衣服,不潔淨到晚上;拿牠屍體的,也必洗衣服,不潔淨到晚上。 41 凡在地上爬行的物,都是可憎的,不可吃。 42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腳的,就是一切在地上爬行的物,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這裡的律法: 1. 關於飛行昆蟲,如蒼蠅、黃蜂、蜜蜂等;這些他們不可吃(第20節),實際上也不適合食用;但在那些國家有幾種蝗蟲是非常好的食物,而且常用:施洗約翰在曠野就是靠它們為生,這裡也允許他們吃(第21、22節)。
2. 關於地上爬行的動物;這些都被禁止(第29、30節,又在第41、42節);因為蛇受咒詛,「必用肚子行走」,因此在牠和人之間產生了仇恨(創世記三章15節),這仇恨藉著這律法得以保存。塵土是爬行動物的食物,因此它們不適合成為人的食物。
3. 關於所有這些不潔淨動物的死屍。 (1) 凡觸摸牠們的,必不潔淨到晚上(第24-28節)。這律法屢次重複,是為了使他們對一切被禁止的事物心生敬畏,即使沒有特別的禁止理由,只有立法者的旨意。這並不是說它們會玷污良心,也不是說觸摸它們就是對上帝的罪,除非是輕蔑律法而為之:在許多情況下,必然有人必須觸摸它們,以便移走它們;但他們所沾染的是一種「禮儀上的」不潔淨,這在當時禁止他們進入會幕,或吃任何聖物,甚至不能與鄰居親密交談。但這不潔淨只持續到晚上,這表示所有禮儀上的污穢都將藉著基督在世界末日的死亡而終止。我們必須學習,每天晚上為白天的罪惡重新悔改,潔淨自己所沾染的污穢,以免我們躺臥在不潔之中。即使是不潔淨的動物,他們在活著的時候可以觸摸,而不會因此沾染任何禮儀上的不潔淨,例如馬和狗,因為他們被允許使用它們來服務;但當它們死了,他們就不可觸摸,因為他們不可吃牠們的肉;凡不可吃的,就不可觸摸(創世記三章3節)。
(2) 甚至牠們掉落的器皿或其他物品,也會因此不潔淨到晚上(第32節),如果是瓦器,就必須打破(第33節)。這教導他們在日常行為中也要小心避免一切污穢。不僅聖所的器皿,連耶路撒冷和猶大的一切鍋子,都必須「歸耶和華為聖」(撒迦利亞書十四章20、21節)。這些情況下的律法非常嚴格,我們可能會認為遵守起來很困難,如果一隻死老鼠或死老鼠掉在任何東西上,那東西就必須不潔淨;如果是一個爐子或鍋台,它們都必須打碎(第35節)。例外情況也規定得非常精確(第36節等)。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操練他們在順服上保持持續的謹慎和精確,並教導我們這些藉著基督從這些繁重規條中得釋放的人,在律法更重要的事上不可不謹慎。我們應當像他們保護和潔淨身體和家庭用品免受禮儀污穢一樣,勤奮地保護我們寶貴的靈魂免受罪惡的玷污,並在玷污時迅速潔淨它們。
43 你們不可因任何爬行的物使自己成為可憎,也不可因牠們使自己不潔淨,以致被玷污。 44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使自己聖潔,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因任何在地上爬行的物使自己不潔淨。 45 因為我是耶和華,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46 這就是關於走獸、飛鳥,和水中一切活物,以及地上一切爬物的律法, 47 為要將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和不可吃的走獸,都分別出來。
這裡有: 一、這律法的闡釋,或說開啟其意義的鑰匙。它不僅僅是一份菜單,或醫生關於飲食的指示,而是上帝藉此教導他們要使自己聖潔,並成為聖潔(第44節)。也就是說: 1. 他們必須藉此學習區分善惡,並認識到他們所做的事不可能都一樣,就像他們所吃的食物不可能都一樣。 2. 保持對神聖律法的持續遵守,並在所有行為中,甚至在那些普通的行為中,都以律法來約束自己,這些行為都應當「按著敬虔的方式」來執行(約翰三書6節)。甚至飲食也必須有規律,並「為榮耀上帝」(哥林多前書十章31節)。 3. 將自己與所有鄰居區分開來,作為一個為上帝分別出來的民族,有義務不隨從外邦人的行事方式:所有這些都是聖潔。因此,這些「世俗的蒙學」是他們的導師和監護人(加拉太書四章2、3節),引導他們達到恢復亞當最初狀態的境界,並預嘗與基督同在的最佳狀態,那就是「聖潔」,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這確實是所有條例的偉大目的,藉著它們我們可以使自己聖潔,並學習成為聖潔。即使這關於食物的律法,看似如此低微,其目標卻如此崇高,因為這是舊約和新約之下天國的成文法,即「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因此,警告(第43節)是:「你們不可使自己成為可憎。」注:藉著與罪惡(這是可憎的)相交,我們使自己成為可憎。那在上帝眼中可憎的人,真是悲慘;除了那些使自己如此的人,沒有人是如此。猶太作家自己也認為,這律法的目的是禁止他們藉著婚姻或其他方式與外邦人有任何交通(申命記七章2、3節)。因此,其道德意義對我們仍有約束力,禁止我們「與那暗昧無益的事相交」;若無心靈和生活上的真實聖潔,「獻祭的」就「好像獻豬血」(以賽亞書六十六章3節);如果人自己吃豬肉是如此的惹動上帝的怒氣,那麼在上帝的祭壇上獻豬血就更是如此了;參箴言十五章8節。
二、這律法的理由;所有理由都來自立法者本身,我們在所有順服的行為中都必須尊重祂。 1.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第44節)。「因此,你們有義務純粹出於順服而這樣做。」上帝對我們的至高主權,以及祂對我們的擁有權,都要求我們做祂所吩咐的一切,無論這多麼違背我們的意願。 2. 「我是聖潔的」(第44節),又說(第45節)。如果上帝是聖潔的,我們也必須是聖潔的,否則我們就不能期望蒙祂悅納。祂的聖潔是祂的榮耀(出埃及記十五章11節),因此「聖潔是祂殿的裝飾,直到永遠」(詩篇九十三篇5節)。這條偉大的誡命,如此被強調,雖然在此處出現在已廢除的律法之中,卻被彼得引用並蓋上福音誡命的印記(彼得前書一章16節),其中暗示所有這些禮儀上的限制,都是為了教導我們不可「效法我們從前在無知的時候所放縱的私慾」(第14節)。 3. 「我是耶和華,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第45節)。這是他們應當樂意順服這些區分性律法的原因,因為他們最近蒙受了如此奇妙的區分性恩惠。那位為他們所做的比為任何其他民族所做的更多的主,理所當然地期望他們付出更多。
三、這條例的結論:「這就是關於走獸、飛鳥等一切活物的律法」(第46、47節)。這律法對他們而言是永遠的條例,也就是說,只要那經濟體制存在;但在福音之下,我們發現它藉著從天上向彼得發出的聲音而明確廢除(使徒行傳十章15節),正如它先前已藉著基督的死,連同其他「用過就壞」的條例(「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而實際上被廢除(歌羅西書二章21、22節)。現在我們確信「食物不能使我們更蒙上帝悅納」(哥林多前書八章8節),並且「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羅馬書十四章14節),也不是入口的能污穢人,乃是從心裡出來的才能污穢人(馬太福音十五章11節)。因此,讓我們: 1. 感謝上帝,我們不在這軛之下,而是上帝所造的萬物都允許我們食用,沒有什麼是不可拒絕的。 2. 「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拉太書五章1節),並提防那些「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的教義,以免重新恢復摩西的律法(提摩太前書四章3、4節)。 3. 在使用上帝所允許的美好受造物時,要嚴格而有良心地節制。如果上帝的律法給了我們自由,我們就應當對自己施加限制,絕不可毫無顧忌地飲食,免得我們的餐桌成為網羅。「你若是貪食的人,就當把刀放在喉嚨上」;「不要貪戀美食」或多樣的食物(箴言二十三章2、3節)。本性以少為足,恩惠以更少為足,但私慾卻永不滿足。